刘淑珺[1]2008年在《日本刑法学中的谦抑主义之考察》文中研究说明一、引言思想、科学的进步和发展总是与社会的变革与激荡息息相关。刑法学当然也不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开始深刻反思这段肆意践踏人权、破坏法制的血的历史。在此基础上,全世界人权运动蓬勃兴起,人权意识空前高涨。在刑法领域,各国也开始反省和逐渐纠正刑法万能、积极活用刑法的倾向,破除对刑法之社会统制力的迷
杨宏权[2]2015年在《试论刑法的谦抑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谦抑性不同于其他的刑法概念,它对预防刑法滥用,规范刑法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的谦抑性对刑法的适用范围有一定要求,为保证和谐社会下刑法谦抑性的有效使用,应该提倡刑法适用的节俭观念,遵循严宽相济的刑法政策,严格管控刑法语义的解释。
吴富丽[3]2007年在《刑法谦抑实现论纲》文中研究指明刑法谦抑是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它蕴含着人权、自由、民主等先进思想,承载着自由、公正、秩序、效率等多重价值。在当前国家安定和社会多元化发展成为世界发展主流的条件下,刑法谦抑对刑法发展的作用日趋显着,它不再仅是“适用于刑法某一部分的原理,而是贯穿全部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作为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谦抑不仅应当为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理论上的启迪与指引,更重要的是要在刑法实践中得到实现,成为刑法实践活动的准则与规范。为此,我们要在不断加强刑法谦抑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的同时,关注刑法谦抑在实践中的境遇,力求完成刑法谦抑从理念养成到实践遵行的一体实现。本文在对刑法谦抑基本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致力于刑法谦抑实现问题的探究,通过对刑事政策、刑法立法、司法、刑罚执行等实践领域的谦抑性审视,提出了刑法谦抑从理念培育到原则确立再到制度完善的实现路径,期望能对刑法谦抑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所助益。
叶慧娟[4]2003年在《试论刑法的谦抑性》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正朝着文明、人道的方向前进,中国的刑法也在为此努力。改革的先导莫过于观念的转变,而对刑法谦抑性的认识和了解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国内外学者对谦抑的问题已有一些研究,该问题并在进一步引起重视,但对其概念的界定、谦抑要素、表现及其实现途径仍需做更深入的研究。本文拟通过对刑法进行哲学上的剖析,探究刑法精神的历史变迁,捕捉不同时代其所涵纳的谦抑元素,廓清其概念,研究谦抑性的不同表现及其实现的方式和途径,最终明了刑法谦抑不但是过去和现在的一个历史过程,更是将来刑法发展的一个终极趋势。 本文共分七个部分: 1、引言。该部分介绍了选择刑法谦抑性这一题目的原因、意义和写作目的以及文章的总体框架。 2、刑法谦抑性认识产生之历史概说。该部分从刑法地位及刑法观念的历史变迁的角度阐述了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过程和刑法谦抑命题的提出。 3、刑法谦抑思想的萌芽和发展。该部分介绍了刑法谦抑思想在欧洲大陆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在中国古代刑法思想中的孕育和体现。刑法谦抑思想在欧洲大陆的产生有其历史根源,人文主义、启蒙运动以及刑法理性主义的熏陶使其具备了典型的近代刑事立法的时代特征。而在崇尚重刑、以刑为本的古代中国,也产生了一些具有谦抑色彩的思想主张,主要体现在慎刑、恤刑和反对酷刑几个方面。 4、刑法谦抑性概念的提出。该部分介绍、分析了中外学者所提出的有关刑法谦抑性的概念,指出其中存在的以偏概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刑法谦抑性实质上指基于刑法补充性和经济性的内在规定,刑法对自身介入人们生活,发挥功效的必要性、适度性和有效性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是刑法及一切相关刑法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 5、刑法谦抑的内在规定性:刑法的补充性和刑法的经济性。其他学者将刑法的补充性或经济性等同于刑法谦抑性本身,笔者对此提出不同观点,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补充性、最后手段性、不完整性和经济性决定了刑法必须谦抑自我。 6、刑法谦抑性的表现。该部分从刑法调控范围的紧缩和限制、刑罚的宽和两个方面介绍了刑法谦抑性的表现,分别阐述了刑法调控范围紧缩的原因和限定该范围的依据,考察了刑罚随着刑罚思想理论的变迁在不同时期所体现的宽和与否,以及刑罚宽和发展的历史和未来的趋势。 7、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作为刑法谦抑性的有效实现方式,同时也是当代世界刑法改革的两大主题,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有其特定的时代意义和内涵。该部分介绍并分析了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概念、理论背景或基础及具体实现方式,并指出其在中国的现实意义和发展的潜在空间。
陈旭鹍[5]2017年在《P2P网络借贷的刑事法律风险及改进建议》文中研究说明P2P网络借贷,是指不同个体之间通过一种特定的网络借贷平台完成借贷行为,平台承担着向借款人和出借人进行信息中介等相关服务的借贷模式。2017年5月,来自“一带一路”沿线的各国青年评选出了中国的“新四大发明”,其中与P2P网络借贷同样依赖互联网技术媒介和金融改革创新的支付宝便名列其中,成为20国青年最想带回祖国的生活方式。本文试图由国内首例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被判刑案——东方创投案引出问题,重点阐述了P2P网络借贷在快速发展的过程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从而提出笔者认为的合理规制路径——遵循刑法的谦抑性。本文主要分成叁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分析阐述了P2P网贷的快速发展容易导致P2P网贷平台、出借人、借款人叁方触及刑事犯罪的底线。首先,通过对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及其业务模式进行法理审视,明晰了P2P网络借贷的法律属性;同时,通过对现行刑法涉及P2P网络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明确了P2P网贷平台、出借人、借款人叁方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及有关刑事犯罪风险。本文第二部分,阐述了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崛起给我国金融体制带来的机遇和给刑法规制带来的挑战。首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国内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推动P2P网络借贷的快速崛起,也使P2P网络借贷成为我国融资借贷体系的有益补充;其次,现行刑法规制P2P网络借贷犯罪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给刑事法律的完善带来了较大挑战。本文第叁部分,归纳出本文结论,P2P网络借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时,在对其出入罪判定及适用刑罚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性。首先,从刑法谦抑性的内涵出发,阐述了规制P2P网络借贷犯罪中为什么要遵循刑法的谦抑性;然后,本文还联系当前刑事司法实践,论述了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如何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并提出相关改进建议。
胡玮[6]2017年在《试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在立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群众反应强烈。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及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通过对刑法谦抑性的分析解读,提出我国应在刑事立法中合理运用刑罚预防和惩罚犯罪,以获取最佳社会效益。
刘涛[7]1998年在《试析刑法的谦抑性》文中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时下颇受关注的一个刑事法理问题。关于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学界的看法不尽一致。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者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
许晨夕, 郭玮[8]2018年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探讨》文中研究说明风险社会背景下,传统立法观面临困境,而积极刑法立法观因符合当前时代精神,通过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在我国逐步确立起来。积极刑法主义与刑法谦抑性均为我国刑事法网与刑罚结构的转变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罪的方面应当更多地倾向于积极刑法主义的立法理念,在刑的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倡导积极刑法立法观须明确边界及限度,其所倡导的犯罪圈扩张范围应当限于新型危害行为、严重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上升的原有行为以及部分原本应予劳教的违法行为四个方面。
徐倩[9]2012年在《论刑法的谦抑性——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醉酒驾驶定为危险驾驶罪。在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等一系列由醉酒驾驶导致的惨案发生之后,醉酒驾驶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但醉酒入刑还是引发了热议。支持者认为原条文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过轻,应该借鉴外国的经验,以刑罚手段制裁醉酒驾驶。反对方则认为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将刑法的犯罪标准扩大。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切入点,讨论刑法的谦抑性。醉驾入刑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其实际效果还需要进一步考查。
吴小帅[10]2007年在《论刑法的谦抑性》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重刑”思想已经融入到中华民族的血液中。每当治安大乱之时,重刑思想都会在立法中出现,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然而,用“重典”的政策并没有给社会治安带来根本好转,甚至会起到相反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刑事法治文明越来越趋向理性,人们逐渐反思以往重刑思想的弊端,并欲探索一条崭新的路径。刑法谦抑性在这种条件下越来越受到中外法学家的重视和倡导,并且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所体现。刑法谦抑性的理论探讨和实践应用,会进一步转变刑法的功能,使其更好地保障人权,对法治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从刑法谦抑性的历史渊源、法理依据、社会依据、表现形式以及实现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每一部分的论述都将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文章以引言的形式从宏观的角度提出我国历史和经验总结出的教训,从而引出本文的主题——刑法的谦抑性,并在引言中对谦抑性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论文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中西方刑法思想的历史嬗变,由此得出刑法谦抑性的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在中国的原始社会末期有“刑”之初,实行的就是“慎刑”、“轻刑”和“刑期于无刑”的思想,这是我国历史上刑罚思想的一大特点。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法律以刑为主,而且刑法严酷,重刑主义思想占据重要的地位。在西方,人文主义的近代刑法思想、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人性论、个性解放、博爱、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人道主义思想相继出现,使刑法谦抑性的产生有了深刻的历史渊源。到了十八世纪中叶以后,谦抑性才得以被系统地表述和普遍认可。第二部分分析了刑法谦抑性的法理依据。首先分析了刑法机能的认识转变。刑法观念的转变重点应当放在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方面,在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与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发生冲突且不能双全的情况下,应当是人权保障机能优先。第二是刑罚功能的认识转变。刑罚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不能给以过高的估计。刑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犯罪能够产生积极的预防效果,但却不具备单凭自身就能完全消除社会中的犯罪现象的能力,刑罚功能具有局限性。第叁是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经济性要求刑罚权的行使应限于必要的干预,只有当构成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秩序受到不被容忍的侵犯,并且没有其他有效的方法和手段予以保护时,刑法才应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预防。第叁部分阐述了刑法谦抑性的社会根据。这部分从政治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社会因素上来探寻刑法谦抑性的根据。从政治方面看,刑法是由立法者创制出来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立法者对犯罪的圈定方式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这种演变过程正好能反映出与之相应的国家性质和政权构造的特点。在目前分权制的政权结构下,刑法的谦抑性、人道性和公正性是其显着的特征及重要的价值蕴含。从经济方面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关系与矛盾还应主要通过市场的自发调节解决,过分严厉的刑罚与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本身是矛盾的。从文化方面看,中国传统的倡导礼义的儒家认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这已经蕴含了谦抑性的价值理念。正因为人性是善的,所以下民可教可化。第四部分重点介绍了刑法谦抑性的表现,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精神应该包括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法调整范围的紧缩和限制,它是指刑法的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是有限的,而不是无穷的;二是刑法的补充性,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决定了它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辅助性地位;叁是刑罚的宽和与轻缓,这种趋势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有不同的体现。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刑事法治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一是罪之谦抑,即非犯罪化。二是刑之谦抑,包括非刑罚化和轻刑化。我国刑事政策的基本思想都体现出了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内涵。最后以结束语的形式从中国目前的法制进程角度进一步强调了刑法谦抑性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日本刑法学中的谦抑主义之考察[J]. 刘淑珺. 刑事法评论. 2008
[2]. 试论刑法的谦抑性[J]. 杨宏权.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
[3]. 刑法谦抑实现论纲[D]. 吴富丽. 吉林大学. 2007
[4]. 试论刑法的谦抑性[D]. 叶慧娟. 郑州大学. 2003
[5]. P2P网络借贷的刑事法律风险及改进建议[D]. 陈旭鹍. 南昌大学. 2017
[6]. 试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J]. 胡玮. 长江丛刊. 2017
[7]. 试析刑法的谦抑性[J]. 刘涛. 云南法学. 1998
[8]. 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探讨[J]. 许晨夕, 郭玮.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8
[9]. 论刑法的谦抑性——以《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为视角[J]. 徐倩.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12
[10]. 论刑法的谦抑性[D]. 吴小帅. 山东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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