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黑龙江大庆 163319
摘 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广大农民群众自发形成的一种合作组织,是在自愿平等原则下形成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管理体制混乱、法律制度不健全、资金缺乏、所需专业人员欠缺等实质问题,为此要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注重全方位人才的吸纳与培养,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蓝本。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济组织 管理体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混乱。从合作社成立的性质来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广大农民群众自发形成的一种合作组织,是在自愿平等原则下形成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但从实际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参与情况并不乐观,并未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初衷,即让更多的农民参与集体规划。具体说来: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全民参与的经济组织,与其他生产组织同样具有管理部门,当前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框架,并没有形成专业的理事会与监管部门,大部分理事会与监事会成员来自村支部书记或村长,这些村干部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起领导、牵引作用,但这也为合作社发展带来“隐患”,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出现混乱,造成理事会和监管部门如同摆设,起不到根本作用,权力失衡且没有制约性,随意性较大;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监管,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缺陷,村干部从中谋取私利并不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导致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认识模糊,没有从真正意义上了解合作社重要性。自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民对土地有了更深的依赖性,产生浓烈的小农思想,并没有形成积极参与合作社发展意愿,即使参与其中也只考虑自身利益,对合作社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内容了解不全面,也并未给予更多关注。迫使大多农民处于合作社参与边缘,很大程度上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法律制度不健全。有效法律保护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根基,政府部门只有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推出,才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长久发展。目前我国仅在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法》,这部法律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农民的相应利益,也为自身带来可观收益,但在《农民专业合作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合作社成员相关规定与有效论述,也没有对领导干部提出具体要求,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人员认识不到自身管理的重要性,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漏洞贫增,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各种针对性问题日渐突出且没有合理的解决方案可以参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国家并没有根据《农民专业合作法》提出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条例,仍处在法律管理体系的低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社中根基问题,使得农民诸多权益受到侵害。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缺乏。资金的有效供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根本保障,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至今已取得较大成绩,但资金短缺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制约合作社发展壮大。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由小家庭变成大家庭建设的实质,农民在参与合作社建设中投入微量资金,大多数都是以土地或其他实质性物品参与其中;二是国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上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支持,但款项发放过程中出现“上挤下压”的现象,真正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的少之又少;三是正规金融机构给出扶持要求过于苛刻,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经营机构并没有实质物品可以抵押,没有相应的担保部门,且信贷过程繁杂导致合作社经营发展难以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有效支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处于滞后。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专业人员欠缺。随着农村户籍制度的不断打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至城市,为我国农民市民化打下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农村优秀人才外流态势。具体上:由于农村地区贫瘠的生活环境,大量的高水平人才、农技、农艺优秀人员“望而却步”,本地优秀青年选择外出创业,形成农村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与儿童等问题,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懂技术、会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全面性人才。正是由于专业化人员配备失衡,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来创新与建设道路上停滞不前。
2. 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
2.1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体制。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的管理成员混乱等现象,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机制与管理机制。具体上,一是设立有效的理事会与监管会,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管理,发挥其职责并完善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大事小情全员参与;二是村支部书记或村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应以社员的身份参与其中,杜绝村干部混乱管理情况的发生;三是提高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层次,提高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让更多农民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内涵,做到大家积极参与、发展、规划。
2.2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出已不能适应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因此应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成员责任给予明确的定位;二是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机构,或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盟平台,增加互相交流的机会;三是合作社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参考其他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模式,加强自身管理能力。
2.3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应给于专项的资金扶持,拿出部分资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和监管会成员进行岗前培训,对有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形成标兵竞争态势。二是整合农民专业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小金额”融资模式,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帮扶;三是改善融资渠道,降低中国农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扶持资金入门要求,消减繁杂手续。四是开展多元化融资模式,允许农民以土地抵押、合作社成员联名担保等方式增加发展资金。
2.4注重全方位人才的吸纳与培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际需求来看,全能型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特别是全能型的“领导人”。政府部门应着重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的综合素质,提高这部分群体的业务能力、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及市场开发能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管会及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才能。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持续增长,应提供优越的条件吸纳应用型农业人才及高学历知识分子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苑鹏. 关于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几点思考[J].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6-8.
[2] 张滢. 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识别与治理机制—两种基本合作社组织模式的比较[J].中国农村经济,2011,12:14-24.
论文作者:刘严峰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5年第11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2/1
标签:合作社论文; 农民论文; 专业论文; 资金论文; 理事会论文; 成员论文; 三是论文; 《中国科技教育·理论版》2015年第11期供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