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二次剥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良资产论文,国有商业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1999年4月20日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为起点,标志着国家开始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而后,东方、长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连成立。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总的剥离规模为1万多亿元。如今,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的工作已接近尾声。总的来说,这次剥离对降低不良资产占比、防范金融风险是一次难得的机遇。我科姑且把这次由政府主导的剥离称之谓“一次剥离”。但是,应该看到,国有银行现仍存在不良资产并且不良资产还在产生。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它们将成为压在国有银行身上的沉重包袱。因此,如何在“一次剥离”之后进行再次“剥离”,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再次“剥离”不可能仍然靠政府解决,只能靠国有银行本身来解决。我们姑且把这次要由商业银行主导的剥离称之谓“二次剥离”。
在“一次剥离”时,鉴于政府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所起的主导作用,此次剥离实质上是政策性剥离,最后的损失由国家财政负担,但这种剥离只能有一次。国有银行以后的剥离要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实行商业性剥离。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认识到,在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上,单靠自己本身的力量十分有限,必须发动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实行“社会化”处置。根据业务的不同,可选取不同的合作方式。
(一)出售不良资产。这种方式是向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外商出售所持有的债权,以取得现金收入。这种处置方式的优点是可以一次性卖断债权,结清与原不良资产的债权债务关系,加速现金回收,避免陷入旷日持久的债权追索;缺点是定价可能偏低,银行要承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并且出售规模还受市场需求量的限制。国际上剥离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一般是出售银行债权,其中整批出售是重要方式之一。所谓整批出售通常指将价值上亿元的多个项目贷款与不动产集合在一起共同出售,或对少数投资人进行拍卖。为了吸引投资人,有些整批出售组合还在不良资产中附加一些正常放款。当然,除了整批出售外,还有其他出售方式,例如山售单个不动产项目,或出售若干不动产的风险资产组合等。
(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它指国有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后者代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双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由代理方按委托方的要求处置不良资产。与前一种方式不同的是银行并没有将风险一次性转嫁出去,而是自己要承受最终损失。委托的业务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由双方共同选择。这里主要说明委托债转股的方式。
对不良债权实施债权转股权指将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再通过转让或回购股权收回资金,这是国有银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就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格局,银行无法进行直接投资、持有企业的股权。因而由国有银行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转股是规避现有制度的良好选择。具体方式是:由银行将不良债权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后者操作债转股的运作,并阶段性持有股权,一旦条件成熟,则回购股权对冲债权。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变现率收取佣金。这种处置方案的实施需要以下条件配合。
1、仅对有未来收入及现金流的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此种企业的产品有市场,企业自身也有一定的开拓市场的能力,只是由于负债率过高,管理体制束缚,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亏损和失去偿债能力。对于已经失去创收能力的企业,即使将它的负债率降为零,其股权收益也没有多大价值,与其债权转股权还不如将其土地等资产变现偿债。
2、资产管理公司应能够在一段时期内持有由债权转换的股权,并依据持股的份额取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主持对该企业管理体制、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方式的改造。
3、债权转股权后企业的股权以及相应的企业控制权必须可以转让,否则无法收回资金。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有预期现金流的金融资产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简称ABS,即Asset-backed Secu-rities)。其操作过程是:先由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委托给投资银行,并由商业银行对这些资产库做担保,提高信用等级。投资银行再以这些资产库为担保发行资产抵押证券,通过资本市场推销给投资者。银行的贷款资产由于债权关系变更而变为多个投资者共同持有。分割后的债权可进入二级市场交易,而银行通过证券化债权的出售可迅速回笼资金,并将回笼资金用于增加贷款,达到化解、稀释不良资产的目的。从近年来国际经验看,不良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例如美国清偿托管公司(RTC)在80年代后期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取得了成功。但需要指出的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并非所有的不良资产都适用于证券化,适用于证券化的资产一般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能带来稳定现金流,或有较高变现能力;二是资产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清楚并便于控制;三是资产信用状况较好。其次;资产证券化还离不开必要的外部条件,如较发达和成熟的资本市场,相对完善和有效的法律体系等。目前,我国除了资本市场不够成熟、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外,最突出的问题是大部分不良资产无法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尽管资产证券化可用来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但我国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是有限的。
(四)对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还应由国家给予政策性解决。在现有的不良资产中,仍有部分是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在“一次剥离”中并没有完全剥离出去。这部分贷款,多是用于企业改制或社会安定之需,基本上无收回的可能。对这部分不良贷款,应多争取国家的支持,在核实的基础上,继续剥离。在处置方式上,对其中以人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的,可以划转相应再贷款;对以存款为资金来源的,可以增发一部分财政担保债券,由资产管理公司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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