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大国=法制先锋队_旅游产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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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强健的旅游法制,不会有良性的市场环境,不可能进入世界公认的旅游发达国家行列

英法西班牙掠影

法国、英国和西班牙都是著名的欧洲旅游大国,也是旅游法制健全的典范国家。深入观察、借鉴这三个国家在旅游立法和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可谓受益匪浅。

各级旅游部门职能清晰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法国的旅游立法相当完备和具体。按照法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自治的法律规定,为了避免机构重叠互相扯皮,1982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四个不同级别的旅游部门的职能和分工》的规定,明确了国家、大区、省和城镇四级政府的工作职能。国家旅游局有五种职能,即:负责国际旅游、对外促销法国形象、协调旅游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旅游国土规划、负责行业管理法规的制定(包括旅行社、饭店的纳税、财务和行业管理)。大区的职责主要是在海内外组织促销本大区的形象。省一级的职责主要是策划本省的旅游产品并商品化,然后在市场上出售。城镇一级主要是搞好接待、培训和宣传。为搞好旅游行业管理,法国还制定了一大批专项的旅游法律、法规和规定。

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在旅游立法上有其自己的特点,除制定有一定的成文法外,判例法占有较大比重。1985年制定了《旅行批发商条例》和《旅行社代理人条例》;根据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包价旅游的指令》,英国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制定了《英国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包价旅游的规定》;英国还在旅游饭店、导游管理、旅游景区开发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1969年,英国颁布实施了《旅游发展法》,这一旅游基本法主要规范了以下三方面内容:

1、建立英国国家旅游局、英格兰旅游委员会、苏格兰旅游委员会及威尔士旅游委员会,负责促进招徕外国旅游者到英国旅游以及促进英国国内旅游业的发展。

2、规定从公共基金中拨出专款资助新旅馆的建设以及现有旅馆的扩建、改建和改善。

3、旨在为旅馆及其它以贸易或经营方式提供住宿设施的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及为保证上述住宿企业向住宿者公布收费价目以及为其他有关目的做出各项规定。

西班牙虽然没有制定实施旅游基本法,但由于该国中央和地方分权治理,地方政府有很大的权利。目前,加那利群岛、马德里和巴斯克三个自治区都颁布实施了地方旅游基本法。其中以加那利的《旅游法》较具有代表性。

旅行社管理执法如山

关于旅行社的法律规定,是三国旅游立法中的重要部分。

西班牙1988年颁布实施了《旅行社自身经营活动之规定》和《旅行社之规定》。其后,各自治大区也制定了有关旅行社设立与经营的法规规定。西班牙将旅行社分为三个等级,即:零售商、批发商、批发兼零售商。其中,零售商可以直接与旅游者签定合同,批发商只能将自己制作的包价产品批发给零售商,自己不能直接与旅游者签定合同,批发兼零售商可以兼营二者业务。规定设立旅行社,零售商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比塞塔(约合67万人民币),批发商的注册资金为2000万比塞塔(约合140万人民币),批发兼零商的注册资金为3000万比塞塔(约合200万人民币)。此外,还应交纳与注册资金数额相等的保证金。西班牙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经过各自治大区的旅游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旅行社的经理人员必须是获得过旅游院校毕业证书的旅游专业人员。外国旅行社可以直接与西班牙的旅游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可以在西班牙寻找代理人,也可设立旅游办事处。外国旅行社在西班牙开设合资、独资旅行社,可以享有西班牙国民待遇。

法国规定,设立旅行社必须审验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应当是旅游学校毕业的、至少有三年的旅游公司中层管理经历、无公司倒闭记录和犯罪前科的人。设立旅行社必须办理两种担保:一是职业保险,主要是针对职工;二是风险保险,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该项保险已由30万法郎提高到1994年的55万法郎。为保证旅行社的合法经营,每年由法国国家旅游局下派的代表与地方的有关部门组成的机构对旅行社进行一次验审,验审程序与设立旅行社一样十分具体,对验审不合格的,要吊销旅行社的营业执照。

英国将旅行社划分为旅行批发商和旅行零售商两类。其中,批发商可以自己设计组织旅游包价产品,并批发给零售商;零售商可以将包价产品卖给旅游者,与旅游者签定合同。设立旅行社应当交纳保证金,以备在旅行社倒闭后赔偿旅游者损失。

游客权益保障丝丝入扣

三国都把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在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法律明显倾向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旅游者。三国都根据欧共体的《关于包价旅行、包价度假、包价旅游的指令》,制定了适合于自己国家的相关规定。其中的主要内容有:1、旅行商应当在成交前对向旅游者作出的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行商在促销时应就产品的价格、日程、服务的内容、规格和档次提供明确具体的材料,因旅行商的过错而误导旅游者,旅行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商与旅游者的合同一旦签定,即不许随意更改。只有在合同中规定,在交通费、机场费、税收和汇率变化而引起产品价格上涨时,才可以更改合同中的价格。旅行商发现合同中某些重要内容无法实现或不能如期履行全部合同时,应立即与旅游者商量,签定补充合同,或者给旅游者退款,或者为旅游者补充安排一个同等档次的旅游产品。如出发后,旅行商发现合同的某些服务不能提供,应立即做出替代性安排,如旅游者不接受这种安排,旅行商应负责把旅游者送回出发地并给予必要补偿。

3、旅游者出发前,旅行商应告知旅游者与目的地代理人取得联系的方式,以便旅游者在途中有困难或不满意服务时,寻求目的地代理人给予帮助或提供补偿性服务。

4、旅行商应当提供其一旦破产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损失给予赔偿的经济保证。

导游资格审核层次严明

三国加入欧共体以后,导游都成为自由化职业,旅行社本身不养专职导游,需要时可从社会上聘请。

西班牙规定,经过资格考试,在学历、语言水平、导游专业知识达到标准后,可以申请注册专职导游。在西班牙,一般人都可以从事导游活动,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必须使用专职导游:一是在国家级文化遗产景内从事导游活动,另一种是为旅行社通过签定合同组织的旅游者从事导游活动。目前,西班牙的导游市场还未完全向外国人开放,只有欧共体国家公民和在西班牙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在西班牙从事导游活动,但同时对这些人设置了较多的限制性条件。

法国将导游分为三级,即助理导游、地方级导游、国家终身级导游。申请从事导游职业,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助理导游相当于临时导游,执业期限不得超过半年,欲重操旧业,需要经过重新考试。地方导游只能在当地从事导游活动。国家级导游可以出任包括全陪在内的所有导游活动。国家设置了全国导游委员会,负责导游的考评和开业注册等工作。

英国规定,申请专职导游必须通过考试,取得蓝牌导游资格。蓝牌导游可以在任何场合下从事导游活动。一些国家级的旅游景点内禁止未取得蓝牌资格的人从事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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