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融资方式参与体育场馆建设的适用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育场馆论文,适用性论文,融资方式论文,BOT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03)02-0011-04
CLC number:G80-05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03)02-0011-04
由于体育投融资机制不完善,在我国关于大型体育场馆投资建设的融资渠道一贯是由政府财政投资,形成投资结构单一的被动格局,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社会压力。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形成国家和社会团体依据市场共同投资体育设施建设的良性投融资格局。1996年美国亚特兰大奥运场馆建设,完全由私人团体投资兴建,政府没有投入一分钱。2000年澳大利亚悉尼奥运场馆建设是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共同投资等等,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型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的市场化投融资机制。
我国体育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飞速发展,而北京取得2008年奥运会举办权又为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快速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发展契机。然而,北京奥运的体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就需至少1800亿人民币的投入,如果仅依靠国家全额投资,而不以市场为依托大力拓展投融资渠道,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作为新型融资方式的BOT,是以未来经营权作为投资回报,来筹集建设资金,是缓解当前国家投资不足的一种有效补充,是拓展体育投融资渠道的有益尝试,这符合我国体育事业走产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
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常被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是深圳沙角B电厂,该项目取得了成功,在国际上也有较大影响,但是,据笔者文献调查,国内还没有关于我国大型体育设施建设引入BOT融资方式的报道,相关适用性研究成果也鲜为人知。因此,有必要对BOT参与体育设施建设的适用性进行深入研究,为今后大型运动场馆建设的招商投资决策提供理论参考。
1 BOT的内容和特点
1.1 BOT的核心内容
BOT是英文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指的是私营机构(本国和外国的公司)参与国家项目(一般是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开发和运营。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一个具体项目,并在双方协定的一段时间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获得的资金偿还债务、收回投资、取得盈利。政府机构与私营公司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关系”,以此在互惠互利、商业化、社会化的基础上分配与项目计划有关的资源、风险和利益。起初,BOP产生的目的在于吸收国外资金投资本国基础设施建设,现在许多亚洲国家已经将BOT方式的项目公司的范围扩展到国内私人投资的领域,以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的建设。
1.2 BOT的特点
BOT作为项目融资方式的一种,具有与一般融资方式明显不同的特征:
1)项目导向性。项目融资的典型特征就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安排,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注意力主要放在项目在贷款期间能够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还款,贷款的数量、融资的成本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是与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鉴于这种特点,可以使投资者得到较好的担保条件,以提高贷款比例。一般的BOT可以获得较高的贷款比例,根据项目经济力度的状况通常可以为项目筹集60%~75%的贷款,有些项目甚至可以得到90%以上的贷款资本。
2)债务有限追索和风险分担。
债务追索,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贷款人可以拥有要求借款人用以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
为了实现BOT项目的有限追索,对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担。
3)非公司负债型融资。
这里指的是项目的债务不表现在项目投资者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融资形式,或是这种债务只以某种说明的形式反映在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从而使得项目投资者有机会从事超过自身资产规模的项目投资,或是同时进行几个较大的项目开发。
2 体育馆采用BOT方式融资的适用性分析
体育场馆建设属于一部分具有竞争性的,为了弥补政府投资淡出的资金来源,应当大力吸引国外资金和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在国外,一些体育健身娱乐场所大部分为民间资本投资。在英国,个人对体育健身娱乐场所的投资是政府公共投资的5.3倍,在西班牙这一数字是6倍多。我国目前居民储蓄存款高达8万4千多亿元,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如果政策上为民间资本通过BOT方式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民间资本完全具备投资体育场馆的资金实力和物质条件。
下面我们从可行性的角度来分析这一融资模式。一般的,一个投资项目的可行与否是从其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的角度来分析的。因此,我们就具体的对BOT项目为体育场馆建设筹资的可行度进行探讨。首先,由于体育场馆经营可以场馆经营权转移收取租金、场馆广告摊位出租、场馆冠名权出售、门票收入实现经济利益,所以奥运场馆具有相当的商业投资价值,符合收益性的要求。根据北京申奥委的预测,仅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的门票收入可能达到1.4亿元。其次,与任何项目的投资一样,奥运场馆的投资也面临市场的、政策的风险。体育场馆建设是一项有利于全民发展的事业,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因此其政策风险会比一般的投资相对较低。而且,BOT项目可以取得来自工程承包商、场馆使用方、场馆设施供应商、经营商的担保,从而降低BOT项目的经营风险。最后,从流动性的角度看,虽然体育场馆投资的资金是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存在的,但是由于BOT项目以项目为导向,单个项目资产的低流动性不会影响投资方的其他资产的流动速度。
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奥运体育场馆建设中运用BOT融资方式具有可能的基础和可行的条件。并且,从实施意义的角度看,采用BOT方式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体育设施滞后和体育场馆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可以加速奥运场馆的发展:二是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拓宽外资来源,突破原有利用外资的固定模式,减少国家外债比重;三是促使政府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提高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的营运效率;四是逐步培养体育设施使用者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建立体育场馆投资的良性循环:五是在不影响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分散奥运大型场馆投资建设的风险;六是有利于在融资建设及营运管理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3 BOT为体育场馆融资的基本模式
根据以上对BOT的界定,BOT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个方面:
3.1 由发起人发起设立的项目公司以同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安排融资的基础。
3.2 项目公司将特许权协议等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作为抵押,并提供其它信用担保,安排融资。
3.3 工程承包商与项目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进行项目建设,并提供完工担保。
3.4 经营公司根据经营协议负责项目运行、维护,获得投资收益并支付项目融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特许经营期结束时将项目的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用以支持我国公共体育事业的发展。相应的,我们可以用图1表示出奥运场馆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方式的基本程序。
图1 BOT融资方式的基本程序
4 BOT为体育场馆融资的框架设计
在与政府初步达成项目投资意向或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后,项目公司发起人便可以展开筹资活动,组建成立项目公司来支付项目的投入资金并实施项目的管理。一般来讲,在国外的BOT项目下的70%~90%的资金都可以通过有限追索权的贷款或发行债券的形式得以满足。而发起人及其他投资者只需给项目公司投入BOP项下的10%~30%的资金。在中国,由于没有对BOT项目的优惠贷款措施,企业债券发行市场尚不成熟。因而,BOT方式下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是占大部分的,一般要达到50%左右。
BOT项目的融资程序一般为:
第一步:由公司发起人募集资金发起组成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资本大约为BOT项目所需资金的50%~60%,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公司中可以占5%~10%的股份。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财务监督工作,并取得项目的收益,年终按投资比例给各个投资人分红。第二步:项目公司以自身的名义借贷或发行债券,使公司负债比率达到公司资产的40%~50%,从而利用财务杠杆效应提高各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其中,一方面,项目公司经项目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一部分地方中长期债券;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国家的鼓励措施,向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由项目发起人或其他股东作担保。需要指出的是,使用负债筹资在现阶段我国利率水平普遍较低的经济形势下,更有利于项目公司的股东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
图2 BOT各方关系框架图
以上是以项目公司为中心,对项目融资过程进行简要的说明。实际上,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融资除了有以上谈及的公司和投资股东的股东协议、贷款银行的贷款协议还要牵涉到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的特许权协议和最低收入担保协议,项目公司和工程承包集团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和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材料采购合同,项目公司和最终客户之间的产品销售合同,如果项目公司股权中外资占主要份额,则还会涉及贷款银行和政府出口信贷机构以及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我们可以从图2中看出BOT方式各个参与方之间的关系,以及由他们的互动作用构成的一个安全框架。
5 BOT项目实施中要注意的问题
5.1 宏观管理问题
BOT项目要求有配套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国有关法规、管理方法不能涵盖BOT投资方式的全部,需要政府对其管理程序等尽快作出明确的规定。东南亚有关国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BOT项目审批,管理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目前,我国缺乏对BOT项目进行全国统一集中管理的机构,对BOT项目的引进缺乏总体性的宏观规划。BOT项目的引进仍然处于地区分割的状态,在信息及运作经验方面得不到有效地流动,对待BOT项目的政策也无法在短期内实现统一,有可能出现各自为政、布局混乱的状况。因此,应当成立全国统一性的集中管理机构,集中规划BOT项目的引进,组织有经验的咨询评估机构对BOT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进行研究、评估,作出合理的风险划分方案,确定项目公司的资格、公开招标的规定,制定外汇管理计划等宏观决策管理等。与此同时,需要配备项目所在地方政府在微观运行环境中的协调、监督体系。
5.2 运营和产权转移的监管问题
在规定运营期限届满时,BOT项目产权发生转移,对于这个确定的结局,BOT项目投资方可能在场馆运营的后期,过度使用场馆设施和相关设备,造成届满转移时,某些资源(如机器设备、技术条件)的不可再生性(过度老化)。同时,这些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造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或对自然资源一定程度的破坏。因此,政府必须对这些项目进行监管。
5.3 隐含机会成本问题
BOT的融资特征之一是:BOT融资成本低、金额大、期限长,有项目公司承担还本付息同时享有投资的回报,不需要融资方的投资,不会增加财政负担等等。事实上在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大型场馆方面,会牵涉到使用土地的价值。若某个场馆建设需要占用价值200万元的土地,特许经营期为30年,假设市场投资回报率为20%,那么融资方,也就是政府在土地这一项上投入的隐含机会成本为200x(1+20%)[30]=47476(万元)。这就是该项BOT项目融资方付出的隐含机会成本。随着融资期限的增加和市场一般投资回报率越高,付出的机会成本额也越高,相应的隐含收益损失也越大。
5.4 掠夺性经营问题
BOT融资特征之三是:项目公司为早日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就必须在项目的建设和经营中采用合理的运营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业绩。这就使得在使用BOT方式进行奥运场馆建设中,项目可能公司在较长的经营期限中,忽视对场馆的基本维护和适当的资本性支出,加速了场馆设施的折旧,这势必会降低项目公司经营期满后所回收的体育设施的价值。因此需要对项目合同文本中的相应条款做出适当的规定,采取逐步分阶段回收方式,逐步参与项目的内部经营管理。
5.5 价格水平监控问题
基础设施项目由民间资本或外商建设和经营,打破长期以来由国家单独出资进行的体育场馆建设的局面,可以提高运作效率,保证建设和服务的质量。但是这又会产生新的问题。虽然BOT融资中政府可以在项目公司运营期间对其经营价格进行必要的监控,以维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价格水平的监控绝非易事。而事实上,这些体育场馆的收费和价格水平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文化体育生活的质量和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高低。因此,融资方政府必须拥有对BOT项目经营服务收费及产品价格的监控权,事先在BOT合同中对收费及产品价格确定一个基准价格和相应的浮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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