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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程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干扰因素影响着工程发展进程,其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就需要做到进一步完善,使招标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得到满足,这也需要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融入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工程招标管理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招标管理制度作为重要的管理体系机制,对我国工程市场和建筑施工管理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制定合理相关管理制度,使工程招标管理制度作用充分体现。本文笔者根据工作实践经验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对策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形成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初率先在工程领域推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各地相继成立了一些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并出台了招标投保管理法规。1984年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已废止),但该规定仅构建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对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肯定和尝试。从根本上讲,招标投制度所采用的是一种竞争机制,其建立离不开具有竞争性的商品经济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末进行的济体制改革,开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给中的作用,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在此基础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得到了快速发展,普遍建立了工程招标监管体系。建设部在1984年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1月6日),继续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并推广招标投标制度:“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这样就把政府工程建设问题首先纳入到招标投标的规制范畴。此后,广州、深圳、南京等地相继建成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市场化集中管理,极大地增强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法治化发展奠定了基础。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招标投标法》,标志着招标投标活动法治化发展阶段的到来。此后,招标投标的普及工作和配套制度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已经在全国各省地级市获得普遍发展之外,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网络服务也得到普及,为招标投标活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提供了便利。在此基础上,国务院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十年来的经验总结和提升,在增强和固定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也是《招标投标法》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的重要标志。
二、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围标串标形式严重
当前工程发展形势对现今的系统优化建设阶段具有一定限制,工程质量的保证是优化分析阶段主要任务,其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是整体发展阶段的主要基础,对市场形势的不断发展起到规范作用。在公路建筑工程行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其招标管理制度随着系统建设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影响,部分人为了使其发展尽快达到中标阶段,通常会采用围标和串标的形式方法,这直接导致现有的招标管理制度受到影响。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并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许多应用原则都被打破,直接影响了部分竞争机制。
(二)监督管理机构不合理
当前的设计形式还存在一定差异,但固定的设计形式是控制阶段必要的发展目标,使设计形式过程中存在的差异性与完善性得到体现,管理机制是控制阶段的重要组成成分,其效果需要得到充分重视,这对发展系统的适应性起到本质性作用。监督管理不当是当前工程具体设计形式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通常会对工程发展形势存在要求忽视不计,为使建设系统的本质性要求得到满足,其行政监督部门确立的招标管理机制应该根据具体应用阶段来进行判断。
(三)代理结构违约
工程招标应用阶段的主体内容就是代理机构,这是以固定的设计形式研究主要内容,在系统优化建设阶段将其干扰因素产生影响降到最低,使现有的管理机制作用发挥到最大,将设计形式的强制性和系统性充分体现。因为控制体系是一个独立的发展体系,所以在工程建设后续设计阶段和控制阶段过程下,从机构建设的本质性入手是其发展的必要手段,为使干扰因素有效减少应该做到进一步优化分析。
(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用了分类监管、科层监管和专门监管几种方法,这样的监管体制堪称完备,但依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首先,招标投标监管体制运行不畅。市政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往往具有很强的综合性,需要多个监管部门的参与,这就难以避免职权交叉所产生推诿、争夺、缺位等问题,甚至出现监管者与招标人身份的混同。其次,招标投标监管体系不完整:一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没有考虑如何调动监管主体的积极性问题,而权力寻租则导致监管积极性消失殆尽;二是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由于职责不明和专业人才匮乏,难以胜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三是现行的监管工作主要围绕事权而展开,但违法违规行为却都受到主要负责人的操纵,这种对事不对人的做法难以对决策者形成有效约束。再次,招标投标中的行政权干预问题依然严重。由于监督权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界限不清,在一些市政基础工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更是集监督权、管理权和发包权三种身份于一体,这就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设置了天然的障碍,为权力寻租留下了隐患。
(五)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独立性弱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操作者,尽管《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对招标投标代理制度做出了较多规定,但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首先,缺乏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诚信评价机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的信用评价机制,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以社会信誉为生存的根本,各代理机构之间通过贿赂、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导致代理机构丧失独立性,对公平竞争产生严重危害。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次,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知识构成应当包括工程造价、招标投标业务、法律知识等多个方面,但实际上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整体处于较低水平。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具备工程类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但缺乏对法律的了解和运用能力;有的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都处于较低水平,在行业内处于滥竽充数的状态;更多的从业人员则是不能从市场评价中获得发展的压力,也就失去了提升自身职业素养的动力。再次,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文件的能力需要提高。由于招标投标文件的专业性比较强,而多数委托给代理机构拟定,但代理机构拟定招标文件的能力也是良莠不齐:一些代理机构所拟定的招标文件主要以抄袭借鉴的方式把复杂工作简单化,缺乏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原创性见解,所拟文件也难以发挥统领招标投标活动的作用;一些代理机构对所受委托穷于应付,在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语言的可读性等多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问题。现有的招标投标代理制度仅是框架性的,难以对代理机构的诸多问题产生实际规制效果:有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为招揽业务,帮助招标人对不同的投标人实施差别待遇,或者为个别投标人量体裁衣制定招标文件;有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不严格按照程序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如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规定发布公告、不按规定接收投标文书,等等;有的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通过泄密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工程招投标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招标投标立法工作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所出现的诸多问题,大多源自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缺乏科学的立法规划。因此,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立法工作,将产生源头治理的效果:有助于在促进公平竞争,节约财政开支,预防腐败,提高工程质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首先,理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内部关系。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立法的科学性,正确处理好立法与执法以及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通过科学立法为执法工作提供切实依据,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同时,通过增强上位法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确保下位法的从属地位,促进同位法之间的有效沟通,消除法律体系内部冲突。此外,招标投标立法工作还应具有适当的前瞻性,避免新问题所引发的低层次的频繁立法。其次,有针对性地解决围标串标行为。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应当通过加强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加以化解:一是采用量价分离的计价方式,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客观估价提供依据,预防和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并完善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充分发挥独立第三方在设定资格预审条件中的积极作用,确保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之间具有可比较性。再次,建立评标专家能力的市场评价机制。应当建立健全对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监督管理,培育职业化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并逐步建立专家职业素养的市场评价机制,通过市场机制淘汰不合格的专家。同时,制定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建立评标专家的准入、准出制度,及时通过更新专家库实现优胜劣汰的专家竞争机制。
(二)预防围标和串标
工程整体的建设过程需要在法律管理机制允许范围内,在其建设过程中,现有的管理形式受到围标和串标的一定制约。在管理结构不断发展优化的道路过程中,科学的招标应用形式是系统培训和应用阶段的必要采用手段,其优化设计形式的本质就是要做到合理设置报价,为使现有设计形式需求得到适应,所需参考依据的优化过程也是相关必要流程,对现有的设计形式需求得到一定适应,从而做到合理设计工程造价。
(三)完善信用建设机制
在工程整体优化建设过程中,因为其发展过程存在一定特殊性,所以就需要不断优化系统建设体系,使建设系统中存在的相关要求得到满足。建筑行业秩序规范是系统优化建设的必要发展要求,这也是为现有的评价管理机制得到更好适应,其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也要进一步加强,为使应用体系控制不当和成体信息较低的情况有效避免,其信用评价体系就是应用阶段采用的必要手段。为使合力的监督管理系统进一步形成,在系统评价这一前提条件下,合理共享资源信息,保证互通系统操作,有效限制了工程招标的应用机制。
(四)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形式是工程建设发展的必要手段,为使招标管理机制相关完善性和统一性得到保证,立法监督机构就需要得到一定强化。招标过程的系统性和完善性需要在整个优化阶段得到保证,其各项活动的开展范围也要经过法律允许,所对应的相关信息制度也要采用公开的形式。为使市场招标管理活动得到有效规范,企业资产应用效率也得到不断提高,就应该将相关法律效应融入到系统设计阶段中。工程体系的指导作用离不开相对的投资管理手段,在面对重大资金项目的同时,与之对应的审核问题也要严格进行。首先,加强行政监管职责。加强行政监管职责就必须使政府摆脱运动员身份,围绕行政监管的内容、范围、步骤等事项加强行政监管的可操作性;用专门的行政监管部门取代多部门监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备案制度,为专门的行政监管提供真实、全面、可靠的依据。同时,建立和完善投诉受理制度,为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创造条件。此外,严厉查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出借资质、挂靠、分包、转包行为的发生,保证招标投标目的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环节落到实处。其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评价机制。必须从维护代理机构的独立地位着手,斩断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的直接联系,使代理机构的发展不再依赖于招标人,而是立足于维护好自身的商业信誉:一是通过市场评价机制把代理机构的声誉、能力、经验和业绩展示给整个社会;二是加强行业协会对代理机构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升代理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把违法违规的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严肃代理机构的执业纪律。再次,建立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准入、考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状况对于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很大的依赖性,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已经成了招标投标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一方面,应当在原有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将各种执业资格考试加以整合,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增强从业人员知识结构的综合性和代理业务的适应能力;另一方面,应当打破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壁垒,建立健全统一的监督、考核、培训制度,由行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的监督考核业务,加强从业人员的组织建设和纪律监督。最后,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业务的行业标准。由于代理业务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各代理机构的职业水平参差不齐,妨碍了代理业务发展和职业水平的提高。鉴于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中的重要地位,应当在行业准入、业务原则、范围、资质、工作程序等方面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保障代理机构开展业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代理业务的顺利发展。
(五)建立和完善无标底招标和网络招标制度
首先,建立和完善无标底招标制度。目前,招标主要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无标底招标有利于消除标底编制的不准确性,有利于降低造价,有利于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竞争机制。总之,实行无标底招标可以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真正让市场、让法律、合同发挥作用,使权力、关系在招标中的作用丧失,对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有治本的意义。其次,完善网络招标制度。我国已经建立了网络招标投标系统,如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网等,这对于招标投标无形市场的建立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开辟了新的路径。
四、结语
为有效优化系统建设过程,合理分析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有效减少系统优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因素。在面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中,根据当前发展进程选用合理体系机制,在保证工程建设不断发展过程下,制定相关有效措施,使系统设计过程达到相关要求,为工程招标机制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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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曹蕾
论文发表刊物: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9/26
标签:招标投标论文; 代理机构论文; 工程论文; 建设工程论文; 制度论文; 从业人员论文; 形式论文; 《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10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