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私营小企业职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工论文,小企业论文,权益保障论文,私营论文,公平正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各地对发展私营小企业都非常重视,因为它不仅是地方的重要税源,也是容纳各地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不少地方强调了保护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却忽视了私营小企业中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笔者对10家私营小企业的100名职工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私营小企业对职工的侵权非常严重,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得不高度重视的一个大问题。
一、难以回避的现实——私营小企业对职工的种种侵权
在私营小企业,职工的烦恼不仅仅在于其工资低和劳动强度大,更多的则在于一种难以回避的现实:企业主花样百出和家常便饭式的侵权。
1.试用——职工迈进私企的高昂学费。试用期比转正后的月工资一般要低200—300元左右,而且试用期的职工听话,不敢与资方讨价还价,这对资方来说最理想。私营小企业大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对职工的素质要求并不太高,于是,在降低用工成本的利益驱动下,许多私营小企业主打起了试用期的主意。有的利用试用期走马灯似地换人。对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岗位,资方不停地招人试用,又不停地在试用期将结束时以各种理由炒人,以此节约成本。有的吹毛求疵地任意延长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21条规定,企业用工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多数小企业招工时注明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事实上,许多企业却吹毛求疵地任意延长试用期,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在能预见职工可能犯小错(但对企业没有什么实质损失)时故意不提醒,而是事后记过以做延长试用期的证据。少数小企业用工根本不签合同,他们只是以等于或略高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对职工长期“试用”,致使职工的各种权力无法保障。
2.合同——职工权利义务不平衡的契约。私营小企业的用工,多数要签合同或协议,但也有少数没有用工合同的。对职工来说,合同成了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契约。笔者考察了多家私营小企业与试用工或正式工的协议和合同,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平衡。以某公司的合同为例,其权利义务是这样规定的:乙方(职工)权利义务共有8条,其中权利只有如下两项:(1)乙方的工资为每月x元。(2)乙方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其余6条全是义务条款。甲方(资方)权利义务共有8条,其中义务只有如下两条:(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2)甲方为乙方提供所从事工作相应的工作条件。其余6项全是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和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从这份合同看,职工只有拿工资和休息两项权力,而这两项权利没有任何具体的保障条款。在对资方义务的界定上,只有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两项,且没有约束资方不履行义务的条款。这种合同,双方完全无对等可言。
3.规章制度——损害职工权益的一把利剑。一些私营小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重地异化为损害职工权益甚至是剥夺职工人格尊严的利剑,尤其是以下两种“制度”对职工损害最大:其一是没有明文规定的隐性制度。许多私营小企业的制度并不健全,对职工的管理随意性大,往往是老板随心所欲,以老板的意志作为罚款的依据。笔者在一家物业企业了解到6位职工一次因天气太热未打领结,统统被罚款10元,而该公司制度根本就没有未打领结要罚款的规定。其二是制度中的一些霸王条款。如一家企业规定:考勤者必须抓出一定数量的违纪者,否则要被扣工资。于是,考勤者被迫像警犬似的盯着被考勤者,吹毛求疵也得抓几个替死鬼。又如有些服务行业的企业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顾客发生争执,否则罚款。在调查中,多名女服务员反映,她们在工作期间曾受过顾客的非礼,但不敢抗争,怕被老板罚款或炒鱿鱼。
4.休息——职工随时可能被无偿剥夺的权利。笔者对10家企业100位职工的抽样调查显示,在私营小企业,职工正常的休息权利常常被无偿地剥夺。其一是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在私营小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规定每日8小时)的现象十分普遍,被调查的100人中,回答没有延长过工作时间的11人,占11%;回答有延长工作时间现象的89人,占89%,延长工作时间较长的老板一般会提供食品,但很少给报酬,只有7人回答因延长工作时间得过额外补助;其二是随意剥夺职工正常休假。按劳动法规定的周44小时工作制和节假日在私营小企业很难得到落实。被调查的100人中,能正常享受双休日的占27%,休息一天的占49%,没有休息日的占34%;能全休法定节假日的占29%,休假日需加班的占71%。其三是不按规定给予职工加班补偿。按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但这些法律规定在私营小企业却几乎没有什么约束力,在笔者所调查的10家企业中,没有一家是按照这样的规定去做的,延长工作时间一般都没有补助,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的,虽有一定报酬,但普遍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标准。
5.保障——职工渴望却难以实现的奢求。私营小企业中,各种保障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了一个非常严峻的社会问题,职工除了拿工资以外,其他的保障问题常常被忽视。一是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缺失。大部分私营企业既舍不得花钱来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也不愿出钱对职工进行培训,往往要等到问题出现以后才被动地去解决。由于卫生安全保障意识不强,许多私营小企业职工从业事故连连,有些职工更是常年累月地承受着职业危害侵蚀。更有甚者,许多高危险或具有职业危害的企业在用工时不签合同,工人出现事故后,拿不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找不到企业负责。二是社会保险无着落。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事实上,许多企业并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去做。笔者所调查的100人中,有三种情况,一是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共同分担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这种情况有19人,占19%;二是完全由个人出钱交社会保险的,这种情况有26人,占26%,这些人每月支付了社会保险费用后,实际收入大打折扣,有的甚至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三是没有买任何社会保险的,有55人,占55%。
二、令人担忧的问题——私营小企业职工维权何其难
私营小企业对职工的侵权在各地司空见惯,而职工维权却非常艰难,维权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种。
1.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岗位少,就业难,这是中国的现实。在各地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动力供远远大于求,无论是推出什么岗位,都会有数十人争着应聘。据统计,海南省2004年举办各种招聘会43场次,共有12万人次应聘,其中,只有20%的人通过招聘实现了就业;海口市2004年共举办人才交流、招聘会19场,共有4万多人次参加应聘,只有3400多人实现就业,就业成功率仅为8.5%;在海南省2005年春季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上,共推出1300多个就业岗位,而应聘的大中专毕业生却达万余人,供需比例为十比一。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种现实:一方面,资方即使再苛刻也不愁找不到人,这是维权难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职工对来之不易的岗位十分珍惜,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能拿工资,维持自己最起码的生存权,他们不敢冒被解雇的风险去维护其它权益。
2.职工维权缺少组织保障。工会组织、妇女组织都是企业职工维权的群众组织,工会是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妇女组织是企业内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工会和妇女组织的维权行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理应在职工维权方面发挥特殊的作用。但在现实中,私营小企业缺少这类职工维权的组织,在笔者调查的10家小企业中,没有一家成立工会组织和妇女组织的。一些私营小企业主坦诚地表示,根本就不愿在自己的企业成立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妇女组织,他们不能容忍自己花钱去雇用一些与自己作对的人,更不能容忍在自己的企业中还有另一种权威存在。而且,很多地方也没有规定必须在私营企业成立这类组织。
3.职工维权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原则上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诸方面的权利。但这些却很难延伸到私营小企业这一角落。一方面,这些权利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地方上还缺少维护职工权利不受侵犯的具体保障措施,尤其是缺少制约私营企业主侵权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地方劳动执法部门对私营小企业的规范用工缺乏主动监督,对其违反劳动法和其他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规的行为缺乏有力的制约,只有等到出了问题告了上来后才会被动地受理,地方工会和妇女组织在私营小企业职工维权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如此种种,致使私营小企业的各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
4.职工维权缺乏全社会的足够重视。无论是各级政府,还是理论界或社会公众,似乎都存在一种思维定式:问题不暴露出来就不关心,问题闹得不大、不影响社会稳定就不重视。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所关心的是发展私营企业、壮大民营经济的问题,在私营企业职工维权方面则有被动式应付的倾向,除非是涉及被侵权群体生存的大问题,或者是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才可能引起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足够重视。否则,职工维权问题很难纳入地方政府的视野。从近年来的农民工问题和下岗职工问题,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思维定式和被动式应付的过程。
三、职工维权——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发生在私营小企业的各种侵权现象是社会不公的表现,虽然,这种现象还没有危及社会的稳定,却损害了千百万私营小企业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一个大问题。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发出强有力的呼唤——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呼唤之一:形成重视私营小企业职工维权的社会氛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追求效率的社会,也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发生在私营小企业的各种侵权现象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背道而弛的。我们的政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正确导向,将私营小企业职工维权问题真正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视野,在保护私营小企业主积极性的同时,切实保护其职工的正当权益。我们的理论界、舆论界和社会公众也应当高度关注并深入研究这一问题,通过全社会的关注形成有利于私营小企业职工维权的社会氛围。
呼唤之二:完善职工维权方面的保障措施。首先,要完善职工维权的法律保障,各地要以劳动法为依据,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保障私营小企业职工正当权益且对私营企业主有约束力的具体规范措施,使私营小企业的职工维权有法可依;其次,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私营企业规范用工的执法监督,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使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在执行中不留死角。再次,地方工会组织和妇女组织应将私营小企业纳入自己的视野,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成立工会和妇女组织,并为职工维权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
呼唤之三:私营小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对私营企业主来说,切实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是企业依法用工和经营的重要义务之一。私营小企业主应该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着眼长远,加强自律,在保证自己的经营权不受干涉的同时,切实按照劳动法及相关的规定,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这既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需要,也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呼唤之四:职工自我维权意识的觉醒。职工在企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一方面,私营小企业的职工要通过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强化自己的竞争能力,提高自己在资方心目中的地位;另一方面,要学习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了解自己应享受的正当权益的基础上,通过正当的渠道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切实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