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阶段我国土地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将其与新农村的建设结合起来,拉动农村经济增长,改善农民生活,缩小城乡差距,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做贡献。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阻碍,难以维护农民权益的目标,甚至部分损害农民权益。本文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回望建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整治工作,并分析目前的土地整治工作进行情况,对如何创新模式正确优化农民权益提出相关策略。
关键词:土地整治;模式创新;权益分配
土地整治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的土地规划下采取系列手段对其进行综合性地整治和开发,对部分土地进行深度改造,合理珍惜利用每一寸土地,提高土地质量和集约利用率。然而在推进的过程中,却也不乏损害农民权益的情况,其重要原因是农民个人利益保障机制和相关监督机制的缺乏,给某些土地整治人员为自己谋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显然在我国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的过程中,传统的土地整治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化土地建设管理要求,要缓解权益方之间的矛盾,实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优化,还需要对土地整治理论和模式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一、我国土地整治发展历程及其发展现状
自1999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我国就一直在鼓励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的推进,国家新编《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对之前一些错误的概念和方法进行纠正,解决工作过程中的一系列困难。将土地整治工作的范围从农村扩展到了城市,并注重生态发展,禁止对土地进行过度开发,强调土地质量的提高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土地整治的内容不再仅限于农用地的整治,还有对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未开发或利用效率不高的土地进行整治。但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很多政府领导者过度关注建设用地规模带来的经济利益和财政效益,忽视了农民的个人意愿,采取一系列强拆手段,对农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害,影响农民的正常生活,出现了一些社会新矛盾。这实际上是由农民个人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造成的,导致我国现阶段的土地整治工作面临许多难题,在生态环境方面,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导致乡村景观质量受损,河流和土地功能退化,农民的农业生产生活面临污染,在整治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系统化的理论和技术方法,缺乏全面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土地整治技术模式,导致土地整治后原有的乡村布局消失,新的建设布局又不完善,并对农民的利益没有进行合理分配。在目前的土地整治工作中,应当首先建立农民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各权益方利益分配合理化,其次是土地整治利用率的提高,优良土地资源的利用需要开发方把握好其与自然资源的协调统一,用生态化的土地整治路径引导土地整治像综合整治和生态治理的方向转变,用创新化的土地整治模式保障农民合理权益。
二、如何促进土地整治模式创新并优化权益分配
1.委托-代理模式的应用
委托-代理模式下的土地整治涉及到四个主体:政府、农民、第三方和投资方,其中,第三方作为新介入的市场主体,具有其自身的独立地位,并不以土地整治中的“剩余利润”为目标,而投资方的范围也扩大到了市场中的所有合法流动资金,将农民自身的集散资金和一些民间资本集中起来,利用起来,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提高了土地整治工作的效率,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这种创新模式通过权益各方之间的互相制衡,减轻了政府的控制力,利用市场自身的运作方式和规律将单一的土地整治模式关系转变为多重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需要有实力的实施者与投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对农民的权益作出保证,还需要农民通过对代理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以为自身争取合法权益。实施者通过股权监管实施者在政府公益目标、市场盈利目标和农民权益分享三方面的工作成果,政府公益目标主要体现在其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发展和产业发展上,市场盈利目标主要有实施者费用和股东股权权益两部分,农民权益分享主要在其增值收益分享和权力方面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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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模式最重要的是其四个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价值,才能保证土地整治工作效果。首先政府方面要完善制度建设和自身职能建设,与其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出台后,才能推动市场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发挥作用,政府放松控制并不意味着放任市场,一定程度的市场监管必不可少,只有这样,才能让市场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中健康运行。其次是农民主体,在土地整治的工作中,农民可以通过入股的方式为自身谋取利益,在土地整治过程中对基础工作建言献策,但要注意沟通方式和有效交流,切忌极端。最后,实施者和投资者是土地整治工作的两个重要主体,实施者要虚心接受政府和农民监督,做好建设工作,并平衡好权益分配,投资者的范围可以扩大化,除金融市场的投资性资金外,公益性基金、产业型基金和风险性投资基金皆可纳入。
2.实施“土地整治+”模式
一些地区借鉴“互联网+”理念,提出“土地整治+”创新模式,在城乡发展过程中强调对城乡资源的合理利用,延伸土地整治资源链,挖掘土地的深层复合功能,实现地区的区域转型发展。“土地整治+”模式的重要工作是对信息和资源的整合利用,重点在于搭建交流平台和信息交互渠道,解决农村地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丰富供给形式,优化供给结构,推动农业和农村的服务性产业发展,从土地整治出发,实现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并在其过程中实现农民权益的合理分配。
首先要夯实基础,做好土地整治资源和各类工具的收集,统筹工作主线,为土地整治工作搭建好框架;其次,做好平台建设工作,积极鼓励跨家融合和创新创业,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平台等科技新技术,为农村地区产业搭建线上线下平台,扩展市场,实现远程链接;最后,进一步延伸地区土地整治产业链,强电地方区域特色,用当地特色和系农村的建设理念创造土地整治新路径。通过这条跨界融合的路径,当地居民能够融入工作,有了更强的主人翁意识,拥有“获得感”的同时其个人权益也在参与建设的过程中得到了保障。
这种“土地整治+”的实践模式可以给当地带来很好的创造效应、挖掘效益、扶持效应和保障效应。线上平台的建立,可以将当地土地整治工作和社会需求结合起来,并对其物联网发展和创新型产业、服务性产业进驻有重要意义。而土地整治工程的推进,可以激活对乡村内部零散资源的利用,深度挖掘乡村价值,激活其内部动力,对当地的特殊地形地貌和历史文化价值进行深层搜索,发挥巨大的挖掘效应。此外,“土地整治+现代农业”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投入产出率,用高科技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实现当地的绿色生产,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生态发展。其平台和生态网络节点的建设可以保障当地农民利益的同时保证绿色面积,用社会资金和技术资源促进生态空间的沟通连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3.强化相关监督机制的建设
无论是委托-代理模式,还是“土地整治+”模式,在优化农民权益的工作上都要强化相关监督机制的建设,以保证权益分配的公平性与合理性,通过不同权益主体的制约与制衡,通力合作,监督与被监督的过程变得更加透明,促进新农村的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升土地整治管理的质量与效益,实现权益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苗则蒙,李斌,赵晓辉.土地整治模式创新及其权益分配优化分析[J].山西农经,2014,(05):42-43.
[2]张明明.土地整治模式创新及其权益分配优化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4):274.
[3]叶剑平,宋家宁,毕宇珠.土地整治模式创新及其权益分配优化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2,26(09):48-
论文作者:蒋二秀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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