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内市场分割的非政府因素探析——流通的渠道、组织与统一市场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国内市场论文,中国论文,渠道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与文献回顾
分工与专业化经济的实现需要自由贸易的保障。中国地域广阔,其内部也会存在产业布局或区域分工;但作为发展中国家与转型国家,同时也存在着贸易保护主义的体制基础。因此,其国内统一市场构建的推进及造成地区分割的因素就受到了普遍关注。时至今日,尽管学者们在中国的地区市场分割程度是有所扩大(如Young,2000;郑毓盛等,2003)还是有所收敛(如Xu,2002;纪宝成等,2007;Naughton,1999;桂琦寒等,2006)上存在分歧,但都不否认地区分割依然存在、统一市场发育缓慢的事实(王晓东等,2009)。就造成中国地区市场分割的原因而言,绝大部分的观点都将其归结为地方政府的行为,即财政“分灶吃饭”之后,分税制使地方有了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也强化了地区利益。直接地,地方政府会出于保护本地区弱势产业(林毅夫等,2004)、获取国企高额税收(白重恩等,2004)、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稳定(Poncet,2005)等动机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并且市场分割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确实能够带来经济增长的观点得到了实证支持(陆铭等,2009)。间接地,地方政府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更多地关注于国际贸易,同时忽略了国内市场的规模经济(陆铭等,2009),进而可以解释经济开放程度提升有可能加剧市场分割的现象(陈敏等,2007)。
诚然,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中的影响力不容忽视,但企业作为微观主体,其行为体现了“看不见的手”在资源配置与商品流通中的作用,而这种效果同样会影响到统一市场的形成。现有文献在构建市场分割的测度指标时,也都体现了微观基础:“生产法”(Young,2000;郑毓盛等,2003;白重恩等,2004)关注制造企业的生产选择行为所导致的产业结构,地区间产业结构的异化说明了分工程度的提升和统一市场的形成;“贸易法”(Naughton,1999;纪宝成等,2007)从流通贸易入手,通过对地区间商品流量的分析来测度市场分割程度;“价格法”(Parsley和Wei,1996、2001a、2001b;桂琦寒等,2006;陆铭等,2009)则着眼于自由流通下企业套利行为所带来的价格均等化趋势。然而,目前只有极少数的文献在分析市场分割的过程中涉及了企业的微观利益最大化行为(陈淮、张智,2006)。由此,本文的第一个目的就是要考察企业在地区间贸易中的具体行为,尤其分析作为贸易主体的流通企业。
另一方面,主流经济学“删繁就简”的建构模式无法针对流通产业运行特征做出专门分析(何大安,2008)。在讨论市场分割这一与流通过程密切相关的现象时,尤其不能忽视流通企业的行为特征。商品的流通渠道与流通模式影响着产销双方在时空上可能达到的距离,因此流通企业的规模、行为及其构成的流通渠道形态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但已有文献尚未对流通渠道及其组织给市场分割带来的影响作出充分考察。本文的第二个目的就在于对流通渠道中批发商、零售商的交易行为特点予以关注,并结合制造企业的渠道管理行为来对市场分割的成因进行新的解读。
再者,不少分析中国市场分割问题的文献都提到行政性分权对地方政府行为与动机带来的影响(如银温泉,2001),然而另一场流通领域中发生的重要变革却被忽视了。在“三多一少”的改革过程中,原先组织化的批发体系逐渐瓦解,批发市场以及由工业自销所带来的区域经销、代理蓬勃发展,这些都会对商品流通的空间范围带来影响。同时,经济转轨的过程伴随着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由此给生产企业销售方式带来的影响及路径依赖所形成的流通渠道结构与流通组织形态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左右商品跨地区流转的格局。将市场分割问题与流通渠道改革的背景结合起来,从企业微观行为的角度剖析影响统一市场进程的症结,将成为本文的第三个目的。
本文试图通过经验分析说明:作为非政府因素的流通渠道结构与流通组织行为也是造成中国国内市场分割的原因。从流通环节的角度来看,统一市场构建的症结在于流通中批发组织的弱化,核心是流通渠道结构的松散。从经销代理制的角度认识市场分割问题,在制度约束下寻求通过改善流通组织来缓解或减弱地方利益的张力,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模型的变量、数据与估计方法
(一)模型的变量与数据
就解释变量而言,应当选择衡量流通环节经营规模的指标作为核心变量。本文采用平均资产规模(Property per Firm,亿元)。流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设立的网点、门店、仓库等属于固定资产投入,这是其经营扩张的行为表现和能力反映;大量的商品则作为流动资产在买卖活动中周转,它们具有跨区域流转的可能。在对结果的讨论过程中,还将结合批发、零售等环节的渠道结构与主体间关系对企业的行为特征与动机进行分析,所以实际使用的是各种细分数据对数值的组合(PROPERTY)。本文还将根据现有文献的研究结论加入控制变量:影响中国省区间市场分割程度的因素主要包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这些变量分别用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元/人,GDPPC)、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FEPGDP)和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或外贸依存度,FTPGDP)来表示③(范爱军等,2007;陆铭等,2009)。其中,在计算外贸依存度时,使用相应年份的汇率中间价把美元单位的进出口额折算为人民币。以上数据均取自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库。由此,构造计量回归模型(PROPERTY和β为向量):
(二)估计方法
就分省面板数据而言,各省之间既有可能存在个体性差异(组间异方差),又有可能存在相互影响(组间相关),同时对一个省而言各期之间也会存在相关性(组内序列相关),这些会影响估计的有效性(Wooldridge,2002)。当计算稳健标准差的方法有可能得到过大的标准误而失去使用价值时,可考虑采用FGLS法(Wooldridge,2002)。但在时间维度的长度(T)没有明显多于分组数(N)时,FGLS会使参数过于显著,所以Beck和Katz(1995)推荐使用PCSE方法。基于上述,本文将同时报告FGLS与PCSE的估计结果,但以后者作为讨论的主要依据。具体的计量分析步骤如下:首先,分别估计混合模型、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并使用F检验与Hausman检验预选模型的形式。然后,检验组间独立同方差与组内序列无关的假设是否成立。组间同方差将使用Wald检验(H0:同方差)(Greene,2007)。组间独立将在前一步预选模型的回归结果基础上使用Pesaran检验(H0:组间独立),该检验适用于时间长度较短的情况(Pesaran,2004)。组内独立将使用Wald检验(H0:不存在一阶自相关)(Wooldridge,2002)。最后,根据诊断检验的结果使用FGLS和PCSE法拟合回归方程,进而形成参数估计及模型推断分析的结论。此外,考虑影响滞后及内生问题,本文还将在回归结果中报告采用解释变量滞后项时的情况。
三、流通企业规模扩大未必降低市场分割程度
一般的直觉是:流通企业规模越大,则它可以覆盖的经营地区就越广,因此扩大流通企业规模有助于区域间的市场整合。然而,流通企业间纵向的渠道契约和横向的竞争合作都会通过其经营行为给这种关系带来影响。本文先将某省(市)及邻省共同形成的区域内的流通企业平均规模作为核心解释变量(例如上海就是江苏、浙江和上海三省市流通企业资产规模的总和除以三省市的流通企业总数),将该省的市场分割程度作为被解释变量拟合回归方程;同时,由于企业规模扩大对市场分割的影响可能具有滞后性,故采用解释变量的滞后期进行回归,结果如表1中的(1)~(3)所示。可以看到,较大的流通企业规模并不意味着较低的市场分割程度,在滞后回归中甚至出现了显著的正值。进一步,使用差分形式的流通企业平均规模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同期的回归系数虽然为负,但显著性不强;滞后一期的结果则不显著,如表1中的(4)~(5)所示。在控制变量方面,开放程度与政府对经济的参与程度确实与市场分割正相关,与现有研究的结论是一致的(桂琦寒等,2006;陆铭等,2009);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分割程度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原因可能在于其他解释变量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起到了中间效果。
这样的结果将使我们对直觉判断产生怀疑。流通企业的规模扩张往往意味着商品流量和吞吐量的增大,例如零售企业增设门店、扩大商圈,批发企业扩大交易范围、增加商品品种、提升仓储运输规模,但其实现都必须以更多的消费者或下游企业作为基础。除了区域内消费能力的提升以及纯粹的兼并、重组,地理范围的扩张作为显然的途径,却在线性回归模型中没有得到体现。这是否意味着流通企业规模扩张来实现区域市场整合需要一定条件呢?为了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我们在回归模型中引入了平均资产规模的平方项,结果如表1中的(6)所示。可以看到,平方项和一次方项都显著。根据PCSE估计的结果计算,转折大约出现在0.59亿元的地方。在本文的297个样本中,有接近2/3处于这一规模之上。上述结果可以说明,当流通企业的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其跨地区的市场进入行为就不再活跃,而是更多地专注于本地区的经营活动。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流通企业为什么不再进行跨区域渗透呢?更重要的是,这种表现也是政府行为无法解释的,因为地区内的企业越发展,政府采取保护主义行为而设置壁垒的动机应当越小。那么,是否是企业间的竞争产生了新的壁垒呢,或者渠道成员之间、上下游环节企业之间在行政性壁垒以外达成了某种契约,使得它们“立足区域、做足区域”了呢?要对这一结果作出充分的解释,必须对流通组织的特征进行更为深入、分类的考察。
四、流通组织与市场分割:症结在于批发环节
本节的重点在于说明流通组织与流通渠道中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症结。流通企业可以划分为批发、零售两大类型。一般而言,批发企业是实现商品跨地区流转的主要力量,批发商集采分销的职能即在于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商品采购,并将组合后的商品销售给下游的流通企业。零售企业的经营具有“商圈”的概念,其客源集中于特定的区域;但近年来连锁经营的发展使自采体系和配送中心也部分地具有了跨地区商品流转的功能。我们利用按批发、零售划分的流通企业平均资产规模数据重新拟合了方程(表2)。④在水平值回归结果中,零售环节企业规模与市场分割程度体现出显著的负关系,而批发环节却有显著的正关系(第1~3列);在差分项的回归结果中,零售环节企业规模的扩张体现出了降低市场分割的特点,而批发环节则并不显著(第4列)。使用滞后期进行回归,其结果也是基本类似的(第5~6列)。
这一结果可以用中国流通改革的“路径依赖”加以解释。中国的企业改革始于“放权让利”,放权意味着企业被赋予了更多的生产经营权,其中包含商品的经销权。企业有了商品经销权,标志着“工厂”向“厂商”的转变,一些企业便以直接销售的方式进入流通领域。在当时的卖方市场条件下,自办销售是有利可图的,“三多一少”的流通改革政策也鼓励企业开展这种自营业务。如果说最初的企业自销还带有厂商自主选择渠道的特点,那么后来的“制造商制造自己的渠道”则是一种被迫之举,这时的自建渠道模式已经变得不可逆了。因为随着“一二三零”组织的逐渐解体,完整的中间批发商体系已不复存在,缺乏现有渠道依托的制造商必须介入产品销售过程,甚至“一卖到底”,所以在此种纵向一体化情形下,出于渠道管理的需要,为防止窜货行为,厂商往往又将市场分为各个片区,并且,这种销售区域限制的条件作为渠道纵向约束行为,可以实现地区间的价格歧视(余东华,2010;Karz,1989)。因此,成为既得利益者的制造商不仅没有动机整合具有地区分割特征的经销商,反而会采用各种营销手段,激励各地的分销机构提升本地区的销售业绩,进而使得“分区而治”的渠道模式又进一步得到了强化,呈现出了“分枝状”流通局面。⑤
可见,制造商自建渠道形成的流通环节本身就有着地区分割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中间批发商规模的相对扩张将产生阻碍统一市场推进的结果,因为其经营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本土优势”作为一种无形资源,具有较强的专属性。一方面,如果进行渠道整合,这种资源的转移与重构过程需要较大的制度变革成本,由此会降低制造商主动整合渠道的可能。另一方面,由地缘、人缘因素所形成的商业信赖关系也会给潜在的市场进入者带来天然的进入壁垒。并且中间商的经营能力越强,这种关系的积累就越丰厚。其结果是,随着经销商、代理商规模的扩大,中间环节的整合变得越来越困难。更重要的是,在现有供货商采取排他性交易(即禁止经销商再销售其他供货商的产品)等限制行为的情况下,一旦外地的中间经销商进入受到阻碍,外地供货商在本地区建立销售渠道的难度也就会提高。这种中间批发商零散化所带来的产销空间限制在“卖方市场”条件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可见,这种“分枝状”的流通渠道格局既在很大程度上取消了批发流通组织自主实现地区间商品流转的作用,造成同种商品在地区间的价格差异无法收敛,又使在位者得以借助渠道上下游之间的约束关系,将其优势发挥达到更高的程度,对其他可能进入本地区销售的同类产品形成阻碍。
与批发环节对市场分割的作用机理不同,零售企业的规模扩张却有降低市场分割程度的表现。现实中,大规模的零售企业往往采取连锁经营的形式,并且通常都由连锁经营总部与供货商进行价格谈判以获得更为优厚的条件。此后,零售商再按照商定的价格从供货商在各个地区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处购进商品,甚至直接与制造商对接。其实质是在零售环节实现了跨地区的整合,中间商在这里只扮演了“通路”的角色。此时,制造商需要考虑各地经销商的出货意愿,即销售给不同零售商的价格不能有过大的差异,因而产品价格上会表现出趋同的特点。表面上,这种渠道末端的整合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因为它没有直接促成商品的跨地区流动;但实际上,出于渠道管理考虑的制造商需不断调整分销计划来适应各地区的产品销售市场,从而避免经销商窜货。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其渠道治理的效果将是形成接近于地区间商品自由流动所实现的平衡状态。
五、结论:流通组织、流通渠道与统一市场构建
本文着眼于引起中国地区间市场分割的非政府因素,说明了流通组织与流通渠道在构建统一市场中的角色。实证结果表明,流通企业规模的扩大未必带来地区间市场整合能力的提升,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批发环节。企业“放权让利”后厂商自销的普遍化与流通体制改革所形成的路径依赖使得区域性的代理商或经销商成为渠道中间环节的重要主体,形成了“分枝状”的渠道结构。这种流通形式割断了地区间的横向联系,也使生产商得以实行地区间的价格歧视。在区域性经销商、代理商发展壮大以后,其相互间的整合变得愈发困难,且生产商也没有推动这种融合的动机。与批发环节不同的是,零售终端的横向联合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弱这种分割的态势。总之,除了某些宏观制度性约束以外,流通渠道自身的结构特征也可以使流通企业本身丧失进行跨地区商品流转的意愿。尽管大型国有控股批发、仓储企业的存在会带来因行政干预而引起的局部垄断(何大安,2008),但大量区域性经销商或代理商(主要是非国有成分的批发商)也是引起地区性市场分割的非政府因素,这在消费品流通中尤为明显。
上述结论的政策意义在于:构建统一市场的过程中,应当对流通组织与流通渠道给予充分的关注,不仅要追求流通企业规模的扩大,还应当注意引导企业间横向联系的建立。横向联系的建立是流通渠道由分枝状向网络状转变的关键所在,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并且需要考虑行业因素与流通效率。就零售环节而言,可以鼓励连锁零售企业构建统一采购与配送体系,同时电子商务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联合也可以实现地区间产供销的一体化,而低门槛、统一化的流通标准和流通信息化平台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目前,在日用品、加工食品等制造商小而散的行业中,中间环节职能主要是由批发市场及小规模区域性批发商承担的,交易与物流成本均较高。借助大型连锁零售或物流企业实现整合,可以适应其分散、少量的消费需求及多频度、小货量的配送要求,因而零售为起点的信息化统合更为适合。就批发环节而言,总代理、总经销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是推动流通环节网络化的直接因素。从国际经验来看,在零供环节均拥有一定市场势力、渠道矛盾较为突出,而横向价格竞争又十分激烈的行业中,制造商本身会出于应对零售商势力与供应链整合等原因而产生中间环节集约化的动机;并且,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整合并依托现有的优秀经销商将成为现实选择。因此,可以将一些行业作为突破口,利用金融信贷等优惠政策,为经销商、代理商随连锁零售企业跨地区扩张实现市场进入提供支持;进而,从交易行为规制的角度为中间商突破制造商设定的转售区域限制创造条件,最终产生推动渠道整合的力量。
注释:
②“价格法”衡量市场分割的核心在于各地区价差在不同产品间的变异,因此应当尽可能多地包括各类商品,如Parsley、Wei在研究有关美国的市场分割问题时选取了27类(Parsley和Wei,2001a)。本文所采用的这31类商品数据取自中国国家统计局网站,其细分程度较高,涵盖了“吃穿住用行”等各个方面。
③衡量经济开放程度的指标还包括外商直接投资(FDI)利用额(范爱军等,2007),但相对于进出口而言,中国接受外商投资的地区往往集中于东部。因此,该变量对中西部地区而言缺乏说明性,故未予采用。
④为了进一步验证结果,本文又区分了本省、邻省的流通企业规模来拟合回归方程。结果显示,在线性模型中,邻省、本省流通企业的规模发展均没有体现减少市场分割的作用,且划分批发、零售两个环节回归所得出的影响方向也与前面的结论相同;在加入二次项的回归中,主要是邻省批发业规模的影响体现了“倒U型”曲线中的上升部分,而零售业均未体现这一特征。限于篇幅,详细结果不再列出。
⑤对2005~2008年全国前500家批发企业(据2006~2009年《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进行整理可以发现,除去80%~85%的生产资料批发企业,消费品领域大多为进出口企业或由外资生产商组建的经销商;内资全国性批发企业中只有“杭州娃哈哈食品饮料营销有限公司”等极少数销售企业,独立批发商则几乎没有。此外,多数日用品生产企业划分区域的营销机构组织也可作为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