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下的预防性自卫论文_王文达

浅析国际法下的预防性自卫论文_王文达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兰州 730070)

摘要:国家自卫权是国家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例外,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免责的例外情况,国家自卫行为是当今国际社会国家维护自身安全的重要手段。集体自卫权的提出也为后来各个国家维护区域和平与稳定指明了方向。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预防性自卫”理论的提出备受质疑,应当认为,预防性自卫在某些领域存在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在某些方面进行条件性的限制。

关键词:自卫;预防性自卫;合法性;条件限制

正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一样,预防性自卫也是国际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预防性自卫理论是在一次次国际性社会实践中出现。新事物的出现必将面临争议,不得不承认,国家自卫权的确立促进了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尤其是在《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下,国家在面对外国武力攻击时拥有了一定的主动权。但是,当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国家的预防性自卫是否具有正当性,应该进一步研究与探讨。

一.正义战争观与无差别战争观

古代国际法推崇的战争观为正义战争观。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正义战争观规则表现为:(一)君主已经授权开战;(二)交战双方应该有增善避恶的正当动机;(三)双方要有正当的开战理由。正义战争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的战争权,各国必须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战争,此正义战争观是天主教关于战争的规则基础。在神学统治下,各国希望战争的起始来源于对正义的拥护,并且在战争休战之时各方能本着善良本意履行。

无差别的战争观出现在正义战争观逐渐衰退之时,正义战争观盛行的时代,国家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肯定,并且国际社会普遍将上述三个原则作为各国交战的前提与条件。无差别的战争观则认为既然国家具有独立的地位,那么各国之间的交战应该遵循国家的本意,开战的标准应该由国家自主确定。

无差别的战争观在一定程度上对战争的实施进行了突破,可是关于国家的自由性并没有进行说明。虽然国家交战时在态度上是没有差别的,但是战争的自由表现在开战理由的不予考虑还是在适用法规上的自由,这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往往会造成国家战争权力的滥用。无差别的战争观对于战争的发动条件给出了创新,但是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又被近代的正义战争观所取代。

二.预防性自卫合法性之争

预防性自卫是由美国提出的,在自卫权作为国家基本权利之初,基本上没有受到挑战,它被认为是与国家独立权、平等权和管辖权相同的权利,而且它存在的合理性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关于什么样的武力攻击能够引发国家自卫,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件中指出要从规模和后果来区分武力攻击,最严重的武力攻击才能够引发国家的自卫。

赞成预防性自卫的学者们认为,在《联合国宪章》没有禁止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所受侵害的具体情况来保护自身的国家安全,即国家享受的自卫权出了明文规定的以外还应该包含明文未加禁止的权利。这种看法也恰恰印证了国家虽然禁止使用武力,但是自卫权却可以作为一个例外存在于国际社会的实践与公认之中一样。另外赞成这一观点的学者还提到了“最后可能的机会之窗”的标准,这一标准认为在攻击者确定要发动武力攻击如果受害国不采取行动将会丧失有效自卫的行动,可以对武力攻击实施预先自卫。

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们认为,这样的预防性自卫无疑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蔑视。在传统的国际法下,国家行使自卫权的条件并没有规定“遭受侵略”而是规定为“受武力攻击”,这便是国际法上最明确的表示。尽管未明文解释,但是国际上各个国家公认为“实际遭受武力攻击”是行使自卫权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根本不需要讨论宪章五十一条是否对国际习惯法上的自卫权进行了限制的问题,宪章的规定从一开始就与当时的国际习惯法完全一致。另外有学者指出,预防性自卫容易造成国家战争权的滥用,造成国际秩序的混乱,在国际实践之中难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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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预防性自卫进行限制

预防性自卫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缺陷,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有一定的不合理性,但是它的存在在某些情况下能得到一定的认同,这就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即武力攻击达到何种程度国家才能够采取预防性自卫。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这几个方面:

(一)达到紧迫性

紧迫性标准,要求只有当防卫国完全有理由相信若再不对威胁国采取行动就会危害本国安全或加剧本国人民的生命危险时,方可先发制人。这里的“重大”根据不同的情况会不同,但是总体上应该与发生真实侵害时相比较。一旦国家发生损害之后,过很长时间再对侵害国家的人员进行扣留或者再进行武力攻击,这不能够满足“紧迫性”,将会是新一轮的武力攻击行为。

(二)满足相称性

如果预防性自卫可以作为自卫权的一种例外状况,那也应该与自卫权在某些方面是相重合的。国家必须保证其武力只是用来消除受武力攻击的危险,而不用于其他目的。自卫权要求国家在进行自卫的时候不能够超出可能遭受侵害的范围,一旦超出一定的范围,在范围之外实施的自卫行为将不能作为是正当性的行为。

(三)要有必要性

这种必要性必须是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别无选择,面对其他国家的武力攻击在可能实施的措施范围内完全用尽方法,预防性自卫是拯救国家安全的必要且唯一的方法。这一限制就会让自认为采取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失去行为的合法性,英国与美国的卡罗琳号案件正是体现在必要性上。在拿大的叛乱分子受到美国船只卡罗琳号运输武器的时候,作为殖民国的英国认为本国如果不采取预防性自卫的方式,将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随即扣押该船只,并且夺取武器后将其烧毁。美国的国务卿韦伯斯特指出,自卫必须是在迫切、压倒一切的必要、别无其他选择,也没有时间作周密考虑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由于必要才合法的自卫权行为,必须在在必要这个限度内进行,并明白地遵守这个限度。

(四)“最后可能的机会之窗”

这种说法认为只有在“最后的机会之窗”出现的时候,才能够对武力攻击国进行预防性自卫。这扇窗户的出现时间并不是固定的,对于某些情况下,这扇窗可能早已经显现多时,但是,也有的情况是这扇窗旨在攻击之前片刻显现。这就要求进行预防性自卫的国家应该掌握时间上的限制,一国即使预见到了可能性的攻击,但是错过了特定性的时间,一旦攻击实际开始,它无法有效实施自卫。

四.预防性自卫的前景

预防性自卫提出在发达国家,在国际社会上还饱受争议。但是这样的自卫方式是否能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还要从当今的世界格局进行考虑。如今,除了极少数的强国在引领世界经济的发展与国际话语权的掌控,其实还是有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存在。强国是国际安全的捍卫者,综合国力相对较低的国家是国际安全的“消费者”,它们期望能够得到其他国家的帮助,能够被引领发展经济,提出共同合作发展的方案,在国家安全方面,有些国家也期望得到其他国家的帮助,不管是人道主义干预还是恐怖主义的打击,这些国家对于预防性自卫还是采取保守的态度。

预防性自卫在国家面对难以应对的毁灭性武力攻击时,可以预先保护国家自身安全。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容易造成国际秩序的混乱,难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机制,预防性自卫如果能合理规制将是国家自卫权的一个重要发展,在国际社会不断发展于实践中,预防性自卫的发展也应符合基本的国际法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Brownlie,I.,International Law and Use of Force by States,Oxford:Clarendon Press,1963,p275.

[2]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0页。

[3]王敏颖,《试论当代国际法上的预防性自卫》,法制与社会,2008.04(上),第256页

[4]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4页.

作者简介:王文达(1995.02—),女,山东省滨州市博兴人,兰州市安宁区甘肃政法学院,国际法学研究生。

论文作者:王文达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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