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以阿伦特的视角为中心论文

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以阿伦特的视角为中心论文

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 :以阿伦特的视角为中心

吴伟彬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3)

摘要 :20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兴起反对越南战争、拒绝服兵役等公民不服从运动。对于这种行为,阿伦特认为不能简单因为是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通过分析阿伦特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的内在逻辑关系,并应用卢曼系统论方法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对两者进行分析,发现公共领域中产生的一致意见与滞后的法律之间的不一致,是公民不服从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公民不服从是公共意见与滞后的法律相冲突时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并得出结论: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法律应在某种程度上为公民不服从留有弹性空间。

关键词 :阿伦特;公共领域;公民不服从

汉娜·阿伦特[注] 我国台湾地区翻译成汉娜·鄂兰。 (Hannah Arendt)被誉为“20世纪最具原创性的政治哲学家”,在制宪权、人权法律、国家制度等方面曾提出过极具原创性的观点。在吸收、继承熊彼特、布鲁纳和杜威等学者公共领域学说的基础上,阿伦特第一次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公共领域理论,并将其发展成一门独立的理论。该理论成为其整个政治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她之后,哈贝马斯和查尔斯·泰勒等人继续从不同角度发展了公共领域理论。

郭沫若(1892~1978),原名______,四川乐山人,中国现代杰出的作家,______、______家、______家、社会活动家。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后积极投身于新文化运动,代表作有诗集《______》《星空》,历史剧《_______》《虎符》《棠棣之花》等。

“公民不服从”则是阿伦特在参加1970年纽约律师协会百年华诞学术研讨会[注] 这次学术探讨会的主题是“法律消亡了吗”,会议除邀请阿伦特出席之外,还邀请了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Dworkin)、政治家尤金·罗斯托(Eugene Rostow)和参议员菲利普·哈特(Philp A. Hart)等社会名流。 后所提出的一个观点。她认为“公民不服从”是有组织的少数人通过一致的意见反对政府的政策,[1]56组织有序的公民不服从推动了法律的变革。[1]51按照美国宪法的精神,应该在法律中为“公民不服从”留一席之地。[1]83而阿伦特提出的公共领域理论则认为公民通过自由结社,在平等协商的形式之下,可以在商谈式民主的基础上产生一个一致的意见,而公民不服从正是这种意见在法律上最极端的表达。可见公共领域理论与公民不服从之间存在互相联系的关系。

一、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理论

汉娜·阿伦特作为20世纪较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家,公共领域理论是其最具原创性的理论之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她第一次将“公共领域”学说系统化、理论化,并为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和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继承和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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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共领域理论

她的公共领域理论主要由三大领域学说构成。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代以来的市民社会的概念或者社会与国家的二分法已经不能概括现代社会的复杂程度,应把人活动的领域划分为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社会领域,[4]50,58,68试图以这种分类模式取代传统的社会-国家二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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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历史上的经典理论一样,公共领域理论也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它是在前人理论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而来的。阿伦特公共领域理论直接受雅斯贝斯[注] 雅斯贝斯(Karl Jaspers, 1883—1969),德国哲学家,是现代存在主义哲学的主要奠基人之一,也译作雅斯佩尔斯、雅斯贝尔斯。 的影响。雅斯贝斯的“自由”理论对阿伦特公共领域理论影响颇深。雅斯贝斯认为只有与其他存在发生交往的个体,才是真实存在的个体。人交往和对话是人自由的本质。人之所以成为真正的社会人,就在于拥有这种自由。在政治领域则表现为“一切公民共同参与全体意志的决定,意味着共同决定,共同行动”[2]。这意味着政治自由并不是仅仅宪法所明文规定的,如全体公民一律平等,或者是公民依法拥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这样的表面权利,而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真正参与决策行动的权利。

(2)公共领域是一个行动和言谈的场所。阿伦特一反西方哲学的思辨传统,反对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沉思生活”,主张以积极的行动主动参加政治生活。公共领域正是一个行动的领域。人想要展示自己,说服他人接受自己的意见,就必须以积极的行动与人沟通,与人互动。

自柏拉图以来,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就存在轻视、否定公共领域的倾向。进入近代以来,这种错误的倾向依旧没有改变。而阿伦特认为,现代社会出现极权主义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共领域的衰弱,而现代性危机也可以归咎于公共领域的衰落。代议制民主使公民远离政治、远离公共领域,不断发展的经济对政治的侵蚀,生产的私人领域对政治的公共领域的扩张等,这些都是公共领域不断退让和萎缩的原因。因此,阿伦特大力主张复兴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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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人类活动空间的三大领域

阿伦特把人活动的空间分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公共领域”是一个运动变化的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简单来说,可以分为古希腊时期、中世纪时期和现代社会时期三个阶段。

古希腊时期,“公共领域”大致等于城邦的政治空间。在城邦内部,公民[注] 古希腊时期公民的概念与现代公民的概念差异极大。一般而言,只有本城邦中的男子才属于公民,而广大的妇女、儿童、外邦人和奴隶则被排除在外。 地位一律平等。对于重大的政治议题,古希腊人往往在剧场等场所举行辩论,互相以言说说服对方,以期达成共识,而非使用暴力强制他人服从。相对“公共领域”的是“私人领域”,对应的是家庭生活。在家庭内,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成员之间是不平等的关系。与公共领域不同,在家庭生活中,家长以强制性的暴力去强迫家庭成员服从其命令,而非言说说服家庭成员。如果说城邦的政治生活体现的是自由和民主,那么家庭生活则充满了暴力与强制。

西欧中世纪时期处于封建制度和教会的双重统治之下,封建领主和天主教势力控制了世俗的社会生活和人的精神世界,私人领域几乎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也被压缩到最小规模。此时的公共领域是教会与封建领主的领域,是封建采邑经济模式和中世纪天主教会统治精神世界在政治上的反映。哈贝马斯称之为“代表型公共领域”。[5]

“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也曾被译为“善良违法”、“非暴力反抗”、“非暴力抵抗”等,[10]其主体是负责任的公民,表现形式是公开以非暴力的形式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产生的原因是“(政府)坚持那些遭到合法性和合宪性严重质疑的方式”[1]74,是“法律失去其权威性的严重预兆”[1]74

梭罗是近代第一位公开提出“公民不服从的责任”思想的学者。苏格拉底并未反抗雅典的法律,而梭罗明确反对“法律本身的非正义性”。[1]60他在《论公民的不服从》一文中主张区分好人与好公民。他认为机械地服务于国家的人未必是好公民,而凭良心行动拒绝和抵制国家不义行为的人却是好人。在这里,他“不是基于公民和法律的道德关系,而是基于个人的良知和良知的道德义务来为自己辩护”[1]60。梭罗本人因为反对当时美国南部存在的奴隶制度和美国对墨西哥的侵略战争而拒绝纳税,用消极反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公民不服从”的理念。

(三 )公共领域的内涵和特点

阿伦特将行动和言说看作是政治活动的本质内容,在两者之中产生的领域,即阿伦特所称的公共领域。阿伦特语境下的“公共领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她并未对公共领域有过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她对公共领域的论述,可以这样认为:公共领域是一个社会生活的空间,它向每个人开放;参与者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就一系列问题达成共识;协商的过程是一个民主和理性沟通的过程。可以这么认为,“公开性”和“同一性”是公共领域的本质属性。所谓“公开性”,是指公共领域向每一个人开放,其中的事物为所有人所知晓;“同一性”是指虽然进入公共领域的人是“复数”的,但是他们在特定时间内关注的对象是同一的。

(4)公共领域具有永恒性。公共领域是一个由人组成的虚拟空间,和自然界与人类社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人的生命是有限的,阿伦特称之为“有死性”。但是公共领域由复数的人们所组成,不会因为某一个人的逝去而消亡。“如果在世界中包含公共领域,那么它就不能一代人而建,为活着之人而计划,它必须超过必死之人的生命长度。”[4]55

阿伦特认为人具有复多性:“是复数的人们而不是单个的人,生活在地球上并栖息于这个世界。”[4]7“复数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空间,在其中,人们能以不同的观点看待这个共同的世界。”[6]阿伦特将这个“空间”称为“公共领域”。可见,阿伦特语境下的公共领域,可以理解为一种政治生活领域,它向所有公民开放,为所有公民所共享,大家通过讨论的方式以求达成共识。由于阿伦特并未对公共领域的概念下过明确的定义,可以从公共领域概念所包含的要素去理解。李建秋等[7]认为公共领域必备的要素为公众、公众舆论、公共空间。邵春霞等[8]则从公共领域的主体、空间、活动和功能四个方面把握公共领域的概念。笔者认为,公共领域这个概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要素:主体是参与其中的公民;运行方式是公开和平等的辩论和说服;目的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无限扩张;存在一个物理意义上的空间。

阿伦特语境下的公共领域具有以下特点:

(1)公共领域形成的前提是人的复多性。复数的人们组成了公共领域。“人们在世界上一起生活,从本质上意味着在他们之间存在一个事物世界,他们共同拥有它,如同桌子位于围桌而坐的人们之间一样。这个世界就像每一个‘介于之间’的事物一样,既把人们联系起来又将他们彼此分开。”[4]52

阿伦特在研究极权主义现象和试图解决西方社会所面临的政治危机时发现,随着现代西方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一批盲目追求物质财富而对公共生活漠不关心的人。他们彼此隔绝,既不自己思考,也不互相交流。阿伦特把解决这些问题的希望放在重建古希腊式的古典共和主义的理想上来,第一次在其著作《人的境况》[注] 本书英语版名为The Human Condition ,德语版名为Vita Activa,意为“积极生活”,在德语版的翻译和修订过程中,阿伦特增加许多在英语版里所没有的内容和注释,这也使得这本书的德语版本比英语版本在内容和意义上更为丰富。英语版与德语版的区别详见文献[3]。目前国内有两个版本的汉译本,均译自英语版,分别为《人的条件》(竺乾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和《人的境况》(王寅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出版)。中系统地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并将之理论化。由于她十分推崇古希腊的政治模式,因此这个理论也被称为“古典型的公共领域”。

(3)公共领域是一个以意见代替真理的领域。公共领域是政治性的领域,其中必然存在着真理和意见的紧张关系。真理具有客观性,不因主观意愿而转移,而意见则依赖于大多数人的声音。阿伦特认为意见靠说服去获得支持,不存在对错之分,“以意见取代真理,从意见中掌握真理”[9]175。她认为在公共领域之中,真理近乎专制和蛮横。真理不同于主观的意见,不依赖于言语而存在。她反对柏拉图“哲学王”的主张,认为在公共领域里不存在先验的真理,也不存在天生就掌握真理的人。以真理来反对意见,本质上是反对交流和言语。由于每个人经历不同,思想存在差异,对同一件事物的意见千差万别,要求得统一的意见,就必须充分沟通和辩论。而政治生活最重要的就是辩论,在辩论的过程中,意见才能逐渐形成。没有意见,就没有公共领域。为了解决真理和意见的紧张关系,她提出“事实真理”这个概念。事实真理首先是客观真理,公共领域的交流和辩论,应该以“事实真理”为出发点,坚持公正的立场,排除私利的干扰。坚持说真话,即坚持事实真理。

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学术史上的概念,显然与物理意义上的“领域”有很大区别。物理意义上的领域首先是一个空间的概念,看得见摸得着,有边界。而公共领域,无法为人的感官所直接感知,看不见摸不着,是一个虚拟的空间。阿伦特更多的是从存在主义的意义上去描述公共领域。

当然,阿伦特在强调公共领域的同时,并没有否定私人领域存在的意义。私人领域涉及私人财产和私人空间,它是进入公共领域的前提,为公共领域提供物质前提。如果没有生产性私人领域的存在,人必将回到为必然性所束缚的状态,整天忙于维持自己的生存,公共领域也就无从谈起。公共领域也离不开私人领域,当人不想把自己的私人生活暴露在公共领域时,他就会退回到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为个人提供一个隐蔽场所和维持生命的空间。

(四 )阿伦特行动学说对公共领域理论的影响

重视行动是阿伦特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行动理论对公共领域理论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阿伦特一改西方传统哲学重思辨而轻行动的传统,大力提倡行动的必要性。她把人的活动分为三类:劳动、工作与行动。她认为劳动是人生物性所驱使的活动,是维持自身生命的最基本的活动,“劳动的人的境况是生命自身”[4]7;工作则创造了一个“人造”世界,这个世界能超越自然而永恒存在,“工作的人的境况是世界性”[4]7;而行动,则不依赖任何中介,是复数的人依靠自己的意志即可为之的活动,“人行动的境况是复数性”[4]8。阿伦特认为行动是政治性的。她以古希腊城邦的例子解释行动与公共领域的关系:“行动之前必须保证一个明确的空间和制定好的结构,所有接下来的行动就在这个空间和结构中发生,这个空间就是城邦的公共领域。”[4]153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和发表意见本身就是行动的一部分。她在思考现代性危机之后,提出的解决办法就是抛弃单纯的消极沉思,而采取积极的行动。

二、公民不服从

(一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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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的“公民不服从”,很难对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罗尔斯试图给这个概念下过定义:“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通过这种方式的行动,我们诉诸共同体的多数人的正义感,宣称按照我们所考虑的观点,自由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合作原则没有受到尊重。”[11]353“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忠诚于法律的边缘上的反抗形式。[11]356

德沃金则认为,公民具有判断法律制度好坏的能力,“公民不服从”是公民面对有效性不明确的法律时所采取的最极端方法,也是一种出于良心的违法,与一般违法的动机不同。他总结“公民不服从”是公民拥有反对政府的道德权利,这些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当法律的有效性不明确时,公民有权利依照自己对法律的判断来行为,政府应该对公民出于善良意愿的违法持宽容态度并且尊重公民的政治权利。[10]

而阿伦特对此的看法却与众不同[1]55-56。从德沃金和罗尔斯的论述中,可以归纳出“公民不服从”的几个特点:(1)在性质上的违法性,即“公民不服从”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的;(2)行为模式的非暴力性和公开性,即公开不服从法律、命令或政策;(3)参与者出于良知的动机,知晓法律上的后果,并自愿接受处罚。而阿伦特赞同前两点,而不认同“良知”的动机。她认为,良知意味着知法犯法,本质上是承认所违反的法律的合法性。阿伦特认为公民不服从在本质上并不反对所违反的法律。[注] 阿伦特在这里并没有分析“不合法”与“违法”之间的区别。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合法”不等于“违法”。国内有学者认为,虽然“不合法”和“违法”都是基于法律规则所做的一种判断,但是前者负面评价较低,行为者面临的社会压力较轻,两者是两种不同的命题。参见文献[12]。

(二 )历史渊源

不盲目服从权威,在西方有着悠久的历史。希腊神话中普罗米修斯违背宙斯的命令盗火,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权威的不服从、勇于反抗权威的隐喻。对于“公民不服从”,古代最著名的例子恐怕是苏格拉底服毒自杀的典故。苏格拉底反抗的只是不公正的审判,而非雅典的法律;他也没有以积极的方式去反抗,而是以消极的方式(自杀)去反抗。

进入近代以来,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各国纷纷加强中央集权,国家力量日益强大,企图控制私人领域。而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强大,又试图对抗和摆脱国家力量对私人领域的渗透和控制。资产阶级提出了“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观念,以期对抗国家力量对私人领域的干涉,从而达到制约和抗衡国家公权力的目的。

甘地为反抗英国殖民统治而领导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公民不服从。甘地提倡以和平方式抵制英国的殖民统治,不与英国殖民当局发生任何联系。“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最后促使英国在南亚次大陆的殖民统治分崩离析。

南非“国父”纳尔逊·曼德拉的政治活动,是“公民不服从”的典型。他所领导的非国大,其政治主张之一即“非暴力”。1952年,他领导南非黑人发起“蔑视不公正法令”运动,要求政府取消种族歧视的立法。运动的参与者以和平方式抗议,不使用暴力,面对镇压甚至主动配合军警的逮捕行动。

三、公共领域与公民不服从

(一 )意见与不服从

公开化的公民共同政治生活是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理论所包含的应有之意,这种政治生活的方式是言语而非暴力,强调参与者的数量,关注公民公共生活的自由。[8]公共领域学说提倡公民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鼓励以公开的交流和辩论取得一致的意见。如果这样的意见与国家的法令、政策或者政府命令相违背,如何处理?若是意见因此无效,那么公共领域中产生的意见就是一种虚假的意见,公共领域也无存在的必要,一切按照有效的法律规定行事即可。如果意见仍然是有效的,这是否在法理上为公民不服从留下合法的余地呢?阿伦特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阿伦特在分析20世纪60年代后期,由反对越战而引发的美国权利运动之后,认为公民拥有不服从法律和政府的权利。阿伦特认为,公民不服从,不仅仅是一种停留在理论上的权利,也不应满足于社会的默许,而应该被视作宪法所承认的权利。它不再仅仅是一种公民反抗国家的权利,而被纳入了整个法治社会的体系话语之中。[9]

阿伦特的公共领域学说构建了一个开放的公共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复数的人们通过行动和言语互相交流,通过辩论来说服他人,最终就共同感兴趣的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这个过程是公开、和平和非暴力的。由于公共领域内的人之间地位平等,也就不存在科层制上下级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以及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服从的情况。

(二 )两种社会学模型

为了更好地说明公共领域与公民不服从之间的关系,这里借用德国社会学家尼古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的系统论中“系统-环境”的模型加以说明。[13]卢曼的系统论理论将世间万物分成系统与环境两个部分。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大的系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都毫无疑问属于这个系统,系统之外的一切皆为“环境”。沟通是社会系统建构自身的唯一运作方式,是对接收到的信息的差异所做出的理解。外界“环境”向“系统”输入信息,“系统”内部通过沟通运作,向外界“环境”输出信息,卢曼将这个过程称为“沟通”(由讯息、告知和理解三个部分组成)。在“沟通”的过程中,“系统”与外界“环境”不断发生交流,从而验证“系统”运行的有效性。

将这个模型应用于公共领域学说,可以看到:公共领域属于一个“系统”,而除此之外的事物可以看作它的外界“环境”,国家权力机关可以看作是“环境”的一部分。当外界“环境”(例如国家权力机关)向“系统”(即公共领域)输入信息(例如要求公民遵守不正义、不适当或者不合理的法律、命令或政策)时,“系统”通过“沟通”(即公共领域内的人们通过言语交流、辩论达成一致的共识),对所接收到的信息产生差异的理解,向“环境”输出自己的意见(例如此政策违背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因此拒绝执行),此时“公民不服从”的决定即告完成。从卢曼的系统-环境模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公共领域与公民不服从之间的关系。

而卢曼的反对者哈贝马斯在继承阿伦特公共领域学说的基础上,也提出了自己的模型。他把社会划分成两个部分:形成民主意志的公共领域与建制化的权力机关。在公共领域内,平等的人们以言语和行动,通过沟通和辩论来说服别人,以求得达成一致的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一种交往权力。[10]当这种意见向上传达到建制化的权力机关时,一旦不为建制化的权力机关所接受,公民将会通过抗议的方式提出自己的要求。“为了使其对抗性论据得到更响亮的表达、具有更大的舆论政治影响,这种运动最后的手段是公民违抗这种亟待确切说明的行动”[14]。哈贝马斯认为公民不服从是公共领域内表达意见最极端的形式。总之,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中的公民的意见与建制化的权力机关联系在一起,认为当权力机关不接受公民的意见时,“公民不服从”即会产生。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下“公民不服从”是基于商谈而形成的共识。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表示,治疗前后自身对照均数比较采用配对t检验,2组间均数比较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水平α=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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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应为公民不服从留下弹性空间

(一 )代议制民主下的少数人

按照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人民一致的同意,是政府合法存在的前提,社会成员为了彼此的利益达成一种合意而建立政府。政治的基础在于互相的承诺,这意味着共同体的成员意见的一致。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群众性行为,需要在一个团体内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公民不服从者)是有组织的少数人,他们的结合并非因一致的利益,而是通过一致意见结合在一起。”“他们彼此一致的行动来自于彼此之间的约定。”[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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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的公共领域理论提倡一种在意见一致基础上的商谈式民主模式,这是一种与代议制民主截然不同的模式。在代议制民主之下,决策依赖于选票的多寡,少数人理性的声音往往被淹没。特别是在西方各国目前实行政党政治,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人往往不能真正代表民众,政治背后为各种利益集团和党派政治所操控。总体来说,代议制民主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少数人因为各种原因也可能选择不参与政治。代议制民主并不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全体人民的呼声,并且大多数人的决定未必总是正确的。

(二 )法律应为公民不服从留有弹性空间

阿伦特认为公民不服从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是被“共同意见”而非“共同利益”所连接在一起。[1]56,88在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之下,科层制政府结构和法律程序烦琐,公共领域内产生的意见表达一旦与公权力相冲突,通过合法程序表达的成本巨大。公共领域理论所提倡的商议式民主,正如阿伦特所主张的那样,是抛弃了公共利益的政治意见,更能够反映出大多数人真实的意愿。这种意愿,摆脱了利益的干扰,也可以避免代议制民主的弊病。

建议:男性肝脏的承受能力是每天40克酒精,女性减半。一般40克酒精相当于含酒精6度的啤酒1000毫升,含酒精12度的红酒500毫升,含酒精度50度的白酒100毫升。

五、结 语

公民不服从本质上并不反对所违反的法律,因此它与恶意违法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法律作为一个系统,需要的是稳定性,法律稳定性带来的负面作用是法律的滞后性,往往不能及时反映社会的变化。公民不服从把公共领域内形成的意见以一种“法外行动”的方式表达出来,让法律系统意识到自己的滞后性,及时做出调整以适应社会的新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应为公民不服从留下弹性空间。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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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收稿日期 :2018-12-04

作者简介 :吴伟彬(1981-),男,博士研究生;E -mail: johnessbrahms@aliyun.com

文章编号 :1671-7031(2019)02-00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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