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封建政治制度的差异_大化改新论文

中日封建政治制度的差异_大化改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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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对中日两国封建政治体制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日本是双轨制政体,中国是以皇帝为中心的单一政体;日本是分封制,中国是郡县制;日本实行的是世袭制,中国实行的是可以变动的等级制;日本是以上层本百姓为主的基层统治机构,中国是以地主士绅为主的基层统治机构。由于中国的封建统治较日本组织得更为严密,统治基础也更为广大,所以中国要完成推翻或改良旧制度的变革更为困难。

近代前,中日两国的政治体制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由于这种差别的存在,使中国的封建统治较日本组织得更为严密,统治基础也更为广大,这使中国要完成推翻或改良旧制度的变革更为困难。中日近代发展道路之所以表现出明显的不同,上述情况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将试比较中日两国政治体制的区别。

一、双轨制政体与以皇帝为中心的单一政体

德川幕府时期的日本政体是一种双轨制的政体,一方面存在着日本名义上的最高统治者天皇及其行政机构;另一方面存在着日本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德川将军及其行政机构。

日本古时的统治者称“大王”,据传从圣德太子颁布著名的十七条宪法及下令编纂《天皇记》和《国记》始改称天皇。十七条宪法规定:“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确立天皇为日本最高统治者。《天皇记》和《国记》则记载了天皇家世和各氏族贵族的谱系,里面收录了不少以天皇家的所谓祖神——天照大神为中心、及隶属于天皇的各氏族贵族的所谓神祖进行活动的传说,使天皇具备了神的崇高地位。

但大化改新以前,日本实行的不是以天皇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而是以天皇为代表的王族和各中央贵族的联合统治。在大和的这些族长们联合之后,推出了一个成为他们最高统治者的就是天皇,天皇的地位确定成世袭一事,最早也是在四世纪。但即使在那时候,天皇死后也还是经过各族长集议而立次代天皇的。政体是模拟氏族制,即由势力比得上天皇的少数氏族族长组成朝廷,在他们下面由有势力的族长率领他们的氏人和属民分担政务,他们在朝廷的地位和职务都是世袭的。

公元645年6月,中大兄皇子等发动政变,迫使皇极天皇退位,拥立孝德天皇,废除模拟氏族制,仿照中国以皇帝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建立起了以天皇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由天皇任命官僚通过法律和行政机构实现对全国的统治。史称大化改新。大化改新进一步加强了天皇的权威,甚至出现过在位十四年未曾用过一个大臣,万事独裁的天武天皇。《日本书纪》称:天地之间,“人是最灵,最灵之间,圣为人主,是以圣主天皇。”将天皇作为神的化身加以歌颂。

日本经大化改新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制,虽然以中国的中央集权制为蓝本,但基础却与中国不同。

中国的中央集权制是在铁制工具获得普遍使用,生产力发展,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取代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各诸侯国纷纷实行封建变法的基础上,并经过春秋战国的长期兼并战争,严重削弱了旧贵族势力之后建立起来的。这是一种以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专制统治。地主与享有封地的奴隶主贵族不同,是通过租佃制剥削佃农的;他们只有土地所有权,而不像奴隶主贵族那样在自己的领地内拥有独立的行政权、司法权乃至军事权。但是租佃制的剥削方式同样必须依靠超经济力量的强制才能实行,这就使地主阶级要求有相应的统治系统,掌握从土地所有权游离出来的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权,以保护租佃制剥削方式的实行。秦始皇所开创的以皇权专制为中枢,以宝塔式官僚机构为统治网的中央集权制,正是应这种需要而产生的。随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到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即明清两代,以皇帝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达到了空前发达的程度。明时朱元璋废除宰相,取消中书省,提高原中书省下面吏、户、礼、刑、兵、工六部地位,使六部尚书成为政府最高行政长官,分别管理全国政务,互不统属,直接对皇帝负责。这样,使相权合于皇权,保证了皇帝的专制独裁统治。清定都北京后,仿照明朝阁部制度,确定内三院居六部之首,成为清时的内阁,行使中央政府的职权。大学士兼六部尚书衔,辅助皇帝统辖百官,综理政务,统治全国。但是大学士并无以往历朝宰相的地位和权力。乾隆皇帝说:大学士“职仅票拟承旨,非如古所谓秉钧执政之宰相也。”①因此,清时皇权发达,如嘉庆皇帝所说:“列圣相承,乾纲独揽。”②

日本进入文明阶段要比中国晚得多,公元五世纪后才出现世俗王权的古代国家。其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化,很大程度上是在亚洲大陆文化、特别是先进的铁制工具和农耕技术的影响下进行的。输入日本的为数不多的铁制工具,基本上掌握在氏姓贵族手里,其普及程度远远不如中国,因而很难对旧的生产关系造成根本性突破,像中国奴隶社会后期那样,分化出大量新兴地主、自耕农和佃农。在日本,以母系为中心的招婿婚制直到镰仓幕府建立(公元十二世纪)还在婚姻形式中占支配地位。嫁娶婚制至德川幕府时期方成为日本各阶层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式。这更限制了新兴地主、自耕农和佃农的形成和发展。因此,至大化改新前,日本还处在以部民制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大化改新模仿中国以皇帝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实行以天皇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模仿中国的均田制,实行班田制,使大部分公私田部民转化为中央集权制下的公民(班田公民),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大化改新的发生,并非完全基于国内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皇族及中央贵族面对其他氏姓贵族即地方豪族的发展,借鉴于中国以皇帝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和均田制而进行的调整统治关系和巩固统治秩序的努力。

正因为大化改新不像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变主要是以封建生产关系,即新兴地主、自耕农和佃农的大量涌现为基础的,因而其不可能,也没有力量在严重削弱氏姓贵族即地方豪族势力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天皇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而是将地方豪族吸收进政权转变为各级世袭官吏,“日本的国郡制和统一新罗的州郡县制、渤海的州县制相同,都仿效唐的州县制。但和实行本地人不任本地官的唐,及地方官由中央派遣,将当地豪族排除在领导机构之外的新罗和渤海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即:1.将当地豪族作为郡司,安排进国家的正式机构。2.以郡为地方统治的基本行政单位。”③所以,远山茂树等先生指出:“大化改新实际是代表皇权的中大兄皇子和代表豪族势力的中臣镰足(不满意苏我氏的独揽大权)合作的结果。因此,内部包含两重因素,未能达到如中国那样的高度集中。”④

由于经大化改新后建立起来的日本古代天皇制内部包含上述两重因素,因此非但在其至盛时未曾达到中国那样的高度集中,而且历时不久,由于地方豪族势力的膨胀,特别是充任郡司者,利用其特殊身份,大量私垦荒地,侵吞公田,收容逃亡农奴,形成和发展起庄园经济,造成古代天皇制的经济基础——班田制的逐步瓦解。到九世纪中叶,天皇便几乎丧失了统治地方豪族的力量。到十二世纪末、十三世纪初时,源赖朝创立了以控制各地庄园的武士为基础的镰仓幕府。不久,镰仓幕府便取代天皇成为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但镰仓幕府没有也不愿废黜天皇,因为第一,由于幕府本身在经济方面和皇室一样,仍然依靠庄园制,所以御家人侵犯本所和领家的利益,⑤对于幕府也不利。第二,为了统一拥有独自的领地而具有严重割据倾向的领主,必需利用皇室这样有利于加强统一者权力的精神权威。第三,为了巩固幕府的地位,必须确立封建的身份秩序。保留天皇,在名义上幕府的权力由天皇授与,有利于利用天皇长期占据的最高君主的地位,确立以幕府为中心的封建身份秩序。所以,幕府允许天皇在名义上仍然保持着最高统治者地位。这样,日本由大化改新建立起来的以天皇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没有如中国以皇帝为顶端的中央集权制那样随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得到加强,而是随着班田制的瓦解、庄园制的兴起,转化为双轨制政体,即“站在封建诸侯和幕府之上的精神的、半宗教性的”天皇⑥和实际上的最高统治者幕府并存的政体。

上述双轨制政体一直延续到德川幕府时期。德川幕府在实际上执掌了当时日本的最高权柄,极力限制和削弱天皇的权力及力量。1615年7月,德川幕府的第一代将军德川家康公布《禁中并公家众诸法度》(《有关朝廷和朝臣的各种法令》)规定:“天子以才艺和学问为第一”,力图让天皇完全脱离实际政治;还将皇室的领地限定为一万石,对一般的宫廷贵族仅发给少量的领地。但是德川家康的征夷大将军称号及其死后所获得的“东照大权现”的神号又都是天皇授与的。这说明天皇仍然在名义上保持着最高统治者的地位。

二、分封制与郡县制

德川幕府时期,通过分封制统治全国,即实行中央权力控制下的地方割据统治。

德川将军之所以采用分封制统治全国,允许各大名在中央权力控制下实行地方割据,根本原因是由于日本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始终未获得充分发展,德川幕府的统治是建立在由庄园制演变而来的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在从战国大名发展来的领主中,德川家虽然比其他领主强大得多,却还不能将其他大名全部加以消灭。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巩固统治全国的地位,德川将军不得不以各大名臣服为条件,有限度地承认他们对部分领地的统治权。同时,又分封部分亲属和亲信,用以藩屏幕府。这样便形成所谓外样大名、亲藩大名和谱代大名。据统计,藩国数目十七世纪末为二百四十个;1813年(文化十年)时为二百五十五个;明治初年(1869年)时为二百八十四个。⑦

所谓外样大名,是经关原之战,德川家康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之后,方服从于德川家的大名。例如加贺的前田、萨摩的岛津等大名。外样大名一般被封在尽可能边远的地方,像东北、四国、九州等处,亲藩大名即德川家康的被授予封地的亲属。德川家康的三个儿子分别被封在尾张(爱知县)、纪伊(和歌县)和水户(茨城县),称为御三家。由他们分衍出来的家族,称御家门,以松平姓自称。御三家和御家门合称亲藩大名。谱代大名是关原之战前德川家康的臣属,他们被封给领地后,便称谱代大名。亲藩大名和谱代大名一般被分封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地方,例如近畿、东海道、关东等地,通过他们监视各外样大名,控制全国。

为了巩固和加强将军的统治,德川幕府制定各种法令,采取许多措施力图限制、削弱各大名的权力和力量。1615年7月,即德川家康经大阪夏战消灭丰臣家后二个月,便命令各大名,每藩只准留一个城池,其余均须毁掉,并公布了《武家诸法度》(《有关武家的各种法令》),给予各大名种种限制,例如不准新建城堡,即使修复旧城的损坏之处也须事先得到幕府的批准;又如各大名不得到幕府同意,禁止结婚等等。参觐交代等制度,也是用来削弱各藩力量,加强对大名控制。

而各大名则极力保持乃至扩大自己领地内相对独立的统治权。他们拥有类似幕府但缩小了的统治机构,在藩主之下由谱代即亲信的武士家族占有“家老”、“年寄”等执政和参政的要职。各大名同样拥有私属于他们的家臣集团。以萨摩藩为例,该藩在1602年(庆长七年)、1639年(宽永十六年)、1659年(万治二年),分别拥有自己的家臣,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军役人员一部分由藏入地(大名直辖地)负担,大多数由家臣提供。1632年(宽永九年)萨摩藩拥有骑兵四百十一人,其中五十人由藏入地负担,其余的为家臣提供。岛原之乱时,萨摩藩主拟参加镇压活动,提出本藩的军事动员计划,包括有军旗一百面、火枪三百支,弓二百张,长矛二百支,骑兵五十人,步兵一百五十人。⑧各藩的财政是独立的,对幕府没有纳税的义务,藩主在自己领地上收取的年贡由自己支配。

显然,实行分封制的日本,以德川将军为代表的中央势力与各大名之间存在着既互相对立、又互相依赖的关系。幕藩体制正建立在这种矛盾的相对平衡状态之上。维持这种相对平衡状态的前提条件是:第一,德川将军拥有较其他大名更为强大的力量,否则各大名将乘虚而起,打破以德川幕府为中心的平衡;第二,各大名也保有一定的力量,如果各大名失去立足依据,幕府体制也将陷于瓦解。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幕藩体制正是在德川将军为代表的中央势力及各大名谋求扩大或保持自身力量的复杂斗争中方得存续的。

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郡县制。中国地主土地所有制出现得较早,并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在此基础上,自秦始皇始,建立了大一统的封建帝国,废除分封制,实行由中央直接管辖的郡县制。到清时演变为督抚、道、府、州县四级。地方官吏由中央政权任免、调迁,清时外省知府、总兵以上,黜陟调补等事,都承旨经办;各官员之间有上下级之分,而无私属之名,最终均向中央政权负责,在政治、法律、军事上服从中央统一政令。在这种制度下,地方官吏形同皇帝指臂,绝不可能有日本大名那样在一定范围内实行独立统治的权力。柳宗元在《封建论》中评论郡县制的作用道:“秦有天下,裂都会而为之郡邑,废侯卫而为之守宰,据天下之雄图,都六合之上游,摄制四海运于掌握之内,此其所以为得也。”并指出即使当秦始皇“亟役万人,暴其威刑,竭其贷贿”,激起天下大乱时,仍“有叛人,而无叛吏。人怨于下,而吏畏于上。”很少有地方官员敢于参加造反的。⑨与日本分封制形成的中央权力控制下的地方割据局面比较,实行郡县制的中国形成的是“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主有专己之威,臣无百年之柄”的高度中央集权的局面。

三、世袭身份制与可以变动的等级制

日本的身份制渊源很久,但其严格化是在16世纪,即丰臣秀吉推行太阁检地、实行兵农分离之后。如前所述,按身份制规定,整个社会大致被分为士、农、町人、秽多、非人等社会等级。

士即武士,是日本的贵族阶层,日本社会的统治权由这个阶层掌握。武士内部还分有上至将军、大名,下至足轻等二十余个等级。武士在日本享有各种特权,例如当时的日本只有武士才能用姓,其他阶层则只能用名,也只有武士才可以佩刀,其他阶层一律不许拥有武器,甚至连足轻这样的下级武士在认为农民、町人举动无礼时,也有将他们杀死的权力。

农民和町人是日本的平民阶层。农民包括本百姓及名子和水吞,前者相当于中国的自耕农,被登录于检地帐上,负有向领主缴纳年贡的义务;后者大多不被登录于检地帐上,相当于中国的贫农和佃农。他们得以独立经营的土地数量很少,因而必须以被雇佣等方式依附于本百姓、特别是上层本百姓,要承担年贡和地租的双重剥削。町人即手工业者和商人。但正式的町人是指在城镇中拥有自己的住宅和产业者。城镇的五人组便由这些人组成,幕藩统治者以他们为基础对城镇实行管理。从理论上说,町人的社会地位比农民更低。

秽多、非人是日本的贱民阶层。他们被压在社会的最低层,受尽侮辱,生命也无保障。江户中期时,发生过一起町人和秽多争斗的事件,一名秽多被杀,处理这一案件的町奉行所宣布:“秽多的身份,只抵一般町人的七分之一,如果再有六名秽多被杀,方能处死一名下等町人。”⑩

按身份制规定,士、农、町人、秽多、非人等社会等级是世袭的、固定的,不同社会等级间的流动、尤其是较低等级向较高等级的流动,受到严格禁止。武士不许经商务农,农民、町人在通常情况下无望跻身于武士之列,秽多、非人就更不用说了。高木卓先生指出:“士农工商的身份代代相传,靠才能和努力加以改变的情况几乎没有。”(11)

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阶层同样有高低贵贱之分,根据其职业及社会地位的高低,也可以区分为贵族、平民、贱民三个阶层,在各个阶层中又可以分出不同的等级,以清时为例,社会等级大致可以分为皇帝、宗室贵族、官僚缙绅、绅衿、平民和贱民等。皇帝及其宗室贵族是最高等级。享有至高无上的特权;官僚缙绅是现任的、离任的、或仅虚衔而不任实缺的大小官员,享有次于皇帝及宗室贵族的特权;绅衿是指有功名而未任的人物,如举人、监生、生员等,也享有一定特权;平民包括无官衔和功名的庶民地主、富裕农民、自耕农、佃户、商人、雇佣劳动者、手工业作坊主、手工业工人,乃至僧、尼、乞丐等,这是清时主要的纳税和应差等级,不享特权;贱民指“奴仆及娼优隶卒”(12),这是一个被压在社会最低层的等级,例如清律规定一般不成伤的斗殴,罪笞二十,但奴婢如殴主人“皆斩”。

中国封建社会虽然同样等级森严,但远不像日本的身份制那样固定化。在上述的社会等级中,除了皇帝和宗室贵族是由血统决定的外,其他社会等级一般可以变动。

中国封建社会的绅衿和官僚缙绅自唐以后主要通过科举从社会各阶层中选拔。清时规定除贱民及其四世内子孙无权考试出仕外,其他社会等级都有应试出仕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平民中很少有读书的,更谈不上应试出仕了,但这至少使社会等级的变动具有了一种合法的可能性,事实上也确有一部分平民利用这种可能性,跻身于绅衿乃至官僚缙绅之列。

中国封建社会等级较低者还可以通过积功之途得擢升。早在商鞅变法时便制定有军功爵制度,规定不论哪个社会阶层,皆可以军功升进。清时同光年间,一大批所谓“中兴之臣”,如左宗棠、彭玉麟、李瀚章等便都是由庶民地主或绅衿以镇压太平天国之功而爬升为官僚缙绅的。

此外,中国封建社会还有捐纳之途,即有钱者可以买官做。这使一批原来社会地位较为低下的庶民地主、商人得以跻身仕途。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各等级之间具有合法的途径可以流动,这使中国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阶层可以不断地从其他社会阶层中吸取新鲜力量以补充和更新自己,而其他社会阶层的成员由于存在上升至统治阶层的某种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与统治阶层的对立。

这种具有可变性的等级制度。使中国统治阶层的社会基础比日本统治阶层要广泛而厚实得多。

四、以上层本百姓为主的基层统治机构与以地主士绅为主的基层统治机构

德川幕府时期日本的基层社会组织是村落,宽永年前村落中的本百姓每十户一组被编成十人组,宽永年后为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幕府及多数藩将十人组改成每五户一组的五人组,组内农民互相协助,同时也互相监督,组内如有不缴纳年贡者,全体成员都要受罚;组内如有不法成员,其他组员必须及时检举,否则也要受罚。年贡是以村为单位收取的,称为村请制。显然,领主阶级对农民的统治和剥削最终都要落实到村落之中。在这个意义上说,幕藩统治是以对村落的有效控制为基础的。

领主阶级通过由“村役人”组成的基层统治机构控制村落。“村役人”按其职责一般分为三方面成员,即:村长,东日本称为名主,西日本称为庄屋,也有地方叫肝煎;村长助理,称为组头;负责监督村长工作者,称为“百姓代”。这三方面成员合称“村方三役”。“村方三役”多由上层本百姓、特别是名主百姓担任。如木村礎先生所指出的:“名主百姓的多数与中世后期的名主系谱有直接联系”,他们“在自己村内和近邻有很大威势。他们是征收年贡的代行人,有自己经管的隶属农民,还能支使其他本百姓。领主以这个阶层充当村吏,承担统治机构的末端权力。”(13)这使村役人与领主阶级存在相互依赖,利害与共的一面。

但是不管这些充当村役人的上层本百姓在本村落内拥有多大威势,他们与一般百姓一样仍然是年贡负担者,必须根据自己所占有的名田数额,按和其他本百姓同样的比例向将军或大名缴纳年贡。同时,由于身份制的严格限制,在一般情况下,他们绝对无望跻身于统治阶层即武士等级,而只能世代相传地以农民身份归于平民阶层。这使充当村役人的上层本百姓与领主阶级之间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为基础的矛盾,这种矛盾虽然不如一般本百姓及其他下层农民与领主阶级的矛盾那样严重,但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发展到相当尖锐的程度。因此,德川幕府时期日本农村的阶级斗争往往出现一种中国较少见到的情况,即“全村一揆”和“惣百姓一揆”。所谓“全村一揆”,即整个村落不分贫富全部参加的反对幕藩统治者的斗争;“惣百姓一揆”,即各个包括全体成员的村落联合起来反对幕藩统治者的斗争。在“全村一揆”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村役人。在“惣百姓一揆”中,“组头、百姓代等中、下层村役人充当斗争领导核心的情况较多。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场合。名主、庄屋等主要村役人也不站在阻止一揆的方面,而是默认,或是在背后给以援助。”(14)

德川幕府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分化加剧,村役人中新兴地主和带资本主义倾向的豪农数量增加,他们与领主阶级的对立具有了更为深刻的内容。这使幕藩的基层统治机构变得更为脆弱。

清时,实行保甲制度。1757年清廷颁布的保甲法规定:每十户为一牌,设有牌头。十牌为一甲,设有甲长。十甲为一保,设有保长。每户门上悬挂一牌,上书户主姓名丁数,同时登入官府册籍,以便稽查。显然,清廷是通过由保甲长等组成的基层统治机构对广大农村加以控制的。

保甲长一般由地主士绅担任,其中不乏大家族之族长。1824年顺天府宝坻县衙令某处更换乡保的训示中便明确写道:“会同各庄绅耆牌甲及本领人等,在于本里村庄,选举家道殷实、历练老成一人任乡保。”(15)所谓家道殷实者,实际便是地主。1854年宝坻县衙在关于更换乡保的信件中又写道:“历来旧章,选举乡保,必须书手合同首事绅民人等,公议保举。”(16)首事绅民人等公议保举出来的人物即使本人不是士绅,也往往是与士绅有密切关系者。

从根本上说,中国地主士绅与日本的上层本百姓之所以成为封建统治在基层的依靠力量,是因为他们剥削农民剩余劳动的权力都是由封建国家加以保护的。但两者的社会地位却存在一定的差别。日本的本百姓、即使是上层者,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可能进入统治阶层,即武士阶层。而中国的士绅是有功名的地主,他们本身就属于统治阶层,那些不具功名的庶民地主,虽属平民阶层,但与平民阶层中的其他成员相比,他们最有可能经过科举考试、乃至捐纳获取功名,因此他们是统治阶层的主要后备力量。黄宗智先生说:“明清时期的国家政权,采取了间接的统治方法。即通过紧密控制的科举制度,掌握进入社会上层的途径,凭借爬升上层的诱饵,以换取村庄领导阶层对这个制度的忠诚。”(17)此话是有一定道理的。中国的封建统治者、特别是清廷非常注意笼络地主士绅,以发挥他们在基层统治中的特殊作用,汪辉祖说:“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纪,不能尽晓于民,而士易解析,谕之于士,使转谕于民,则道易明而教易行。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18)姚莹说:“缙绅之强大者,平素指挥其族人,皆如奴隶。”“诚能折节降礼,待以诚信,使众绅士咸知感服,则所至敢于出见,绅士信官,民信绅士,如此则上下通,而政令可行矣。”(19)这使中国以地主士绅为主的基层统治机构与封建朝廷的一致程度,要超过日本以上层本百姓为主的基层统治机构与幕藩统治者的一致程度;中国封建朝廷对基层的统治要比日本幕藩统治者牢固而有效。

注释:

①《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二九。

②《枢垣纪略》卷一。

③[日]森公章:《评的成立和评造》,《日本史研究》299号(1987年7月)

④[日]远山茂树等:《日本史研究入门》,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28页。

⑤[日]班田制瓦解后,地方豪族把自己占有的领地形式上进献为中央贵族的庄园,以取不纳租税的权力,接受进献的人称为“领家”。地方豪族仅靠领家还不能免交租税的,就进一步做为更高级的有势力人的领地,这种有势之人称为“本所”。在这里,指公家即皇家势力;“御家人”,指与镰仓幕府结成主从关系的武士。

⑥[日]井上清:《日本的军国主义》卷一,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14页。

⑦[日]井上清:《日本历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3页。

⑧见《后编旧记杂录》九十三卷。

⑨《柳河东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5页。

⑩(11)[日]高木卓:《日本的历史》卷三,读卖新闻社昭和四十九年版,第153页。

(12)《大清会典》光绪卷17,“户部”。

(13)[日]木村礎:《日本村落史》,弘文堂昭和五十三年版,第261页。

(14)[日]木村礎:《日本村落史》,第269页。

(15)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九十四包(1824年4月9日)。

(16)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顺天府档案第九十一包(1854年11月18日)。

(17)[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8页。

(18)(19)《清朝经世文编》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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