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基本原则和中国企业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企业论文,基本原则论文,策略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1月1日正式诞生的世界贸易组织(英文全称为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缩写为WTO),是关贸总协定(1947年建立,英文缩写为GATF)多边贸易体制的继承与发展。作为规范和协调当今全球经贸关系的最权威组织,主要负责制定国际经济规则,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定,提供多边贸易谈判场所,解决各成员间贸易争端,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
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是由世贸组织协定正文,以及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诸边贸易协定等四个附件组成的宏大法律体系,通俗地讲,就是关于世界贸易的“游戏规则”。贯穿其中、构成世贸组织法核心、制定国际贸易一切领域中政策和作法时所必须遵循、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准则便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随着我国入世目标的实现,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尽快了解熟悉WTO规则便成为当务之急。就好比下象棋,楚河汉界、红先黑后、马走日、象飞田是基本原则,对交战双方一视同仁,若连这些都不懂,那就根本没资格动棋子。只有明了WTO规则对中国企业的利弊,清楚中国企业入世后面临的挑战与机遇,才能将WTO规则为我所用,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找到保护自己的对策。
一、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1.贸易无差别原则。也称贸易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项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任何一个WTO成员在经济关系中给予任何一国的优惠待遇,均应无条件地、无差别地、自动地给予全体成员国。因而最惠国待遇的本质含义是“平等”待遇,WTO成员平等地把贸易伙伴当作最惠国贸易伙伴。这个原则与“互惠”原则相结合,则会产生“互动”的效果。所谓互惠,指在贸易谈判中,一成员国在关税和贸易政策等方面作出让步,可要求另一成员国作出大致对等的让步。WTO两个成员谈判达成的有关降低一种货物关税、开放一个服务领域、取消一个贸易壁垒的协议,都不能不平等地给予其他所有贸易成员,各国之间又会相应地进行贸易补偿谈判,这样双边贸易自由化就变成了多边贸易自由化,各成员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也打开了别人的市场。确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缔约国之间的特殊优惠与差别待遇,从而使缔约国具有同等的贸易机会,可以公平地展开竞争,进而促进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推动自由贸易的发展,最终带来世界贸易的繁荣。因而GATT和WTO都将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并贯彻始终。
(2)国民待遇原则。指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国后,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对缴纳关税入关后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不能明文规定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必须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来自国内。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缔约方政府在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后,又采取增加国内税费或其他国内措施来抵消其承担的义务,达到对本国产品保护的目的。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样,都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之上。国民待遇是用于调整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关系,要求入关后内外平等、而不是内外有别,意味着在出口成员国和进口成员国之间的非岐视待遇,保证出口国产品和进口国产品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而最惠国待遇处理的是两种或两种以上外国产品之间的关系,要求成员国在入境和通关过程中对所有外国产品一视同仁,意味着在各成员国之间实施非岐视待遇,保证不同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2.贸易自由化原则。就是各成员方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自由开展与进行的障碍。贸易自由化既是WTO的一个根本原则、也是WTO的一个目标。为了实现“扩大世界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创造一个成员国之间开放、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就要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让价值规律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实现产品、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从而刺激竞争,扩大市场,促进世界性分工的发展,使消费者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要实现贸易自由化,就要通过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取消和限制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是个渐进的过程,事实上,国际贸易史就是一部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不断斗争的历史。
(1)逐渐削减关税原则。这是GATT自始倡导的原则,也是历次多边贸易谈判(通称“回合”)的主要议题。指通过互惠互利的谈判,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
关税不仅可以增加一国财政收入,还可使进口产品成本增加,从而起到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调节进出口、管理贸易的作用。以关税制度对进出口贸易设置的管制称之为关税壁垒。
按WTO的原则,各成员方只能采用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手段,但关税要实行递减,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减让表”中的税率是最高税率,缔约国只能实施低于该约束水平的关税,并在今后的关税谈判中再予降低,最终实现零关税。
(2)限制和取消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是除关税措施之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间接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因关税税率经过六七个“回合”已经降到很低,制约效力已不明显,而且一成员任意抬高关税的行为,会招致其他成员国更严厉的报复,因而采取更具隐蔽性、灵活性的非关税壁垒的国家越来越多,名目达2000多种,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制、外汇管制、技术贸易壁垒、卫生检疫标准、海关估价制、原产地规则。90年代以后,又出现了所谓“绿色壁垒”、“社会壁垒”。非关税贸易壁垒已经严重地阻碍了开放式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影响了贸易自由化进程,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从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起;GATT和WTO在继续努力减让关税的同时,以更多的精力致力于消除和减少非关税壁垒,并达成了多个协议。
3.贸易可预见原则。也称透明度原则,指各成员方政策和措施充分透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法律制度透明。即政府实施有关法律和规章必须予以公布,及时通报WTO秘书处:如一成员方贸易政策的改变涉及到其他成员的利益,必须事先通知有关成员方,不得实施不公布的贸易政策:建立咨询机构,使国内外企业可以获得相关法律规章资料:不可朝令夕改,让人无所适从。
(2)贸易政策审查。WTO定期对各国贸易法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看是否与WTO原则相符。对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国际贸易4巨头每两年审查一次,对贸易额居5至20位的每4年审查一次,对21位以后的成员每6年审查一次,最不发达国家每8年审查一次。通过审查,可对成员方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政策提出批评,敦促修正。
4.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两项原则。
(1)反倾销。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进口国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它扭曲了正常竞争机制下的价格体系,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准则,因此必须予以禁止。进口国可以征收相当于倾销部分的“反倾销”税。
(2)反补贴。补贴是指在某一成员国领域内,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向某行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如减免应征税收,由政府减免费用提供原材料、产地、信息服务,直接免除债务等。补贴对外国同类产品生产者而言,是一种变相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不公平贸易的产生。若补贴的产品和服务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有实质性损害危险时,则可征收反补贴税。
另外,WTO对实施保障措施也作了原则规定,使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成为WTO成员维护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三大法宝。
原则之中有例外,例外之中有原则。适应140多个成员经济背景的各异、发展水平的不同,WTO原则的适用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更多地参与世界经济,对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
二、WTO基本原则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加入WTO后,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获得了走向世界、平等参与竞争的良好环境,将获得新的发展机会,同时要直接面对全球市场,同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比高低,面临巨大的压力。
1.企业可以从WTO基本原则中获得的具体利益
(1)产品在一百多个成员方中享受无条件的、多边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前,我国通过签订双边协定与许多国家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这种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互惠待遇,容易受到国际大气候和双边关系的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比如,过去美国国会每年都要审议给不给中国最惠国待遇,并附加一些苛刻的政治条件。现在入世了,我们就彻底摆脱了这种被动受审查的局面,美国给了欧盟、日本的贸易优惠政策都要给中国,这是无条件的。我国还有权获得国民待遇,缔约国在征收国内税和有关国内销售、购买、运输所适用的法令法规方面,对从我国进口的产品和其本国产品应一视同仁。这无疑会极大地改善我国企业出口的不公平贸易环境,推动出口多元化,扩大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最大限度地参与国际分工。
(2)享受普惠制和对发展中国家的其他各种优惠待遇。普惠制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指发达国家(给惠国)单方面给予从发展中国家(受惠国)进口的某些成品、半成品普遍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经过努力,以前,我国享受20来个给惠国给予的普惠制待遇。入世了,中国企业可以更充分地利用普惠制,使出口产品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还可以享受WTO规则给发展中国家的其他优惠待遇,如允许实行关税制有较大弹性,允许在一定限度内进行补贴,保障措施实施时间长等。这样,可以减少入世带来的震动,为企业应变提供一个缓冲机会。
(3)享有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抵制不正当的反倾销、反补贴的权利。一方面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来抵消国外的倾销、补贴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的损害,同时也防止缔约国对我国滥用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尤其对抵制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某些成本低、数量多、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出口产品单方面宣布征收反倾销税具有重要作用。
(4)利用透明度原则,获取更多的世界贸易信息。合法顺利地获取其他成员的有关法规和资料,了解各成员方的经贸政策动态,我国企业可以及时确立、调整相应的对策,保证进入成员方市场的安全和可预见。
(5)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按WTO多边规则公平地解决贸易纠纷,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入世前,与WTO成员的贸易就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90%以上,他们之间的许多优惠,我们不一定能享有,而他们之间不能随便行使的贸易报复、制裁却可能轻而易举地落到我们头上。那时我们只能通过双边谈判寻求解决办法,导致交易费用(谈判成本)高且效果不理想,中国为此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入世了,我们就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利用WTO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另外,法律的透明统一和国民待遇的实现,也将为外商来华投资打开空前广阔的渠道,有利于我国企业引进外资和扩大跨国经营。关税降低等也使进口原材料和中间成品的费用下降,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
2.WTO原则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中国入世后将严守承诺,最大限度地遵守WTO的游戏规则,大幅度地削减进口关税,逐步取消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取消政府对企业的补贴,开放服务贸易,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放宽对引进外资的限制等。这就意味着中国将向世界打开大门,那些竞争力强的发达国家的商品会大量涌入,会有更多价廉物美的外国商品占领中国市场,势必对我国企业造成一定冲击。尤其是规模小、效益差的高科技企业和幼稚工业,以及资金与技术密集的企业如机电、石化、医药等行业会受到强大冲击;那些重复建设,质次价高产品的企业,以前由于受到地方行政或国家关税与非关税限制措施保护的企业,一旦保护没有了,将面临危险境地以至被重组和淘汰;一些长期靠仿制国外产品的化工、计算机软件等行业企业也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难以生存。
三、企业应对入世影响的技巧性策略
直面竞争,实力当然是企业赢得胜机的关键。迎战WTO,归根到底要靠自身的品质优良。
国内企业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是在不长的过渡期内迅速提升素质,打造自己的品牌,增强与外国对手同台竞技的实力。这是战略问题。面对强大的对手,在敌强我弱的情势下,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保护自己。这需要战术。因而企业在强身健体的同时,还要努力摸清对手招数,认真研究WTO规则,用好、用足每一条有利于我们的条款,借以推动我们的对外贸易;合法规避贸易壁垒,在不违反WTO规则原则的情况下,绕开规则行事,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力争在保存自己实力的基础上逐步壮大自己。当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的行业和企业有不同的策略。针对我国目前的状况,总结我国企业以往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做法,可以采用以下策略。
一是加强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应诉,积极有效地对外国在华倾销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使国内外企业竞争能够公平合理。二十余年来,我们深受反倾销之苦,又饱受洋货在我国市场倾销之灾,彩卷、新闻纸、钢材、成品油、移动电话、饮料等对我国的倾销,已造成我国相关企业很大的损害。然而,国内企业奋起应诉的寥若星辰,对外提起反倾销指控的也屈指可数。截止2000年底,不过6起,只相当于外国对华反倾销的1/70,因而使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争端中成为任人揉捏的“软柿子”,对华倾销和反倾销肆无忌惮。按WTO反倾销原则,应诉是出口方有效抗辩的权利和机会,出口企业采取“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态度不应诉,或应诉不力,导致判决依外方单方指控而定,我方反被扣上“不合作”的帽子,再有理也不能胜诉。现在入世了,我国企业要充分利用WTO争端觖决机制,按反倾销原则的规定,积极应诉,据理力争,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做好各种调研准备和协调工作,选择恰当抗辩策略。以应诉为盾,在积极防御的同时,还要以指控为矛,对倾销主动出击。这样不仅可以维护企业产品价格,减轻国内市场竞争压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还可以在实战中熟悉国际竞争规则,学习国际竞争策略,锻炼并提升企业搏弈能力。
二是灵活运用WTO规则,合法规避贸易壁垒。几乎每项WTO原则都有例外条款,有其适用的具体条件,了解并运用这些具体规定,就可以在不违反WTO原则的前提下找到保护自己的办法。如按公平贸易原则中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补贴分为三类,即禁止的、可诉的、不可诉的。我国目前对出口导向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减免属于“被禁止的补贴”,过渡期满后继续维持和实施,其他成员就可以采取反补贴和其他救济办法;对一些进口替代型企业的税收减免和财政支持,则属于“可诉的补贴”,有理由证明受影响的成员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对经济特区的税收减免,以及在“外商投资导向清单”中将产业分为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也可能由于具有的专向性而引起指控。而政府对所有产业或企业给予的补贴,对企业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研究活动予以资助,对落后地区企业提供资助,以及对企业在环境治理、技术进步等方面的补贴,则是WTO原则允许的不可诉的补贴,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内地税也可视为补贴。这样必要时申请政府“给钱”予以适当帮助就要动脑筋了。
WTO规则的反补贴协议还规定,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受调查产品所得到的补贴不到该产品价值的2%(超过5%则视为“存在严重影响”),或受补贴产品的进口值不到进口国同类产品进口总值的4%,则立即取消反补贴调查。因此,当外国可能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出口企业就应当控制对其出口的数量,或者将贸易转向其他市场。
三是适时启动“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一类产品在一段时间内大量涌入一国市场,造成对该国同类产业的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危险时,该国可以通过提高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进行保护。它是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是WTO体制下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采取保障措施的程序由产品受到进口不利影响的国内产业部门启动。企业通过观察进口流向和自身情况,认为符合条件并提供初步证据,可申请政府实施保障条款,以防止和弥补进口激增造成的严重损害,便利本国企业进行调整。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延长可达8年,发展中国家可再延长2年。如果我国石化行业受到国外物美价廉石化产品的冲击而有全面崩溃危险,或工人大量失业时,石化企业就可以要求政府实施保障措施。当然首先要与有石化产品重大出口利益的国家磋商采取其他补偿措施。
四是善于发挥行业的力量,联手对外。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联手就是力量。比如应对反倾销指控,必须满足的一个条件是申请人拥有被诉产品25%的产量和50%以上的同行支持者,若只有占总产量很小份额的少数企业正在受到损害,就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也不能启动保障程序。另外,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时,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高昂的诉讼费用、复杂的法律规则、繁琐的诉讼程序,中小企业难以独立承担和应付。这也是部分企业不愿、不敢或不会打“洋官司”的原因。那么成立大型企业集团,或成立行业协会,以集团或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可以增加取胜的砝码。
总之,在WTO搭起的这个国际贸易的全新平台上,规则就是武器。“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用规则打败对手,就要比对手更懂得规则,不懂博弈规则必然在竞争中处于被动。规则既能约束自己,也能制约别人,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已经跨进WTO的大门,国内企业要尽快熟悉和学会运用WTO规则,认真研究应对策略,从容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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