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有效建构——基于人性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人性论文,精神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 64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3)02-0160-05
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对促进我国民主政治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均起到关键作用。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问题进行了不少创新性研究,但大多局限于从政治学或公共行政学角度作客观性阐述,忽视了公共精神更为深刻的人性意蕴,从而无法实现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有效建构。本文试图基于人性对这一问题作初步分析,以就教于同仁。
一、公共精神的人性界定:天然与必然的统一
所谓公共精神,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是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对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执行[1]。公共精神的具体内容则包括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公共事务的关怀以及公共参与的行为等。从人性角度考察,公共精神所基于的利他主义动机及其行为方式正是人性论所研究的对象。通过对公共精神的人性挖掘和界定可以发现,源于人个体生而固有的公共性的公共精神,乃是人性天然和必然的统一。
1.公共精神是人性天然存在成分
著名哲学家海德格尔认为,“人的世界是共同的世界,人在世界中就是与他人共同存在”[2],这句话揭示了人的公共性的双重向度。人所共同生活的世界决定了其公共性的自然向度,所共同生活的方式决定了其公共性的社会向度。这两种向度使人的公共性成为人性中天然存在的重要成分,使人成为天然的“公共”之人,而这正是人类公共精神的萌芽之处。
其一,从人的公共性的自然向度来看,人自出生伊始,便被置于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网络之中,无法逃避人与人之间的无数联系。无论个人接受与否,都必须面临被外界环境影响,与周遭他人共存的客观现实。纵观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人类活动具有依存性这一根本特征,人类作为一种公共存在物互相扶持和共同生活的历史与人类开始物质生产活动的历史一样悠久。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指出:“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3]由此可见,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相互依存,共同存在的历史。这决定了人是“公共”的人,人所构建的世界是“公共”的世界。而生成于人的这一自然属性的公共精神,始终作为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维持着整个“公共”世界的稳定。
其二,从人的公共性的社会向度来看,人在公共的世界中会自由交往和开展社会活动,这一过程会自然开辟出社会公共空间与公共价值,并为所有社会成员共享。人在这种社会化存在方式中所秉持的价值原则虽然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利成分——正如西方传统哲学家所坚持的那样——但同样无法否认的是,无论是将人类视为多么自私的动物,在其本性中都明显地存在若干原则,使其关心他人命运,并把他人的幸福当做自身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4]。人的友爱、互助、同情、救难等诸多天然情感和行为证明,人既有利己之心,也有利他之求。或者说,人通过踏步在利他之途,往返于利己之驿站。人在社会活动中尽管追求自身利益,但也同样为他人利益付诸实践。人这一社会属性所自然引发的公共精神,反过来强化了人在社会中的公共性成分,造就了人类这种社会化的存在方式的始终延续。
概言之,人的公共性的自然向度和社会向度是人类奇妙的“自然”感情和“社会”感情的交叉混合,而从中孕育而生的公共精神,始终作为人性一种重要的成分隐性抑或显性地天然存在着,即便为任何社会历史因素影响或制约也不会消逝。
2.弘扬公共精神是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
对人性中公共性成分的探讨不能仅仅是对人类天然存在状态的关注,更是要对人性发展方向的探求。对人类的公共性行为由具体伦理行为和抽象道德原则两方面进行分析后可以得出,弘扬公共精神是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
其一,人的公共性行为是一种能够进行道德评价的具体伦理行为。人类所表现出的关注公共价值、追求公共利益、热衷公共参与的行为源生于人性发展的道德需要,倾注着内生于心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康德名之为“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心”,儒家名之为“成圣成贤之心”,我国学者王海明则称之为“完善自我品德之心”[5]。这种“完善自我品德之心”内含“完善自我公共性品格之心”,与利他的公共性行为相互作用。一方面,“完善自我品德之心”所推动的人类天然的道德欲望、道德愿望、道德理想通过公共性行为得以实现。人的公共性行为不但契合了其公共天性的要求,并使其获得了道德情感上的满足。另一方面,在人类实践公共性行为的同时,会自觉对集体利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加以关注,主动尊重他人权利,为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无私的帮助,最终为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在这一过程中,个人满足了做一个高尚的人、有道德的人的道德需要,实现了自我品德的完善,人性得以向正面积极发展。因此,通过弘扬公共精神,鼓励个人公共性品格的不断完善并推动公共性行为的发展壮大,是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
其二,人的公共性行为以利他主义这一抽象道德原则为行动基础。这一道德原则在儒墨两家所说的“仁爱”和“兼爱”中早有表述,它也同样是康德伦理学体系所表述的核心观念“责任”或“义务”。康德甚至认为,人们的大公无私才是所有理性行为的能言之善恶的评价准则[6]。以利他主义为动机的公共性行为是去主动考虑他人乃至于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将行为建立在单纯计较自身利益的动机之上。但是,对利他主义行为的鼓励绝不是对个人利益追求的完全摒弃,而是将个人利益理性地放入社会整体利益的全局中来考虑。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之时,有必要以公共利益为重,才能保障“公共”社会的继续存在和发展。因为只有这样的社会始终能够存在和发展,对个人利益的进一步追求才能成为可能。简言之,弘扬利他主义的道德原则是人性走向理性的进步的必要步骤,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道德准则的必要选择。因此,对公共精神积极培育,鼓励以利他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公共性行为,无疑是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
由此可见,公共精神与人性存在着极其深刻的内在关联。公共精神源生于人性中天然存在的公共性成分,培育和壮大公共精神切合于人性发展的必然方向。换言之,克服外界因素对公共精神的消极制约,是关乎人性发展的重要目标;以人性的发展和完善为目的,实现对公共精神的有效培育,是任何时代和社会的终极关怀。
二、公民公共精神培育与政府责任:诉求和回应的统一
基于人性角度的分析,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问题实质上是人性的发展问题。当下处在转型关键时期的中国,公民逐步摆脱诸多因素对其人性发展的制约,对现代公共精神的诉求日益强烈。在此背景下,政府对这一人性发展诉求的回应——即对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改造建构——显得至关重要,而这正是我国政府所理应承担的责任。
⒈我国公民对公共精神的诉求
长久以来,我国公民的公共精神一直处在严重缺失的状态。这一问题的背后是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这一阻碍国人人性发展和完善的道德根源。我国民众长期浸润在“伦理本位”社会之中,“家庭伦理”思想成为影响封建政治统治乃至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伦理秩序,根植于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之中。在这一观念指引下,中国的传统政治成为一种家国同构的政治,家庭中的人伦关系渗入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私人关系全面取代了公共关系,压缩了公共领域的生长空间,使公共精神失去了发展和壮大的土壤。自古以来,中国大多数民众所关心的只是自己的私人事务,对集体乃至国家的公共事务冷眼旁观。在社会活动中往往并不采取相互合作、共同获利的行为倾向,而是大多追求自己权益的最大化而不顾及他人,缺乏一种对公共价值的认知意识和对公共利益的尊重态度,禁锢于不劳而获、独享其成的思维逻辑之中。这种心态正如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不管他是否为组织出过力,他都能够享受其他人带来的好处。”[7]
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公民对于公共精神的诉求已经十分强烈。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家”无论在社会功能还是经济功能上都被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家伦理”思想的显著弱化,无形间消减了人性发展的道德阻碍因素的消极影响。法律规范取代了家族伦理,公民社会取代了差序格局。一种基于市场平等竞争的公共伦理关系的形成使国人在保留了自身的主体意识和独立气节的基础上,又收获了对公共意识的思想观念的革新。一种新的认识正在形成: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一种矛盾统一的关系,将个人私利放入更加重要的社会整体利益中来考虑是使个人的社会化生活得以继续的前提。对公共性行为的更多实践,是人作为“公共人”的自发需求,更是其人性向前发展的必要条件。于是我们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公民公共精神已然呈现出蓬勃成长之态势,对公共事务热情高涨。我国公民对人性的发展和完善有着前所未有的热切诉求,而北京奥运会、汶川地震等诸多事件也证明了具有公共精神的国人可以发挥许多才能,作出许多贡献。
由此可见,中国人已经迈入公共人的成长之路,逐渐实现对其个体私人性的超越,最终发展为公共精神高度发达的公共人。我国公民对于公共精神发展的诉求正是反映了人性发展和进步的需要,这一趋势不容扭转。正如罗蒂所言:“人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休息,而是更丰富、更好的人类活动。”[8]
2.我国政府对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回应
回应公民人性发展的诉求是我国政府的应有责任,这一点与西方国家政府截然不同。对奉行资本主义制度的西方国家而言,所遵循的利己主义原则与公共性行为所基于的利他主义原则相悖,使政府往往变成利益集团间相互争利的场所,使政府官员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异化成为个人私利而四处寻租的工具。政府无法满足公民公共性品格完善的需要,远离了引导公民人性向前发展和进步的要求。究其根源,资本主义制度自身建立在人性的自利根基之上,政府本质上就不可能为人性发展的公共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对于履行公民公共精神有效培育的责任更是无从谈起。
而对于我国政府而言,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是马克思主义最崇高的社会理想,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奋斗的最终归宿。这决定了我国政府在不断努力提升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必然要同时提高社会成员的精神境界以实现人性发展的飞跃,向建立“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9]的目标不断迈进。马克思所理解的现实的人,是一种在历史中生成的以公共价值为理想追求的“公共人”的不断生成[10]。这样一个存在于理想社会形式中的人,是在追求丰富的公共生活的前提下,最终走向人性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这一“公共人”的生成不可能仅仅依靠公民个人品格的自觉完善,“只有在外界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引导下,最终才能使人性走向自由和道德的结合统一”[11]。我国政府的应有责任,便是通过合理的管理手段,为公民人性的发展提供有效引导。这种政府责任观为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赋予了超越政治以及公共行政的人伦意义,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最核心的人本主义价值目标。现今我国实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为这种人性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理想的制度条件,所倡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其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虽然现在我们距离这一目标的达成还相距甚远,但是可以坚信我国政府能够始终致力于有效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至少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对这种理想在政府根本指导思想上的承诺。
通过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方式来回应公民对于人性发展的诉求,是我国政府的即时之需,也是应有之义。每个社会成员对人性的发展和完善的诉求在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可谓之“公共善”的目标,而我国政府对这一目标的追求即是承担起有效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责任。可以认为,在政府履行这一责任的过程中,诉求和回应能够得以统一。
三、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路径选择: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基于人性的分析,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路径需要以公民人性的发展和完善为首要切入点。审视我国公民公共精神的培育现状可以发现,大多数的相关政策在价值导向上存在误区,过于注重培育手段的表面成效,从而偏离了公民人性发展这一根本的价值依归。实际上,公民公共精神培育的合理手段应当立足于人性,即以人性的本质为基本原则,以人性的发展为最终归宿。培育的手段是政府在履行回应公民人性发展诉求这一责任中的具体实践表现,是为了实现引导公民人性向前发展的最终目的。建构公民公共精神的有效培育所选择的路径必须要做到上述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1.培育公共价值观,为公民人性发展提供观念引导
如今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复杂的转型时期,在这一时期之中,诸多基础性假设遭到质疑,社会总体价值观悄然转变。新的社会生活方式赋予了个人思想和行为更大自由,间接促进了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发展。与此同时,传统“家庭本位”社会带来的观念影响仍未消除。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需要摆脱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观和新时代个人主义价值观对公民公共性品格发展的双重束缚。因此政府应当努力培育公共价值观,并进一步捍卫公共价值在公民社会交往过程中的地位,从而唤醒公民人性内在的公共性成分。2012年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12],这是对当代中国人所公认的公共生活中道德价值的一个高度完整的概括。上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应在各项社会制度中得到践行,同时还应通过积极培育以转化为公民的日常价值观,在价值观的高度上引导公民人性的发展和完善。必须要指出的是,培育公共价值观对于引导公民思想观念的成效不在于一朝一夕,它是要使公民在社会活动中逐渐转变个人价值观并使其与社会整体价值观一致,对公民所秉持的道德原则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在整个社会中自然生成一种公共精神以引导公民人性向前发展。因此,政府对公共价值观的积极培育是有效培育公民公共精神的首要前提。
2.开放公共领域,为公民人性发展开拓成长土壤
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13]。生活在公共领域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的独立人格,能够对所关心的公共事务进行自由的并带有批判性的讨论。公共领域的存在是“公共人”存在的现实佐证,是公民公共性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公共领域对全体公民的开放,使公民在与他人共享公共资源的基础上,关注与自己切身相关的公共利益。存在于公共领域的公民已经不可能仅仅以自我为中心,更要与他人求同存异,自觉地使个人价值观与社会公共价值观趋于同一。政府应进一步开放公共领域并鼓励其发育成熟,促使公民自发地利用公共领域所带来的能够使自身介入公共事务的时间和空间,并由此形成公共领域和公共精神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为公民公共性行为的发展扩充基本空间,为公民人性的发展开拓成长土壤。
3.鼓励公民参与,为公民人性发展夯实实践基础
公民参与是使公民人性所内生的公共性成分从隐性走向显性的关键环节。一方面,一个公共精神高度发达的公民,不可能将自己对公共生活的积极态度仅仅保留在主观层面。当人们身处公共领域,所认同的公共价值观最后必然会使其产生公民参与实践活动的需要。人们会依照自身意愿广泛参与公共活动,自觉实现人性发展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公民通过对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愈发将对公共事务的关心融入个人的社会生活之中,并以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与否作为衡量人的社会行为的评判标准,从而自发使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趋于同一,使个人思想与社会思想趋于同一。这种公民参与行为会反过来进一步培育壮大公共精神,使公民人性向前发展。因此,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公民参与。2012年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指出要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实现各个层次、各个领域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并在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应当拓展公民参与立法的途径,上述要求应当在全国各个地区得到落实。政府对公民参与的鼓励首先是要转变自身思维定式,在思想上要有予以积极扶持的肯定态度;其次是要尽可能开辟更多有效参与途径,在制度上为公民参与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保障,从而使公民参与行为不断扩大,为公民公共精神的发展夯实实践基础,以实现公民人性得以发展和完善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