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动物流业发展的国外经验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流业论文,国外论文,经验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物流业作为融合运输、仓储、货运代理和信息等行业的新兴复合型服务产业,其发展涉及到多个领域间的协调问题。近年来,世界现代物流业呈稳步发展态势,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现代物流体系。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物流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等相关政府部门在推动物流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因此,为落实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国八条”的要求,有必要系统回顾物流业发展历程,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政府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
一、发达国家物流业的发展历程
发达国家物流业起步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物流理论与实践经历了从“实体配送”到“物流”再到“供应链管理”的演进,纵观其物流业发展历程,大体可划分为启蒙、快速发展、综合物流、现代物流四个阶段。目前,现代物流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物流业发展的主流方向,现代物流的社会化、信息化、系统化、标准化特点日益明显。
从20世纪初到50年代初,物流概念基本处于孕育与产生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物流逐渐为管理学界所重视,企业界也开始注意到了物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改进物流管理作为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手段,大大促进了物流业的发展。日本于1956年从美国引入了物流(Physical Distribution,以下简称PD)的概念,到1964年物流概念受到了日本政府的关注,日本政府认识到了物流业落后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性,并开始进行较大规模的物流设施建设,这一时期是日本物流建设的大发展时期。
20世纪70年代后,物流管理的内容从企业内部延伸到企业外部,企业开始注重外部关系,将供货商、分销商及用户等纳入管理的范围。1988年,美国物流管理协会修改了物流定义,强调了系统整合的思想,相应出现了综合物流管理的概念,并得到了广泛认可与应用。在日本,物流理念逐渐由关注局部环节转变为从系统角度管理物流,物流发展开始注重整体的合理化与最优化。欧洲各国许多企业为通过供应链实现物流服务的差别化,开始探索联盟型或合作式的物流新体系,即综合物流供应链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现代物流的发展被捉到重要日程上来。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使物流向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销售时点信息系统(Point of Sale,POS)、电子数据交换(EDI)网络技术、射频标识技术(RF Tage)等的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现代物流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而这种交易方式的变革也促使物流走向信息化并进一步向网络化发展。同时,专家系统的推广使物流管理实现了智能化,提高了物流业的整体效率。目前,为满足客户越来越高的物流需求,基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电子物流正在兴起。
二、发达国家政府在促进物流业发展中的作为
美国、日本和欧洲是典型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一般来讲,市场机制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只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扮演主导角色。而对于物流这一影响整个国家经济运行效率和质量及竞争能力的复合型产业,各国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从管理体制和机制、政策法规、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等方面,在职责范畴内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和努力,由此对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十分积极的推动作用。
1.管理体制和机制
由于物流业是复合型产业,政府较难安排一个专职部门来对这个国家的物流业进行统一管理,而是按照相关产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进行合理分工,并通过建立和运行相互协商沟通的工作制度,构筑起一个国家物流管理的体制与机制,以保障物流业的全面、协调与快速发展。
美国没有一个集中对物流进行统一管理的专职政府部门,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对物流的基本环节进行管理。联邦州际商务委员会负责铁路、公路及内河运输的合理运用与协调;联邦海运委员会负责国内沿海和远洋运输;联邦能源委员会负责州际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联邦法院负责宪法及运输管理法律的解释、执行、判决和各管制委员会决定的复查;各有关行政部门(如运输部、商务部、能源部、国防部等)负责运输管理的有关行政事务;立法机构是总的运输政策的颁布者、各管理机构的设立者和授权者,它们与相应的州级机构一起,构成美国的全国物流市场管理机构体系。
德国也没有统一管理全国物流业的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基本采取的是政府监督控制、企业自主经营的运作模式。德国负责货运管理的部门是联邦货运交通局(BAG)。联邦货运交通法规定,联邦货运交通局的任务就是监督和控制。为了更好地实施监督功能,联邦货运交通局对所有参加运输的人员在办公室内以及在办公室外(公路、高速公路、停车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其中也包括发货人、中介人或运输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就要受到主管局的惩罚或联邦货运交通局的制裁。
日本虽然没有专职的物流管理部门,但日本运输省的行政职能范围几乎统揽了物流业所覆盖的主要行业。日本政府的运输省成立于1949年,主管陆运、空运、水运的运输行政,还负责对海上保安厅和气象厅以及地方运输局、港湾建设局、地方航空局、航空交通管制部等机构进行管理。随着国有铁路的民营化和交通运输体制的变化,日本运输省于1984年实施机构改革,增设运输政策局和地域交通局等机构,其主要职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和指挥,转为研究和制定交通运输综合政策。此外,日本政府还参与和组织物流行业协会,并通过这一中介渠道对本国物流业进行较为集中的管理。[1]
2.政策法规
(1)健全法律体系,保障物流业有序发展
作为长期实行运输、仓储等物流相关产业私有化的国家,美国的物流市场十分活跃,市场的有序发展得益于完善的物流市场管理体系及法制管理体系。美国的物流服务提供者一般是依照其服务内容的不同,在不同的营运范畴内遵守不同的法律条款。具体而言,从事铁路、公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者,必须遵守汇编在《美国法典》中的TITLE49运输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9法案;从事海上运输者,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的TITLE46航运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TITLE46法案等。
德国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物流市场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重要保障。货物运输法规主要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人员市场准入规定》(2000年)、《道路货物运输合同法》(2002年)、《德国通用运输条例》及其补充规定(2003年)、《道路货物运输法》(2004年)、《危险货物运输法》、《联邦高速公路养路费征收法》等。此外,《德国承运商规则》、《对运输保险的最低要求规定》两个规则对德国的运输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日本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物流活动,但在物流业的发展和建设过程中,政府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法规方面,《商法》及《民法》中规定了物流的相关条款。自20世纪60年代起,通产省和运输省对物流业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先后制定了《仓库业法》、《日本国有铁路法》、《道路运输法》等,20世纪90年代颁布了《物流法》、《物流综合效率化法》。[2]
(2)放松管制,促进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从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国会陆续通过并出台了《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斯泰格斯铁路法》,形成了运输改革的环境。20世纪90年代,美国又相继通过了《协议费率法》、《机场航空改善法》和《卡车运输行业规章制度改革法案》。为适应当今世界航运发展的趋势,美国国会又修改了《1984年航运法》,推出了《1998年航运改革法》。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对运输业的直接控制和约束,推动运输业更接近于自由市场体系,从而为充分发挥物流的整体效应和实现供应链的一体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3]
德国于1998年进行了运输法规改革,将原有的法律法规条款压缩了约1/4,建立起了一个新的运输法规体系,将对运输的规制纳入到统一的商业法规体系,通过放松管制,开放运输市场。
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对物流系统进行再建,废除了部分物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了新的法规。其中主要有《物流二法》和《中小企业流通业务效率化促进法》(简称《物流效率化法》)。《物流二法》从物流的角度对物流业引进了竞争机制;《物流效率化法》从商流的视角规定,要针对流通业现状进行改革,形成有效率的纵向流通组织,把零散的小规模商业商店组织起来,进行统一管理。
(3)制定宏观政策,引导物流业健康发展
作为物流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推动运输物流发展的政府政策,美国提出了《美国运输部1997-2002财政年度战略规划》,成为美国物流现代化发展的指南之一。从整体上讲,这个规划是美国物流管理政策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也确定了到2025年交通产业结构或交通科技进步的总目标。
德国制定的交通运输发展政策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全面,主要包括执行统一的欧盟运输政策、综合运输政策、安全环保政策、价格政策、市场准入政策、收费政策、扶持政策及反垄断政策等。
日本政府在本国物流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如出台的《大规模物流基地的合理配置构想》(1973年)、《物流据点整体状态的规划设计》(1995年)、《物流基地的整备目标》(1996年)等物流政策,有力地推动和引导了日本流通及物流业的发展。1997年4月和2001年7月通过和发布的《综合物流施策大纲》和《新综合物流施策大纲》,进一步推动已经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日本物流系统向着更加先进、科学、合理的目标发展。
3.基础设施
(1)统筹交通基础设施规划
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是构筑物流基础设施的硬条件,各国政府主管部门都将加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作为推动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而各种运输方式的有效衔接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更是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
美国运输部一直强调把建立智能化的国家多式联运系统作为主要任务。美国在1991年《多式联运法》中就明确指出:“发展国家多式联运系统是美国的政策。……这个运输系统也包括未来的交通运输方式。”《美国运输部1997-2002年战略计划》提出了未来运输系统的构想,《2000-2005年运输部战略计划》将21世纪美国运输系统的特征进一步表述为:国际通达、多式联运、智能交通和服务广泛。
德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已经建成了综合运输网,各种交通方式之间转换方便,为社会化物流业提供了便捷的运输网络系统。2008年9月,德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货物运输与物流总体规划》,提出了新形势和新要求下货运与物流业发展的规划目标与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了今后德国货运与物流业发展的方向。
1959年以来,日本物流基地规划、建设和扩充工程一直由运输省主管,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包括高速公路网、新干线铁路运输网、沿海港湾设施、航空枢纽港、流通聚集地在内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构造了新型的物流运输体系和仓储系统。这些基础设施具有世界领先水平,为扩大物流市场与促进物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2)扶持物流园区建设
物流园区是多种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运作设施集中分布的场所,有利于物流资源的优化利用,也有利于提高物流企业的整体服务能力,同时对地区经济发展与就业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发达国家往往通过规划、资金政策等途径来促进物流园区的发展。
德国各级政府在物流园区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方面,遵循联邦政府统筹规划,州政府、市政府扶持建设,入驻企业自主经营的发展模式。联邦政府通过对经济布局、物流现状进行调查,并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衔接的可能性,在全国范围内对物流园区建设用地以及连接物流园区的公路、铁路、通信等交通设施进行规划,委托开发商对物流园区进行建设,物流企业则根据需要租用园区内设施。物流园区不仅成为物流企业经营的集聚地,也吸引制造业、销售业进驻,使物流服务供需双方能够在物流园区的平台上共同运作。[4]
由于国土面积过于狭小,城市化问题日益严重,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规划建设物流园区(又称物流团地),是最早提出和发展物流园区的国家,也是最先颁布与物流园区有关法规的国家。日本的物流园区一般位于大城市周边或靠近交通枢纽,以合理布局城市物流为主要特色,其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关联因素是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4.标准规范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物流的标准化,其企业也极为重视物流技术平台的处理手段,几乎所有的专业物流企业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来处理和控制物流信息,充分显现出了现代物流的发展特点和要求。
美国国防部建立了军用和民用物流的数据记录、信息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此外,1996年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发布了商品通用条码(UPC)数据通信指导性文件,为供应商和零售商提供标准化的库存单元数据。美国国家标准协会也于同年制定了装运单元和运输包装的标签标准,实现了物流和信息流的统一,推进了物流的运输、供应链、配送、仓储、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以下简称EDI)和进出口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美国还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如参与制定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物流标准等。
德国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物流标准体系,有统一托盘标准、车辆承载标准、物品条形码标准等,该体系包括与物流相关的标准2480条,其中运输标准788条、包装标准40条、流通标准124条、仓储标准500条、配送标准499条、信息化标准499条。
早在1995年,日本就制定了国内物流标准信息(JTRN)。1996年,在通产省及运输省的支持下成立了物流EDI推进委员会,负责EDI中与物流相关的标准化研究和普及工作。1998年,通产省又开始在标准EDI的基础上实施了“高度物流信息化系统开发事业”计划,拟在物流行业引入先进的信息系统及EDI手段,提高物流效率。日本政府工业技术院还委托日本物流管理协会调查研究物流机械和设备的标准化,并拟定日本工业标准(JIS)中涉及物流的标准草案,主要包括物流模数体系、集装箱基本尺寸、物流用语、物流设施的设备基准、输送用包装的系列尺寸(包装模数)、包装用语、大型集装箱、塑料通用箱、平托盘、卡车车厢内壁尺寸等。
三、对我国政府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启示
现代化的物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发达国家政府对物流业的发展极为重视。通过对典型国家物流业的发展过程进行相关分析,可以看到政府在促进物流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促进物流业发展也有诸多启示。
1.完善物流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美、日、德三国政府都没有集中统一的物流管理部门,各职能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物流的不同环节和产业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以法制的形式来管理和约束物流企业的行为。在我国,物流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尽快弥补物流法律存在的不足,通过立法规范物流企业的准入、退出制度,用法律来引导物流企业的发展,鼓励物流企业进入不同的服务领域,为物流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此外,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应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制定必要的导向性物流政策,出台一些相应的鼓励物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5]可以制定类似于五年规划之类的物流业发展规划,明确物流业的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近期目标要尽量详尽而具体地制定出对策措施,长期目标要具有引导性、前瞻性,循序渐进地发展物流业。[6]
2.加强对公共物流基础设施的支持
发达国家政府十分重视物流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并采用政府投资与社会集资相结合的方式,有重点地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我国物流系统中的各种设施建设仍在发展完善中。编制科学而合理的规划,对于引导现代物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规划中既要体现“物流管理”这一核心,同时也要突出物流系统的观念,应吸收先进国家的经验,强调物流的系统性。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为确保城市交通畅通与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应对物流活动进行适当集聚,发展物流园区或基地等物流服务聚集地,处理好城区集配送点的规划布局,同时必须考虑物流业发展的需要,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规划。对于公益属性较强的内河水运通道、港口集疏运系统、综合性货运枢纽等基础设施要优先安排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3.加快推动物流园区发展
物流园区按照专业化、规模化的原则组织物流活动,将众多物流企业集中在一起,共享相关基础配套服务设施,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我国的物流设施普遍由物流或生产、销售企业分头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的物流园区较少,且物流设施规模小,能力不足,存在土地和运输资源不能集约利用的现象。应该重视物流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园区在节约土地、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利用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合理规划、理性发展,在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制造业基地及综合交通枢纽,要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建设一批布局集中、用地节约、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经营集约的物流园区,吸引分散的物流企业进驻,发挥产业集聚的规模效益。[7]
4.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将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等多种运输方式和运输节点连接成网络格局,能够极大地提高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我国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由于行业管理体制等原因,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现象比较普遍,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资源浪费严重。因此,需要在建立高效物流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基础上,加快现有港口、铁路和公路、机场等交通运输设施间联运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选择重点地区与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和连接两种运输方式以上的转运设施,解决货运过程中的多次搬运、拆装等问题,实现多种运输方式的无缝衔接,提高物流效率,达到货物安全快速输送和降低物流成本的目的。
5.推进物流信息化
信息化是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依托,是物流系统的灵魂,更是未来发展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实施或部分实施信息化的物流企业仅占39%,全面实施信息化的企业仅占10%。目前,我国物流业缺乏统一的信息基础标准,不同信息系统的接口成为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由于缺少实用可靠的成熟物流软件,使企业在建设物流信息系统时不敢投入,而自主开发又存在起点低、周期长的问题;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的缺乏也使企业物流信息系统成为信息孤岛,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化举步维艰。因此,有必要以加快物流信息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提高物流信息化应用水平为目标,整合利用信息资源,推进我国物流信息化建设,并进一步以物流信息化带动物流现代化发展。
6.建立物流标准体系
物流标准的广泛应用是提高物流效率、增加服务可靠性、改善物流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物流标准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物流标准规范体系尚未形成。需要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开展物流术语、计量与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运作模式与管理标准的普及工作,积极推进托盘、集装箱、各种物流装卸设施、条形码等通用性较强的物流技术和装备的标准化进程,推动物流企业进行国际认证,并以企业物流标准化水平作为是否给予政策倾斜的重要条件,以提高物流标准化作业水平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能力。
7.推动现代物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现代物流的发展,科技是支撑,应用是关键。要针对当前我国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物流作业机械化与自动化程度不高、运力与装卸设备落后、信息化建设进程缓慢等问题,进一步强调现代科学技术对物流业发展的引领和提升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的步伐,并加快先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与应用,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对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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