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8219801015xxxx 广东省
摘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代表了城市的发展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大力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特点有工程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施工难度大、项目投资控制不可预见性强。广州市目前即将建设一条城市综合管廊拟采用PPP模式,合同管理研究迫在眉睫。本文所述主要研究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管廊、运营管理三方面进行研究,给出合同管理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城市综合管廊PPP;合同管理
1、引言
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有利于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拉动社会资本投入、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工程项目。由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前期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政府为了缓解巨大的资金缺口压力,正在积极探索采用 PPP 模式进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运作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已是政策导向大势所趋。广州市目前即将建设一条城市综合管廊拟采用PPP模式,合同管理研究迫在眉睫。本文所述主要从PPP模式下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合同模式研究、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四方面进行研究,给出合同管理建议和意见。
2、合作模式研究
广州市中心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方式,并采用“BOT+EPC”方式运作,由政府授权项目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后,与政府授权的政府资本代表共同组建PPP项目公司,由政府授予项目公司一定期限内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包括设计、采购与施工)运营维护等。在运营期内,本项目运营收入(入廊费、运营维护费等)不足以覆盖项目建设成本(含合理收益)及运营成本(含合理利润),政府基于绩效评价结论,通过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方式予以平衡,并将该支付责任纳入跨年度的财政预算作为支付保障,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该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
3、前期工作政府资本方与社会资本方的任务分担原则及费用分摊研究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立项(项目建议书编审)项目申请报告(可研)规划、环评、相关专项评估、勘察设计、初步设计报审、概算报批、施工图审查备案、消防报建、人防报建、施工报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建等正式开工前的全部工作。如何划分政府资本方及社会资本方的任务分担及费用分摊关系到项目前期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3.1任务分担原则建议
政府资本方负责协调各政府审批部门及时完成相关审批工作,有效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资本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确保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前办结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复,确保按计划开工。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政府资本方须定期地检查社会资本方关于项目前期工作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情况、查阅资金到位情况和财务状况、参加社会资本方召开的项目工作研讨会议等。
3.2费用分摊原则建议
政府资本方办理部分前期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委托合同,社会资本方应对政府资本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确认,并应按各项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尚未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其中,政府资本方已支付的费用,由PPP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签订后予以确认并返还给相应单位。
4、工程建设阶段合同管理重点研究
4.1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属于政府投资公用设施项目,永久建设用地采用政府将建设用地无偿提供给社会资本方使用的方式。工程建设施工所需的临时用地,由社会资本方以租用方式获取,并负担相关租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社会资本方若需要在用地范围以外增加其他经营性开发资源用地,则须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由政府资本方负责组织,所需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及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和税费等)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
4.2勘察与设计
勘察设计(含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由社会资本负责实施,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即中标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无需再次招标,但其资格能力和人员、设备等资源配备应获得政府资本方批准并报招标等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经营项目投资人(即中标社会资本)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和能力的,应依法招标选定勘察设计单位。社会资本方应将勘察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并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日前的任何时候,政府资本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修改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导致建设费用的或工期变化的,政府资本方应予以成本补偿或延长工期。
4.3工程变更管理
竣工验收日前的任何时候,政府资本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向社会资本方书面提出变更要求;社会资本方在收到政府资本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或政府资本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须就变更向政府资本方作出书面答复。如果社会资本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回复,则视为社会资本方已接受了变更。
社会资本方因政府批准的设计文件存在缺陷且基于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必须变更的事项需要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进行适当修改或调整的,应书面通知政府资本方并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政府资本方在收到社会资本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须就变动向社会资本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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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实际投资认定
城市综合管廊PPP项目实际投资额以财政部门审定金额为准,实际投资额认定和结算后,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基础,不单独支付。具体结算原则如下:
4.4.1一类费用(工程费)
工程费按批准的工程概算金额×(1-中标工程费下浮率)±合同规定的调整金额,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为准。所有子项单价均按批准的工程概算金额×(1-中标工程费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4.4.2二类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
a.征地拆迁费(含管线拆迁、绿化拆迁等):工作由政府负责组织,所需费用在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以内的,由项目公司按政府核定的实际金额支付后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超出初步设计概算金额的部分,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解决,不纳入“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范围。
b.勘察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2002版)规定下浮20%计算;
c.其他二类费用:由政府方先行招标的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管线综合平衡设计、测量管理、第三方检测、第三方监测、施工监理等,按相应合同规定结算;其他费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相关规定计取(有规定费率范围的,取中值;没有费率的,按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金额)。
4.4.3建设期利息:以政府批准的投资计划约定的贷款利率结算
若社会资本方对市财政部门审核的费用存在异议,社会资本方可委托经政府资本方认可的第三方独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核,政府资本方同意将此复核结果报市政府裁定,并最终以市政府裁定结果为准。但在市政府裁定前,甲乙双方同意暂按市财政部门审核的费用执行。如果社会资本方对政府裁定的费用金额有异议,则适用争议解决条款解决。
5、运营阶段合同管理重点研究
5.1项目公司收入
本项目为“准经营性项目”,即项目运营收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运营收入不足以覆盖项目成本,需要政府补贴缺口。项目运营收入=入廊费+日常维护费+其他运营收益(如商业开发等,如有)。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由政府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未来如政府计划将红线范围内更多公共资源(公共停车场等)及在项目周边或上盖开发部分物业等经营性项目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则由项目实施机构经市政府授权后与项目公司另行协商,所产生的经营性商业开发收益考虑特许经营者合理回报后的剩余部分用于抵扣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5.2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建造总成本(入廊费影子价格)+运营总成本(日常维护费影子价格)-实际入廊费-实际日常维护费-其他运营收益。
5.2.1建造总成本(入廊费影子价格)
第一步:首先依据社会资本方的中标工程费下浮率,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结算金额为基础,计算出工程总投资结算额。
第二步:以工程总投资结算额为基础,结合社会资本的资本金投入比例,中标的资本金投资收益率,计算出社会资本的资本投入成本(包括资本金投入与合理收益)结算金额。
第三步:以工程总投资结算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本金比例及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计算出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结算额。
则:建造总成本(入廊费影子价格)结算额=社会资本的资本投入成本(包括资本金投入与合理收益)结算金额+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结算额。
5.2.2运营总成本(维护费影子价格)
运营直接成本以第一年费用中标价为基础,以后各年度根据当地公布的CPI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和特殊物价波动的临时调整。运营间接成本按实结算。
5.2.3运营收入结算办法
实际入廊费:参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由政府协调定价。
实际日常维护费:参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由政府协调定价。
其他运营收益:如商业开发等,其纯收益用于补贴项目,相应减少“可行性缺口补助”,具体另行协商确定。
5.3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支付
“可行性缺口补助”在运营维护期内(竣工日次日起算)每年支付一次。社会资本方应在竣工日次日起12个月前的45天内提出支付申请,政府资本方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审批后,于竣工日次日起12个月后30天内支付。因社会资本方违约产生相应违约金且政府资本方选择在“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时扣除的,可直接在第一期“可行性缺口补助”支付时一次性扣除。当期“可行性缺口补助”实际支付额应结合当期运维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计算。
6、结语
综上,本文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正常履行,降低法律纠纷为出发点,主要从PPP模式下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合同模式研究、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四方面进行研究,给出了详细、明确合同管理建议和意见,为合同双方达到共赢,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力的合同保障。
参考文献:
[1]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对城市发展的影响,作者:张若乔,《商》,2015年49期
[2]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运用PPP模式小议,作者:杨道明,邵易明,《中国建设报》,2015年9月18日第006版
[3]基于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者:武雪莹,易加斌,《建筑设计管理》,2015年第10期
论文作者:史培芳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25期9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6/12/12
标签:资本论文; 政府论文; 项目论文; 社会论文; 城市论文; 缺口论文; 可行性论文; 《基层建设》2016年25期9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