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逃税机制及对策研究_税收论文

我国企业偷漏税机理与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理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企业偷漏税行为模式与现状分析

偷逃税行为在我国由来已久,1950年3月20日, 《人民日报》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中的作用”的社论中,曾经描述过当时偷漏税的严重情况:1950年1月“检查工商企业较大单位4932户, 其中偷漏税的即有2315户”。换言之,偷漏税面达48%;同年6月, 税务总局召开的一次直接税估计,在全国范围内,一般纳税户的偷漏税程度,即偷漏税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在20%以上。不幸的是,当年资本主义工商企业中的“偷税虎”与今天偷漏税活动相比,只是一只“小猫。”

1.企业偷漏税现状

当前,我国企业偷逃税现象面广、量大,手段多样,且更加隐蔽和狡诈。仅1995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属于查补的偷逃税款165.77亿元,占所有违纪金额的87%,这还不包括日常稽查机构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的数额。笔者曾去某省会城市税务机关进行调研,就96年税收违法案件统计(企业样本为11227户), 在纳税上有问题企业户数的平均比率达59.7%,在一半以上,其应补缴税款超过1.2亿元;其中, 除无证户外,以外商投资企业有问题的比率最高,达83.2%,私营经济、集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经济以及国有经济的比率也紧随其后,在应补缴税款额的次序上,集体经济占首位,其次是国有经济与外商投资经济。而且,实际入库数占应补税款与罚款总额的近一半,说明在检查之后的执法力度还远远不够(见表1)。如果由此一点来看全国, 则国家每年该有多少财政收入落入违法企业的腰包!

表1 96年度某市稽查机关对违法案件统计(国税)

(单位:万元)

检查户数有问题户数比率

应补税款

合计 11227

6703 0.597 12474

国有经济 1163684

0.588 3961

集体经济 48913496 0.715 5911

私营经济 633 469

0.741 279

个体经济 38671543 0.399 452

联营经济 229 161

0.703 45

股份经济 49 330.673 85

外商投资经济279 232

0.832 1628

港奥台经济 18 7 0.389 7

其它经济 87 370.425 83

无证户

11 111.000 23

罚款实际入库数

合计 799 10453

国有经济 377 3507

集体经济 234 5173

私营经济 20 264

个体经济 54 430

联营经济 1

30

股份经济 2

80

外商投资经济98 861

港奥台经济 -

7

其它经济 13 6

无证户

-

23

在偷漏税中,又以增值税最为严重。在某省94与95年的税收大检查中,增值税偷逃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分别占总偷漏税的61.36%与44.57%;金额分别超过3.8亿元与3.3亿元。其次是企业所得税,在95年达到1.5亿,占20.94%;营业税的比例也较高,占11%还多。个人所得税由于地下经济活动猖獗,各种现金交易和灰色收入的存在,使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带来很大的困难,实际偷逃比例不止这些。(见表2)

表2某省1994、1995 年大检查查处偷漏税情况(单位:万元)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1994年 38942 341

7111 5345

61.36%0.54% 11.21%8.54%

1995年 33626 1164 8595 15800

44.57%1.54% 11.39%20.94%

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税合计

1994年 3362 836163462

5.3% 13.17% 100%

1995年 4829 11436

75450

6.4% 15.16% 100%

表中比例是各税种偷漏税额占当年总偷漏税额的百分比

2.企业偷漏税行为模式

我国从1994年开始全面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分税制改革,而且各种其他配套的经济改革也在摸索与试验之中。在这种向市场经济制度转型过程当中,存在上述广泛的企业偷漏税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也只是暂时的。为了分析企业偷漏税的机理与原因,首先通过调研的案例来看一看我国目前企业偷漏税的常见行为模式。

(1)利用关联企业转移收入,暗中进行商品移库。 某合资企业(外方控股)从事系列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设有6 个分公司和8个办事处。(1)总公司以明显偏低的价格把产品卖给北京、上海等分公司,偷逃消费税148万多元;(2)总公司将货物移库到外地办事处,没有反映货物移库,没有视同销售交税,偷逃增值税112 万多元,少缴消费税127万元;(3)95年底原材料报废283万元, 已按规定列营业外支出,但原材料进项税额48万余元,没有按规定补缴;(4)以上三项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万3千余元;(5)95年1—10月预提的总经理特别经费,未报税务部门备案,故不能预提,应补缴所得税52万元。共计应补缴税款近446万元。

此中外合资企业本已享受公司所得税13.2%的优惠税率,却依然偷漏数额较大。在进行检查时,语言障碍给检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外方经理对中国的税法有较深的研究,一见面就对检查组提出了一系列有关税法和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中,外商投资经济偷逃税比例较大,逾期不缴的现象十分普遍。我国鼓励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有歧视本国企业的倾向,这本来已经造成税收扭曲,但即使是已享受税收优惠了,其偷逃税现象还是严重。因此,我国应重新考虑到利用税收减免吸引外资的做法。我国不一定非要利用税收减免吸引外资,我国市场具有巨大吸引力,没有税收减免外资也会来的,让企业能凭经济表现而不是税收原因选择最有效的投资项目。

(2)少计收入,多计成本。某市证券公司营业部, 该单位资金往来额量大、面广,经查有相当的收入沉积。(1 )通过对“财务费用”帐簿的审核,了解到该营业部与同行有大量的有偿资金往来,如直接冲销应收未收的某证券中心拆资利息收入192万元,未调整损益;(2)收到某证券中心拆资××物业公司的利息收入38万元,未作营业收入;(3)通过对“无形资产”帐户的审核,查实了该单位将283万元席位费擅自转入递延资产,多摊成本;(4)通过对“预收帐款”帐的审核, 查实了该单位未将推荐上市费100余万元作收入。最后,共补缴税款28 万元,对第一项罚款2千多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日趋频繁,技术手段和设备也更加先进,这对税务稽查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现有的稽查技术装备,还有待提高。在本案中检查人员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稽核,发现有关资产类与费用类指标异常,两类指标不仅金额较大,且相互之间有转换的迹象,如“无形资产”与“递延资金”之间变动相似,“财务负债表”、“损益表”的稽核,发现有关资产类与费用类指标异常,两类指标不仅金额较大,且相互之间有转换的迹象,如“无形资产”与“递延资金”之间变动相似,“财务费用”与“应收帐款”间变动存在一定的联系,“财务费用”本身在月度增减变化亦较频繁,由此初步证实该部有相当的收入沉淀。

由此看来,建立税务会计制度,实现计算机网络化,及时收集纳税人的各种资料和信息,让检查人员能迅速寻找并确认漏报税款的依据已是当务之急。

(3)地方保护主义。某市政府专门下达文件,规定在对个体、 私营经济实行低税负(每户每年150—1000 元)定额征税(属包税性质)的同时,又规定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税相分离等。这一规定,直接破坏了增值税链条的征收机制,一方面,使这些个体、私营业户可以大量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不按票面税额完税,另一方面使得在当地取得发票的一方仍可以按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扣税,由于票税相脱离,从而导致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一些不法分子在享受低税优惠和票税分离的条件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大开绿灯。这一政府行为,从其表面上看,一时间当地经济发展速度上去了,产生了局部利益,但是国家利益却受到了严重损害,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7600多万元,造成当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失控,而且因为开具了大量的可用作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流,使毗邻地区乃至全省的增值税征管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此外,地方政府从自身发展和利益出发,擅自减免税收,变通政策的行为屡见不鲜。有些中外合资企业利用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等优惠税收,通过“合作”,以低价把原材料卖给乡镇企业,再用高价买回来半成品,达到逃税的目的;而乡镇企业实行包税,使环环相扣的增值税金链出现断裂。去年上半年,国家再一次调低出口退税率,江苏某市高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面对众多以撤资相威胁的外商,公然申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后会让政策不了了之。”

(4)小金库。某金融机构下属招待所存在三个管理、核算部门, 营业收入也一划为三。(1)招待所, 散客及小部分本行人员的住宿收入归该部门;(2)培训中心,大部分的本行人员住宿收入、 培训收入归该部门;(3)餐厅,所有饮食业收入归该部门。并相应设置三本帐,分部门核算。招待所的核算资料、报表报送税务机关,依法纳税。后二者帐未并入报送税务机关的招待所帐内,也未单独向税务机关报送及申请纳税。该招待所在94年6月期间,共偷漏税款近53万元, 根据征管法,该所(整体)存在偷漏税事实,但最终只罚了53×5%=2.65万了事。税务部门在两年半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发现该所偷漏税行为,直到群众举报说该所存有“小金库”且工资较高,在96年8月才进行核查。但对招待所的财务资料的核查中未发现重大违纪事项,只是在客房利用率偏低、临时工较多等外围事件中发现有疑团,最终发现一个企业三块牌子的事实。本案中,该所在新税制实施后长达两年半时间内,将营业收入人为分解,营业收入擅自制凭证收取,多头设立银行帐号,使案情具有隐蔽性。随着征管改革的深入,专管员制度取消后,如何有效地积累档案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正确评价企业的纳税情况,是一个十分现实而迫切的课题。

二、偷漏税行为机理分析

税收征收与缴纳涉及到征纳双方当事人,征税人主要是国家(或地方)税收机关,纳税人主要是法人与自然人。在现代经济学的假定中,他们都是具有相当理性的经济人,谋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与成本的最小化,当然按诺斯的说法,意识形态也是效用函数的一个自变量,所以原则上可以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偷漏税这种高度复杂的甚至是充满个人心理因素的经济行为〔1〕。

1.纳税人行为分析

国外学者分析了逃税的标准模型有两种方法,一是预期效用最大法,二是预期所得最大法。我们知道,税收申报实际上是纳税人在不确定情况下的一种选择。通常,纳税人有两种主要策略可供选择,即申报其实际所得或低报其实际所得。如果纳税人选择前者,净缴纳全额税收;如果纳税人选择后者,虽可只缴纳低于全额的税收,却将面临被检查和罚款的可能〔2〕。

假定A唯一关心的是使其预期所得达到最大, 即使预期纳税和罚款后的所得最大:π[,A]=π-(π-R)·t-P·R·q(q为边际罚款)。他有一定量的收入,并试图向税务机关隐瞒R数量的款项。再假设A的边际所得税率为t。在t=0.3时,他每隐瞒1元的应税收入,他缴税额就会减少0.3元。

税务当局不知道A的实际收入, 但它随机地审核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单。这样,A有一定的被稽查的概率(p)。如果他的欺骗行为在审计中被发现,就要被罚款,罚款是R的递增函数。当然如果可以时刻监视A而不花费成本,那么,A就没有逃税的机会。但事实上是无法进行这种监视的,这也就是问题所在。

假设A知道被稽查的概率以及对R的罚款表,他就会对隐瞒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进行比较,然后作出决策。

如上图所示,横轴表示不申报的收入数,纵轴表示的是元。每隐瞒1元的边际收入(MB)为t,即省下的税额。预期边际成本(MC)为,对每隐瞒1元的罚款增加额乘以被稽查的概率。 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即如左图所示,偷税额为R[,0]为最优。而在右边的图上, 欺骗的边际成本都大于边际收益,所以最优点在零点上。这个模型给予我们的启示是:(1)如何增大偷税的预期边际成本。或增大检查概率, 或加大边际罚款。增大检查概率,会增加税务成本;加大边际罚款,能起到威慑作用,但需税法的严格执行作保证。在西方,税收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讲究轻罪重罚,一旦逃税行为被发现,惩罚数额大,所以在西方人心目中一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死亡与纳税。但在我国,税收虽也明确规定罚款数额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执行起来难度颇大,往往是补交税款了事,即使真的执行罚款,数额也是很少的。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罚款率对偷税的影响是负向的,检查概率的提高也将导致偷税的减少。因此,罚款率和检查概率对防治偷税有效。而且有进一步的研究表明,罚款率比检查概率对防治偷逃税更有效。我国的治税环境有待改善,这需要各方面的配合。(2)适当降低边际所得税率, 使欺骗行为的边际收入减少。过高的边际税率,会诱发纳税人逃税的冲动。许多国家现在都崇尚“宽税基,低税率”,这里涉及到最优税率的设计。

虽然这个模型有一些有益的启发,但它忽略了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1)欺骗的心理成本。逃税可能使人产生负罪感, 把这一现象纳入上述模型的一个办法是在边际成本曲线中加入心理成本因素,MC=P×q+CC。对某些诚实的人来说,CC很大,即使预期的q为零, 他们也不会去做。长期以来,人们对税法认识不足,如何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树立逃税违法,违法必究的观念至关重要。一旦逃税在人们心中产生巨大的负罪感和压力,违法行为就会锐减。(2)风险问题。 在这个模型中没有考虑风险问题。不同风险类型的纳税人,其行为是不同的。就风险厌恶者来说,当他们在决定是否从事在实际上是赌博的行为时,可能会改变主意。(3)企业类型和工作选择。这一模型假定, 唯一需要决定的是申报多少收入,企业、职业种类和税前收入额被看作是既定的。实际上,税收制度有可能对不同类型企业、对工作时间多少和职业选择产生影响。例如,高边际税率有可能诱发人们去选择那些容易逃税的职业,即所谓的地下经济。(4)改变检查概率。在我们的简单分析中, 检查概率是不受逃税数额和申报收入的规模的影响的。但在我国,检查概率取决于不同的企业、职业和申报的收入规模。这使得模型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但它的基本方面不受影响。显然,实际中的逃税行为远比上述所描述的复杂。但是,该模型为我们考虑逃税决策的影响因素提供了有益的框架〔3〕。

2.征税人行为分析

税收征管人员受国家的委托负责征税和检查,并由国家赋予一种特殊的权力——代表国家收取税金,领取薪水并承担收取税金的责任,同时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稽查)。税收征管人员作为有自己利益的人,具有为自己利益而有意偏离国家利益的动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国家和税收征管人员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双方信息的非对称性而存在道德风险。在激励机制不合理的情况下,税收人员有着与其委托人目的不一致的利益:一种是由于个人不愿为国家利益而尽心尽力,另一种是将其私人利益渗入征税权实施过程,寻找与纳税人合谋的机会,损公肥私。事实说明,由征税人违规行为所导致的税收流失现象也是十分严重的。有些征税人员经常接受纳税人礼物、现金;有些征税人员干脆把个人消费发票拿到纳税单位报销。

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较低。每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都要追查出惊人的违纪金额,而其中的偷逃税额占70%左右,95年达到87%,这一方面说明大检查阻止巨额财政收入流失所起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其成效也应充分肯定;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很大漏洞。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典型案例还是靠群众举报才得以发现,稽查人员不深入企业,充分掌握信息和资料,不提高业务素质,凭上级指示,凭印象随意圈定稽查对象,稽查手段原始,通常审查企业原始凭证、发票、财务报表来进行稽查。一来进度缓慢,影响稽查面;二来使自己处于获得信息不利的地位上。另外,因为税收管理依税种分类,征管交叉,有的企业一个月要接受几批稽查人员,特别是由于稽查人员对政策的掌握和理解不透,往往出现稽查内部自相矛盾,给企业带来不少麻烦。

三、我国企业偷漏税宏微观原因分析

1.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颇多。(1 )我国两套税务机构既在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又在具体税种的征收上存在交叉,于是同一企业面临不同部门的征税,形成多头管理,造成实际工作中监督职能削弱。例:某省会城市中有一中央企业,其财务监督由财专办负责,流转税由省分局统一征收,地方税由市地方分局负责征收,因此,单看似有三管,其实三不管。该企业在94—96年6月间,私设“小金库”(A)截留国际结算业务手续费、咨询服务收入帐外“小金库”共计金额95万多元;(B)收取某信托投资公司代发售、兑换国债手续费36540元未进财务帐作收入,直接发放职工;(C)“待转营业收入”科目中18 万多元,实为三年以内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应作为利息收入;(D )贷款给某时装有限公司95年收取的贷款收入19万余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E)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发放国际业务部职工奖金12万多元。这些违纪事实直至96年7月收到群众举报才得以检查出来。(2)税务部门进行稽查工作,凭上级指示、印象以及老经验选案,手段落后,远不能适应纳税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偷漏税手段的不断翻新。稽查成本高,效率低。(3)税务代理制还处于初建阶段,在人员素质、 责任规定等方面都存在较多问题。

2.外商投资企业偷漏税最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有些外商对中国的税法了解不够,过失造成;有些是掌握我国税法透彻,专门钻空子,或狡辩;另一方面是已享受很多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总是以撤消投资相威胁,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想方设法,增加不合理的税收豁免。国有企业财务体系比较健全,规章制度比较严格,所以偷逃税比例相对其它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都要来得低。

3.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经济“脐带”关系。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有干预税收执法的动机。于是,任意变通税法的执行,扩大减免范围,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同时,地方政府又向企业乱收费,形成税费不分,给企业增加沉重负担,使有些企业雪上加霜,形成恶性循环。

4.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应用各地区各自为政,形成不统一、封闭式局面。现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地区均已开始使用计算机,逐步取代手工操作,但发展水平各地区极不平衡。深圳、山东等地的电脑系统设计已经非常先进,而另外一些地方的电脑系统由于未形成网络,缺少行业数据和历史数据,且缺少软件设计、维护与培训人员,仅是在一些非常简单的操作方面代替“入手”,比如开具发票等,而没有在收集、储存和鉴别纳税信息等方面代替“人脑”,这类工作仍然停留在手工搜集和整理。同时,计算机程序软件没有统一,各地区自行设计,各自为政,既增加建设成本,也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增值税违法案件中,有许多偷税人就是利用各地方缺少联系,信息封闭,这也是使本来环环相扣的增值税,如今成了所有税中违法比例最大的一个原因。

5.税务机关征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1)税务人员本身的能力有待提高。 税收本身带有很强的监督功能,作为监督者,税务人员处在获得纳税人信息不利的地位上。首先税务人员必须熟悉本身的业务,才能对纳税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积极地引导纳税人遵守税法。其次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逃税行为以及逃税意识要进行准确的识别,还需要有较强的洞察能力经验。业务素质的提高是传递税法信息、执行税收任务的要求,同时也是对潜在逃税人有力的威慑。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税务人员业务水平很低,比如做统计报表的居然不知道统计口径,只能“依葫芦画瓢”。对如何寻找并确认偷漏税,多数只是下企业、找报表。因此,提高征税人员的管理水平、业务素质也是十分迫切的要求。

2)征税人员的违规行为也不容忽视。 我们在进行逃税问题的研究中,往往把目标集中在逃税者的选择和政府应有的对策这一博弈过程中,忽略了征税人的行为模式对逃税模型的影响。

6.税务稽查的刚度和力度不够。据我们去某些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了解到,不罚、轻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存在,有关税务执法人员说企业能补交税款已经不错了,对某些偷逃税数额巨大的单位往往也只处以逃税数额的10%了事;这主要是由于一些职能与利益交叉等因素的影响及人为干预,使税务稽查机关在行使独立稽查权、处罚权时往往要做出不适当的让步,使税法在许多的逃税事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国有企业运作困难,一般查到偷漏税,应补缴的税款有时还要申请缓交,所以一般没法罚;对于三资企业,考虑到各方面原因,也往往是补足税款了事。再加上“人情税、关系税”,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都使惩罚的力度远远不够。

7.公民纳税意识不强。这一方面是纳税人自身的原因,很多纳税人抱着“偷到的钱是我的钱,查到的钱是你的钱”这种心态,偷漏税现象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也与整个社会的治税环境有关。据1997年4月16日《法制日报》载,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在我国公民当中,认为自己截止目前纳过税的仅占20%(多为个体劳动者),而从未纳过税的竟占80%;认为纳税与自己毫不相干的占35%,有一定关系的占25%,较为密切的占22%,密不可分的占18%。税务部门和银行、司法部门配合不默契,或利益目标的不一致,给纳税人逾期不缴、偷逃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银行现金管理疏漏明显,银行监督流于形式,公款私存现象严重,非基本结帐户支现普遍,致使大量现金交易存在,严重腐蚀了税基。近年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逾期不缴的税款通知开户银行强行扣缴,在这方面,银行在不触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委实发挥了相当的作用,然而在直接危及银行自身的利益(如贷款未偿还)时,银行即先行扣贷了。银行还可能为了获取“额外红利”而占压税款,常常一、两天即可入库的税款,往往三、五天甚至一个星期都未达。从而“税、货、贷、利”的顺序被颠倒了。再如对一些偷逃税案件,按总局规定要追缴开发票单位的应纳增值税税款,而司法机关则强调虚开、代开发票是虚假经营的销项税额,应全部没收,这样一来,税务机关经过艰苦努力,只要移交司法机关,就可能得不到一分钱的税款,影响稽查人员的积极性。

四、对策与建议

1.加强执法。当前,很多企业偷漏税行为明显,但罚款数额甚微。偷逃税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予以强硬的法律约束,不仅可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还可以使合法行为得到鼓励和发展。这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立法问题,另一方面是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因此:

(1)应该树立起税法不容侵犯的绝对权威, 必须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打击偷漏税活动的执法权。

(2)要实现纳税公开。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丑闻, 以及少数行政长官干预税收的言行等都应通过必要的形式充分让其“曝光”。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税务机关对某些大型国有企业的偷税行为总是内部处理,怕公开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影响企业效益。在通过罚款等直接形式的惩罚之外,加强管理与执法透明度,其一便于群众举报,加强群众监督;另一方面让企业承担偷漏税的间接成本(形象与声誉损失),进行负面刺激。

(3)有必要加重对偷税抗税者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实行轻税重罚的成功做法值得借鉴。例如,美国对个人偷税的罚金,最高达10万美元。并可判处5年监禁。 在我国加重税务处罚,是有效制止偷漏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相适应税收秩序的客观需要。

(4)引入惩罚函数,设计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激励相容机制。 纳税人针对外界各种约束的刺激,在逃税收益与受罚成本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比较与选择,因此,如何设计激励机制,是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工作。税务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要设计税务人员的利益机制,使代理成本降低。

2.导致偷漏税行为大量存在不仅仅是纳税人的问题,征收方的行为也会影响税收。作为征收方的国家,应:

(1)合理调整税负,抑制企业因外界不合理因素诱发偷税冲动, 尽可能消除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在调研中,有些企业认为当前税负过重,不逃没办法维持生存。

(2)避免企业负担过程,禁止乱摊派。企业不敢、无法、 不愿拒付的收费名目繁多。据沿海某家县税务部门统计,该县去年县属企业实现利税不到亿元,而企业不合理的负担就有4000多万。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应设计一般的收入分成公式, 保证公平仲裁,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收集数据分析各种因素对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不同影响和作用,建立模式并不断进行试算、修正。

3.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建立有效的税收管理体制。大多数现代税务管理按职能分类。税务管理的主要职能包括:登记、估税、征税、审计、罚款、申诉。我国目前主要是根据税种进行税务管理,这会带来一系列弊端。首先是缺乏一种制衡机制,因为一个税务员可以处理纳税人缴税的全过程;其次,这对税务人员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按照职能分类,税务人员可根据行使的职能提高专业技术从而提高效率。第三,使税务部门运转效率不高。例如,如果纳税人不缴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和预扣税,就需要三个科的三个人分别处理他们的缴税问题,如果按职能分类,只需征税科的一位税务员处理就行。

在我们看来,纳税人服务项目,一方面需要加强宣传;另一方面,让独立实体的税务代理机构来承担这部分工作。在此我们要提到社会信用系统构造问题,这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充分掌握纳税人的资料,通过全面的计算机联网系统,迅速反馈征税信息,由审计系统选取稽查面。这在美国、日本等国家早已实现。我们在下一步的研究中,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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