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迫切需要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立法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国家迫切需要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立法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立法刻不容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刻不容缓论文,高新技术产业论文,开发区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家高新区的发展迫切需要立法

选择科技、经济基础较好,智力相对密集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速我国新技术产业发展、迎接世界新科技革命挑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苏州高新区是苏州新区的区中园,建立于1992年。新区得益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区内经济以平均每年50%的速度增长,工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 财政收入分别从3亿多元、6000多万元、300多万元发展到去年的180亿元、90亿元、6.2亿元,经济总量、出口创汇已分别占到整个市区的45%和65%,市区65%的高新技术项目、85%的技改项目集中在高新区。深圳高新区1998年实现工业总产值超过200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7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8%和5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市的近40%。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当地经济最具活力的增长点。

继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关于高新区的有关规定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了苏州、无锡国家高新区条例,深圳市政府发布了高新区管理规定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高新区深化改革、发展产业、规范管理提供了较好的法制环境。大家认为,高新区之所以能够较快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和地方从政策、法规方面为其创造了较好的环境条件。高新区今后的发展,一方面有赖于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和体制、机制创新,另一方面,需要全国人大通过立法,将10年来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解决高新区法律地位、管理体制等深层次问题,将各级政府、高新区管理机构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使高新区良好的局部环境得到法律保护。

关于是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还是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法的问题。调研组专门听取了几个地方的意见。大家认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既需要国家从产业政策方面给予扶持,也需要科技、经济资源的高度聚集和有效运用,还需要政府的科学管理和高效服务。这不仅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为我国高新区10年的发展实践所证明。目前,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还远不能适应空前激烈的市场竞争需要,科技、经济资源还很有限,要创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快速成长的环境条件,只有在特定的区域才能实现。因此,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创造局部优化的环境条件,是目前加速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

二、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几年来,各地从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出发,在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探索。各地为提高高新区办事效率,目前大都以同级政府派出机构的形式设立了高新区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管理权限。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规划、立项、工商登记、建设用地、供水供电等各项经济管理权,过去企业需要通过多个部门、历时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办妥的各种手续,现在通过一个机构、一座大楼、一个星期即可解决。深圳市长担任组长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讲座中大家认为,高新技术产业是不同于传统的新型产业,具有产品生命周期短、技术更新快的特点,它迫切需要政府彻底转变职能,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实践中形成的高新区管理体制,基本上满足了上述要求,初步实现了“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转变。建议在这次立法中,把这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巩固改革成果,防止旧体制的复归,保证高新区管理机构继续高效地行使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

三、关于扶持政策问题

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政策扶持,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在我国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根据高新技术产业高风险、高投入、高效益的特点,给予了一定的政策优惠,对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高新区的进一步发展,还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继续给予支持和优惠。苏州、深圳的同志反映,目前高新区在发展和建设中主要面临以下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国家对高新区实行财政返还的力度不够,致使高新区缺乏财力对区内产业发展进行有效引导和调控;二是国家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对有些高新技术产业不相适应,软件、新药等高技术产品开发的大量智力成本无法从应税额中抵扣;三是出口退税政策变动较多,退税周期长,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四是项目用地报批困难,开发成本过高,已经成为高新区发展和建设的新的制约因素;五是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繁杂。他们希望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国家对高新区及其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并保证相关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四、关于创业服务机构问题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是专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组织,它通过为创业初期的科研开发人员提供办公场地、开发条件、资金筹措、人员培训、研究发展指导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商品并形成产业。这类机构在国际上被形象地称为孵化器。苏州、深圳高新区都把办好创业服务机构,作为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民族高技术产业、增强高新区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苏州高新区已有创业服务中心、留学生创业园、院士创业园等类似机构,现有孵化企业186个。在已经育成的36个企业中, 有的年产值已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为促进苏州高新区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家希望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创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性科技服务机构的地位,并规定中央、地方及高新区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关于分配政策问题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需要大量具有创新意识、风险意识的研究开发人才、工程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需要有一套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吸引这些人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次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能否妥善解决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科技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已经成为影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深圳高新区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科技企业,由于通过技术入股和职工持股,较好地解决了知识资本化问题,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稳定和吸引了大批人才。全企业有40%的员工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科研人员自发地加班加点,研究开发新产品,使绩效持续快速攀升。而同样在深圳高新区的现代计算机技术公司是一家国有科技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几年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却至今未成。由于智力劳动的价值得不到合理体现,企业的骨干人员不断流失,影响了企业的速度。为此,大家希望通过立法,明确知识产权和管理经验等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使个人利益与企业效益紧密结合。

六、关于风险投资问题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的特点。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初期产业规模小,发展前景不明朗,其投资风险较大。世界各国为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大都通过风险投资的方式解决中小科技企业的资金问题。调研组在深圳专门就风险投资问题同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据有关专家介绍,风险投资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收益。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发展潜力大又急需资金的小企业,通过注资参股、包装上市、市场变现赚取高额利润。一般规律是“成三败七,坚持五年,必有回报”。即在10个投资项目中,可能只有3个成功,但坚持一段时间, 投资回报是可观的。

近年来,深圳、江苏等地在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和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先后建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风险投资体系不完善,缺乏人才和实际操作经验,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得不到应有的资金支持。因此,一些专家建议,国家要尽快健全相关法律,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在证券市场开辟第二板块市场等投资变现出口,促进风险投资机制的发育和成长,为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融资市场。

通过这次调研感到,经过10年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经成为各地经济发展具活力的增长点。但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规范管理,加强引导,促进其快速发展。经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列入立法规划;去年7月1日,姜春云、周光召等副委员长就该法进行了协调;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法律委、法工委,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等做了不少工作。现在,已具备条件对该法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为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协调,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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