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趣味法条研究论文

美国趣味法条研究论文

美国趣味法条研究

阮 澜

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摘 要: 在美国,除了有庄严神圣的《自由宣言》,也有许多趣味甚至荒谬的法规条例。这些法规内容怪诞,大部分已被废除,但仍从侧面反映出美国法律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的立法根据和特点。本文从美国历史时期上出现的趣味法条入手,试图分析趣味法条出现的原因和意义,为研究美国法制史、为我国立法提供独特视角。

关键词: 美国法;趣味法条;历史;习惯法

一、美国历史时期上的趣味法条

现代社会,法律总是严肃的。法律语言追求理性严谨,规范整洁,以便对特定的行为效果产生稳定的期望。但是,法律与历史一样,不仅有正史,也有野史。认真的同时也有幽默。笔者发现,美国历史上就存在不少口语化表达的法规,上至美国联邦法院,下至地方小镇。这些法条语言直白,内容通俗。例如美国联邦法规定,凡邮政局长猎杀鸭子均属违法;阿肯色州的小石城条例6232规定,狗在下午6点后不准吠叫;休斯顿的德克萨斯州要求,花生必须在购买地点吃掉……[1]

从法理学角度看,这些法条不具有概括性,不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且大部分是强制性规范,规定人们的义务。在美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上,他们是近乎神奇的一种存在。

二、美国出现趣味法条的原因

(一)独立战争时期的立法

上述法条大多数是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创设的,有的法条最早可以上溯到1659年。当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尚未得到确认,立法权被不正当地使用和滥用。美国联邦立法仅限宪法所授予的范围,十分有限,每个州保留立法权。[2]州立法机构可以自由行使立法权,具有相对独立性而非从属地位。为了证明他们的立法权力,有些地方通过怪诞的法律故意展示立法权。

(二)法律的专业化与一般知识之间的落差

1.意思表达的需要

2015年1月—2016年12月我科收治椎弓根螺钉固定患者40例,其中男27例,女13例;年龄为53.23±16.72(35~71)岁;BMI指数为18.92±2.56kg/m2;颈椎疾患8例,腰椎疾患32例;单节段固定31例,多节段固定9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常规置钉,20例)和实验组(椎弓根螺钉定位导向置钉一体器,20例),两组患者临床一般资料具有统计学可比性(P>0.05)。

例如教师在指导《水浒传》的讨论交流时,可以围绕主题“我最喜欢《水浒传》中的_____,因为他(她)__________”。“《水浒传》中,我除了喜欢_____,还喜欢_____,因为他(她)__________”等进行多次交流。因为书中的人物众多,人物的相关故事也多,教师不可能对他们都了解,但是不要紧,教师只要做好主持人就行——设计好开场白和串联词、构思好激励语言、引导学生思考和发言。教师要记住,课外书交流会中,教师的任务就是为学生搭好舞台、让学生唱戏。

“委员会应设计储存,处理,使用和运输液体石油气用于燃料用途的设备,用于罐车或罐式拖车,上述用途的上述气体的构造,安置,安装,操作,维修和保养,以及气味排放,用于识别,规定和命令符合合理的标准,规则或法规,以使得这些设备安全。”冗长而繁琐的言辞只是工业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规则来确保燃气安全。这与平时的语言风格不同,逻辑不通。但是,作为一项立法,有必要收紧网格以防止遗漏,即使它完全偏离日常用语。

法律源于人们对生活实践经验的总结。上述的法律条文看似荒唐,但是仍有意义所在。例如阿拉巴马州的“把冰激淋卷放在口袋里是违法的”,是因为阿拉巴马州经常发生盗马贼把冰淇淋卷在口袋里诱使马匹,从而骗走马匹。其立法意图是想减少犯罪分子犯罪的机会,保护公共秩序。从目的来看,与现代立法并无差别,都是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4]

对于美国历史时期上出现的趣味法律条文,我们在品味其荒唐滑稽的时候,更应该思考其背后的意义与启示。

在普通法国家的立法中,为了最大限度地为各种可能情形提供解决方案方式,防止条文含义的含混不清,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者努力列举法律中的同义词,从而产生一种滑稽的效果。例如威斯康辛州曾经出现过这样一条法条:

(三)惯例法形成

2.宗教传统的影响

三、对于国内立法的借鉴之处

宗教传统对美国的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美国的建立植根于深厚的宗教传统。许多奇怪的法律规定不是议会投票规定的,而是直接涉及宗教传统。[3]

(一)兼顾法律权威和人文主义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在立法时,要优先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解决人民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我们要根据现实社会出现的问题规范立法,填充法律的不足之处。法律是规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强制性规范,但是在树立法律权威时不一定以生硬的法条来束缚公民,可以结合实践,以人文主义为指导,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立法原则。

如何激发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使其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当时各地的国有企业也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探索和尝试,产生了青岛双星等一批改革标杆企业。

(二)在立法主体上的规范

我国有多级立法组织,体系庞杂,内容众多。我们在立法提案做出、审核通过、报请备案、用法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不随意立法,做到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一般法和特别法不冲突。

“电动车漏气了,要不是有这个驿站我还得推上两公里才能到修车点。”一位正在给电动车打气的群众告诉工作人员。

(三)不断更新法律

一个完整的、现代化的法治国家的形成及建立不是一次性的,它必须经过漫长的演进、酝酿与成长而逐渐形成。[5]随着时代的变化,物资生活资料、政治生活变更以及群众思想变迁,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要及时依法创制、修改、补充、认可和废止法律。

[ 参 考 文 献 ]

[1][美]迪克·海曼.哥伦布的小法规[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03:06-07.

[2]王圭宇.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标准之检视——以中、美两国为对象的比较分析[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02):21-25.

[3]宣晓伟.美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理念和体制——“现代化转型视角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之八[J].中国发展观察,2015(03):68-70.

[4][美]迪克·海曼.哥伦布的小法规[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03:06-07.

[5]杨桢.美国法律的演进及现状[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3):199-212.

中图分类号: D9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5-0219-01

作者简介: 阮澜(1998- ),女,福建莆田人,江南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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