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因变量到自变量:犯罪恐惧研究的发展与启示_因变量论文

从因变量到自变量:犯罪恐惧研究的发展与启示_因变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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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987(2013)06-0079-07

“犯罪恐惧感”这一说法,最早出现在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提出免于犯罪恐惧和享受安全生活成为人权保护至关重要的内容之一。西方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对犯罪恐惧感的研究作为一个重要研究论题出现并发展成为跨学科研究领域。以其作为参照,本文拟对中国犯罪恐惧感的研究现状进行比较分析。

一、犯罪恐惧感是安全感吗?

(一)问题的提出

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的有关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要将人民群众普遍具有安全感作为社会治安根本好转的标志之一。1988年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主持的“公众安全感指标研究与评价”课题中,把“公众安全感指标体系研究与评价”作为“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指标体系”的子课题。2001年起,国家统计局每年展开群众安全感抽样调查,设计出相应的调查问卷。在这一系列国家的权威性调查中,大量使用了“安全感”、“公众安全感”、“群众安全感”等概念,那么这些概念与“犯罪恐惧感”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让我们通过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予以分析。

观点一:公众安全感虽然是公民对治安秩序状况的主观感受,但它不同于个体的感受,不是个人安全感,而是个人安全感的集合,是将社会众多个体的感受汇集起来的综合反映,是一种群体意识……[1]42-45

观点二:公众的公共安全感,是社会公众对公共安全状况的一种主观感受,它反映了公众对犯罪的恐惧(fear of crime)程度。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感实际上是以公众心目中对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或恐怖程度的主观认知为基础的……[2]25-28

观点三:社会安全感是人们对社会安全与否的认识的整体反映,它是由社会中个体的安全感来体现的。在西方学术领域,安全感表述为:feelings of safety,feelings of security,feelings in security,更多的表述为fear of crime[3]23-29。

观点四:对“犯罪恐惧感”(fear of crime)这一概念的理解,学者们有将之称为“被害恐惧感”(fear of victimization)、“社会公众安全感”(feeling of safety)、“犯罪情感反应”(emotional reactions)、“犯罪忧虑”(anxieties about crime)、“社会安全感”以及“公众安全感”的,也有简称为“安全感”的,这也反映出不同学者对这一重要问题在理解上的分歧。其中,“犯罪恐惧感”或“被害恐惧感”更多被视为学理上的概念,我国司法实务中直接使用这一术语的较少,而常以“社会治安评价”代之……[4]125-136

中国学界对安全感的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有几点是一致的:第一,认为安全感是一种主观感受,而非客观实体;第二,其感受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现状;第三,其感受的主体应是称作为“公众”的一定范围的居民群众,而不是某一居民个体;第四,安全感是评价治安秩序一个方面的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治安秩序的好坏,它不能单独评价治安秩序的好坏,只能与违法犯罪、治安控制、社会发展等相关指标进行综合测评,才能反映治安秩序情况[5]42-45;第五,“重大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与安全感综合评价平均值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018。这表明……两者之间呈现出微弱的负相关关系。”“但并非严格的等比例关系”。[6]

不难发现,理论界的分析逻辑为公民个人对治安“公共”秩序的感受为个人安全感;综合后的个人安全感即为公众安全感,简称安全感;因为安全感要分出等级,那么不安全感就是犯罪恐惧感了。结论是无论其术语如何多样化,大多数学者均将“社会公众安全感”或“犯罪恐惧感”定义为公众对社会安全或可能发生的犯罪的主观感受或意识反映。即,安全感没有争议地约等于或等于犯罪恐惧感。至于西方学术领域采用的“犯罪恐惧感”,与中国司法实务中习惯上采用的“公众安全感”,被认为无实质不同。

(二)西方犯罪恐惧感研究概况

西方学者则认为“关于犯罪恐惧感的现有文字对于一点是没有争议的:‘犯罪恐惧’不是一个定义准确的概念[7]223-241”,但是“犯罪恐惧感本质上被看做是对感知到的犯罪威胁的合理反应”[8]13。犯罪恐惧感可以被测量,但是很困难。

概念上的分歧并没有阻碍恐惧感作为犯罪的显著后果受到公众和理论界的关注。从1965年到20世纪70年代积累了大量此领域的研究文献,基于减少恐惧感的公共项目也得到了发展。大部分犯罪恐惧感研究集中于研究恐惧感产生的原因并将重点放在恐惧感跟个体人格、人口学特征之间的因果关系上。对犯罪恐惧感的研究包含了关注犯罪的研究、对犯罪威胁及其引发的犯罪被害风险研究、由恐惧感状况引发出的一系列行为和特征的研究以及对可能或已经实施的侵害后果的评估及其对人们影响的研究[3]。

(三)犯罪恐惧感不等于公众安全感

中国目前在研究中把犯罪恐惧感等同于公众安全感,认为此指标对于衡量社会运行机制,评价治安状况和反映人民生活安定程度具有重要作用;从西方的研究看,犯罪恐惧感研究走的是另一条道路,关注的主要是个体对犯罪的反应。二者都是对感受的反映,也正是这个原因,中国学界将二者作为同一概念。但是犯罪恐惧感不等于公众安全感,恐惧感研究与安全感研究并不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恐惧感研究目前并没有展开。犯罪恐惧感和公众安全感的区别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

1.适用的语境及含义不同

“公众安全感的形成过程大致有五个渠道。一是直接遭受刑事犯罪侵害或亲眼目睹刑事犯罪发生。这类经历对人们的心理影响最深刻,是最真实、最客观的印象,特别是在破案打击不及时、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情况下,极易引起当事人对社会治安的不满……”[9]5-9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感觉到研究者实际在探讨恐惧感的形成渠道而非安全感的形成渠道。

当我们面对类似“The Only Thing We Have to Fear is Fear Itself”[10]362-350这样的研究时,我们更能体会到二者使用的语境之差别和不同的含义。一个人的实际的恐惧可以应用这样理解:我可能是害怕成为犯罪受害者的情况,如在一个灯光昏暗的公园散步,和一个陌生人说话,或听到我身后的一个奇怪的噪音。在这里,对犯罪的恐惧是一种暂时的状态,一般会迅速通过,而安全感相对而言要稳定得多。

2.二者彼此联系但也会背离

公众安全感与违法犯罪指标一样,是评价治安状况的核心指标。关注治安和害怕成为被害人很容易被混淆,而实际这是两个不同但彼此联系的研究领域(Eve,1985)[11]223-241。恐惧感更强调对犯罪(包括可能带来危害的越轨行为)后果的担心,而安全感则关注更广阔的领域,包括了“秩序”,绝不局限于犯罪。个人对总体治安状况感到满意的情况不妨碍他对感知到的犯罪威胁产生合理反应。正如安全感值不能衡量治安秩序的好坏,恐惧感的高低不对应着安全感的高低。社区的高犯罪率并不必然与高犯罪恐惧感成正比。居民对社区特定的犯罪问题的评价以及他们被害的个人风险并非与官方统计的犯罪率高低相对应。安全感是比较稳定的感受,但是恐惧感产生的频率、持续的时间却是可以量化的[12]127-132。

3.实务部门的观点

英国内政部颁布的警务绩效评估框架(PPAF)中,包含了公民对自身安全的感受(指标2)、犯罪恐惧感(指标9)、公共安全感(指标10)等三个指标。

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所主持的“公共安全感指标研究与评价”课题在调查中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主体因素、防范意识、防范技能、社会生活环境、邻里相识度、社会诸问题评价、治安诸问题评价、治安期望值、为缓解恐惧感提供的保护程度、警察素质、社会风气、传播媒介影响、对传播媒介评价、恐惧感来源。

从中西方实务部门的操作来看,他们是把公共安全感和犯罪恐惧感分列,看做不同的概念或指标的。

4.对政策的影响

虽然有学者不客气地指出犯罪恐惧感的研究是政府与政策制定者转化批评的方法(Ditton and Farrall,2002)[11],但是西方犯罪恐惧感研究关注的中心是人及其行为,强调公民自身的行为和感受,尊重个人特质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在研究成果的应用上注重公众项目的发展;中国公众安全感多以治安评价为目的,往往注重的是如何科学设计一套包含安全感指标的评价体系,当然不乏实证研究,注重国家利益。

小结:笔者认为西方的“犯罪恐惧感”和中国的“安全感”有着根本的不同,至少在含义和研究方向上是不同的,但是由于中国现有研究已经将二者作为统一体进行研究,所以在后文的分析中不可避免地援引现有对安全感的研究成果。

二、犯罪恐惧感的因变量研究

(一)西方对作为因变量的犯罪恐惧感研究

在西方,许多国家进行的犯罪被害调查成为犯罪恐惧感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犯罪恐惧感最初是作为因变量而被研究的,这种研究趋势一直持续到今天,所研究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总体而言,恐惧感是现代社会犯罪的主要后果。学术界广泛研究了形成恐惧感的因素。已知的会产生恐惧感的因素基本上可以被分为三组:(1)犯罪的严重性;(2)个人的脆弱;(3)环境/社区因素。使用多元统计方法进行的研究表明,在所有人群中,孤独的人、不满的人、被隔离的人、焦虑的人、女性、老人、有色人种和穷人的恐惧度最高。诸如哈里斯、盖洛普、全国舆论研究中心(NORC)、全国犯罪调查(NCS)之类的重要调查都指出,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民众对犯罪的恐惧感显著上升。近年发生的影响极大的案件,如911事件和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事件对特定人群犯罪恐惧感的影响都已经有专门的研究。近年来恐惧感研究集中在社区环境与恐惧感之间的联系上,探寻恐惧感与社区凝聚力之间的因果关系。一些研究认为恐惧感会削弱社区的凝聚力,而另一些研究则认为缺乏社区凝聚力是引起恐惧感的一个原因。晚近的研究认为暴力犯罪引起恐惧感,使人们彼此疏离,束缚人们的交互作用或行动,从而减少社会团结;而非暴力犯罪促进社交,从而提升社会团结。

针对恐惧感本身的研究也非常多,如研究恐惧感在人群中出现的比例、产生恐惧的程度、出现恐惧感的频率等。

在前述的PPAF中,居民评价领域中的指标2为公民对自身安全的感受,其中包括:认为黄昏以后待在屋里“相当安全”或“非常安全”居民比例和认为日间待在室外自己“相当安全”或“非常安全”的居民比例;提升公共安全水平类别中的犯罪恐惧感(指标9)、公共安全感(指标10)体现警务区域内的整体安全程度。指标9、10基于英国犯罪调查数据库进行评估。其中,指标9设定了对入室行窃、汽车失窃和暴力犯罪案件的担心程度三项调查内容,每项调查设有“非常担心”(计2分)、“相当担心”(计1分)和“不是很担心”(计0分)三个答案,以得分为0的被调查者人数与调查总人数的百分比作为该指标的值;指标10针对游荡青少年、蓄意破坏、种族袭击、毒品交易、酗酒和斗殴造成的影响提出15个调查问题,被调查者分别选择“非常大的问题”(3分)、“相当大的问题”(2分)、“问题不是很大”(1分)之中的一项,15个问题的答案数值加总后,由得8分以下的被调查人数与调查总人数的百分比得出比例值[13]143-147。

总之,在以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犯罪被害人调查已经非常成熟,丰富了人们对于犯罪的认识。其中有关犯罪恐惧感的问题更加成为一个非常广阔的资源,由此学者们的研究包括对犯罪恐惧感的社会、经济代价估算,媒体、犯罪与犯罪恐惧感之间的关系,警察可见度对犯罪恐惧感的影响,犯罪恐惧感的发生频率、犯罪恐惧感的心理分析等等。他们的研究体现出“小题大做”的特点,以小见大,推动犯罪恐惧感的研究,使之上升为政治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二)中国的犯罪恐惧感(安全感)影响因素研究

中国关于安全感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有影响的研究是1988年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主持的“公众安全感指标研究与评价”,这一课题作为“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指标体系”的三个子课题之一。安全感评价体系主要由五个方面的因素组成:社会治安综合评价、执法公正情况评价、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程度、敢于作证的比重、敢走夜路的比重。这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有:违法犯罪案件发案率、治安灾害事故发生率、违法犯罪青少年比重、居民遭受侵害的程度、居民担心受害的地域、警察可见度、警察对居民求助的反应速度、警察结报案后的反应速度、破案率、查处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效果、对警察的信赖程度、单身在家担心受侵害程度、女工上下夜班需要接送情况、遭受侵害后报案的比重、遭受侵害后敢于反抗的比重、邻里互助的程度、采取治安防范措施的情况、对“四防”检查成效的评价。

在研究中考虑了影响安全感的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因素。主体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要素、个人境遇、自卫能力;客体因素包括管理控制、违法犯罪与灾害侵害(进一步分为违法犯罪、治安灾害、治安事故)、环境秩序。

通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与安全感联系最为密切的是人的生命、财产和权利,而在这些方面最能体现安全感的是人的生命和财产,而作为人的权利,如人格尊严、宗教信仰、人身自由民主参政等权利似乎与人们的安全感受关系较弱。

自2001年起国家统计局以及众多省、市陆续以相关级别的地方统计局、政法委、综合治理委员会或城市调查队等为主体进行了“社会公众安全感调查”。上海等省市还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对公众安全感进行调查,有些省市连续数年进行调查。这些调查统计对于了解和掌握一定地区和时间内公众对社会治安的评价有一定参考价值。

目前理论研究方面,安全感概念应用的领域包括对安全感的治安评价价值分析,对其在警察评价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分析,安全感指标体系如何构建,如何提升安全感;实践中表现为对安全感地域性或全国性抽样调查分析,但是缺少对特定群体的安全感分析。

小结:中国的安全感研究采用的影响因素分析方法以及构建指标体系与西方的犯罪恐惧感研究方法具有同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用安全感研究代表恐惧感研究,所要改进的就是基本指标的统一、方法的统一以及确定权重值。但是接下来的把恐惧感作为自变量的研究模式则体现出显著差异,证明安全感和恐惧感不可同日而语。

三、值得借鉴的犯罪恐惧感自变量研究

犯罪是有不同后果的。一是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直接后果,可将之称作犯罪的个体后果;一是犯罪的社会后果,事实上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一)涉及个人对恐惧感的反应的研究

此类研究中,研究的最彻底的议题是通过行为改变来对付人身威胁。康克林指出,人们对恐惧感的反应主要是减少同其他人尤其是陌生人的联系。戈登等人在妇女中做了抽样调查,了解他们处于12种状况下的次数和他们在该种状况下的焦虑程度。结果显示两组反应之间有很强的负向关系。另一方面,辛德朗等人认为,大部分人并不会彻底改变自己做事情的方式,改变在公共场合的行为方式,以及出门时间,以此来减少他们暴露在察觉到的犯罪威胁的频率。学者们尝试估计个人旨在降低犯罪和犯罪恐惧感的所采取措施耗费的有形和无形费用[14]121-132。西方学者通过犯罪恐惧感这一媒介,认为犯罪的发生影响了受害人的个人生活。

(二)社会对犯罪恐惧感的反应

将视角移至整体层面,研究社会对犯罪威胁的反应而不是仅仅研究个人对犯罪的反应,可以将恐惧感当做一个带来许多社会反应的居间变量。恐惧感对人们的生活质量、社会结构、文化、人们对政府的态度以及社会衰退方面都会产生系统影响。

1.恐惧感通过许多途径降低生活质量

首先,犯罪带来的恐惧感使人们感到害怕,而危险的感觉显然会影响人们对某一区域内生活和工作的满意度;其次,犯罪的恐惧感加大了人们的心理压力,造成在某一区域生活和工作的持续负担;人们不光担心自己的安全,也担心家庭成员和朋友的安全。再次,被害经历会造成紧张,且研究表明犯罪现象会引起人们对犯罪的焦虑感。紧张和焦虑会产生心理乃至身体上的问题。人们在面对犯罪时感到无力、软弱并易受攻击,从而导致他们消极面对周围事物,生活质量降低。有的研究着眼于研究恐惧感对人们行为的限制作用。恐惧感研究表明对暴力犯罪的一个主要反应便是限制日常行为。包括人们避免去自我感觉危险的地方并将行为调整到他们觉得安全的时间和地点。恐惧感还通过减少人们的相互信任使生活质量降低。人们之间,特别是邻里之间一定程度的相互信任对维持生活质量是十分重要的。相互信任使人们能够互相帮助。相互信任也有利于在人们之间建立轻松的相互关系,避免社会生活中额外的负担。相互缺乏信任则会对社会关系产生额外负担。研究表明,被害人由于自身经历而倾向于退出公共生活,对他人变得怀疑和不信任。高犯罪地区的人们则倾向于心理上退出公共生活,自我孤立。恐惧感作为一个隔离力量阻碍人们彼此联系,并因此减少相互理解和信任[8]24-26。

2.犯罪恐惧感降低社会经济资源水平

首先,恐惧感对现有居民的推动,会促使他们携带资源搬离特定区域,造成该区域商业往来减少、工作机会减少、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少。只有那些拥有较低社会经济资源的人会留下,因为他们缺乏资源搬走,这导致贫穷和社会问题集中在临近社区[14]121-132。其次,对暴力犯罪的恐惧感会吓跑潜在的外来投资者和消费者。

3.对犯罪恐惧感导致对政府的消极态度

诉诸警察是市民对犯罪的正常反应,而这被认为是得到保护、减少恐惧感和提升安全感的主要途径。对犯罪的恐惧感使人们认为警察不能对付犯罪,这导致市民错过了这一减少恐惧感的基本方法。正因为犯罪常常被假定为是由政府来控制的,所以被害人不光痛恨施害者,也怨恨警察和政府。社会的高恐惧感水平不仅引起对警察和政府的失望,也引起对警察和政府保护普通群众意愿的怀疑。这些很容易延伸到对政府其他问题的批评,如腐败、歧视、整体的无能。这又会导致普遍的消极甚至敌视的政治态度。

4.犯罪恐惧感影响社会衰退

对犯罪的恐惧感使人们不愿意在这个社会生活和经商,这就会影响土地和房屋的价格[15]601-614。恐惧感也会将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赶出这个社区,商业无利可图。恐惧感挫伤反犯罪的信心和行动。由于具有适合犯罪生存的土壤,外面的好生事端者被吸引进来,亲犯罪元素因而聚集在一起,对犯罪团伙有集群效应。一些研究表明,恐惧感和犯罪是一种分裂力量,破坏社会聚集力量对付几乎所有局部问题的能力,混乱蔓延,社会衰退。

学者注意到:恐惧感和社会团结直接影响社会后果;犯罪直接影响恐惧感和社会团结;犯罪并不直接影响社会后果。恐惧感是犯罪作用于社会后果的中介变量。在恐惧感和社会团结之间存在一种互反关系[8]35。

小结:在个体水平上恐惧感与犯罪的功能是独立的课题,但是在社会水平上这两种研究的联系就显而易见了:他们都跟社会的反应和犯罪后果相关。有关犯罪功能的研究可以得到扩展和发展。西方学者对犯罪恐惧感作为自变量的研究对我国相关研究具有启发意义。这种研究实际上表明了对犯罪恐惧感研究的意义所在——从微观层次上,它关注了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权益,从宏观层次上,它让我们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更加深刻。

与之形成对应的是中国的安全感研究止步于因变量研究,几乎没有涉及犯罪恐惧感带来的影响,即使有也仅仅注意到对个人行为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哪些个人行为表现出他具有犯罪恐惧感,单纯把恐惧感看成是一个结果而不是一个影响极大的变量。

四、对警察工作的启示

对犯罪恐惧感的研究经历了从因变量到自变量的过程。视其为因变量,必然研究影响因素,更加重视被害人乃至潜在被害人的感受和权益,理论上和实践中为改善被害人的境遇而采取各种措施。视其为自变量,则可使我们了解犯罪的危害,更全面理解犯罪的本质。无论是加强因变量研究还是加强自变量研究,对警察工作的改进都是非常可观的。

(一)犯罪恐惧感作为因变量研究的规范意义

注重恐惧感的形成和影响因素,尤其是与警察相关的因素,对于与公众打交道的警察来说,其意义不言而喻。各国警察机构工作绩效的评价和考核中,逐渐纳入犯罪恐惧感指标,使其在规范警务工作、提高警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方面发挥作用。

1.可以使警察能够悉心对待被害人

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地位的提高,人们对于犯罪中心主义刑事学科体系深入反思,重新审视对待被害人的问题。警察与被害人需要通力合作。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和警察可能存在两个方面的冲突:第一,警察对被害人的报案表现出疏远、冷淡,甚至根本不关心被害人的困境;第二,警察认为控告缺乏可信度,决定不再追查线索和嫌疑人。研究表明,被害人在被害后往往会感到悲伤,警察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应避免他们被悲伤淹没,也就是说警察可以对被害人的情感伤害提供保护。一些被害人可能因为警察的粗鲁而放弃寻求警察的帮助。在遭受第一次伤害后(犯罪人的侵害),被害人非常容易受到二次伤害。

警察在工作中表现出对被害人不感兴趣的态度,其实是其“工作人格”的一部分,因为警察工作在一个敌对的环境中,这个环境存在着潜在危险,这要求他们在面对复杂情境和报案时能保持客观。对于被害人而言,犯罪是一件令人害怕的不寻常事件,恐惧感对生活质量的降低作用更甚。但对于经验丰富的警察来讲则是相当的平常[16]175-195。

基于这样的前提,警察机构可以在其部分警力中实施一些训练项目,使他们面对有敏感需求的被害人时能够做到小心周到。比如聘请专家给警察传授如何在第一时间对陷入危难危机的人给予“心理帮助”,如何温和地反应、注意倾听、表达关心、避免质疑被害人对犯罪的解释,避免评判被害人对犯罪的反应是否明智。警察们还应该知道,如何回应被害人在警察组织内部是一个值得高度优先考虑的问题,而且这应该成为评估警察工作成效的标准和奖励晋升的因素。

2.可以加强民本化警务意识

在所有应急性职业中,警察在工作中承受的心理压力指数无可争议地高居榜首,为了避免精力消耗殆尽,警察会不由自主地抑制推动他们深入卷入案件的力量。警察机构的准军事化特性和专业化、标准化的体制强化了他们在处理案件中的非人格化倾向。此外,警察亚文化中的“男子汉气”,如强调强硬、同僚情谊、怀疑外人、自己人说好话、死亡幽默以及骨子里的玩世不恭,迫使警察在处理对人产生巨大影响的烦恼事件时显得公事公办[17]172-173。这些不利的因素会加剧警察与公众之间的矛盾。

在和谐社会背景下,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强调犯罪恐惧感的存在,让警察感同身受,消减其非人格化倾向,可以督促警察机关转变理念,多打温情牌,变打击为主为预防、打击、服务并重。除了预防打击违法犯罪外,基层警察还要深入民众,体察民情,关心民众疾苦,为群众多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化解群众的积怨,疏导群众内心的不满,做群众的贴心人,要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服务。这样做警察就会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就可以拉近警民距离,增进警民感情,提高警察的亲和力。

(二)犯罪恐惧感作为自变量研究的社会意义

作为自变量的犯罪恐惧感,它是犯罪作用于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中间变量,说明警察能够运用有关犯罪后果的知识来改变与犯罪有关的社会过程以控制犯罪后果的危害程度,等于我们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甚至可以在现有资源条件下,通过改变观念和工作方法而达到这样的结果。

对犯罪恐惧感后果的关注,让我们感受到警察所为之事并非打击犯罪那么简单。警察不仅在了解公众对犯罪的恐惧,他们在让公众对社会重新树立信心,所以不难理解今天警察公共关系迅猛的发展势头;当警察切实了解到恐惧感所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之时,他们可以用更广阔的视角看待犯罪,不再局限于“法定犯罪”,不仅仅考虑那些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能积极了解越轨行为的新的趋势,使工作不被动;加强与公众的关系,会使人们更能理解警察和政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他们能更好地将个别人的腐败从政府整体中区分开来,这将减少对政府的消极态度,而不是相反。社会团结度越低、社会和政府间的相互理解越少,对政府的敌意就越强。

当警察不是把自己的工作与其他社会工作脱离开,而是把自己的工作看成是社会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工作的社会意义绝不亚于刑事司法中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那么就能达到犯罪恐惧感研究的目的了。

综上,犯罪恐惧感研究之进展,一个由因变量到自变量的发展过程,反映了人们理念的成熟——任何问题都与社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小问题都可能发展成大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小觑一个曾经认为微不足道的小现象。一个被很多因素所影响的感受会给社会带来难以控制的后果,这是我们不想看到也不愿看到的,谨以此题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标新立异的思考。

收稿日期:201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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