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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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字通信手段为基础、依靠网络来完成商品交易全过程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的浏览、选择一直到订货、付款均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交易中使用电子货币;二是交易基于IP地址;三是交易通常跨国界进行。电子商务的以上特点给传统的税收体制提出了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挑战,如何通过税收来规范这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网络税收的复杂性

在基于网络的电子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身处异地,有的甚至是身处异地,有的甚至是身处异国,而国与国之间有关电子交易的税法更是千差万别,这就使通过网络完成的电子交易要比传统的现实交易面临更为复杂的税务问题。假如美国软件供应商Mars公司,该公司网址为WWW.Mars,该公司在美国本土和香港分别设有软件销售服务器Mars1 和Mars2来提供网上的软件服务。Mars1和IP地址为216.1.250.16,Mars2的IP地址为221.1.24-1.47。 如果用户在中国购买了该公司的软件并从其位于美国的Mars1服务器上下载软件, 那么是在软件供应商所在地美国缴纳税款,还是在购买者所在地中国缴纳款呢?再进一步,如果用户通过位于香港的服务器Mars2下载了该公司的软件, 那究竟由那个国家来征税,按照何种比例来征税,提供服务的香港地区是否也要征收一定税款呢?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

即使以上问题通过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协商得到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管辖权依旧难以确定。对于公司来说,仅凭WWW.Mars2.com 这个网址无法确认它与某个管辖区有着物理上的关联,即使再加上它的IP地址也不能断定它作为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如果按照服务器的IP地址所在地收税,那么Mars公司可以很方便地将服务器转移至像百慕大群岛这样对数字产品不征营业税的地方,而其业务不会受任何影响。同理,对公司按法人居民身份、法人注册地、法人实际管控中心和法人机构总部所在地征税效果也并不理想。对用户来说,进行远程登录时使用的IP地址与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根据IP地址无法进行居民身份确认,无法确定他的居所、住所、居住时间和国籍,因而以用户进行登录时所用的IP地址作为征税依据不能成立。是否可以对用户的每一次购买活动进行征税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由于征税国无法对发生在国外的银行付款进行监控,所以他无法对本国公民通过网络购买外国软件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效监督,征税更是无从谈起。

由以上分析可知,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和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网络活动本身几乎体现不出与网络活动者有稳定联系的传统因素,这就使根据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显得十分困难。再加上电子货币的使用使得逃税变得更加容易,这就更加大了政府税收流失的可能。显然,用工业经济时代的老方法来解决信息时代的新问题是不可能了。

二、征税还是免税

在美国,网上交易与邮购采用的是同种税法,即如果经销商拥有的商店与购买商品的顾客不在同一辖区内,他们就不必向该地区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被人们认为很不完善,并且提出了许多改进方案。一种观点认为,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与一般的商业贸易没有区别,应按同样的税率缴纳税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是可能给政府带来额外收入的新财源,因此除了对网络公司征收营业税外,还应该设立专门针对网络的新税种。还有的人认为,由于电子商务使用的电子货币容易引发经常性的逃税事件,所以应对电子商务征收额外税款。

与征税呼声同样高涨的是给电子商务以免税的呼声。美国总统克林顿在1998年初就向世贸组织提出建议,敦促该组织所有成员国对有关互联网的产品、服务和贸易实行免税。1998年5月, 世贸组织达成一项为期一年的禁止对互联网上的交易征收关税的暂时协议,但通过电子方式定购并实际交货的交易不在此列。1998年6月, 美国众院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三年内免税。但法案中也存在争议,即允许执行过去制定的条款,而且这个暂停征税法案不适用于各州在1998年3 月前开征的互联网访问税和在线服务税。

虽然免税方案得到了多数人的赞同,但有关互联网商业税收的方法和执行时间的问题却在全球日渐升温。据有关人士预测,到2002年,仅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就会超过三千亿美元,这无疑将成为政府的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因此,对互联网商务的征税只是个时间的问题。

三、对中国网络税收的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必须本着周密、灵活和公平的原则来制定中国网上税收的法律和政策。所谓周密就是要明确规定何种商业行为在何时、何地按何种税率征收,并且有高效的监督手段来避免偷税和逃税现象的发生;所谓灵活是指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符合当前的实际又要具备可扩充性以跟上科技和商业迅速发展的步伐;所谓公平是指无论使用何种媒体,对相同的交易应该按相同的原则征税,不对网络征收额外的税款。

在有关互联商务的法律和政策尚未正式出台前,短期内可按以下原则在国内对互联商务进行税收管理:1.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的产品和服务等,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均实行免税。2.对于在网上定货并由国内厂商进行实际交割的货物应对销售商征税,税率比照同种商品在传统渠道销售时的税率。对于销往国外的产品,国家可以通过出口退税予以鼓励。3.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华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4.在监督上,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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