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主导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为什么必须让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
所谓让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就是政府和政府控制的垄断性流通企业退出农产品流通领域,让农民能够通过其自身的组织全面介入农产品流通,从而在农产品收购、运输和销售等环节中起主导作用。
1.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微观基础。
农业是一个特殊的产业。农业即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又是比较利益相对较低、风险较大的弱势产业。因为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需求收入弹性一般都比较低,因此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农产品供给的增长,农业的比较利益存在下降的趋势。同时,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农民不仅经常遭受各种自然风险。如暴风雨、冰雹、干旱、病虫害等,而且还经常遭受各种社会的和经济的不确定性造成的风险。因而,为了维护国民经济的基础,世界各国都程度不同地建立了对本国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根据各国的实践,保障必要剩余、减轻农业风险是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两大基本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粮食专项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逐步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初步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我国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失效现象。其一,提价的实惠大部分没有落到农民手中。拿棉花来说,据报道,1995年新棉调价后,每担标准级327原棉为棉农新增收益应为156元,但经过压级降级等扣除棉农实际受益仅为34元。这也就是说,流通环节把三分之二以上的棉农应得收益吃掉了。具体名目包括基层供销社代购手续费、集资费、打包费、包装材料费、保管费、检验费、利息、各个供销社和棉麻公司管理费、经营利润、省间调拨奖励款、技术改进费、二级棉花站加价等13项之多。结果,国际棉花价内流通费用为8%至10%,而国内棉厂接手价比收购价多出24%。某地一个十几个人的小棉花站,一年所得利润比一个万人的棉纺厂还多。其二,有的地方,为了局部利益,随意封锁市场引起某些农产品的购销大战,造成市场很不稳定,使农民无所适从,导致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演变成了封锁管制。
当前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的失效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第一,为了保证农民有一定的种植积极性,国家多次加价提价已使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平均超过了国际市场价格30%—60%。在对外开放的环境下,国际市场价格形成了对国内市场价格的制约。再靠提价来保证农民的必要剩余变得不可能了。事实上,面对国内棉花价格近年来的一涨再涨,连年亏损的国有纺织企业只好转向比国内市场价低30%的进口棉花,结果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棉花积压。第二,国家财政不堪重负。1994年国家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支出达到624亿元,比上年增长28%,占财政支出总额的10.7%;1995年国家财政直接用于农业的支出为693.5亿元,比上年实际执行数增长11.8%。不难设想,按照现行体制,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力度越大,体系越完善,国家财政负担越重。第三,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两大功能中,保障必要剩余是最基本的。如果这一功能得不到发挥,那么减轻风险的政策也就失去了意义。而现在,由政府控制的垄断企业主导农产品流通,不仅使保障必要剩余的农业支持政策达不到预期目的,而且连以减轻风险为宗旨的农业保护政策的效果也被打了折扣。例如,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在农产品丰收时,由于基层收购企业压级降级而无法发挥保护农民免受市场供求冲击的作用。事实表明,流通“蛀虫”是我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失效的基本因素。所以,把农民排斥或基本排斥在农产品流通以外,是无法实现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
2.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是在农业领域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客观要求。
在经济体制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大体上经历了产品定面积全额收购、定基数收购和合同定购。由于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和棉花产量不稳,供需紧张,其操作实质上仍然是国家通过行政性手段收购粮棉。这种农产品流通体制至少在两个方面落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第一,国有农产品流通企业(供销合作社虽名义上集体所有,但实际管理上现在比城市国有商业企业的国营色彩还浓)经营机制长期得不到转变,成了靠套取国家财政补贴度日的寻租者。例如,各级粮食局属下都设有粮油集团公司、粮食公司(包括贸易、购销、供应、加工、储运、油脂、饲料等行业性公司)、粮管所、粮店、粮站、粮油、食品店、粮库、粮油储备库、粮油加工厂(包括面粉厂、米厂、油厂、饲料厂)等多层次的企业和经销点,它们的产权形式单一,经营者缺乏资产经营风险和产权动力。政府特许的垄断经营权又进一步使经营和分配关系紊乱。从而造成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难以区分。亏了归财政,赚了归自己。更为严重的是,近年来,国家除了常年掌握专项储备粮350亿公斤以外,每年收购合同订购粮(含农业税征实)500亿公斤、议购粮约400亿公斤,掌握了粮食70%~80%的商品源,可是许多国营粮店基本不卖平价粮。有些粮店和粮食加工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甚至与个体粮贩联手倒卖,低价进、高价出、从中渔利,不仅不能平抑市场粮价,而且对粮价上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再如,在现行棉花经营体制下,国家委托棉麻公司或供销社从事棉花经营。棉麻公司或供销社一方面代表国家统一收购、统一经营,并负责把国家对棉花生产的优惠政策落实到农户;另一方面,棉麻公司或供销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必然导致棉麻公司或供销社的利益与棉农的利益发生冲突,从而使国家扶持棉花生产的多项优惠政策和加价补贴措施在这种利益冲突下受到扭曲和弱化。据调查,相当一部分地区棉花定金被截留或挪用,棉农售棉兑现的补助款被扣留;相当数量的棉麻公司或供销社,利用掌握国家的棉花资金、贴息贷款的权力,强行加价向农民推销地膜、化肥、农药等,从中渔利。在棉花收购中,凭借国家赋予的权利垄断收购,任意压级压价,收“人情花”,侵害棉农利益。第二,农户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却不拥有市场的公平交易权。过去,我们以农户的高度分散经营,很难形成稳定的农产品供应为由,实行农产品流通的垄断性或半垄断性经营,把农民排斥在农产品流通之外。但近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体制不但不能解决农产品“买难”、“卖难”问题,反而增加了中间流通费用和交易费用,从而扩大了供求的振荡效应。此外,农产品销价放开而购价不放开,农民会产生吃亏的感觉,进而采取少种或不种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即使种了粮棉也不愿意交售给政府的粮棉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再以任务摊派的形式强制执行合同定购任务或用行政手段限制粮棉的市场收购和流通,农民的情绪就更大了。
在经济增长方式方面,我国长期形成的粗放型的农业生产和流通服务都是与农民被排斥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以外直接相联系的。首先,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农业目前仍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一方面,人均资源相当紧缺,另一方面,资源浪费又相当严重。我国灌溉用水的有效利用率不到40%,化肥的有效利用率只有30%,科技进步在我国粮棉增产中的贡献率仅为30%左右。都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这种高耗低效的生产方式,又是由落后的资金积累与农业科技进步机制决定的。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投资欠帐太多。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共有大、中、小型水库85000座,病险库比重各为20%、30%和40%。农业科技投入也远远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每6000亩耕地才有1名农业科技人员,每200万亩草原才有1名牧业技术人员,而且许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还不能适应需要。农业技术推广网络面临着“钱紧、线断、网破、人散”的危急状况。1994年全国有44%的县级、43%的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被缩减或取消。然而,由于农民被排斥在农产品流通之外,农产品提价和加工增值的收益回不到农业生产中去,这势必削弱农民的资金积累能力,而且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粮棉种植业的比较利益尤其低下,生产、流通环节的割裂使农民缺乏对粮棉种植的较高收入预期,也势必使农民失去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和使用先进农业技术的积极性和迫切性,作为农业生产主体的农户既没有投资农业的资金能力,又没有投资农业的愿望,则必然导致农民对农业技术的需求严重不足。
其次,我国的农产品流通效益也是十分落后的。一是流通环节长,流通费用大。国有农产品流通企业从上自下,机构林立,产销被重重环节阻隔。对一些紧缺的农产品,政府的许多相关单位都要“管”,结果把农产品的流通过程越拉越长,造成了许多并非真正的市场,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市场垄断经营权来谋取暴利创造了条件。二是国有农产品流通企业受政策性职能牵制,改革方向不明确,造成经营机制改革进展缓慢,经营效益每况愈下。例如,供销社在“一身二任”的情况下,既不能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也无法转变为规范的农村商业企业。这样产品提价和增值的收益回不到农业生产中去,农业特别是粮棉种植业的比较利益就更低了,从而,执行国家指定购销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很容易混在一起,从而使企业缺乏挖掘内部潜力、提高流通效率的动力。
二、农民怎样才能主导农产品流通
让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不是简单地赋予农民和其他任何个人或企业同样的权力和机会来从事农产品流通。因为农民必须具备了一定的组织条件,才可能在农产品流通中占据主体地位。如果农户分散地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那么在与其他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个人和企业的竞争中,很可能由于资金不足或固定费用过高等原因而处于不利地位,最终还是会退出农产品流通领域。这样,农民的处境不仅不会由于政府控制的农产品流通企业的退出而有所改善,甚至其处境会更糟。他们在市场上必然没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无法对农产品的价格实施影响。而在出售农产品时,往往又会被压级压价,遭受中间商的盘剥。这样,当政府对农产品实行支持保护政策时,除非是直接对农民进行补贴,否则的话,农民都会由于中间商的盘剥而得不到应有的实惠。
能够让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的基本方式是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兴办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所谓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是相对现有的供销合作社等政府控制的农村流通企业而言的。它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由农民自己根据合作的需要组织起来的,为加入合作社的社员服务的经济组织。这种规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如下特点和功能:
1.合作社的产权和业务都由农民控制,可以实现农业的贸工农一体化,有利于农产品在流通领域的增值流回农民手中。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志愿结合起来为社员的独立经济活动服务的经济组织。农户加入合作社后,仍然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单位。合作社与农民的经济联系在于合作社从事的事业是社员生产经营活动的延伸或向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配套服务,而非取代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作社是由农民社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出资建立的,社员是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农产品的收购、储存、加工、包装和销售服务,社员又是合作社的顾客。运用这样的构造,合作社巧妙地把农民的种植生产与农产品的流通和加工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既有效地解决了流通领域利润归农民的问题,又确保了农民在农产品流通中的有利竞争地位。
2.合作社本身具有非赢利性质,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免税待遇,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农业基础地位的重视和倾斜。由于合作社社员在参与创办的合作社之外还独立地从事着与之直接有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他们参与合作社是为了借助合作的力量使得各自的独立生产和消费取得最大收益而不是为了谋求股利收入,所以,合作社事业本身不能以赢利为目标。在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和分配机制中,通过按市场价格现金交易——限制股金红利——赢余按交售额分配,保证了合作社只收取手续或代办费,而合作带来的流通利润增量流回到合作社社员手里。由于农民合作社本身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自助组织,所以国家可以免征其所得税和减征增值税。合作社获得的流通收益由从中受益的社员向国家纳税。这样,与其它以赢利为目的的农产品流通企业相比,合作社减少了一道税收,从而一方面获得了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则真正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
3.合作社的存在符合市场经济惯例,是适合我国现阶段特点的现代农业组织形式。首先,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市场经济中的各种不平衡共同要求农民从自己的独立生产领域中延伸出来,组成一个自我服务的利益共同体,以保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由于合作运动对供求不平衡带来的冲击能起到有效的缓冲作用,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与政府支持保护农业的政策指向相一致,因而各国政府都对合作社事业持支持态度并给予优惠政策。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的变化,已经组织起来的合作社有可能跟着发生变异。例如,竞争的加强以及专业化分工的完善会使合作社不再奉行非赢利原则,逐步转入公司的经营方式。但即使从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农民合作社的社员仍是农业经营的基本力量。其次,合作社的产权是清晰的。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每个社员的认股金额有一定限度,股份不能转让;不论认股多少,一人只有一票表决权;股金只能获取股息,不能分取红利,股息不能超过市场利率等原则。通过这些原则,合作社的产权安排兼顾了获取股权收益与获取合作收益的关系。再次,合作社的经营机制是有效率的。虽然合作社奉行非赢利原则,但由于合作社社员本身是谋取最大收益的农户,他们都有平等的表决权,当合作社经营不善时,社员要按照交售给合作社的数额负担亏损,加上又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由他们聘用员工来经营的合作社就处于很强的预算结约和有效监督之下。最后,其他组织形式不能适应我国农业现阶段发展水平和建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要求。例如,“公司加农户”的形式既使农民与农产品流通利润无缘,又无法支撑政府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
三、如何尽快实现让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
实现让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的关键在于两条,一是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和供销社从农产品流通主导地位退出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二是使农民能够顺利地创办合作社并健康地经营下去。围绕这两个问题,提出几点设想。
1.选择部分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交通条件比较好的地区进行试点,实行减免税政策鼓励农民成立合作社,允许农民合作社从事社员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直接向零售商和国家粮食储备部门销售农产品等业务,同时放开除专项储备粮以外的全部农产品的购销。鉴于当前农民对合作社的原则了解不足,容易误将农民合作社同供销合作社和建国初期的农业合作社等集体经济混在一起,因而要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人和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应以组织合作社的名义取消或限制农民的家庭经营。推行试点工作应打消担心农民素质低不具备组织自己合作社的能力和担心粮食紧张时无法保证市场粮食供应稳定的顾虑。
2.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农民合作社法”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合作社法”应明确农民合作社是农民在流通和服务领域里自发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肯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模式即一人一票制度;规定股息分红的最高限度;明确年终盈余按业务交易量退回社员;给予农民合作社相应的减免税待遇和信贷资金扶持等。在该法中最为关键的条款是对农民合作社性质的界定。如果不把合作社的成员严格限制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那么盗用合作社名义的非合作社企业就会利用合作社的优惠待遇扰乱农产品流通秩序。还有就是要不要规定合作社享受减免税待遇的前提是合作社的经营范围限于自产和自用的物品,尚值得进一步研究。此外,“农民合作社示范章程”还应对内部的审计和稽核以及提取一定的社员教育培训费用等做出相应规定。
3.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和农民主导农产品流通的需要,对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进行分流改造。我国粮食部门现有360万职工,供销社系统现有700万职工,如何妥善的加以转机建制,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在粮食部门内,各级粮食局作为政府机构缩编为粮食储备局,专司国家和地方粮油储备管理,下辖各级粮油储备仓库。其余粮食收购、加工、储运和销售企业一般都要面向市场,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其产权划归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中粮食收购单位由于其职能被农民合作社所替代,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交给农民合作社经营。在供销社系统内,根据其是否受农产品流通主体转变的影响及企业的性质,可按多种方式进行分流。联合社和总社的行政部分进行精简,改组为农民合作社的行业协会性组织,负责农民合作社的联络和培训工作。供销社的经济实体由于按照上面建议的“农民合作社法”,不宜再保留现有名称。因为供销社早已变成单纯赢利的商业企业,事实上已决无可能再履行其合作社的宗旨和职能,因此改革或改造在总体上只能顺理成章地改成名副其实的各类专业公司和商店。属联合社和总社的经济实体分离后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基层社的产权交给乡镇政府管理,转为农村商业企业。棉麻公司可以仿照对粮食收购单位的做法,租赁给农民合作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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