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经济主权、重点与步骤_资本账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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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金融的改革开放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70年代末至1996年,这是中国金融体系初步形成并逐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开放的阶段。第二阶段,1996年至2001年,这是中国金融加快改革开放的阶段。第三阶段,2001年12月以后,这是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开放中国境内金融服务业的阶段。如今,尽管中国的金融改革开放尚处于第三阶段过程中,但境内外有关各方均对中国何时采取何种步骤开放资本账户的问题高度重视。究其直接原因,不仅在于开放资本账户将是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第四阶段,由此分析和探讨从加入世贸组织到资本账户开放这一进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新情况(包括制度调整、政策变动、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市场成长等等)对中国境内外各方都至关重要,而且在于如何适时适度地开放资本账户对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均有着直接和长远的利益影响。在条件尚未成熟时,开放资本账户可能使中资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引致中国境内的国民财富流失,反之,则可能严重限制中资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开放资本账户已是大势所趋,但开放资本账户的基点是什么,在现今中国境内条件下开放资本账户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应选择哪些步骤等等都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弄清楚,“开放资本账户”只能是一句空话。

一、经济主权:开放资本账户的政策基本点

开放资本账户,是一国从封闭型经济转变为开放型经济的决定性步骤。资本账户的完全开放,既标志着该国的经济金融已完全融入国际社会,实现了彻底的国际接轨,也意味着该国经济和金融运行机制与运行格局要再退回到资本账户开放前的状态已极为困难了。因此,对任何国家(和地区)来说,是否开放资本账户都是一项重大的具有深远影响的经济决策(在某些场合,甚至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决策)。考虑到下述两方面情况,对中国来说,开放资本账户更需持认真而慎重的态度:其一,不论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是加入世贸组织均无有关开放资本账户的强制性条款或承诺要求,因此,是否、何时、如何开放资本账户完全属中国自主决策的事项,中国有着充分的选择权。其二,在发达国家历史上普遍开放资本账户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事,绝大多数新兴工业国家也只是在进入90年代以后才开放资本账户的,这意味着,对中国来说,完全不必在条件尚未有效形成时匆忙开放资本账户。更不用说,一些新兴工业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因过于简单地开放资本账户,无力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给国内经济金融带来的严重冲击而使经济金融陷入危机困境,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鉴此,中国不应急于求成。

既然开放资本账户属中国自主选择的政策,那么,中国就可充分审时度势、权衡利弊地做出抉择。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基本点是必须始终坚持的,即必须有利于增强中国主权经济(包括主权金融)的发展。鉴此,以下三种倾向应予以避免:一是为“开放”资本账户而开放资本账户,即以“开放”资本账户为实施这一政策的目的;二是为了获得或创造“开放”政绩而开放资本账户,即将开放资本账户当作一项实现政绩的形象工程;三是开放资本账户的目的在于迎合境外投资者要求,忽视中国境内的主权利益要求和条件状况。

一些人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资本是无国界的,通过国际金融市场的功能发挥,任一国家的资本都可以流入另一国家,并快速地从这一国家再流入其他国家,由此,运用资本账户不开放的管制机制来阻止资本流动,既缺乏实际意义,也不利于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社会。无须讳言,资本在国际流动中的确呈现出一种无国界的现象,但是,金融是有国界的。各国具体的金融制度、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等均有着明显差别,这不仅突出地反映了各国金融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具体特点和服务于经济发展的具体要求,而且明显地反映着各国的金融主权要求以及与这种主权要求相一致的制度要求。就直接关系来说,开放资本账户涉及到的并不只是资本的国际流动问题,也不只是中国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监管及中国金融体系其他方面的实质性调整,更重要的还在于中国金融制度体系的实质性调整。这种调整不仅将涉及金融活动的各个方面,而且将影响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中国不应当也不可能仅从资本的无国界本性出发来考虑资本账户开放问题,只能从中国金融的主权利益来权衡开放资本账户的各种政策、各种选择的利弊关系。

一些人强调,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和市场竞争是无国界的。在这种背景下,继续对资本账户实行管制,只能限制国际竞争的有效展开,既不利于国际资源自由流入中国境内从而在中国境内的有效配置,也不利于中国境内厂商、金融机构和资本自由进入境外市场从而提高在境外市场从事国际竞争的能力。的确,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境内的商品市场、技术市场、劳动力市场、信息市场、企业家市场等呈现出一种无国界趋势,金融市场也将在相当大程度上逐步实现国际化,由此,强调“市场和市场竞争是无国界的”是一个有意义的命题,但是,具体的市场制度、主体企业(包括厂商、金融机构等)、基本消费者、基本就业者等是有国界的。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将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建立在任凭国际流动资本随意冲击的基础上;中国作为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国家,也不可能将经济生活秩序的稳定建立在由他国厂商控制乃至垄断中国境内市场的基础上,因此,中国必须从经济发展、国计民生、主权安全等角度来权衡市场开放、产业准入等诸多问题,也必然要从这些角度出发来考虑资本账户开放的步速。

无庸赘述,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的许多方面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在这种背景下,如若不审时度势,根据主权要求和具体条件来适时有序地逐步实现资本账户的开放,而一味简单地追求资本账户早日开放,其结果势必造成国民财富的严重流失和经济运行秩序的混乱,这不仅不利于经济安全而且将严重影响政治安全。总之,是否、何时、如何开放资本账户,应充分考虑中国主权经济的内在要求,应从有利于中国主权经济安全、主权经济的稳步发展这一基本点出发,并以此为基本原则。

二、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实践状况

要实现资本账户开放,首先需要弄清中国境内的资本账户管制状况。从表1(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编译的《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中的附录而编制;该书由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中可以看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境内的资本账户似于处于一种比较严格的管制状态。例如,在“资本项目交易”名下所列的13个子项目中,中国占了12个,而美、英、法、德、日分别只占4、2、4、1、3个。但如果不是停留于现象形态,而是从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则中国的资本账户开放程度明显高于表1反映的情况。其次,就这13个子项来说,在接受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的150个成员国(或地区)中,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也大多选择了管制政策。其中,选择“专用于商业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的条款”的国家(或地区)数达到155个,超过了接受第八条款的国家(或地区)数;“对直接投资的管制”国家(或地区)达到149个,包括了美、英、法、日等国,与接受第八条款的成员国(或地区)相差无几;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185个成员国(或地区)中,100个以上的成员国(或地区)选择管制的子项达到8项。这些数字说明,对资本账户实行一定程度的管制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中都存在。

表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经常和资本交易监管框架概要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中国境内改革开放的深入,资本账户的开放也在逐步展开。中国境内的资本账户实行的是一种“名紧而实松”的管制,即尽管在名义上对资本账户中的许多子项仍然保持着较为严格的管制,但在实践中,资本账户下的大部分子项目已有相当程度的开放。从“资本账户”下具有分析意义的28个子项来看,1999年,(注:由于2000年以后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科目比较简单,不易反映各个子项状况,所以,我们以1999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与金融账户”项下的各个子项为例进行分析,而这种选择并不会影响对中国境内资本账户开放状况的分析质量。)中国境内的情况大致有三:一是管制较严的子项5个,占17.86%,主要是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项下的流出、居民对外股本证券投资、居民对外发行债券、居民在境外购买债券和居民借用外债等,另一方面,非居民在境内证券市场(除B股市场)发行证券和证券交易等;二是管制较松的子项11个,占39.29%,主要是外商在华直接投资、居民在境外发行股票、居民对外借款的还本、贸易信贷流入等;三是基本没有管制的(包括尚未有管制规定的)子项12个,占42.85%,主要是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流出、非居民股本证券投资(B股)的流出入、现钞流入管理等。(注:2002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在“东盟与中日韩(10+3)短期资本流动管理和资本账户开放”高级研讨会上指出,“对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资本项下43个交易项目,我国完全可兑换和基本可兑换(经登记或核准)的有12项,占28%;有限制的16项,占37%;暂时禁止的有15项,占35%。”见《中国证券报》2002年10月12日。)

由此不难看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中国对表1的13个子项中大多数子项都已有明显的放松管制政策。其中,资本项下的流出入,除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真实性审核外,没有管制;在“直接投资”子项中,除对中资出境投资有较严格的管制外,对外资在华直接投资的管制较为宽松,而外商投资企业清盘、撤资、转股后属于外方投资者的资金,只需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即可以现汇(或购汇后)方式汇出;在“股本证券投资”子项中,虽然对居民从事境外股票交易有着严格的管制,但对非居民购买B股的交易则已完全放松管制,此外,对居民在境外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制也相对较松;在“对外借款”子项中,居民对外借款仍有严格管制,但境内金融机构对外放贷、非居民对中国境内居民的还贷等则基本无限制;在“贸易借贷”子项中,不论是资金流入还是流出均管制较松;在“货币和存款”子项中,货币的流入和存款没有限制,货币的流出和存款管制较松;在“其他(包括租赁等其他形式的投资)”子项中,对资金流出入的限制都较为宽松。

与中国的“名紧实松”不同,相当多的发达国家在资本账户开放上实行的是一种“名松实紧”的政策。例如,美国除对古巴、伊朗、朝鲜、伊拉克、利比亚、苏丹、南斯拉夫等名入名单的国家和居民实施冻结账户等管制措施外,在资本项目交易中对有可能使美国经济主权或投资者权益受到影响的一些重要子项也实行了严格管制。在对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的管制方面,美国对非居民购买核能、海洋、通讯和空运等产业的证券有着严格管制,对外国共同基金(主要是离岸基金)实施管制(以保护美国投资者的权益)。在直接投资方面,美国强调“如果外国资本获取控股权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则将被暂停或禁止。涉及银行所有权的投资受到联邦和国家银行法规的约束”;“外国居民或公司投资农用土地超过10%或拥有了实质控制股权的,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的限制局限于那些受对内投资法限制的。美国的一些州对外国人购买其地界内的土地买施不同的限制。”(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写、国家外汇管理局编译《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第892-893页,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10月版。)因此,资本账户开放的程度,不能简单以文本资料为依据,还需要具体地从实践状况来分析。

值得强调的是,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经济体制又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在这种背景下,对资本账户中的一些子项继续实行管制的主要目的大致有二:一是防止境内资本大量外逃,严重影响境内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二是防范境外短期资本大量随意流入境内,冲击境内经济和金融的平稳运行。实现这两方面目的,不论对中国境内来说还是对国际社会来说都是极为重要的。设想一下,如果境内资金大量外逃,引致境内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面临严重困难,或者境外短期资本无序地大量流入和流出,严重冲击境内经济和金融的正常运行秩序,或者两者并发,引致境内经济和金融的严重动荡,这固然对中国境内经济和金融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没有益处,但对国际社会中主张加速本国(或本地)经济发展并以此为基础推进经济全球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又有多少好处?因此,中国境内对资本账户中的一些子项继续实行管制,一方面是由中国境内现存的各种具体条件所决定的,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另一方面,则着眼于维护国际经济和金融的运行秩序稳定与健康发展的前景,是从全球利益角度做出的选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实践中,境内资本通过各种途径外逃的现象每年均有所发生,其数额甚至超过了通过合法渠道引入的外资数额,同时,外资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入境内资本市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另一方面,众多的国际实践经验也证明,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实行开放型经济的国家来说,要实现完全的资本管制,防止任何的资本外逃、外资“热钱”流入,几乎是不可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管制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起到有限的隔离作用,并不能长期有效地保护中国境内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更难以有效提高有关监管部门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能力和境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能力。但是,这些实践结果,不足以成为贸然放开资本账户管制的理由,只是实施有条件地逐步地开放资本账户的政策依据。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随着境内市场准入的扩大,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境内的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产业将在3-5年时间内逐步实现基本对外开放,证券业、信托业等金融产业也将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这些开放必然伴随着大量的资本流动,由此将对资本账户开放提出更加迫切的要求。同时,随着入世后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国际贸易呈现出从传统进出口方式向以投资带动和以承包工程带动方式转变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与贸易流动相伴随的国际资本流动肯定会增加,而各类厂商、金融机构等微观经济主体也将对投资自由化以及资本流动自由化提出越来越多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入世5年过渡期以后,随着境内经济、贸易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各类经营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经验、技能及其他条件成熟,实行资本账户开放的各方面条件也将逐步成熟,由此,在5年过渡期内及此后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境内有可能具备实现资本账户基本开放的各项主要条件。

三、中国基本开放资本账产的重点

对中国境内来说,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的主要内容似乎应当包括14个子项:

第一,在直接投资方面主要有3个子项:一是取消对境内机构和个人直接投资资本流出的限制,如取消对境内机构和个人直接投资资本流出的审批制;二是放松对境内机构在经营境外企业中资金流动的限制,如放松对资本变更、利润调回、企业停业或解散后的外汇资本调回等限制;三是进一步放松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资本流入的限制,如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但限制或禁止性产业除外)和外汇登记制。

第二,在证券投资方面主要有两大类8个子项。一个大类是股本投资,其中包括4个子项:一是放松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及其他股权类证券的限制;二是取消禁止境外投资者从事境内A股交易的规定;三是放松对境内经营性机构(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下同)和个人投资于境外股市的限制以及与此对应的购汇限制;四是放松对境外经营性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股权类证券的限制。另一个大类是债务证券投资,包括4个子项:一是放松对境内经营性机构到境外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的限制;二是放松对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交易的限制;三是放松对境内经营性机构和个人从事投资于境外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市场的限制;四是放松对境外经营性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的限制。

第三,在其他投资方面主要有3个子项:一是取消境内经营性机构对外借款的审批制,其中包括借款主体的资格审查、对外借款必须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和对外借款所得资金必须调回境内等;二是取消对境内金融机构对外发放贷款的审批制;三是取消对境内经营性机构获得外方贸易贷款的限制,其中包括必须事先取得借款主体资格、借款指标等。

但是,如果与表1中美、英、法、德、日等国的情况进行对比,就不难发现,上述14个子项的充分开放实际上意味着资本账户的完全开放,这种完全开放连发达国家都尚未真正实现。因此,对中国来说,也不见得需要在条件尚未成熟的背景下急急忙忙将在这些子项上的管制都予以放松或取消。尤其要考虑到,中国境内的经济体制改革尚在深化过程中,相当多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并未真正按照市场规则实现转变,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变也还有一个过程,一旦贸然将这14个子项都充分开放将可能引致众多的负面问题发生,就更应选择积极而审慎的步骤。另一方面,在加入世贸组织且银行业、保险业实现对外开放背景下,这14个子项中,一些子项的对外开放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如进一步放松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资本流入的限制、放松对境内机构在经营境外企业中资金流动的限制,如放松对资本变更、利润调回、企业停业或解散后的外汇资本调回等限制、取消对境内经营性机构获得外方贸易贷款的限制等,因此,实际上,对中国境内而言,开放资本账户的真正难点和重点落脚在三大类9个子项:一是对境内经营性机构和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的限制;二是对股权类投资的限制,包括对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及其他股权类证券的限制,对境内经营性机构(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下同)和个人投资于境外股市的限制以及与此对应的购汇限制,对境外经营性机构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股权类证券的限制和对境外投资者从事境内A股交易的限制;三是对债务证券投资,包括对境内经营性机构到境外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的限制,对境内经营性机构和个人从事投资于境外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市场的限制,对境外经营性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证券的限制和对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券证券交易的限制。这三大类9个子项可以用一个词予以概括——国际投资类。

四、中国基本开放资本账产的步骤

面对复杂的境内外经济、金融和政治变化,对中国境内来说,资本账户的基本开放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在这个过程中,先开放哪些子项后开放哪些子项,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第一,国际资本流动的期限效应。国际资本在期限上可分为短期资本和长期资本。从国际资本流动对一国经济的冲击程度和一国政府对国际资本流动的监管有效程度从而该国经济安全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长期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程度较低,也比较有利于一国政府的有效监管和国家经济安全,而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程度可能较高,一国政府要实现有效监管难度较大,同时,对该国经济安全的威胁也比较大。另一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迈出对外开放步伐以后,“引进外资”基本集中在引进境外长期投资资本范畴内,经过20多年的实践,在这方面已有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经验,而在监管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方面,中国境内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也不仅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而且境内经营性机构也缺乏市场的体验和运作经验,由此来看,在开放资本账户的步骤安排上,按照“先长期投资后短期投资”的步调也许更适合中国境内情况。

第二,投资者特点。投资者大致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金融市场投资中,个人投资者属弱势群体,其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伤害。这一方面是因为,境内个人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能力、财力去了解境外金融市场的有关知识、信息和运作规则;另一方面,每一国际金融市场的法治都是以其所在地(或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的,这意味着一旦境内个人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境内法律对他们权益的保护就失去了效力,而境内法律法规与境外有着较多差别,同时绝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又已习惯了按照境内法律法规要求行事,由此,很容易发生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交易市场所在地(或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现象。对境外的个人投资者来说,要直接进入境内金融市场也同样面临着这类问题。个人投资者遇到的这些问题,对机构投资者来说,相对容易解决。这不仅是因为,机构投资者有着相对充分的财力和能力来弥补它们在了解境外金融市场的有关知识、信息和运作规则等方面的不足,而且是因为,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种组织制度的安排(如合作、合资等)、人事制度的安排(如聘用境外业内人事、人员培训等)、运作方式的安排(如聘用境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为顾问)等来消解或防范由法律法规环境变化可能引致的风险,因此,机构投资者有着较强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由此来看,在开放资本账户的步骤安排,按照“先机构后个人”的步调可能更为稳妥。

第三,证券市场工具种类。证券市场工具大致上可分为三类:一是股权类工具,如股票、认股权证等;二是债权类工具,如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三是金融衍生产品,如无期、掉期、互换、期货、期权等。在这三类金融工具中,股权类金融工具的价值难以确定,同时,境内股市又长期处于一种非规范运行状态,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贸然开放股票交易,在A股市场中,遵规守矩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很可能无所作为,而不遵规守矩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则可能选择不规范的操作行为,不利于A股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另一方面,对中资机构投资者来说,刚迈出国门就介入境外股市交易,因相对实力较弱、信息不充分、法治环境不同、运作经验不足等方面原因,不仅投资风险较大(由此引致损失的可能性较大),容易发生“出师不利”的现象,不利于“走出去”战略的持续展开,而且容易将在境内股市操作中习惯了的不规范行为带入境外股市,给中资机构投资者的市场信誉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开放股市交易应当慎重。其次,由于境内尚未启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外资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证券市场当然也暂时谈不上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问题,但对中资机构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缺乏操作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最起码知识和经验,这样,如果中资机构投资者贸然涉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很可能得到的不是金融衍生产品在分散风险功能方面的益处,而是它在聚集风险功能方面的负面影响。鉴此,开放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也应相当慎重。最后,由于债权类工具的价格相对容易确定和把握,在一般情况下,与股权类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相比,各类债券的本金回收相对可靠,而受利率水平限制,它们的价格变动幅度一般也不致过大,因此,有着较高的安全性。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来说,进入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先从事债权类金融产品交易,不仅有利于推进境内债券市场的发展,而且有利于在交易过程中了解和熟悉境内证券市场;对中资机构投资者来说,先进入境外债券市场,从事债权类金融产品交易,既能够获得相对稳定的交易收入,也有利于通过交易活动来了解境外证券市场的各方面情况,提高自身素质。不用细说,就资本账户开放而言,在证券市场工具上实行“先债权类工具后股权类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可能较为有利。

第四,证券市场结构。证券市场大致上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一般来说,发行市场上的募资和投资属长期性资金,交易市场上相当多的资金属短期投资。从对金融市场波动和经济走势冲击的直接影响来看,证券发行市场的影响力度较小而证券交易市场的影响力度较大,不论是1929年10月美国的金融危机还是1997年7月的东南亚金融危机都与证券交易市场的剧烈变动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在中国境内证券发行市场发展不充分而众多企业又有着通过发行证券来募集营运资金的强烈要求的条件下,放松或支持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证券,既是引进外资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中外证券市场接轨的重要举措;在境外利率高于境内利率而境内资金又比较充裕的条件下,放松或准许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证券,也有利于推进境内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和国际化建设。因此,就资本账户开放而言,在证券市场结构上实行“先发行市场后交易市场”可能较为妥当。

从上述四方面的简单分析来看,资本账户基本开放的步骤应分为三步:

第一步,在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两年左右时间内,开放的主要内容有四:一是逐步开放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等)的限制。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有关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参股于境内中资同类经营机构的管理办法,标志着这方面的开放已经启动。二是放松境内企业到境外(尤其是香港地区)发行股票的限制。这方面的工作已在进展之中。三是放松对境内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和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在境内股票市场上市的限制。四是放松对境外企业或金融机构在境内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后两项工作已在探讨过程中。

第二步,在2004-2006年间,开放的主要内容有六:一是逐步放松中资金融机构迈出国门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包括在境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二是有条件地放松对中资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限制,如实行QDII制度、对介入的交易品种实施监管、对投入交易的资金量实行监控等。三是放松对境外金融机构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设立独资机构的限制和在中外合资机构中所占股权不高于49%的限制,使外资机构能够与中资机构展开真正的市场竞争。四是有条件地放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到境外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拓宽中资机构在境外募资的渠道,同时,也推进中资机构运作的国际化进程。五是有条件地放松对外资机构从事境内证券市场交易的限制,其中,对外资机构从事境内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债权类工具的交易可能基本无限制,但对从事股票市场交易在资金数量、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收益出境等方面可能还有一定的限制。六是基本放开境内企业等机构到境外从事直接投资的限制并有条件地(如限制个人投资性换汇数额等)放松居民个人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限制,从而,基本实现“直接投资”子项的充分开放。

第三步,2007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开放的主要内容有四:一是根据境内证券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发展状况、国际接轨(包括国际联网、国际结算等)状况和其他条件的成熟状况,逐步放开对境外居民个人从事境内证券市场交易的限制。二是根据境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状况,逐步放开对境外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进入境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或交易活动的限制,同时,充分放开对境外金融机构和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股票市场交易中的限制,实现境内各种金融产品交易的充分对外开放。三是充分开放对中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企业在境外发行证券、从事境外金融经营活动和金融产品交易的限制,基本放开对居民个人从事境外金融产品交易的限制。四是根据汇率改革的进程,逐步实现资本账户的可兑换。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上述步骤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相互衔接、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不可作绝对化理解;另一方面,这些步骤的具体内容都是“有条件”的,在条件尚未提供可能的时机,贸然出台政策或实施开放可能引致不良后果,但在条件具体形成之后,依然实施管制,同样有看负面效应;再一方面,这些步骤的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大多有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逐步”意味着每一具体内容的开放都是一个错综复杂且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既不可急于求成地拔苗助长,也不可坐以待时地贻误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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