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育龄智障人士婚姻与计划生育服务_生育年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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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育龄智残人群婚育及计划生育服务状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育龄论文,婚育论文,上海论文,计划生育论文,人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上海市有智力残疾者约13万人,若再加上精神病人中的智残者,其人数还要高些。以人口年龄段测算,育龄智残者大致接近3 万人(注:根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部分资料”测算。《中国计划生育年鉴·1989年》,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4年版,第434-443页。)。这是一个为数不小的需要优生优育指导和计划生育服务的特定群体,而相对讲,已婚育龄智残者的计划生育服务乃是当前优生、计生的一个薄弱环节。育龄智残者婚后生育子女的人数相对较多,这对提高人口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由于这方面工作的特殊性和具有一定难度,国内迄今尚少见针对成年智力残疾人的婚育状况及计划生育服务状况的较系统、全面的调查研究。现将我们于1995年10月—12月对育龄智残人群婚育现状及计划生育服务状况进行的调查概述如下。

一、调查对象、方法与内容

1.调查对象为在上海市静安、长宁、卢湾、闸北、南市五个区所属的20个街道福利工厂或工疗站注册,持有上海市有关机构颁发的智力残疾证明或曾被医院诊断为精神病的15—49岁育龄智力残疾者,共211人,剔除非育龄智残者和无效的调查问卷,获得有效问卷195份。

2.方法为对所有对象及其家长由经过培训的调查人员进行面对面的问卷调查,并采用“上海市育龄人群智残评估表”对智残者再次进行评估,确认其社会适应行为低于正常人的水平。对其中的部分对象,由专业人员采用龚耀先等修订的《中国一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注:龚耀先:《中国—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手册,湖南地图出版社1992年版。)作了专门的成人智力测评,以确保调查对象为智残者。

3.本次调查的主要内容,一是育龄智残者的婚恋状况,包括恋爱、婚姻状况,以及他们的恋爱对象或配偶的基本健康状况、户籍所在地及工作等。二是智残者的家庭对其婚恋和生育子女等的态度,智残者婚恋和生育子女的动机。三是已婚智残者生育子女的情况,包括生育子女的人数、子女的智力发育情况。四是向智残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及计划生育措施落实的状况.调查资料采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1.性别、年龄构成。在195名调查对象中,男性79人,占40.5%; 女性116人,占59.5%。30-39岁组106人,占54.4%,居第一位;20-29岁组50人,占25.6%;40-49岁组28人,占14.4%;15-19岁组11人,占5.6%。

调查对象中,智残等级为轻度者有52人,占26.6%,中度者有98人,占50.3%,重度者45人,占23.1%。

2.智残者的婚姻状况。195名育龄智残者中,已婚及离婚、 丧偶者有53人,约占总数的27%,若去掉11名未达法定婚龄的对象,有婚史的所占比例为29%。在已婚及离异或丧偶者中,绝大多数为女性,占有婚史者的92.5%,男性仅为7.5%。

3.未婚智残者的婚姻趋向。142名尚未结婚的对象中,有76 人没有向其监护人或其他人表示过想结婚,或没有表现出追求异性的行为,占未婚人数的53.5%(参见表1)。

表1 未婚对象的结婚意愿或追求异性的行为

结婚意愿或追求行为

男性(%) 女性(%) 合计(%)

无 42(56.0)

34(50.7)

76(53.5)

有 30(40.0)

29(43.3)

59(41.5)

意愿强烈或行为明显2(2.7) 0 2(1.4)

目前不能确定*1(1.3) 4(6.0) 5(3.5)

合计

75(100.0) 67(100.0) 142(100.0)

* 指年龄在20岁以下,刚离开辅读学校、进入福利工厂,还未涉及婚恋问题的智残者。

4.智残者找对象与父母态度的关系。智残者因智力差,其欲望、要求及行为受父母、家人及其他监护人的影响程度远较正常人大。此次调查表明,在父母等对其婚恋持“支持或赞同”的对象中,有过或现在有婚恋对象的占42.6%;父母等持“不支持或不赞同”态度的对象中,只有5.9%的人有过或现在有婚恋对象; 父母持“任其自然”态度的对象中,有过或现在有婚恋对象者占25%。就父母等的态度对未婚智残者能否有婚恋对象的影响作显著性检验,两者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参见表2)。

表2 智残者找对象情况与父母等的态度

父母等的态度现在有或曾有 从未有过 合计(%)

过恋爱对象(%) 恋爱对象(%)

支持

23(42.6) 31(57.4) 54(100.0)

不支持

4(5.9) 64(94.1) 68(100.0)

听期自然 5(25.0) 15(75.0) 20(100.0)

X[2]=23.3313 P<0.0

5.家庭对智残者婚恋的态度。智残者的婚恋行为和亲属对其婚恋的态度,因其智残的程度不同而异。对轻、中、重度智残者的婚恋,父母等的支持或赞同率从高到低,依次下降,分别为55.6%、46.3%和7.7%;不支持率则依次上升,分别为25.0%、38.8%、84.6%。三者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尤其是轻、中度智残与重度智残者之间,差异更加显著(参见表3)。

表3 父母等对不同程度未婚智残者婚恋的态度

父母等态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合计(%)

支持

20(55.6)31(46.3) 3(7.7)54(38.0)

不支持9(25.0)26(38.8)

39(84.6)68(47.9)

听期自然 7(17.4)10(14.9) 3(7.7)20(14.4)

合计36(100.0)

67(100.0) 39(100.0) 142(100.0)

X[2]=31.377 P<0.01

6.父母的态度与智残者性别的关系。父母等对未婚智残者婚恋的态度因其性别而存在差异,对女性未婚智残者婚恋的支持或赞同率,比男性高出5.5个百分点,而不支持或不赞同率则低4.7个百分点,但两者之间无显著性差异。

7.已婚智残者智残等级和性别状况。对53名已婚智残者的调查结果表明,智残者的结婚率不仅受性别的影响,即结婚者92.5%为女性,而且与其智残程度有关,89%的结婚对象为轻、中度智残者,重度智残者只占11%;若将53名已婚智残者置于整个被调查对象中,并去掉未达法定婚龄的5名轻度和6名中度智残者,则轻、中度智残者的结婚率分别为31.9%和34.4%,两者相差不大;但重度智残者的结婚率仅为13.3%,远远低于前两者。经X[2]检验,轻、中、重度智残者在结婚率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

8.已生育子女智残者的情况。在有婚史的53名育龄智残者中,已生育子女的人数随年龄的增加而上升,到女性育龄末期,已生育子女的智残者占有婚史人数的69.8%,占所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智残者的20.1%(参见表4)。

表4 已生育子女育龄智残者年龄分布

年龄已生育子 占已婚 占所有法定

(岁)女者(人) 者(%)

婚龄者(%)*

20-29

4

7.5 2.2

30-39 20 45.313.0

40-49 13 69.820.1

合计

37 69.820.1

*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智残者人数为184人。

在已生育子女的智残者中,轻、中、重度智残者各有9人、23人和5人,分别占轻、中、重度已婚智残者的60%、72%和83%。另外,16名已婚未生育的智残者中,有10人的配偶及父母等“支持或希望”他们生育子女。

9.子女的智力状况。在对已婚智残者生育子女情况进行调查的同时,我们对她们所生育的37名儿童的智力发展状况也作了初步调查。通过访谈、目测和向有关监护人了解,发现其中10名儿童在语言、计算、拼图方面存在缺陷,进入学龄期后无法在普通学校正常读书,有较明显的智力低下表现,疑为智迟儿童。10名儿童中, 父母双方都是智残者的有3人。其中,一名母亲曾患过脑膜炎,其他父母病因不明。

10.已婚智残者的计划生育服务状况和家庭对其节育避孕所持的态度。对53名有过婚史的智残者的调查显示,有43人采取了避孕节育措施。其中,已生育子女的37名智残者全都采用了宫内节育器或节育手术的避孕方法,且78%(29人)的家属和亲属对其采取节育避孕措施持支持或赞同的态度,持不支持态度的家属或亲属只占约10%(3人)。

在婚前和生育子女前,智残者本人及其家属或亲属接受到有关优生优育知识和教育、避孕咨询服务的情况并不理想。53名已婚者中,仅13人曾收到过有关优生、避孕的材料或接受过有关指导,占有婚史者的24.5%,表明计划生育服务在这一群体中尚未到位。

三、分析与讨论

1.智残者的结婚率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女性大大高于男性。这与有对象或曾有过对象的未婚女性智残者比例高于男性相一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与男性在家庭中承担的传统角色和地位有关。传统的家庭角色要求男性的社会地位应高于女性,应为家庭的主要供养者,而男性智力残疾者往往难以承担此责任;其次,父母及亲属对未婚男性智残者结婚的支持或赞同率低于未婚女性智残者;第三,外来民工与上海市的女性智残者结婚的较多。自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外地民工,尤其是来自农村的、家庭境况较差的男性民工为了能在上海扎根落脚,而与上海市的女性智残者结婚,或出于权宜之计,暂时与上海女性智残者结婚。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在48名有配偶的智残者中,有10人的配偶来自外省,其中,持农村户口的有7人。

2.不同智残等级者的结婚意愿和结婚率存在明显差异。在未婚智残者中,本人希望结婚的约为43%,轻、中度智残者希望结婚的人数大大高于重度智残者;已婚或有过婚史的轻、中度智残者的人数比例也远远高于重度智残者。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一是由于重度智残者的智力严重低下,性生理欲望受到了抑制,没有或基本上无结婚欲望,而轻度和某些中度智残者有结婚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寻找对象的能力;二是重度智残者无法自理生活,几乎无收入或收入很少,社会地位极低;三是父母及亲属对重度智残者的婚姻大都持“不支持或不赞同”的态度。由此导致不同智残等级智残者的结婚意愿和结婚率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3.智残者能否找到对象或结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态度。家庭对智残者婚姻的态度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第一,为解决智残者未来的生计问题。大部分有智残者的家庭社会经济状况较差,父母等希望智残者通过结婚及生育子女,解决其将来的生活、特别是养老问题。第二,希望摆脱经济包袱。部分家庭不考虑智残者智力低下的情况及婚姻对其本人、他人和社会是否有利,竭力把其“推销”出去。第三,为智残者本人着想。有些父母考虑到智残者本人并无婚恋要求,也无独立成家生活的能力,一旦结婚,对人、对己、对社会都不利,故而不希望他们结婚。因此,智残者能否找到对象或结婚,父母及亲属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一般来讲,如果父母或亲属对其婚姻持“不支持或不赞同”的态度,那么,其找对象或结婚的机会十分渺茫,即使轻度智残者也很难实现结婚愿望。

4.智残者一旦结婚,大多数将生育子女,其子女发生智力迟缓的可能性高于普通人群。在被调查的53名有婚史的智残者中,37人(近70%)已生育子女,其中包括轻度智残者9人、中度23人、重度5人,由此可见,不论轻、中、重度智残者,一旦结婚,只要有生育能力,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大。另外,在37名所生子女中,疑为智力迟缓者有10人,表明因受智残者养育能力、教育能力、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其子女出现智力发育迟缓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普通人群,这对提高整体人口素质是不利的。

5.对育龄智残者的计划生育服务尚显不足。调查结果显示,已婚智残者在生育子女后,100%都采取了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 表明计划生育工作者在为智残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但这种生育后的计划生育服务实际上停留在为普通人群提供同类服务的水平上,尚缺乏针对智残人群生育特点,解决他们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方面需求的工作方法,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人口质量的提高。

四、对策与建议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认为,针对育龄智残人群的婚育管理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女性智力残疾和轻、中度智力残疾人群,特别是已婚的女性智残者身上,并积极争取其父母及亲属的支持、配合。在工作方法上,关键是计划生育部门要与街道民政部门建立密切联系,以便及时掌握育龄智残人群的基本情况(包括可能的智力残疾病因、家族遗传病特别是智残和遗传病史、已婚智残者夫妻双方的生育能力、配偶的智力状况等)及婚姻和生育动向;在工作内容上,一是宣传,即向其智力正常的配偶和亲属宣传优生优育知识,以及生育子女后在子女的身体、养育、智力发育和发展,家庭经济生活等方面可能面临的种种后果,以引起他们的重视。二是服务,即向智残者本人及监护人提供节育避孕的有关知识,并协助智残者采取安全可靠、长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尤其在智残者结婚后至怀孕生育之前,计划生育工作者应该主动上门,针对他们的具体情况,提供优生优育和节育避孕服务,力争提前做好优生优育咨询及落实节育避孕措施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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