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控制权自利行为模型的伦理决策研究_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大股东控制权自利行为模型的伦理决策研究_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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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提出

大股东控制权私利(private benefit of control)是大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而形成的排他性收益。为了获取这种利益,大股东会采用降低公司运行效率,甚至牺牲中小股东权益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掏空”(tunneling)。近些年,成熟的欧美资本市场对控制权私利行为屡出重拳加以规制。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大股东控制权私利问题也较为突出,引起广泛关注。2006年明星电力大股东周益明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个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掏空上市公司行为,并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2010年,熊猫烟花也因大股东涉嫌掏空公司成为股市的焦点。2011年金智科技、汉王科技内幕交易连带高管巨额减持获利,使得监管层对大股东私利行为倍加关注。

自Grossman and Hart(1980)首次提出控制权私利的概念至今,该领域一直是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现有研究多基于制度视角,关注控股股东(或内部管理者)攫取私人收益的程度及其对公司治理效率所产生的影响,研究焦点集中在控制权私利的内涵界定、影响因素、收益计量以及对公司治理效率和公司绩效的影响等,成果较为丰硕。但是,学术界对控制权私利的内涵界定存在严重分歧(Jensen,Meckling,1976; Holderness,2003;Grossman,Hart,1988;Ehrhardt,Nowak,2001),因而大股东控制权私利可以感知,但难以直接测量。基于实证研究方法,学术界对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但仍未形成结构化的分析框架(张学洪,章仁俊,2010;沈艺峰等,2008;Morck et al.,1988;白重恩等,2005)。基于“行为—绩效”模型,现有研究也没有确立大股东控制权私利对企业绩效的负面影响,或者说大股东控制权私利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并不一定是单向的负相关,控制权私利的堑壕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和激励效应(incentive effect)(Barberis et al.,1998; Dyck,Zingales,2004;石水平,2010)的两面性特征日益凸显。

因此,单纯立足法规约束视角,通过制度构建来解决控制权私利问题的思路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有所弥补。一方面,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掏空”行为,公司治理实践也多关注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违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违规减持等行为,相关的公司治理法规建设也集中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大股东行为限制(大小非解禁)等方面的行为规范,难以解释和抑制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大股东利用“合法但不合情理”的手段侵占中小股东和公众利益的现象。另一方面,现实中大股东对于企业发展的支持行为与获取控制权私利的现象是同时存在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获取过程可以理解为大股东在面对具体管理决策情境时的一种策略互动行为。如果能够通过解读中国管理情境下法律制度、伦理环境以及企业文化对大股东行为的影响,有效解析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具体模式,就能够为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治理指出更加清晰的方向,这就是本文的关注点。

二、大股东控制权私利基础:制度演化与委托代理

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既是全球公认的公司治理难题,也是当前中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焦点问题,仍然可以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说明其客观存在的制度基础。

传统的公司治理立足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对分离基础上的投资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且注意到,尽管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与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都面临着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但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着眼于改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试图通过股东会制度和董事会制度的形式以及行为规范来完善代理人的选择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控制代理成本,维护股东权利。这可以说是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第一类代理关系(Jensen,Meckling,1976)。它所关注的控制权私人收益主要表现为经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所获得的实际控制权收益,对于投资人来说则表现为代理成本的一个方面。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制度的演化,股权结构日益多元化。在一些大股东或者机构投资者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大股东或者机构投资者可能利用其在股东会的控制地位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代理人的选择权,并倾向于更多地指派其代理人或者一致行动人来承担经营者的职责,从而有效改善了自己所面对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时候的代理人在履行经营者职责的时候就会面临向全体股东负责还是向大股东负责的困境,并因此使得其代理风险主要成为中小股东的负担,并突出表现为借助代理人行为所掩盖的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这就是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基础上的第二类代理关系,它所关注的控制权私人收益主要表现为大股东控制代理人行为所获得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对于中小股东来说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大股东掠夺(Grossman,Hart,1980;Shleifer,Vishny,1998)。这成为了现代公司治理研究的新问题。随着企业制度以及相应的组织形式的进一步演化,其性质和功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企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要素已经从股东和经理延伸到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企业也不再仅仅表现为股东投资并借以获取回报的所有权对象,而是表现为多种要素所有者贡献其要素并从中获得利益的一种机制。企业的发展受到多种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并反过来影响着多方面的利益相关者(Blair,1995)。作为一种利益相关者组织,企业表现为一种契约集合,剩余控制权至关重要,公司外部的非决策类利益相关者与公司内部的股东和经理层之间也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因此使得企业的功能从单纯的经营管理向兼顾社会责任管理发生了重大转变。这时候的代理人在履行经营者职责的时候就会面临向股东负责还是向公司负责的困境,其代理风险主要成为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负担,并突出表现为以大股东或者经理人为代表的内部人对公司利益的侵害。这可以说是基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基础上的第三类代理关系,它所关注的控制权私人收益主要表现为以大股东或者经理人为代表的内部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所获得的剩余控制权私利,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代理成本。基于上述第二类和第三类代理问题,企业内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以及委托代理关系还可能变得更加复杂。由于各种要素所有权与经营团队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实际上是由双方代表签订的,这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双方代表是同一主体(例如控股股东)的情况,也就是两权的形式分离和实际重合,即第四类代理关系。此时,大股东借助与企业高管身份的复合,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手段就更为隐蔽和多元化,形式上也可能更加合法合理。我们现在讨论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主要就是基于这样的委托代理关系。

三、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特性:刚性边界与弹性边界

1,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现实基础:剩余控制权及其共享收益与私人收益

在新古典理论看来,控制权市场具有促进资源配置和解决公司代理问题的功能,但是,这些功能的发挥需要完全契约支持下的产品市场、经理市场和股票市场等条件。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新产权理论将企业控制权收益的配置划分为两个阶段:在初始契约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根据明确的契约描述进行利益划分,代理人获得与自身能力匹配的明确的契约收益;但是,由于初始契约难以将未来发生的所有事件都包含进去,契约中未尽事项的决策权也就是剩余控制权就将对企业的未来收益进行二次配置。因此,剩余控制权是企业的一种稀缺资源,大小股东与代理人通过外部控制权市场和内部控制权的激烈博弈形成最终的控制权配置模式。从控制主体看,控制权配置模式可以分为股东控制、经理控制、其他利益相关者控制三种不同的模式;从控制类型看,可以分为关系型控制模式与市场型控制模式。掌握控制权(实际控制权或者剩余控制权)的一方通过自身的使用产生了控制权的共享收益和控制权的私人收益(Grossman,Hart,1988)。其中共享收益是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的效用提升,往往和企业绩效相对一致,而私人收益则是掌握控制权的控股股东或内部管理者对中小投资者和外部债权人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侵占,也就是控制权私利。

在企业控制权配置的过程中,如果大股东凭借其资本结构的股份优势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优势获得了剩余控制权,那么,他的最终收益就包括了初始契约界定的收益以及控制权私人收益,而其他利益相关者获得的只是控制权共享收益。尽管大股东控制权收益可以表现为共享收益和私人收益两个方面,但是二者之间的边界很难划得清楚,一旦大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中小股东之间的收益失衡,就会导致大股东“掏空”企业、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不利局面。

2.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边界划分:刚性边界与弹性边界

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首先是基于大股东的控制权人地位以及追求自身利益的冲动,这是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内在激励力量,决定它的刚性边界。这可以从大股东基于代理人身份的薪酬契约以及基于股东身份的现金流权益两个方面表现出来。在一般情况下,为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企业所有者通过与代理人签订薪酬契约的形式对企业的剩余进行分配,形成控制权共享收益与私人收益之间的初步划分,并且这个私人收益中特别包括了代理人薪酬这个刚性的部分。无论是经理人还是大股东获得了控制权,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都投入了自身的异质性人力资本,薪酬收入就是经理人或大股东自我价值的体现,这部分收益往往是具有下限约束的。当大股东获得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但在制订薪酬契约时因为受到其他股东的制约而使这部分刚性收益界定在低于大股东自身价值的水平时,大股东就会通过其拥有的实际控制权,获取额外的控制权私利来实现自身的价值,此时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动机就会萌发。与此相反,如果大股东获得的薪酬契约是符合自身价值预期的,在不考虑个人伦理道德水平时,其攫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机就会降低。我们还要注意,在股东权利平等以及股东权利导向的现行治理框架中,大股东也是股东,也会在意与其股东身份相适应的现金流权益,并借助大股东的实际控制权捍卫自己的权益①。因此,大股东追求与其控制权人地位相适应的正常权益(代理人薪酬与现金流权益)构成了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基础与刚性边界。

进一步分析,大股东追求与其控制权人地位相适应的正常权益只是构成了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基础与刚性边界,而大股东行为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复杂性则决定了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共享收益边界的模糊性,并因此使得大股东凭借其控制权人地位扩张控制权私利边界成为可能,这就使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边界具有了弹性。一方面,大股东追求自身利益的冲动会激励他们不断地探索和冲击道德伦理的限制,甚至突破法律法规的底线;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公司治理环境在对大股东追求其他利益相关者不能获得的独享收益或者控制权私利产生制约力量的同时也可能伴随了许多的漏洞,给了他们追求控制权私利的行为空间,使得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边界有了一定的弹性。因此,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获取及其边界的确定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也是大股东凭借其控制权人地位不断挤压共享收益边界、扩张控制权私利的结果。

我们认为,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刚性边界具有单向的渗透性和扩张性,而弹性边界具有不同的形态。在弹性边界清晰,且具有一定强度时,大股东想提升自身私利水平,就需要更多地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或者企业发展,在扩张私利弹性的同时带动企业绩效的增长,形成同步扩张;甚至当外部环境影响企业绩效下降时,大股东有可能降低私利弹性,与企业绩效弹性边界共同收缩。而在弹性边界模糊或缺乏强度时,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内在冲动就会使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边界渗透和扩张到企业绩效中,蚕食共享收益,形成掏空或自肥现象。这在外部环境有利、企业绩效扩张的情况下可能还不明显,而在外界环境变化使得企业绩效收缩时,由于控制权私利的弹性边界,大股东控制权私利并不一定随之收缩,可能出现企业绩效骤减但大股东控制权私利依然很高的情况。

3.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治理逻辑:现实困惑与思路拓展

如何认识大股东控制权的共享收益和私人收益二者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决定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对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是杜绝还是纵容,以及纵容的底线如何。就本质而言,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是大股东凭借剩余控制权对共享收益的一种挤压,也就是对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侵占,具有伦理上的不合理性,甚至于违法违规。但是,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刚性边界与弹性边界的特点使得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表现非常复杂,有的违法违规,有的合乎法规,有的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和公众利益,有的则没有直接的受害方,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宜采取同样的治理规则予以惩罚或禁止。

在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对于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治理实际上都是基于大股东控制权私人收益是对共享收益的一种挤压,也就是对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侵占,因此,相关的公司治理法规也集中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大股东行为限制(大小非解禁)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试图通过对大股东的违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违规减持等行为的限制来保护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但与此同时,我们的治理规则并没有采取禁止关联交易和对大股东担保等类似的规定。这其中的原因恐怕在于类似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等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对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侵占,因而并不一定都要视做违法违规行为。所以,现行的公司治理实际上隐含了可以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区分为合乎法规的行为与违法违规的行为,没能在形式上保持逻辑关系的一致。这样,现行的公司治理实践,一方面聚焦于大股东的违法违规的控制权私利行为;另一方面又对其合乎法规但不合情理的控制权私利行为缺少必要的解释和有效的治理。

基于我们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刚性边界使得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具有一定的内在合理性,而在另一方面,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弹性边界则使得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有了很大的变通空间。因此,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不仅是基于大股东自身的主体特征,而且与外部治理环境密切相关,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与此相适应,我们对于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判断和治理也就不能简单地基于是否违反相应的治理法规,而应该基于更加广泛的伦理分析和价值判断。这应该成为我们对于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认知和价值判断以及治理规则的基础。

四、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主体特征与情境因素

1.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多样性与控制权共享收益和私人收益关系的复杂性

鉴于控制权私利界定的复杂性(货币的或者非货币的,可转移的或者不可转移的),以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弹性边界,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表现在形式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既包括大股东通过构建私人“帝国”、关联交易或资产转移等(Hart Oliver,2001)隧道行为(tunneling)掏空上市公司而获取的货币收益,也包括大股东利用高管身份而获取的在职消费,如公司飞机、豪华的办公室等非货币性收益(Ehrhardt,Nowak,2001),以及社会地位、成就感和声誉等难以用货币度量的收益。尽管种类繁多、表现纷杂,但从其行为结果来看,大股东获得的刚性收益和弹性收益与共享收益相对比,可能会表现出四种典型的状态:①高私人收益,高共享收益。表现为大股东高薪酬、高福利,企业高绩效。此时,企业往往处于快速增长期,大股东被充分激励,刚性收益得到满足,私人收益与共享收益之间的边界清晰且富有弹性,大股东在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绩效。②低私人收益,低共享收益。这可能发生在企业面临生存危机时,大股东自身刚性收益得不到满足,而严格的制度约束又限制了大股东掏空行为,大股东缺乏热忱,企业绩效较差。③高私人收益,低共享收益。这经常表现为大股东采用掏空的手段形成“自肥”,企业面临经营困境,但相关的制度环境又缺乏对大股东的约束。④低私人收益,高共享收益。这是较为特殊的状态。一种情况出现在大股东并没有将显性的货币性收益作为核心的价值诉求,而是追求“奉献”与“成就感”;另一种情况可能表现为私人收益与共享收益的边界位置不合理,并且边界严重缺乏弹性。

2.主体特征与情境因素适配下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

大股东表现出什么样的控制权私利行为特征,或者选择什么样的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既和自身的主体特征相关,也受到情境因素的影响,本质上是一个主体特征与情境因素相互适配的复杂过程。在中国的公司治理环境中,国有控股公司和家族控股公司的大股东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乃至关联公司都可能建立起了自己的控制权地位,但这只是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客观基础。与大股东自身相关的股权特征、素质特征、经历特征、伦理认知等主体特征不同,在面对不同的制度环境、市场压力、利益诱惑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控制权私利冲动,并选择不同的控制权私利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公司内部的董事会特征(特别是其独立性程度)以及公司外部的制度环境也会对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冲动产生一定的压力。正是在这样的大股东特征与情境特征的相互适配下,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冲动及其行为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

在现实中,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程度差异,既取决于大股东自身的“欲求”水平,也与公司所处的治理情境密切相关。②当大股东自身的“欲求”水平较高且外部经营环境和治理环境比较适合时,大股东的私人收益水平符合大股东的心理预期,并且与共享收益建立起明确的联动机制,大股东往往倾向于立足企业控制权初次配置的基本规则,尽职尽责,力求获得“双高”的理想结果,表现为一种“尽责”的行为特征。此时,如果大股东自身“欲求”水平下降,不再以自身利益作为行为的准则,而是以较高的共享收益为己任,就会形成“奉献”策略。当年回归苹果的乔布斯仅拿1元年薪就是例证。当大股东自身的“欲求”水平不高且外部经营环境和治理环境不够理想时,大股东可能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离开企业,另谋出路。而当大股东自身的“欲求”水平很高且外部经营环境和治理环境不够理想时,大股东的伦理水平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伦理水平高的大股东会采取“克制”自己欲求的方式,努力提高企业绩效,渡过难关;相反,伦理水平低的大股东则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控制权进行“掏空”,追求自身的收益。上述“尽责”、“奉献”、“克制”、“掏空”四种行为实际上都是大股东个人欲求与法律法规、企业制度、社会伦理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掏空”行为又是当前中国公司治理实践中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主要表现。

3.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中的“法—理—情”冲突

需要强调指出,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本质上是一个主体特征与情境因素相互适配的复杂过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法—理—情”冲突和纠结下的行为选择,因此,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并不都是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比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环境,一些欧美公司大股东通过在企业中设立“合法但不合理”的“过度金色降落伞条款”而获取控制权私利。即便是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其涉及的对象、影响范围以及最终形成的后果也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法—理—情”的冲突及处理上也会有不同的表现。在中国,随着公司治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大股东行为限制(大小非解禁)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越来越明晰,法规约束的力度越来越大,但我们还是看到,有的大股东藐视法规约束,通过财务欺诈、违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违规减持等明显违法违规的行为疯狂攫取控制权私利。也有的大股东借助对公司的控制权,无视企业长远发展以及中小股东权益和公众利益,利用相关法规和制度的漏洞和信息不对称,通过一些“合法、合理”但是有悖商业伦理“不合情”的行为,例如无序减持、频繁派发高额的现金红利等,获取控制权私利。还有的控股股东通过盈余管理来掩盖资金占用对上市公司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长期占用公司资金(高雷,张杰,2009;林大庞,苏东蔚,2011);非公开发行资产注入行为存在着将“支撑行为”变成变相的“隧道挖掘”行为的可能,从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尹筑嘉等,2010);定向增发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王志强等,2010);通过操控重大信息披露、披露虚假信息或操纵财务掏空中小股东利益(吴育辉,吴世农,2010);通过关联交易进行掏空(李姝等,2009)等。因此,在许多情况下,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不仅面对社会法律的“底线”约束,还对公司的内部制度与社会伦理造成了冲击,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在特定制度环境下大股东挑战法规权威和自身道德底线的伦理决策过程。

五、大股东控制权私利决策:伦理困境与行为模式

在中国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和家族控股公司的大股东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乃至关联公司的控制权只是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客观基础:大股东感知到的控制权私利机会和收益状况是其存在的主观基础;大股东控制权私利与企业绩效间正负向关系的模糊性及动态关联性更增加了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感知的认知难度与复杂性,使大股东在面临是否追求控制权私利伦理困境时,容易产生认知偏差和非伦理行为;中国转型经济的特殊治理环境又给了大股东较大的行为空间和选择余地,使他们有可能以各种非法或者合法但不合情理的方式追求控制权私利。这既给公司治理实践带来困难,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相关问题的研究思路。

实际上,当我们注意到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是主体特征与情境因素动态适配的结果的时候,就应该意识到大股东所面临的是否追求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困境。他们感知这种伦理困境,并会根据自身特点和情境因素做出权变,这是一种典型的伦理决策问题。基于行为伦理视角,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遵循一般的决策过程,是决策者、伦理问题自身特征和情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Gino,et al.,2010)。是否追求控制权私利是大股东面临的伦理困境,对伦理困境的认知和判断,对情境因素和侦查概率的感知等会直接影响控制权私利非伦理行为的发生。Trevino(1986)提出的个体—情境互动模型能较好地解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她认为伦理决策始于伦理两难困境,进而在认知道德发展水平影响下产生伦理认知和进行伦理判断,伦理判断又会受个体和情境因素缓冲(个体因素包括控制源、场依赖等,情境因素包括工作背景、组织文化等),并导致伦理或非伦理行为(Bandura,2002)。Reynolds(2006)等进一步从行为伦理理论出发,综合考虑了决策者认知偏差与侥幸心理,大股东私利等伦理问题自身特征,特别是伦理困境所蕴含的道德强度,监管机制和侦查概率等情境因素对伦理决策过程的共同影响,明确了伦理决策问题自身特征、个体因素与情境变量共同决定和影响伦理决策过程的思路,这有助于我们较好地把握大股东伦理决策的特征。

(1)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是基于问题—权变的伦理困境和行为选择。根据Jones(1991)的问题—权变模型,伦理决策是涉及伦理意识、伦理判断、伦理行为意向及具体伦理行为的过程,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是考虑伦理困境的效应集中性、社会一致性和后果严重性等道德强度特征,在自身伦理素质的约束下进行伦理决策。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控制性地位,对公司高层管理者有决定权,高层管理者行为是大股东意志的体现(Reynolds et al.,2006),大股东以及体现其意志的管理层的道德认知水平会直接影响从伦理认知开始的决策全过程。大股东在面临是否侵占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伦理决策困境时还会考虑伦理问题自身的特征变量,其中包括效应集中性(私利行为影响对象的集中性)、社会一致性(私利行为的社会普遍性)、后果严重性(私利行为所产生后果的危害程度)。一般而言,影响对象越集中、后果严重性越高,大股东在私利行为选择上会越谨慎;社会一致性越高,大股东越有可能选择私利行为(Jones et al.,2007)。大股东开始面临个体伦理意识与社会伦理规范的冲突和博弈时,侦查概率、监管机制、股权和董事会结构等外部情境因素就成为影响大股东私利非伦理行为的关键,会对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带来巨大的诱惑或者压力。

(2)大股东伦理意识与道德水平是控制权私利行为发生的根源。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不仅涉及影响因素与情境变量相互适配,还要经历大股东伦理决策的心理过程,这个过程的核心在于伦理因素对大股东个体特征和行为方式的影响,最终形成不同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在控制权私利伦理决策中,大股东的伦理水平与道德素质不仅影响伦理决策的直接后果,还通过对一些伦理行为的回应指引管理者的经营理念和伦理准则,从而对管理层伦理水平与组织伦理氛围产生间接影响(Jones et al.,2007)。实际上,大股东控制权私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大股东道德水平的、介于“法—理—情”之间的复杂行为,因此,立足伦理视角能够更为清晰地甄别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

(3)大股东在不同伦理决策阶段的有限伦理表现是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分类的基础。借鉴伦理决策的问题—权变模型,结合中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情境,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决策实际上是一种“法、理、情”的纠结,并因此表现为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第一种情况是大股东的有限伦理表现在伦理意识淡漠,丝毫没有感知到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困境以及道德强度的压力,存在认知偏差与侥幸心理,利用经济转型中的制度漏洞以及监管不力的情境,无视相关法规和伦理困境,以身试法,以明显违法违规的形式疯狂攫取控制权私利,损害了内部利益相关者以及外部非决策类的利益相关者,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表现为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大股东感知到了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困境,但环境因素和道德强度对他们并没有产生较大的决策压力,因此他们的有限伦理主要表现在伦理判断上,认为可以比较从容地利用内外部的制度漏洞和经营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多样的手段对中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害,但是,并不一定对非决策的外部利益相关者带来直接危害,因而不会突破法律的边界,表现为利用公司治理漏洞形成的“合法但可能不合理”的掏空行为。第三种情况是大股东感知到了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困境,并且意识到环境因素和道德强度对他们产生了较大的决策压力,但其有限伦理发生在伦理行为意向选择上,在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动机激励下,他们还是充分利用制定游戏规则的特权,使外部情境约束失效,从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行为,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掏空”企业,获得超额的独享收益,表现为形式上合乎法规但可能有悖社会伦理的“不合情”行为。我们把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这三种行为模式分别称之为“闯红灯模式”、“擦边球模式”、“蚕食者模式”,它们各具特点,在现实中屡有表现,我们选取一些典型案例予以解析。

六、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案例解析和行为启示

1.违法违规的“闯红灯模式”

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地位,无视相关法规和伦理困境,以合同诈骗、违规对外担保、违规资金占用、内幕交易、财务造假以及隐瞒重大信息和延迟信息披露掩护下的减持等明显违法违规的形式疯狂攫取控制权私利。

(1)绿大地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触及“高压线”。2005-2007年,绿大地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超9亿元,欺诈发行。公司上市后,在绿大地户均持股数下降股价却直升的怪象背后,又隐藏着大股东的掏空行为。绿大地隐藏或延迟重大利空报告,就是为了便于持股数量较多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大股东减持股票,并在董事长及其团队财务欺诈、隐瞒重大信息时得以顺利抽离资金,将损失转移给中小股东,攫取他们的利益。③上市三年内,绿大地就更换了三家审计机构,且每次都是在年报披露前夕,还利用其关联公司进行银行账户的操作,虚增资产、收入,进行盈余管理,以便于大股东在转移资金的同时仍然保持上市公司的财务公告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一步掏空上市公司。④伴随着大股东大幅度减持、公司财务造假的是绿大地的多次信息披露违规,比如未及时发布2009年业绩预亏公告,之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正,并且修正前后业绩发生了盈亏性质的重大变化,修正时间严重滞后。总之,绿大地在大股东减持、高管频换、业绩变脸等乱象背后隐藏的大股东的掏空行为就是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规的掩盖下进行的。⑤

(2)亚星化学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从2012年6月到2013年2月,亚星化学因为与大股东亚星集团的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而两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更恶劣的是,在2013年初被判决在未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亚星化学还违规给大股东亚星集团提供1亿元的借款担保,发生需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重大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亚星化学信息透明度比较低,常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也方便了亚星集团屡次对其进行资金占用。⑥另外,大股东亚星集团还利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关联交易等盈余管理手段来掩盖资金占用对亚星化学的不利影响。显而易见,当大股东亚星集团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对亚星化学的资金占用和担保,亚星化学就成为了大股东的圈钱机器。⑦

2.可能并不违规的“擦边球模式”

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大股东感知到了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困境,因此,他们往往利用内外部的制度漏洞,选择并不直接触犯法律的掏空方式,比如不完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规避减持等“合法但可能不合理”的形式获取控制权私利。

(1)重庆啤酒信息披露打“擦边球”。重庆啤酒1993年由重庆啤酒集团作为独家发起人改组设立,1997年10月在上交所上市。1998年,重啤集团与重庆大学、第三军医大学等联手成立佳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一类新药DD乙肝治疗性多肽疫苗。同年10月,重庆啤酒公告收购大股东重庆啤酒集团持有的佳辰生物52%股权,2001年1月又将佳辰生物股权比例增至93.15%,持续引领公司作为乙肝疫苗概念股反复炒作。2011年12月8日,重庆啤酒公告:疫苗二期临床实验疗效相当于安慰剂。至此,备受追捧,历时10多年的乙肝疫苗研制一夜间成为一出闹剧,被机构捧上天的“神仙药”其疗效与安慰剂没多大区别。需要指出,重庆啤酒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公布佳辰生物乙肝疫苗的试验数据,仅仅只是说明临床试验的进展状况,使其成为了A股市场10多年来信息最不对等的投资标的。尽管其董事会秘书指出,重庆啤酒在信息披露上没有可以参照的模板,在现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及制度上也找不到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研发流程的内容和相关信息披露的规范,但是重庆啤酒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不完整性还是显而易见的,在这场不完全信息披露闹剧背后掩藏的依然是大股东从中获取控制权私利。而对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需求正是源于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冲突(Healy,Palepu,2001)。⑧

(2)南国置业大股东钻制度漏洞减持掏空。大股东减持是中国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所面临的棘手问题。为规范大股东与高管减持行为,证监会和交易所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公司的大股东与高管绞尽脑汁来规避,钻制度的漏洞,其中南国置业为典型案例。2009年南国置业上市,当时裴笑筝是唯一一位放弃入股的高管,其父裴兴辅未在公司任职,却是公司的第三大股东。2010年11月8日,裴兴辅在所持股份解禁之后开始了疯狂的减持,两年时间内通过大宗交易平台累计减持超4000万股,如此“代持”操作合理地规避了相关的规定。2012年11月21日,南国置业发布董事长许晓明及兄弟与中国水电地产于11月20日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拟向中国水电地产整体转让其持有的新天地投资100%的股权,并且许晓明还拟向中国水电地产转让其所持有的不超过南国置业总股本8%的股权,这样,许晓明实际上将转让其总持股数的34%,远超过了“25%减持”的红线,但公司回应,新天地投资所持的南国置业股份属于董事长间接持有,非直接持有,不存在违规现象。同一时期,许晓明还通过捐赠“减持”股份,捐赠了1000万股给自己担任副理事长的武汉闻一多公益基金会,但未及时公告,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他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免相当于捐赠额部分甚至全部的所得税。这样,通过间接减持和捐赠减持,大股东许晓明持股比例减少至49.52%,兑现了大量的资金。类似行为虽然没有触犯相关法律规定,但确实是在钻制度的漏洞,属于“合规但不合理”的掏空方式。⑨

3.形式上并不违规的“蚕食者模式”

在这种行为模式下,大股东感知到了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困境,并且意识到环境因素和道德强度对他们产生了较大的决策压力,但他们还是充分利用制定游戏规则的特权,通过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战略选择、网络关系重组等形式上合乎法规但可能有悖社会伦理的“不合情”的掏空形式获取控制权私利。

(1)洞庭水殖大股东独裁掏空上市公司。洞庭水殖是典型的地方政府主导的国有上市公司,由于国资部门没有直接派代表进入董事会,第二大股东泓鑫公司就实际控制了上市公司。自2000年6月上市以来,泓鑫公司长期占用资金,发生频繁的关联交易,并在2007年4月25日股改期满一年后便开始抛售,还利用定向增发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财富。⑩在该案例中,第二大股东泓鑫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资本市场运作,逐步获取上市公司洞庭水殖的控制权,并通过一系列的关联交易,疯狂地掠夺上市公司资产。例如,通过将水禽开发公司95%的股份所占净资产额1752万元与泓鑫公司所拥有的所谓精养鱼池资产进行置换,将优良的上市公司资产转移出去;又通过购买湖南洞庭水殖置业公司“泓鑫城市花园”商业房产的形式完成了一笔亏损的交易。从表面上看,洞庭水殖的这些关联交易合规合理,但透过实际投资回报率还是可以看出这一举措的本质仍然是大股东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谋取控制权私利的蚕食行为。

(2)贵州百灵贷款分红,大股东变相套现。贵州百灵自2010年6月上市以来一直使用高成本贷款维持货币资金运行,进行现金分红,但高额的财务费用却由上市公司承担。2012年年末公司短期贷款余额7.59亿元,长期借款2亿元,除首发的募集资金外,公司账面上的货币资金仅有2.7亿元。但截至2012年,公司连续3年的分红总额达4.97亿元,3年的分红分别占当年净利润的135.67%、45.15%、84.85%,其中大股东和第二、第三大股东(公司前三大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得到3.72亿元。如此分红方式带来的高额财务费用给上市公司产生了很大的负担,不利于公司健康发展。贵州百灵高派分红的背后是否与大股东资金链紧张相关?截至2012年,大股东持有公司2.48亿股票,但是质押股票数却高达2.46亿股,占99.19%。因此,大股东若需要资金就只能靠分红来变相套现。(11)尽管贵州百灵高派分红的做法在形式上并不违反相关法规(相关的规定反倒是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也没有违背公司规章制度,但是大股东利用现金分红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有悖社会伦理,不合情理。(12)

4.不同案例的启示

在上述六个案例中表现出不同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和伦理决策特点。绿大地和亚星化学的大股东丝毫没有感知到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困境以及道德强度的压力,通过合同欺诈、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违规对外担保、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获取控制权私利,严重侵犯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属于“闯红灯模式”。重庆啤酒在长达13年来的时间里打“擦边球”,依靠不完全信息披露来掩盖大股东的控制权私利行为,而南国置业大股东则钻制度漏洞,通过代持减持、间接减持和捐赠减持等并不明显违规的方式掏空公司,类似行为表明大股东感知到了控制权私利的伦理困境,但环境因素和道德强度对他们并没有产生较大的决策压力,因此,他们可以利用内外部的制度漏洞,选择并不直接触犯法律的“合规但可能不合理”的掏空方式,属于“擦边球模式”。拥有洞庭水殖控制权的第二大股东通过一系列资本市场运作及关联交易疯狂蚕食上市公司资产,贵州百灵大股东则通过贷款维持现金分红,变相套现,类似行为表明大股东感知到了伦理困境,并且意识到环境因素和道德强度对他们产生了较大的决策压力,但是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他们还是可以利用一些看起来并不违规的形式掏空企业,属于“蚕食者模式”。

其实,即便是利用同样的行为获取大股东控制权私利,也可以具有不同的伦理决策特点,表现为不同的行为模式。例如在上述案例中,绿大地、亚星化学和重庆啤酒都涉及信息披露,但绿大地和亚星化学是明显的信息披露违规,而重庆啤酒则是不完全信息披露(可能不合理,但并不明显违规)。再如备受关注的关联交易行为同样可以表现为不同的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一种情况是无视伦理困境和道德强度的压力,只在意自己的私利,因而罔顾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不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比如亚星化学、金智科技、佛山照明、勤上光电)、不经过合规程序实施关联交易,明显的违法违规,属于“闯红灯模式”;另一种情况是感受到伦理决策困境,并承担较大的道德强度压力,完全按照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地披露关联交易,并在程序上保证关联交易合规合理,这样,关联交易一样发生了,其中也可能伴随着利益输送,但却不违法违规,合乎公司治理要求,属于“蚕食者模式”;介乎于二者之间的是感受到伦理决策困境,并承担一定的道德强度压力,希望通过合适的方法逃避道德压力,因而利用信息披露的时间差和交易额限制,调整交易的时间或者额度,规避信息披露的要求,在某种程度上隐瞒关联交易的真相,但这种行为可能并不违规,属于“擦边球模式”。

七、结论与展望

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既是全球公认的公司治理难题,也是当前中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焦点问题。国有控股公司和家族控股公司的大股东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乃至关联公司的控制权只是大股东追求控制权私利的客观基础;大股东感知到的控制权私利机会和收益状况是其存在的主观基础;大股东控制权私利与企业绩效间正负向关系的模糊性及动态关联性更增加了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感知的认知难度与复杂性,使大股东在面临是否追求控制权私利伦理困境时,容易产生认知偏差和非伦理行为;中国转型经济的特殊治理环境又给了大股东较大的行为空间和选择余地,使他们有可能以各种非法或者合法但不合情理的方式追求控制权私利。本文聚焦于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注意到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弹性边界,其行为实际上是主体特征与情境因素动态适配的结果,是典型的伦理决策问题。是否追求控制权私利是大股东面临的伦理困境,对伦理困境的认知和判断,对情境因素和侦查概率的感知等会直接影响控制权私利非伦理行为的发生。在此基础上,本文归纳出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三种基本模式:违法违规的“闯红灯模式”、可能并不违规(合法但可能不合理)的“擦边球模式”和形式上并不违规(合乎法律规范和公司治理程序但可能有悖社会伦理“不合情”)的“蚕食者模式”,并通过多个案例加以解析。

推进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治理,需要我们注意现行公司治理框架隐含的股东所有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复合和冲突,合理解读股东权利导向,尊重公司法人所有权的治理逻辑。以此为基础,在具体的公司治理规范方面,还需要我们注意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中的“法、理、情”的纠结,强化公司治理相关法规的刚性约束,严惩各种违法违规的“闯红灯模式”的大股东掏空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相关行为边界,引导大股东遵纪守法,提高大股东伦理决策的道德强度,挤压其机会主义选择的空间,抑制各种合法但可能不合理的“擦边球模式”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完善公司法人制度,尊重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强化董事会行为的独立性,提高相关决策的透明度,激励大股东控制权私利与企业绩效的兼容和共享,减少那些合乎法律规范和公司治理程序但可能有悖社会伦理“不合情”的“蚕食者模式”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

而就相关的学术研究来说,以往研究出现较大分歧的原因可能主要在于制度分析视角下的计量指标难以揭示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主体行为。在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研究中,对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度量是这一研究领域的关键问题。但鉴于大股东掏空行为的难以识别性,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隐蔽性,尤其是获取非货币收益的隐蔽性(吴冬梅,庄新田,2010),对控制权私人收益运用直接测量的方法是非常困难的,因而当前的研究大都是利用间接的方法对大股东掏空行为进行度量。Dyck and Zingales(2004)认为只有当控股股东攫取公司资源来获得个人收益的行为非常困难或者不可能度量时,控制性股东才会这么做,而如果控制权私人收益很容易度量,那么,这些收益就不是私人的,因为外部股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要求补偿这部分损失。这样的研究结论实际上也印证了我们的研究,是否追求控制权私利是大股东面临的伦理困境,对伦理困境的认知和判断,对情境因素和侦查概率的感知等会直接影响控制权私利非伦理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可以基于伦理决策的视角去研究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模式。进一步,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解析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核心问题在于描述大股东控制权私利伦理决策的心理过程以及由此形成的行为策略,因而可以借鉴策略性实验(Camerer C.F.,2003)的方法。以往,这种方法受到中国管理情境的限制,缺乏具有中国本土特征的实验方案以及研究参照。本文的后续研究将继续关注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借鉴策略性实验方法,设计符合中国管理情境的实验方案并进行多维实证,推进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的伦理决策过程研究。我们期望这样的研究思路得到更多同行的关注,产生更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能够结合不同政策工具和治理手段的预警机制和对策建议。

①这大概也是许多学者特别关注大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度的重要原因。

②张学洪和章仁俊(2010)的研究发现大股东控制权私利行为会受以下四个因素影响:股权相对集中条件下控制性股东持股比例、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度、法律保护程度和惩罚力度。

③吴育辉和吴世农(2010)曾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过程中的掏空行为进行研究,证明了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通过操控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来掏空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实。

④肖迪(2010)对超额现金流、关联交易和盈余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证实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金,并利用盈余管理来掩盖自己的掏空行为。

⑤屈文洲和蔡志岳(2007)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动因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程度越高,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越高,都会增大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性,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为了掩盖其掏空行为,通过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来肆意误导和欺骗中小投资者。

⑥王克敏等(2009)通过对2002-2006年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研究,以收益激进度、收益平滑度和总收益不透明度为解释变量,回归分析大股东资金占用程度,发现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下,公司信息透明度越低,大股东资金占用情况越严重。

⑦违规资金占用已经成为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最常见的违规形式之一。2012年宏磊股份控股股东宏磊控股及其子公司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近5亿元资金,2013年5月3日公司才公告,2日收到关联方以现金方式偿还的7000万元,但仍有4.044亿元未偿还。

⑧屈文洲和蔡志岳(2007)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动因进行实证研究表明,大股东掏空程度、内幕交易程度以及盈余管理程度与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显著正相关。

⑨曹国华和林川(2012)基于单个和多个股东侵占模型对大股东减持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大股东属性、减持价格、股权制衡程度、投资收益率分离度、外部法律保护程度等都影响着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同时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减持力度就越大;而股权制衡度较高的公司,其减持力度就相应较低。

⑩王志强等(2010)通过对定向增发前后关联交易量的对比发现,关联交易总规模、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等在定向增发后呈现上升趋势,验证了在定向增发后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财富转移。

(11)现金分红不仅不能缓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相反,很可能成为大股东掏空的一种常用手段。高派分红会使得大量的现金流向少数股东,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12)对于此类社会现象,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呼吁:他们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或者谴责他们太不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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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控制权自利行为模型的伦理决策研究_公司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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