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党纪检体制的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执政党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党内纪检双重领导体制确立于党的十二大。在十二大制定的《党章》中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这种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得到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确认,并且沿用至今。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的转型,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已经表现出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而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其表现如下:
1、监督“越位”。按照“三项”工作格局的分工,纪委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原本应由党委、政府、部门等负责部署、落实的全盘工作都由纪委、纪检组、纪检员具体代办了。例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部门各负其责”,即各个部门管好自己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然而,在现实中,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却把这项工作推给了自己所辖的纪委、纪检组、纪检员。纪检机关、人员既部署安排,又监督检查,上级纪检机关部署,下级纪检机关落实。由于权责不符、“越位”问题突出,所以监督效果不佳。
2、监督“缺位”。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然而,在党内监督的实践中,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却是一个难点、一个薄弱环节。一些党政一把手独断专行,不把纪检监督放在眼里。因而在很多情况下,就使原本监督的重点变成了事实上的“虚监”。
3、监督难“到位”。能否及时查处腐败现象,关键要看各级党委领导的态度,这在纪检部门查处腐败案件立案、取证、处理的全过程中都有体现。由于立案检查同级党委委员需要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有的地方领导怕“家丑”外扬而影响政绩,更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所以就出现了压案、瞒案、有案不立的现象,当涉及到常委、一把手的案件时,则立案更难。在取证阶段,有些地方领导从中作梗,群众害怕打击报复,往往使调查工作非常被动。由于纪委要把处理特殊重要或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在一些地方领导的干预下,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重惩处、轻预防。从监督工作的流程看,监督工作一般分为事前监督警示预防、事中监督刹风整纪、事后监督以儆效尤三个阶段。纪检监督工作应是预防与惩处并重。现行的纪检领导体制下,某种腐败现象从萌芽到基本得到遏止的一般过程是:萌芽——滋生——暴露——引起高度重视——采取遏制措施——基本有所收敛。其呈现出运动体特征,表现出浓厚的人治色彩。应该说,监督贵在适度超前、防微杜渐。然而在实践中,纪委往往疲于事后查处严重违法乱纪者,而疏于事前警示和事中刹风,因此使监督预防作用难于发挥。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现行纪检双重领导体制存在缺陷。为此,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纪检体制,创建新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增强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1、横向:科学分解党内权力,建立结构合理的权力制衡体制,确保监督权的权威性。即从改革党委“议行合一”领导体制入手,对党内权力科学分解、合理配置,建立职权边界明确、彼此独立又互相制约的权力制衡体制。首先,逐步推行目前正在实行的市、县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逐步使各级党代会实现常任制,以确保他们真正成为本级“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其次,明确各级党委的委员会是党内执行机关,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机关,二者具有平等地位、平行权力。再次,明确中央纪委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地方各级纪委由上一级纪委任命产生并对上一级纪委负责;各级党委分别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当纪委与同级党委相左时,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与上一级纪委协商解决。若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照此规格依次报请上级机关解决,直至报请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最终裁决。
从纪检监督的实践看,党的十二大召开以后,提升了纪委书记的规格。纪委书记由不在同级党委班子到要求进党委班子,由不是同级党委常委到要求担任同级党委常委,再到列席同级党委书记办公会议、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监督权与执行权具有平行的权力仅有半步之遥。
2、纵向:重构纪检监督体系,建立纪检垂直领导体制,确保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反腐机构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是国外反腐败的成功经验。中国反腐败的实践也证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纪检机关的领导。目前,对派出机构全面实行统一管理和直接领导的改革已经完成,在“条条”方面建立了垂直方式监督领导体制,这体现了纪检领导体制的改革方向。在“块块”方面的改革中虽然暂时没有提出,但是允许地方进行这方面的试点。因此,总结经验,积极试点,稳步推广,逐渐在整个纪检系统实行党内地方各级纪委的人事权、财权、物权由上一级党委统一管理、直接接受上一级纪委领导并对其负责的垂直式监督领导体制,确保纪检监督机构既有权做出监督决定,又有权实施监督决定,从而把监督落到实处。
3、健全制度、法规,严格规范监督程序,建立制约而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监督权的可操作性。党内制度法规是党内生活的准则与规范,也是制约权力异化、消除权力腐败的依据和保证。因此,应该制定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制度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监督制度体系和完整、严密的权力运行程序,构建一个对权力具有及时劝戒与惩治的权力运行机制。如建立健全列席制、否决制、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巡视制、腐败预警制等,使权力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