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性的内生化:一个制度视角的解释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化论文,视角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55(2012)02-0070-10
一、导论
Williamson(1971,1975,1979,1985,1996)提出“专用性”概念用以回答Coase(1937)的经典问题——交易究竟该如何组织,从而开创了交易费用经济学(TCE)。专用性、不确定性、频率这三个交易性质维度,尤其是专用性成为TCE解释契约多样性的关键。专用性的引入让Williamson摆脱了Coase当年引而不用的尴尬境地,使得TCE成为可辩驳的假说。然而,在TCE的文献中却普遍将专用性视为外生变量,其本身似乎不需要予以解释(Boerner & Macher,2001)。换言之,专用性在TCE中并未得到成功的内生化(聂辉华,2004)。
为什么在同一行业中有的企业的资产专用性高而有的资产专用性低(刘益、蔺丰奇,2006)?一些学者依据专用性的技术性质,得出了专用性的技术决定论(侯若石,李金珊,2006)。专用性的技术决定论实质与企业边界的技术决定论是一回事,否定了专用性的交易性质,因而技术层面只是专用性的表象而非原因!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决定了不同的专用性水平?Hart创建的新产权学派(NPRT)尽管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但对专用性投资水平给予了开创性探索,得出经典命题“契约不完全导致专用性投资无效率”。NPRT的论证可以分解为“契约不完全导致敲竹杠、敲竹杠导致专用性投资无效率”两个部分。由第二部分可得到一个基本结论——投资收益被对方攫取会导致投资激励不足。这就意味着专用性投资水平可能是其投资收益的反应函数,说明其决定因素源自制度性而非技术性因素。但是NPRT的分析框架难以求解交易中均衡的专用性水平。
本文从制度视角尝试内生化专用性,将无任何制度因素情景中的均衡专用性水平作为基准,分析契约安排与制度环境两个层面的制度因素如何影响专用性水平,因而在行文结构上采用三个前后相续的模型逐步予以解释。
二、无契约交易的专用性模型
(一)基本假设
参与人、标的、条款是一个交易的基本构件,而专用性则是标的的一个关键性质——如果该标的用于另外的交易其价值就会降低。专用性(k)会产生可挤占准租(Appropriable Specialized Quasi-Rents, R)——现有价值与其次优用途的价值之差(Klein等,1978),使得标的具有专用性会耗费额外的资源,即专用性投资(r)。比如,为了生产具有专用性的标的往往需要专用场地、专用实物资产、专用人力资产、专用品牌资产等专用性投资(Williamson,1985)。
图1 具有专用性的交易
命题2:专用性水平对专用性准租的分配是正向敏感的。
命题3:专用性水平对租金分配的敏感性越强,敲竹杠导致的效率损失越大。
命题1就是经典的“敲竹杠会导致无效率”,命题2加强了命题1。命题3则表明了专用性投资者对交易对手的宽容和善良会减少效率损失,但是这并不是经济人的理性选择,所以也就不是均衡的结果。
(三)均衡专用性水平
由命题2可知,如果交易对手对专用性投资者的专用性租金攫取得太多就会导致过低的专用性水平,从而导致总专用性租金过低,反过来所攫取的租金也会下降。那么,最优的敲竹杠水平是多少呢?设敲竹杠者(买方)所攫取的专用性租金为H,则H=(1-β)R(k)。对H关于β求导得最优化的一阶条件:
图2 均衡专用性水平
三、有契约交易的专用性模型
(一)基本假设
模型一考察了在无契约的交易中专用性的结局,但是现实中的交易总存在或明或暗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安排。模型一是个基准,模型二将在此基础上考察契约安排对专用性的影响。
在模型一中,专用性投资者(卖方)面对具有投机品行的交易对手(买方)时显得孤立无援,所获得的专用性租金份额也只不过是对方攫取(1-β)后所剩下的残羹冷炙(β)。敲竹杠者预期到专用性投资者的反应函数后选择使其所敲诈的租金最大化的敲诈份额(1-β),结果是产生无效率的专用性水平。这个困境发生在无契约的交易中,一旦对交易做出契约安排后专用性投资者就变得主动。因为契约安排的实质就是保护专用性租金的私人秩序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 of private order,Williamson,1985,1991,1993,2002,2005)。④换言之,专用性投资者获得β份额的专用性租金是其采取了保护措施以防患对方敲竹杠的结果,而不再任由对方宰割。专用性投资者(卖方)保护可挤占准租的途径不外乎两条:
(二)契约替代性
图3 契约代替
图4 交易对手的抗击能力
图5 交易对手契约结构的敏感性差
(三)契约安排对专用性水平的影响
当交易存在契约时,我们也可以从最小化交易费用的角度来分析契约设计。此时,专用性投资者面临的问题是当专用性水平保持不变时,如何设计契约()来最小化交易费用TC,即:
命题6的涵义是最优契约安排的契约替代率必须与特定控制和剩余控制的边际费用比率相等,否则可以调整契约结构以节约交易费用。
(四)经验现象
如果交易的缔约性(contractibility)较差,即交易费用(信息费用与治理费用)较高,那么现实中观察到的契约安排将是空合同。此时,由模型一可预测出交易的均衡专用性水平,令人遗憾的是这个专用性水平是无效率的(命题1-4),但为什么现实中我们也能够观察到有效率的专用性水平呢?例如聂辉华(2008)通过中国人口的健康状况分布(15%的健康人群、15%的非健康人群、70%的亚健康人群)推断出现实中存在大量有效的人力资本投资行为。按模型二的解释,这是契约安排所带来的效率改进。根据命题5,均衡契约结构出现在契约替代率与特定控制和剩余控制的边际费用比率相等时。这一命题可以从经验中契约安排的不同特征加以印证。比如木料加工行业的雇佣契约往往使用特定控制的方式保护专用性人力资本产生的租金(Duncan & Wernerfelt,2005),而互联网行业的雇佣契约往往使用剩余控制的方式保护专用性人力资本产生的租金(Elfenbein & Lerner,2003)。因为在木料加工行业劳动力交易并不复杂,木工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及其租金容易识别,即契约特定控制的边际交易费用(信息费用)较低,从而容易在契约中明确约定,然而互联网行业的情况恰好与此相反。Baker和Hubbard(2002,2004)对美国卡车运输业调查发现,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期“车载计算机”(OBC)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卡车的产权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影响交易价值的司机的活动也得到了改善。根据模型二的解释, OBC技术的应用使得承运人能够持续记录汽车操作与保养的各种参数,即契约特定控制的边际交易费用(信息费用)较低。因此,他们之间的契约更多地使用特定控制的方式保护专用性租金,而对剩余控制(如产权)的依赖较少。卡车与司机服务的专用性水平也因契约安排而得以改善。
四、制度环境中的专用性模型
(一)基本假设
模型一作为一个基准考察了无任何制度因素交易中的专用性情况,模型二考察了微观层面上的契约安排对专用性的影响,这两个模型都没有考虑外部制度环境⑦因素,这也是包括TCE和NPRT在内的主流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缺陷⑧。任何交易都发生在某个特定的制度环境之中,那么制度环境对专用性究竟有何影响呢?
与法经济学界的干预学派、补偿理论以及履约理论对制度环境的假设⑨不同,本文将制度环境假设成为信息集⑩与权力结构(11)。将制度界定为信息集是基于信息学视角的考察。比如Neale(1987)从三个方面对制度做了界定:首先,应有大量的人类行为(people doing);其次,应有相应的规则对个体行为进行重复的、稳定的、可预期的规范;再次,应有大众观念(folk views)。布瓦索(2000)非常明确地将制度视为一种信息空间,其三个维度分别是编码水平、抽象程度、扩散性,并包含认识空间(epistemological space,由编码水平和抽象程度两个维度构成)、实用空间(utility space,由抽象程度和扩散性两个维度构成)、文化空间(culture space,由编码水平和扩散性两个维度构成)三个子空间。许文彬(2010)干脆直接将制度界定为“一组已被编码、并且类似于公共知识性质的信息集,前者保证了制度的可学习性,后者则体现了制度的群体约束性”。一般来讲,储存在制度中的信息也是极易验证的。因此,交易参与人不必为每个交易建立全新的数据库,相关信息可以直接从制度中解读。制度环境越良好,交易参与人越能够以更低的费用获得更多的交易信息。因此,我们假定制度环境会影响契约特定控制()的边际交易费用(信息费用)
。
将制度环境视为权力结构意在说明契约的剩余控制受其影响。特定控制源于交易双方在契约中的可证实的约定,而剩余控制实是契约中无法约定的决策控制权(Hart,1995)。根据新产权理论的观点,剩余控制源于交易标的相关的产权。交易的标的一般涉及产品、资产、服务、活动等等,因此剩余控制可以来自物质资产的产权(Hart & Moore,1990),也可以来自人力资本产权(Rajan & Zingales,1998),还可以来自与标的相关的无形资产的产权(Aghion & Tirole,1997)。剩余控制除了受到产权、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的影响,本文认为其还受到诸如关系、文化等作为社会资本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社会资本所包含的结构资源(如网络连带、网络结构)、认知资源(如共有语言、共有叙事)、关系资源(信任、规范、认同、义务)(Nahapiet & Ghoshal,1998)会产生交易的“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因素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依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场域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Bourdieu,1986)。这种交易“场域”会成为契约中剩余控制的来源,尤其是正式制度所界定的产权缺失时。比如,在法律并不健全的国家,获得公司剩余控制权的往往不是靠股权而是靠社会资本(赵晶、关鑫、高闯,2010)。因此,制度环境越良好,交易参与人能够以更低的费用获得更多的剩余控制,即制度环境会影响契约剩余控制()的边际交易费用(治理费用)
。
(二)制度环境的影响
命题7:制度环境的变化会对契约结构产生替代效应。
根据命题7可做出的预测是,在那些包含丰富信息的制度环境中,交易参与人能够以较低的信息费用从书面文件以及习俗惯例中解读出较多的交易信息,因此可以观察到的契约结构特征会偏向于采取特定控制的方式,即交易更大程度地依赖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以及约定俗成的心理契约。在那些产权健全的法律环境中以及社会资本发达的网络市场(12)上,交易参与人能够以较低的治理费用从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剩余控制,因此可以观察到的契约结构特征会偏向于采取剩余控制的方式,即交易更大程度地依赖产权以及个体的社会资本。总之,替代效应意味着制度环境的多样性会加剧契约的多样性。这里可以发现其实契约的多样性并不影响专用性或效率,尽管契约安排本身对专用性或效率有重要影响(命题5)。由此可得到:
推论7-1:契约的多样性并不影响专用性或效率。
这一推论说明现实中观察到不同的交易组织方式,比如市场式的交易或企业式的交易抑或中间形态的组织形式等等,是因为制度环境的使然,但与此同时它们都是有效率的组织方式。
再回到式(4)所得到的最优契约的一阶条件,将其对k求导并以矩阵形式表示,得:
图6 制度环境的影响
命题8:制度环境的变化会对均衡专用性水平产生影响。
命题8意味着制度环境具有强烈的专用性效应,其可从两个方面来解释:其一,制度环境的变化影响边际交易费用(边际信息费用或边际治理费用)进而对契约结构产生替代效应,若保持专用性水平不变时,就可以节约一笔交易费用(在图6中(13),节约的交易费用为;其二,也可以用这一笔节约来的交易费用,如图6中的
,去改善契约结构,提高均衡的专用性水平,如图6中,提高的均衡专用性水平为
,根据命题8可做出的预测是:相同的参与人交易相同的标的,但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可以观察到其不同的专用性水平。在那些包含丰富信息的制度环境中,参与人能够以较低的信息费用从书面文件以及习俗惯例中解读出较多的交易信息获得更多的特定控制;在那些产权健全的法律环境中以及社会资本发达的网络市场上,参与人能够以较低的治理费用从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剩余控制。因此,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更有利于保护专用性租金,从而均衡的专用性水平就会更高。
综上,制度环境实质是一种信息集与权力结构,其通过影响边际交易费用,进而对契约结构产生替代效应,提升有效率的专用性水平产生福利效应。替代效应加剧了契约多样性,专用性效应解释了相同的交易在不同制度环境中可能存在不同的专用性水平。
(三)经验现象
日本汽车行业中的专用性水平显著地高于其他国家同行,这里就用这一颇具代表性的经验故事印证模型三的解释。日本汽车产业中的交易关系颇为错综复杂,纵向上表现为整车组装企业为顶点,一级或多级零部件企业为基础的系列分包交易;横向上表现为组装企业以及零部件企业之间的水平交易。日本主要的几大汽车品牌的部件很大范围来源于外部供应商(见表1),也因此每个整车组装企业都形成了自己的零部件供应体系。这个供应体系的交易网络就构成了整个汽车品牌的价值链,在价值链节点上的每个交易关系都是高度专用的,其专用性不仅仅体现在中间产品上,在技术、人才、知识以及管理等方面都是高度专用的。这种由高度专用的交易关系构成的价值链正是日本汽车企业全球竞争优势的源泉。为什么惟独日本汽车产业中的专用性水平会如此之高呢?模型一、二难以给出解释,因为日本人做交易时也要遵守美国和西方国家所遵守的同样的合同原则(Williamson,1985),其原因需要用模型三所分析的制度环境差异来解释。
首先,日本制度环境的信息特征有利于参与人以较低的边际交易费用(信息费用)解读出更多的交易信息获得更高的特定控制。相比于美国、法国、英国,日本制度环境的编码水平、抽象程度、扩散性较低,也因此比美国、法国、英国的制度环境所包含的信息容量要大得多;相比于中国,日本制度环境的编码水平、抽象程度、扩散性较高,也因此比中国的制度环境更容易解读出信息(布瓦索,2000)。
其次,日本制度环境的权力结构也有利于参与人以较低的边际交易费用(治理费用)获得更多的剩余控制。相比于欧美,日本具有强烈的东方人情关系社会的特征,其产生的社会资本相当丰富;相比于中国,日本拥有西方社会较为完善的法律产权体系。根据命题7,日本这样的制度环境可能会产生更高水平的专用性。当然,如果将制度环境从国家层面降低到产业层面可能制度环境的福利效应会更为显著。日本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独特的制度环境与其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文化态度分不开:从大化改新(645年)到明治维新(19世纪末)时期的日本基本上是东方社会的制度环境,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开始向西方制度环境靠近。与此同时,日本对东西方以及传统和现代制度环境的文化态度都是融合的。
五、结语
“专用性内生化”一直以来都是个既重要又难解的问题。本文尝试从制度而非技术角度对专用性做了较为系统的内生化解释。模型一作为一个基准分析了无契约交易中的均衡专用性水平,发现专用性水平是专用性租金分配的反应函数,并且是正向敏感的。从单边角度来看,专用性投资者对交易对手敲竹杠行为的弱反应会减少效率损失;从双边角度来看,专用性投资者对交易对手敲竹杠行为的强反应会减少效率损失。模型二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契约安排对专用性水平的影响以及契约设计的特征与原则,发现在一定条件下契约安排能够提高有效的专用性水平,最优契约设计的契约替代率必须与特定控制和剩余控制的边际费用比率相等,否则可以调整契约结构以节约交易费用。模型三分析了制度环境可能产生的替代效应与专用性效应,替代效应解释了制度环境的多样性可能加剧契约的多样性,专用性效应解释了相同的交易在不同制度环境中可能存在不同的专用性水平。
在模型一的基本假设中,我们可以看到“专用性”能够给客户带来价值。在经验现象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高的专用性水平正是日本汽车行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根据本研究的结论,这一独特的经济效率来源于微观层面的契约安排与宏观层面的制度环境,但契约安排的有效性又取决于制度环境的质量,而改进制度环境质量的途径又关键在于改善制度环境的信息质量与权力结构。这就是本文最核心的政策建议。
附录
1.命题1的证明(反证法)
图7 专用性对租金分配的反应
注释:
①本文的初稿曾在第十届中国青年经济学者论坛(2010年,西安)报告,感谢山东大学黄凯南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汪伟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伟博士生的有益建议以及西安交通大学费道远同学的会议帮助。当然,文责自负。
②当然,这里的经济情景也可设置成相反的情况。比如费舍车身公司可能会专门为通用汽车设计生产线,其额外的投入就是专用性投资,一个可能的专用性收益就是能够降低费舍公司自身的生产成本。这两种经济情景是对称的,不论选择那一种情景其结论都一样。此外,还有一种更为复杂的情景是双方都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其除了可以分解成单边专用性投资的情景外,还存在一种交互效应。这一种复杂的情景其实对后面的分析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为了简便起见本文也就不选择这一情景了。
④视契约(交易的微观制度)为化解交易冲突的秩序的思想可以追溯到旧制度经济学的领军人物Commons(1934)那里,其将经济的基本分析单元设置为交易,并归纳出了交易的三项基本原则:冲突(conflict)、依赖(mutuality)、秩序(order)。之所以将契约界定为私人秩序是因为作为交易关系之外的第三方的制度环境(公共秩序),如法庭、政府等,并非客观公正、全知全能,因此维护交易主要还是靠私人秩序。在交易中强调私人秩序而非“法律中心主义”(law centralism)的思想得益于Williamson开创的交易费用经济学(TCE),但是作为私人秩序的契约和作为公共秩序的制度环境依旧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模型三将考察制度环境对专用性水平的影响。
⑤在Hart(1995)之前,特定控制与剩余控制是分开运行的,人们看不到它们之间的关联,尽管二者都是契约构成。
⑦与一张契约对应一个交易不同,制度环境会影响众多的交易,其即包括价值信念、道德伦理、禁忌、习惯、礼貌、宗教、风俗、意识形态、内化规则等非正式制度,也包括宪政、法律、产权、政策等正式制度。
⑧Boisot(1986)明确地指出了TCE的这一缺陷,并在TCE的分析框架中引入了“文化空间”(C-Space)的概念。但其却将交易的制度环境与交易的契约安排混杂在一起,难以分离制度环境对契约安排的影响,并且对专用性只字不提。Williamson后来虽然也承认了这一问题(1991),提出制度应该分层为契约与制度环境(2000),并用“产权、契约法、不确定性、声誉”作为影响治理费用的位移参数代表制度环境。但是由于专用性一直以来在TCE中都不是内生变量,所以无法解读出制度环境对专用性水平的影响。
⑨根据干预学派的观点,契约不完全造成的无效率可由国家或法律机关通过立法或司法程序来弥补。比如,如果因为缔约费用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就可以通过国家提供某种形式的“默示规则”(default rule)来调整契约不完全时的交易事项(Schwartz,1994);如果因为证实费用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法庭就可以根据某些可证实的条款强制执行契约(Schwartz,1992);如果因为预见费用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法庭就可以通过认可或否决契约来迫使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释放信息(Anderlini,Felli and Postlewaite,2003)。补偿理论的观点与通过庇古税解决外部性的思路如出一辙,根据式(1)、(2)可以发现,只要对专用性投资者补偿即可达到有效率的专用性水平
。履约理论的基本思想是第三方可以利用机制设计的方法基于某些可证实的变量来设计简单的选择性契约或再谈判来实现有效率的专用性投资水平。此三者皆意识到了主流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制度环境的漠视,但是它们在经济学界却并不被看好(杨瑞龙、聂辉华,2006)。究其原因:其一,对制度环境的假设——制度是对契约的替代,这犯了主流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大忌——交易相关变量第三方的不可证实性(意味着作为第三方的制度环境是不可以替代作为私人秩序的契约安排);其二,看待制度环境的视角太狭隘,此三者所聚焦的法律只不过是交易制度环境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
⑩将制度界定为信息集是一种本体论上的深刻洞见(许文彬,2010),布瓦索(2000)对此有系统的论述。
(11)将制度视为权力结构是后制度主义者加尔布雷斯一以贯之的立场。
(12)Boisot和Child(1996)就认为,中国尽管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由家族制度所提供的发达的社会资本所产生的经济秩序不同于西方的封地制、官僚制、市场制度,形成了独特的“网络资本主义”制度(Network Capit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