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的法律定义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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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法律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纳税人来自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潜在收益也随之增加,因而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由于逃税在各国国内法中均属于声名狼藉的违法行为,许多跨国纳税人意识到逃税行为一经败露,对其公司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逃税所带来的利益,因此转而费心研究各国税收间的差异和法律上的漏洞,以合法方式逃避税收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使得国际避税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国际避税活动规模越来越大。

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当一些高税国发现自己的财政收入顺着有形和无形的漏洞流出时,各种“亡羊补牢”的反避税措施便应运而生。但是,精通国际税务的职业税收顾问们仍能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为纳税人避税打开新的通道,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已成为经济领域中的“世界大战”,也是国际国内税务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应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动、非流动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这里“税境”的含义是指税收管辖权的界限,它不像国境那样,在地理位置上能够找到一个明显的界线或标志。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收原则和政策不同,有时可能会出现税境小于、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同情况。如果一国在国内设立完全免税的无税区,税境就小于国境;如果一国坚持属地主义原则,税境就等于国境;如果一国不坚持属地主义原则,则税境就大于国境。这里“流动”二字是指纳税人跨越税境从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向另一个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转移。

跨国应纳税人国际避税的产生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条件。内在原因是指每一个跨国经营者都希望通过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来尽可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外在条件主要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税负轻重,各国税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纳税义务的规定不尽一致;二是课税的程度与方式不同;三是税率的高低不等;四是税基范围大小不同;五是避免国际间双重课税的方式不同。

国际避税实际上是国内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与国内避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它们使用的手段和要达到的目的来看,两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国际避税的行为主体是跨国应纳税人,其避税行为不仅跨越了税境,而且一般都涉及到两个国家以上的税务机关,因此,国际避税较之国内避税更为复杂。

目前我国学者对国际避税的性质存有很大争议,既有人认为国际避税是合法行为或中性行为,也有人认为是间接违法。笔者认为,避税究竟是“合法”还是“违法”完全取决于有关国家特定时期的法律规定。从各国法律看,避税的合法性是个相对概念,一种避税行为按原来的税法规定是合法的,在另一个时期却可能由于新税法对其加以规范和限制而成为违法行为;反过来,按一条严格的税法规定为违法的行为,在另一时期也可能会因税法对其限制和禁止的放宽或取消而成为合法行为。所以,我们所说的国际避税的合法是指这一行为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不违法的,甚至可以说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纳税义务的前提下,依据税法上的“非不允许”及未规定的内容进行自己行为选择的一种权利,不但不违法,而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一旦避税行为在法律中被禁止使用,则以后再出现这种行为,就属于逃税,是违法的了。

避税的合法与否并不是反避税主要的理论基础,因为避税通常所采用的方法往往并不总是属于税法所规范的范围,有时甚至完全超出了税收法规所界定的范围,比如移民和关联公司的内部转让定价等。所以,反避税并非一定要以肯定避税是否合法为基础,而应以避税的税收后果及其所造成的经济危害为准则。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是有区别的。有人主张将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不加以区分,这种观点是缺乏法律根据,违背国际惯例,并有害于国际税收实践的。我们必须对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分。

国际逃税(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是指跨国纳税人运用欺诈伪造、弄虚作假、巧立名目等种种手段,蓄意瞒税,以期减少或不纳有关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具有欺诈性,是非法的,与税法相对抗,是对税法的公然违犯和践踏;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是在遵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所不及的缺陷进行的活动。

第二,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国际逃税是对一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国际避税只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换言之,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而国际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因此,国际逃税常常采用的是最直接的欺诈和隐瞒手法,而国际避税则多公开利用税法条文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采用较巧妙的办法,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

第三,在结果上,国际逃税直接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税却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

第四,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对逃税行为的制裁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逃税被认为是从法律观点上说已经圆满解决的一个概念。反国际逃税的打击目标应该是从事逃税行为、劣迹斑斑的跨国经营者,对此有关国家税务当局可根据逃税情节的轻重,勒令逃税者补税,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民事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但是,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反国际避税的立足点不应该是惩处纳税人,不能采取补税措施,否则会触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反国际避税应该从完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堵塞漏洞,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使其后的同类减轻或解除税负的办法由合法变为不合法,保护并增加国家应得的财政收入。

从法的角度和运用手段看,虽然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有“违法”与“合法”之分,但由于各国法律标准不同、差异较大,往往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某一跨国纳税者所进行的某种减轻税务的行为,在一个国家为逃税行为,而在另一个国家为避税行为。即使在同一个国家,跨国纳税人的此种行为在某一时期为合法避税行为,而在另一时期(即该国税法及其与他国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变更之后),却有可能属于逃税行为。可见,避税的概念有相当程度的弹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和逃税可以相互转化。另外,跨国经营者为了扰乱税务当局的视线,常常将避税和逃税行为交织在一起穿插进行,在从事避税活动时暗地里做一些逃税的手脚,或在逃税过程中又伴之以某些避税手段,纳税人的一项旨在减轻税负的税务安排往往兼有逃税和避税的双重性质。因此,在现实的国际经济生活中,有关税务当局很难在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之间划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

国际避税与国际逃税的区别并不能掩盖它们在经济方面的共同特征,若就经济危害而言,它们均会导致有关国家税收收入的损失,引起国与国税收分配上的矛盾,形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失平,不利于提高跨国经营活动的经济效果。所以,反避税的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对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能进行惩处,但也应该不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已有的避税现象适时地对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和调整。

国际避税是属于税收法律立法意图试图加以控制而现行法律未能实现有效调整的行为,它的发生是由于税法及税收协定的具体规定和具体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所致。从政府来说,对避税的判定,不是简单地用现存税法条款作尺子就能衡量出来的。判定避税,就是要把纳税人所有的涉及避税的事实或行为从纳税人认为或所希望依附的税法条款上剥离下来。国际避税的理论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我国对外开放、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增多的今天尤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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