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构建:从伦理中轴到制度中轴——论扬弃和超越儒家和谐治理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儒家论文,中轴论文,和谐社会论文,伦理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05)0001-04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对中国传统的特别是儒家的和谐思想和治国方略的研究日渐深入。儒家和谐治理观对古代中国和现代东亚国家的巩固和繁荣曾起了一定作用,并可以为当今中国的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但是,两千多年来,儒家和谐治理观造就出真正的和谐社会了吗?我们能将其作为解决当今社会政治问题的现成方案,靠它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吗?如果答案不是肯定的,那么儒家和谐治理观的根本缺陷何在?如何通过扬弃和超越,走出一条与儒家不同的治国新路,使和谐理想从“应然”变为“实然”?本文即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儒家和谐治理观中制度性资源的缺失
综观儒家和谐治理观的目标是天下为公的大同、小康社会;其主干是德治、礼治、仁政、王道的治国方略;其精髓和灵魂是贯穿其中的中国式人文、人本、人性、人道精神。内容主要包括:兼容并蓄的政治文化观;和而不同的政治系统观;以民为本的君民观;德主刑辅的文明治理观;修身正己的政德观;选贤任能的人才观;恒产与均平的经济公平观;群己和谐的社会伦理观;国家统一、协和万邦的国家观;以义统利,物质、精神、政治和谐的协调发展观;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观;推己及人的仁爱观。中国传统社会实践儒家和谐治理观的路径与方法主要是:以中庸思想方法求和谐;以忠孝等伦理纲常为核心的礼治维系和谐;以渐进式变革创造和谐;以修身和教化造就和谐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人;在统治者的实际政治运作中实行儒、法、道互补。这种和谐治理观,两千多年来对中国这个超大规模的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文明风尚的养成以及钝化专制暴政、提高从政者和民众素养等起到了重要作用。直至今日,其人文精神、价值取向、治理方略等思想政治遗产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支持力量。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等东亚国家和地区,重视对儒家和谐治理观的开发、改造和利用,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一定程度的社会和谐。
但是,东亚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并不能完全归功于儒家文化。从实践来看,儒家文化在东亚近现代社会变迁中从未起到“火车头”和决定性力量的作用,而是那里的政府和人民对其进行改造和扬弃,克服其固有缺陷,并以开放的心态借鉴和吸收现代人类文明成果,与其有效整合的结果。
众多有识之士对儒家治理观在东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所作的评价近乎吝啬,其内在逻辑恐怕是:和谐,不仅仅是儒家的理想,同时也是有史以来全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现代的科学与民主早就使得许多国家实现了相当高程度的社会和谐。因此,根本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应当构建和谐社会,而在于:第一,我们现在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和谐社会?第二,通过怎样的途径使和谐理想从观念形态变成社会现实?
如果说,和谐社会仅仅是指国家经济和社会得到较好的发展,人民相对安居乐业,没有大的分裂和动乱,即所谓“国泰民安”、“政通人和”,那么可以说,这种相对和谐状态在各个时期、各种社会都曾程度不同地存在过。我们当今所追求的和谐,既不是封建统治者所需要的诉诸专制强权而得到的消极秩序,也不是农民起义所追求的平均主义的和谐,而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以民主法治制度为保障,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变革的、动态的、进取的、开放的和谐。
和谐,作为一种普世追求的价值观和目标取向,只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属于伦理性的实质正义。要使其从“应然”变为“实然”,必须经过一种类于“变压器”似的转换,变成规范性、程序性、体现形式正义的社会运行机制,才能对社会发生实际效用,使社会沿着它的轨道运行。这个机制、轨道和载体,就是制度。只有通过并依托于一定的体制和制度才能作用于经济、政治过程。没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为支撑和依托,“和谐社会”只能是一种理想。
那么,儒家和谐治理观在中国本土,两千多年来是否造就出了真正的和谐社会呢?早有学者指出,中国传统社会开明盛世较少,而黑暗末世为多。中国封建政治在几个方面堪称人类之最:第一,战争最频繁。第二,宫廷政变最多。第三,统治阶级的生活最腐朽。第四,因剥削和压迫,造成官逼民反的农民起义次数最多,规模最大。两千多年来的专制王朝社会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和质的飞跃,真正的和谐社会始终离国人极其遥远。既然有儒家优良的“修齐治平”理论与和谐思想,为什么国家始终跳不出历史周期律支配?为什么近代以来,在与西方文化的对垒中一直处于劣势?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在封建社会一直占据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及其治理观的固有缺陷实在难辞其咎。儒家治理理念中缺乏权力结构的合理设计和政治制度的科学安排,理论与制度不同构,使得儒家治理观中制度性资源太少。以这样的治理观来治理国家,真正的和谐社会就永远是一个美好的梦乡。
二、以伦理为中轴:儒家治理观制度性资源匮乏的主要根源
儒家和谐治理观之所以历经两千多年而未能造就出真正的和谐社会,从政治学特别是制度主义的视域来看,其最大的先天不足是以伦理为中轴的“人治文明”模式。儒家的“德治”、“礼治”、“仁政”、“王道”力图以道德立国,将政治伦理化、伦理政治化。这个方针主张文明治理,无疑有它的进步性。但儒家将一切社会问题皆归于道德,又将一切希望寄托于道德,伦理与政治不分,迷信道德至上、教化万能,这就是开错了药方。忽视国家体制制度的设计、建设和创新。这就是儒家和谐治理观的致命软肋。
无论是原儒、汉儒和宋儒,他们对政治的研究无不偏重于政治哲学、理想社会模式、治国战略、施政方策、权力运用、君臣君民关系等治国方式方法的改进,而不注重政体的改造和政治制度的变革,这是与西方政治文化的最大差别。以“民本”为例,“民本”只是古代贤者重视民众的一种“态度”,而“民主”则是科学的进步的政治“制度”。而实践表明,不从制度上解决实际上的“君本”问题,人民这个政治主体就树立不起来,权力总是握在君相手中,不仅“民本”变不成民主,而且连“民本”也只会流于口号。
因此,儒家和谐治理观是以伦理为中轴而非以制度为中轴的治理观。历代封建统治者以这种重伦理轻制度的思想为主流意识形态,必然使得中国传统政治多政治艺术、政治权术而少政治规范,有民本而无民主,有法制而无法治,使人治——专制制度形成超稳定结构,得以长久延续。
平心而论,儒家的和谐治理观并非没有对封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过积极影响,封建社会在治理国家中也并非没有创造出适应当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较好的具体制度。但第一,其根本制度是维护剥削阶级统治的极权专制制度。儒家企图在不触动、不变革这一根本制度的前提下,通过补偏救弊,来优化这个制度,实现其和谐理想,是根本不可能的。第二,虽然那时在许多方面也常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那是人治下的制度,而非民主法治制度;是制度服从权力,而非权力服从制度。第三,尽管儒家也做过某些制度设计如“礼制”,但那种以伦理为中轴的社会规范,是以家国一体、家国同构为框架。由于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缺乏合法的制度通道,暴力革命和宫廷政变便成为传统社会权力更迭的主要方式。所以中国始终跳不出治乱循环的历史周期率的支配。儒家的和谐思想很大程度上成为缓和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润滑剂、延缓专制统治机器瓦解的调节器。
总而言之,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是伦理政治而非制度化政治,人治而非法治,极权政治而非民主政治,与以伦理为中轴的儒家治理观的严重缺陷直接有关。即使王朝时代的所谓“盛世”的“和谐”,也只是低层次的、低水平的和短暂的“和谐”,难以实现真正的长治久安。中国之长期落后,固然与未能很好地弘扬儒家政治文化的良性遗产、未能充分借鉴西方政治文明有益成果有关,但儒家和谐治理观的这种严重“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对历史中国和现实中国的政治发展与社会进步所起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而这正是今天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当引起高度注意的。
三、“善政”和“善治”皆取决于“善制”
历史早已证明,从儒家文化中不能直接产生出现代科学与民主;同理,在今天它也无法与现代化直接进行双向对接,直接造就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时代要求与现实国情为主要依据,有选择地借鉴包括儒家和谐治理观和西方政治文明在内的全人类文明成果,走出一条与传统国家治理模式在本质上迥异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路。
中国传统和谐治理观所追求的目标是“善政”。“善政”大体上相当于英语里的" good government" ,可直译为“良好的政府”、“良好的统治”。其内容包括井然的秩序、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较高的行政效率等。然而,即使是王朝时代的“盛世”,也无不是靠制度来缔造的,是由于建立了一系列与当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要求基本偶合的制度。东亚“四小龙”以经济繁荣为主要标志的“善政”,也并非是儒家文化起了主要作用,而是他们在民主化、法治化进程中,实行了一整套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和本国国情的经济政治制度所造就的局面。
现代和谐治理观所追求的,是以“善政”为基础的“善治”。“善治”(good governance),可直译为“良好的治理”。它以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进行合作管理为本质特征,通过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过程互动化、治理方式多样化,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需要。它的标准主要是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有效、秩序、稳定。在现代,这样的治理体系及其所打造的和谐社会,要求通过制度变革和创新,形成新的制度体系来运作和保障。因为合作治理不仅是指为网络化的公共产品提供机制,更是公共权力的配置格局——宪政制度的一种设计和建设。
可见,无论是“善政”还是“善治”,其能否实现无不取决于“善制”。任何好的理想、秩序和好的政府,都必须靠好的制度来落实和培育。“善治”也好,“和谐社会”也好,只能由科学合理的制度来缔造和保障。离开制度建设去构建和谐社会是可笑的。中国的一切要害问题主要在于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特别是处在转型中、发展中的当今中国,尤其要通过政治体制的突破性改革和制度的健全和创新,克服制度短缺、僵化、异化等弊端,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良性稳定机制和制度保证,以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
四、以民主法治制度建设为中轴,走出一条靠制度治国、靠制度执政的新路
综上所述,在我国所进行的一切改革中,最关键的是体制改革;我们所需要的创新,最根本的是制度创新。欲实现社会和谐和长治久安,关键性的转变在于:必须走出以伦理为中轴、重“政治人”建设轻政治制度建设的历史误区,确立“以制度建设为中轴”的国家治理方略,开辟一条靠制度执政、靠制度治国的新路。因此,仅仅进行观念更新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仅仅健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不够的,必须致力于国家另一基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现代化;仅仅搞好执政党自身的制度建设也是很不够的,还必须加强国家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创新。
而要建设制度化的政治,前提是必须增强制度理性、制度意识和制度精神,树立“制度发展也是硬道理”、“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在于制度创新”的新理念,将和谐治理观落实到制度层面。在这种理念指导下,要从侧重理想、目标的规划变为侧重制度的设计,重视政治体制和制度的改革,对权力结构和权力运作的制度化进行安排;从行政化改革为主逐步变为制度化法治化改革为主;从习惯于政策选择和政策改革变为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从靠人来“治人”变为靠制度来“治事”;从靠“好人”实行“善政”变为靠“善制”走向“善治”。
在和谐社会诸要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民主法治。正如现代儒家徐复观所说:“中国兴亡绝续的关键,在于民主政治的能否建立。”[1]“中国历史中的政治矛盾,及由此矛盾所形成的历史悲剧,只有落到民主政治上才能得到自然而然的解决。”[2] 无民主则无和谐,无法治则无和谐。因为没有民主与法治的“和谐社会”。只有以民主法治制度为保障和规范,才会有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可言。用民主取代专制集权,用法治取代人治。人治,还是民主法治,既是两种根本对立的治国方略,更是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两种迥然不同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
民主法治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是通过制度建党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科学地界定和规范执政党、国家政权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质是理顺权力与制度的关系,重在约束公共权力,建立迫使官员守法的制度,使权力的授受和运作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从而形成新的政治运作规范,使党和国家的治理方式和执政方式具有制度上的可规范性、法律上的可保障性、现实上的可操作性。尤其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制度;政府规范行政、文明行政、依法行政的制度;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制度;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制度;权力制约民主监督的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
为保证政治稳定,降低改革成本和转型风险,当今中国的制度性变革的战略选择的原则应当是:(1)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重视开发现有基本制度资源,在完善人大、多党合作、民族区域自治等原有基本制度,充分开发其效能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3)坚持渐进、可控、有序的“增量改革”,从操作层面向制度层面深化,化大震为小震,以实现有突破而无突变。(4)既要有人类意识和世界眼光,有条件地借鉴西方制度的有益成果,又要从国情出发,善于继承和改造传统制度的良性遗产,并将现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和经验上升为制度,从而建立健全一套既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又有利于当代中国发展的现代国家制度体系。
与此同时,还要搞好基础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建设。(1)发展市场经济,催生契约意识和独立自由平等人权观念,带动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和政治文化的变迁,为制度性变革奠定物质和文化基础。(2)发育自主性公民社会,从党和政府包办社会事务转变为培育社会自治能力。(3)进行民主法治的启蒙和训练,促进政治知识化和社会化,尤其要推崇制度文化,培育制度精神,使体制更新与理念养成、实践训练相互促进,增强政治主体的政治自觉性和践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