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工劳动模式选择与识别体系初探_全国劳动模范论文

我国职工劳动模式选择与识别体系初探_全国劳动模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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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评选表彰生产建设中的模范、先进人物的活动由来已久。早在30年代,中央苏区的一些厂矿企业就曾开展过劳动竞赛活动。在陕甘宁边区,中共中央和边区人民政府更是把开展劳动竞赛、奖励劳动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作为领导生产运动和各项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曾两次召开边区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会议。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0年9月25日至10月2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464 人被中央人民政府授予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在经政务院批准的那次会议的总结报告里,决定“要把评选劳模形成固定的制度”。此后至今,又先后召开了十次全国性的表彰大会,累计有2万余人被党中央、 国务院授予全国劳模或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除此以外,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地(市)和县人民政府也都相应地授予更多的人以省级(部级)劳模、地(市)级劳模和县级劳模的荣誉称号。各基层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单位则更是几乎年年评选、表彰本单位的先进人物。

1982年4月10 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事实上,评选、表彰模范、先进人物已经是一项群众化、制度化了的社会活动。

几十年来,与其他许多社会现象一样,劳模的评选、表彰、奖励、宣传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这些变化加以总结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长期以来,我国新闻媒介一直十分重视对劳模优秀事迹的宣传报道,但我国学术界却很少有人对劳模评选、表彰制度以及劳模群体等进行比较系统的调查研究。有待调查研究的问题很多,本文仅对职工劳模(不包括农业劳模)的评选标准、评选范围、评选方法以及奖励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些初步的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职工劳模的评选标准与评选范围〔1〕

1.五六十年代的做法

三四十年代陕甘宁边区评选劳模,主要是出于当时大生产劳动的需要,劳模评选主要限于生产领域和经济领域。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继续沿用过去战争年代做经济工作的经验,先后开展了一系列的劳动竞赛和生产运动。通过这些竞赛和运动,评选出了成千上万的先进生产者。当时的评选标准(或评选条件)也是围绕这些竞赛和运动而制定的。比如1956年召开了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出席会议代表的条件是这样规定的:“(1)提前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指标的先进生产者; (2)达到优等质量指标的先进生产者;(3)在学习与推广先进经验或在掌握先进技术试制新产品方面有成就的先进生产者;(4 )在节约方面有优良成绩的先进生产者;(5 )优秀的合理化建议者和合理化建议工作的组织者;(6 )能够经常帮助达不到定额的工人提高到先进生产水平的先进工作者;(7)先进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8)在工作中有优秀成绩的先进工作者(如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科学工作者、商业工作者等);(9)先进小组、车间、企业的代表。”〔2〕

从上述条件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它强调“提前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指标”。因此,加班加点、努力工作是此时评选劳模的十分重要的标准。其次,它强调“推广先进经验”和“帮助达不到定额的工人提高到先进水平”。这体现了开展劳动竞赛、奖励模范、先进人物的主要目的,即为了奖励一个带动一片。第三,先进代表的产生范围比较广泛,几乎包括了除农业以外的所有生产战线。同时,“先进”的内涵也比较宽泛,既可以是生产数量上的先进,也可以是生产质量上的先进,还可以是“提合理化建议”等其他方面的先进,总之,只要你有成绩和贡献,不管是哪方面的,都有可能被评为先进生产者。

三年之后,195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业、 交通运输、基本建设、财贸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又称全国群英会)。当时规定:凡是在大搞群众运动、大闹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在生产上有突出成绩,在企业管理上有重大改进,在钻研先进科学技术和创造发明方面有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都可以选派代表出席这次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和特邀代表达6577人,其中3267人被授予全国先进生产者称号。他们被誉为“是这些战线上创造1958年和1959年的大跃进的代表人”。

几个月以后,1960年6月1日至11日又在北京举行了全国教育和文化、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又称全国文教群英会)。它是全国群英会的继续,不同的是代表们来自“文教”战线,这表明劳模、先进的评选范围和50年代相比又进一步扩大了,它已由生产和经济战线扩大到了教育和文化等其他战线。

2.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做法

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之后,十多年没再召开全国性的表彰大会。直到“文革”结束后,劳模评选、表彰工作才又走上正轨。从1977年至1979年短短三年内,先后召开了全国工业学大庆会议、全国科学大会和全国财贸学大庆学大寨会议等五个全国性的表彰大会。

与此同时,评选先进、学赶先进的活动迅速在全国各地得到恢复和发展。如在1981年全国就有26.7万多个基层单位进行了评选先进的活动,有6300多万名职工参加,评选出基层先进生产(工作)者达977.9 万人。当时评选、表彰模范先进人物的目的是“为了动员广大职工把精力集中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国民经济计划,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步伐”。〔3〕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第一次对“模范”和“先进”做了理论概括,认为“各条战线的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必须是先进生产力的优秀代表,能够体现社会发展的方向。判断一个职工是不是模范,一个集体是不是先进,归根到底,要看其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方面是不是起了显著的作用,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不是作出了较大的贡献。这是我们选举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根本标准。”只是由于“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成绩不便直接测量,所以,在实际评选过程中,依据的是“贡献”的大小。当时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了出席全国劳模代表大会的九项条件,其中第一项就是“对超额完成全国先进定额和计划指标有重大贡献者”。〔4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劳模评选标准的一个主要特点,即很看重超额完成“计划指标”,评选劳模时很看重那些加班加点、拼命苦干的“老黄牛”。尽管并非所有的劳模都是“老黄牛”型的,但“老黄牛”型的劳模无疑是当时重点宣传报道的对象。在一些新闻媒介上,我们经常能看到某某劳模不讲条件不计报酬,8小时之内拼命干, 8小时之外加班干,一年之内完成了两年甚至多年工作量, 提前跨入80年代甚至90年代之类的宣传报道,把这种行为看成是为四化立功的一种主要表现。

这一时期的评选范围也保留了五六十年代很宽泛的特点,即只要在本职工作方面有重大贡献,不管在哪个行业和岗位工作,都有可能被评为劳模,可以说是“行行出劳模”。

3.80年代中期以后的做法

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之后,劳模的评选标准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比如1989年全国劳模大会要求“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总方针,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2 )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3)在科研、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9 )在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5〕1995年全国劳模大会的“评选条件”与此基本相同。

与以往的评选条件相比,这个评选条件主要有三个特点:(1 )强调政治表现,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总方针。这可能是劳模中中共党员占绝大多数的一个重要原因。如1989年全国劳模大会上由国务院授予的2790名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中,党员约占90%。(2)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更容易被评为劳模。因为“发展生产, 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贡献”很容易归功于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也许正因为如此,全国劳模大会筹委会才硬性规定各地评选的各类人员的比例中,一线工人不得低于32%,以便保证整个评选中一线工人不少于30%。尽管如此,在1989年全国劳模大会上由国务院授予的2790名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中,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仍占23.4%,其中厂长、经理就占344名。在1995 年全国劳模大会上由国务院授予的2873名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中, 企业单位领导占409名,事业单位领导占57名,机关处级干部占69名,机关科级干部59名,此外,还有乡镇企业领导169名。在一些中央部委评出的劳模中, 厂长、经理占的比例更大,如1995年化工部和建设部系统评选出的劳模中,厂长、经理所占的比例都达45%左右。因此,我们很容易发现:凡是经济效益比较好,在当地或行业系统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的厂长、经理,大多数都获得过省(部)级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甚至全国劳模的荣誉称号。(3)评选范围已经到了无所不包的地步。 最近几年在一些地方甚至一些个体私营老板也被评为劳模,如济南市 1997年就有6名个体劳动者被评为济南市劳模。〔6 〕与评选范围无所不包相关联的是这个评选条件更加笼统而不具体,它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尽管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评选条件,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标准。可实际上,从笔者掌握的调查材料看,各级地方政府一般不再制定更为具体的评选标准,而是继续沿用这9项“条件”。于是,评选全国劳模、省级劳模、 地(市)级劳模和县级劳模用的都是这个标准。对这个标准的具体解释与操作,难免出现随意性。事实上,由于各行各业之间的“贡献”缺乏可比性,具体的评选标准往往很难制定,也很难把握。

三、职工劳模的评选方法与评选过程

根据授予单位的行政级别的不同,劳模荣誉称号可分为五个层次,最高层次是全国劳模,其次是省级或部级劳模,再次是地(市)级劳模和县级劳模,层次最低的是各基层单位评选出来的“生产能手”、“岗位标兵”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我们平时所说的“劳模”一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即指县级以上的劳模。当然,县级以上的劳模和基层单位的“能手”、“标兵”、“先进”等是相互关联的,因为,前者往往都有过当“能手”、“标兵”和“先进”的经历。

在基层企业单位,尤其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国有、集体企业,几乎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并对从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在机关事业单位,每年也都要搞年终总结评比。这种基层先进人物的评选方法多种多样,总体而言,它既要考虑职工的客观业绩,也要考虑职工的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表现,在实际操作时,还要受名额多少的制约。由于评选基层先进人物已经是一项惯例化和群众化了的活动,职工们对此都不陌生,加上几乎每年都评,“名额”和机会都比较多,因此,评选的气氛往往较为轻松。但与此同时,也难免存在这次选张三、下次选李四,先进人物轮流当的现象。

县级以上劳模的评选,至少从形式上看要比基层先进人物的评选严肃得多。它的评选往往是上下多次互动的过程。首先是上级有关部门决定召开劳模表彰大会,并从上到下一级一级地把表彰的劳模名额分配给下级。然后,下级再从下往上一级一级地推荐候选者。为了说明这一过程,在此不妨看看1995年召开的全国劳模大会和湖南省常德市的实际工作情况。

早在1994年4月27日,国务院就决定1995 年“五一”前夕召开全国劳模表彰大会,拟表彰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3000名,并因此于1994年5月20日成立了该大会筹备委员会,接着该筹委会就评选条件、 名额分配及推荐评选方法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有关原则和规定,大会筹委会分配给湖南省98个推荐名额。湖南省为了配合全国劳模大会的召开,决定在全国劳模大会前夕召开全省劳模大会,拟表彰省级劳模500名, 全国劳模再从这些省级劳模中选出。省人民政府也因此专门成立了筹委会,并根据“以实有职工人数和农村劳动力人数为基础,考虑有关特殊因素作适当增减,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予以适当照顾”的原则,把这500个名额分配给各地、州、市等地区和单位,比如分配给常德市(地级市)的是43个省级劳模和9个全国劳模推荐名额。 常德市再以类似的原则把这些名额分配给各区、县(市)和市直工委,比如分配给津市(县级)的是3个省级劳模推荐名额。津市再要求各乡(镇)、 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机关单位等下属机构和单位各推荐一名候选者。

此后,有关基层单位便开始在本单位物色恰当的人选,按要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把人选上报给津市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该领导小组对这些候选人进行“审核”和“把关”,从中确定3人上报给常德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该领导小组“继续”审核和“把关”并“综合平衡”后,再把被推荐者上报给省“筹委会”办公室。该办公室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综合平衡之后,再经筹委会审核同意,才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省劳动模范称号,全国劳模则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全国劳模大会筹委会办公室审批。

以上谈的是全国劳模大会及各级政府配合参与工作的情况。除此之外,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也定期或不定期地评选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劳模,其评选方法一般也是由上往下分配名额,然后再由下往上逐级推荐候选者,只是分配名额时一般是根据职工人数,而较少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能源部1989年评选全国能源工业劳动模范时,就是每万名职工中评选出一名。〔7〕

由此可知,一个有贡献的职工能否被评为劳模,尽管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但其中有两个因素往往是决定性的。一是有没有“名额”;二是能不能得到基层单位的推荐。

历次评选劳模,都强调走群众路线,要求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层层把关。可是从实际评选过程来看,普通职工只是在基层评选、推荐活动中才有可能参与讨论和评议,而且这种讨论和评议是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形式进行的,其实质参与深度又大打折扣。一旦选出的推荐者上报给上一级领导小组,普通职工就没有机会参与下一步的评选推荐活动了,实际审核和把关的是各级领导小组和筹委会办公室成员。

四、关于职工劳模的奖励和待遇问题

1.全国性的奖励、待遇政策

劳模,本来是一种荣誉称号。在50年代,对劳模的奖励是很少的,当时劳模享受的待遇主要是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和享受学习深造的机会。当时有关部门曾把一大批先进人物,保送到工农速成中学学习,并从中选拔了一些学员进大专院校深造。这个待遇一直延用至60年代。“文革”开始后,劳模的评选、表彰活动陷于停顿。“文革”结束后,发现不少劳模生活很困难,住房很紧张,各级工会组织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呼吁组织上给以适当照顾,适当解决劳模们的实际困难。以后便陆续出台了有关劳模的奖励、待遇措施。

1978年国务院在关于工人退休、退职和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工人和干部“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1980年3月,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 其中第三至第七条要求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为劳模们说话撑腰,为他们创造各种学习条件,关心他们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81年9月, 全国总工会党组在《关于劳模工作向党中央、国务院的报告》中,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七条意见,其中包括加强对青年劳模的培养深造和适当解决劳模住房紧张的实际困难等内容。

1982年5月, 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每年可以组织企业的少数全国和省级劳模或有突出贡献的模范先进人物进行短期休养。

1983年6月,全国总工会又和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和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人物升学深造的暂行规定》。要求有关院校要优先甚至适当降低分数录取“先进人物”。

1983年7月,全国总工会又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卫生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要求“要把保护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身体健康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每年要给地(市)级以上劳模检查一次身体,对查出有病的劳模,需要治疗的要及时治疗,并给予优先照顾。还要求逐步改善劳模的住房条件,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照顾。

1988年全国总工会组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总工会对建国以来命名的全国劳模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待遇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1989年1月28 日向国务院递交了《全国总工会对全国劳动模范有关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全国劳模的社会地位降低了;一些劳模生活困难,处境维艰;一些劳模住房十分拥挤;一些劳模治病没钱;一些劳模家属户口农转非的问题至今没解决。针对上述问题,该报告还建议为1950年至1988年期间命名的、在世的全国劳模解决四个具体问题,即颁发全国劳模荣誉金;颁发医疗优诊证;医药费实报实销;优先优惠解决住房问题。

1989年全国劳模大会之后,国务院决定自1989 年10 月1 日起给予1989年获得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奖励晋升两级工资。这是奖励全国劳模的一个重大措施,但实际运行的结果却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有四:一是由于每个劳模的工资基数不同,同样是晋升两级工资,不同工资基数的劳模所得到的奖励额并不一样;二是随着旧工资制度的改革和新的工资制度的出台,这种同工资挂钩的奖励方式已逐渐失去依附而变得名不副实,甚至名存实亡;三是随着物价上涨,一些职工工资以外收入的增多,以及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职工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两级工资”已越来越显得微不足道了;四是由于国有、集体企业越来越不景气,不少企业连职工的基本工资都发不出来,这些企业里的劳模实际上也往往享受不到晋升两级工资的待遇。

2.改善与提高劳模待遇的地方性政策措施

近几年来,很多省、地(市)、县和基层企事业单位,本着提高劳模地位、进一步激发劳模和其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的目的,又在既有的全国性的奖励和优异待遇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改善与提高劳模待遇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省(部)级以上劳模而言的,主要内容有:

(1)颁发一次性奖金。奖金多少不一,少则上千元, 多则上万元。

(2)优先分配、解决住房问题。 煤炭工业部甚至规定:凡获得全国煤炭工业劳动模范称号的,住房可以享受相当于矿(处)级干部标准;凡获得全国煤碳工业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住房可以享受相当于局级干部的标准。

(3)优先享受休养、疗养待遇;优先就诊;优先住院; 每年或每两年对劳模进行一次体检;优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优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四川、江苏、 湖南等省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5)优先解决劳模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农转非”问题。 如早在1988年安徽省就规定:省级劳模在农村的配偶和15周岁(含在校读书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8〕湖南省、 江苏省南通市等省、市也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6)发放劳模荣誉津贴。如湖南省规定:对1995年6月12日以前获得过省(部)级和全国劳模称号的离退休职工,在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每年分别享受600元和800元的荣誉津贴。此外,对其中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还分别再增加360元和600元的困难补助费。〔9 〕北京市也规定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全国劳模和市(部)级劳模每月可分别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和80元; 五六十年代获得劳模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70年代获得劳模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10〕山东省、福建省闽侯县等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3.如何看待这些政策措施?

(1 )这些政策措施基本上都是为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制定的。这部分劳模占职工总数的比重是很小的。据湖南省的调查,从新中国成立以后至1995年,全省共有6092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其中全国劳模520人),其中在世的只有4895人, 约占全省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七点五。而在这些在世劳模中,在职的只有2136人,其中仍在生产工作一线的更少,只有795人。〔11〕对这些高层次的劳模, 加以适当的奖励,提高他们的待遇,是可以理解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他们在职工中属凤毛麟角,离普通职工毕竟远了点,对他们加以奖励或提高他们的待遇,对普通职工不会产生多大的激励作用。

(2)这些政策措施偏重于物质奖励和物质待遇。 这尽管是应该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首先,就整体而言,目前省(部)级以上劳模的处境并不差。如据前述湖南省的调查,在该省省(部)级以上劳模中,按家庭人均生活费计算,低于当地生活贫困线和与当地生活贫困线持平的只有315人,只占在世劳模的6.4%。这些劳模之所以贫困,主要是因为他们已经离退休,而他们的离退休工资又普遍偏低。在那些在职的省(部)级以上劳模中,生活贫困者是很少的。对他们来讲,进一步提高物质待遇只是锦上添花而已,对其本人将不起多少激励作用。其次,近十多年来,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企业之间的职工的收入差距明显拉大了,社会分配不公问题越来越突出。即使再进一步提高劳模的待遇,这些待遇与某些暴富相比,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一些职工认为与其拼命苦干去争当劳模,不如业余或兼职去挣外快。在这种情况下,劳模们在享受到提高了的“待遇”之后,也难免仍然会产生相对被剥夺感,从而影响这种激励手段的实际效果。第三,同一种激励手段的效果往往因人而异,它取决于个人的需要、愿望和价值观念等因素。对不同的劳模,应给予不同的形式的奖酬,而不都是用物质刺激的办法。事实上,提高劳模的物质待遇,并不能解决普遍存在的劳模思想压力大等问题。

(3)有些政策措施,比如晋升工资、优先分配住房、 颁发一次性奖金、优先解决看病和报销医药费等,都是上级部门制定的,可是要由劳模所在单位具体落实和解决。这种“上面请客,单位掏钱”的做法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今天,尤其是在国有、集体企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有些政策措施在一些单位落实起来确实有难度。

(4)有些政策措施明显带有扶贫济困的性质, 只有那些有该方面困难的劳模才有可能真正享受到该项待遇。它没有体现出公平的原则,也没有与贡献挂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对劳模的奖励意义。

(5)有些政策措施缺乏时效性。评选、表彰劳模, 这只是对他们过去一段时间内工作的肯定和奖励。从理性上讲,对他们的表彰和奖励应该有时效性,应该是一次性的,除非他们继续努力,再一次获此荣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精神性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才能使广大职工为此产生竞争意识。目前有些地方实行“让劳模光荣一辈子,幸福一辈子”、无限期地让劳模们享受某些待遇的做法,只能使少数劳模受益,而与其他绝大多数职工的利益需求无关。从整体意义上讲,这样做,一方面有可能使劳模本人失去荣誉感;另一方面恐怕也无助于劳模群体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劳模形象的改善。

五、小结与反思

1.评选表彰模范先进人物的活动,是我国传统企业管理体制下的产物。我国传统的企业管理体制脱胎于革命战争时期对军队的组织生产与军事动员。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运用精神鼓励、政治动员和搞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其中,评选表彰生产建设中的模范先进人物,便是一种普遍使用的具体方法。因此,我们应该具体地、历史地看待它的作用与功能。

2.劳模的评选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定时期内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所倡导的行为方式与价值观念,它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等的发展密切相关。历史上,劳模是在广大职工学赶先进和劳动竞赛中涌现出来的,表彰他们的目的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学赶先进和开展劳动竞赛。然而,劳模评选范围的无限扩大以及劳模中厂长、经理之类的“官”模的日益增多,已使劳模评选、表彰工作逐渐与劳动竞赛活动脱钩而失其本色。

3.在劳模评选过程中,有关领导的作用是相当大的,甚至存在“领导点名”评谁的情况,完全的民主评选至今只是一种理想。完全由民主评选,一般能较好地反映民意,而完全地由领导决定,则能较好地反映党和政府的意志。大体地说,在50年代,处于旧社会底层的工人、农民翻身得了解放,社会地位和政治、经济地位都急剧上升,他们普遍对党和政府充满了感激之情,广大民众很容易被党和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所激励和鼓舞,党和政府所提倡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较容易得到人们的理解和遵从。改革开放之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再加上名不副实的“假劳模”的存在,党和政府所提倡的“劳模精神”就不一定都能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和遵从,“榜样的力量”也就大打折扣。如何改善现行的评选方法,使之既能较好地反映广大职工的民意,又能较好地体现党和政府的意志,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一个问题。

4.改善与提高劳模的物质待遇,虽然体现了各级政府和单位对劳模的关怀与重视,但并不一定能收到理想的激励效果。现行的一些政策措施偏重奖励省(市)级以上的劳模,偏重于解决劳模的生活困难,往往带有扶贫济困的性质,它没有体现出公平原则,也没有与贡献挂钩,而且缺乏时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对劳模的奖励意义。

5.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各企事业单位拥有的自主权不断增加,国家和政府不再直接参与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奖惩活动,再搞全国性或大区域性、行业性的劳模评选活动,其作用和意义已逐渐降低。直接由各企事业单位执行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也许更能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工作)积极性。

注释:

〔1〕

同一行政单位授予的“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是同等荣誉的称号。不同的是“劳动模范”授予企业人选,而“先进工作者”则授予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选。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一般不做此区分,而简称之为“劳模”。

〔2〕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召开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通知(草案)》,1956年4月。

〔3〕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的通知》,1979年8月15日。

〔4〕中央中央、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职工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通知》,1979年8月30日。

〔5〕

国务院:《关于召开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的通知》,1989年4月12日。

〔6〕 《中华工商时报》1997年5月23日第5版。

〔7〕 能源政法〔1989〕166号、煤地会〔1989〕2 号文件:《关于评选全国能源工业劳动模范、先进集体的通知》。

〔8〕 据皖政〔1988〕41号文件。

〔9〕 据湘办发〔1996〕32号文件。

〔10〕 据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11〕 湖南省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劳模调查报告》(打印稿)(199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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