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何以可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科学是否可能?这是美国乔治大学哲学教授亚历山大·罗森伯格1995年出版的《社会科学的哲学》一书论述的主旨。据说该书引起轰动,被有的论者评为“堪称清晰明了,精湛分析之楷模。”
该书论定,社会科学对社会现象和社会行为,无力作出因果性的说明,至少只能给出各种不同的“解释”,理由呢?
一曰,由个体行为无法对社会整体现象做出判断;
二曰,社会现象无规律可言。因为,凡规律都应当具有普遍性、重复性和可验证性,而历史却不会重演,相同的社会现象或行为不会重复出现;
三曰,人们的社会行为是受心理活动支配的,而心理活动无法观察,只能靠解释。至于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合于实际,照该书作者的意思,就只有天知道了。(注:参见江怡:《社会科学抑或人文科学》,《读书》1996.12。)
概而言之,社会科学之所以不可能,在该书作者看来,一是因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或客体的社会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人的社会行为构成的,而人的社会行为又是受人的目的、意愿乃至情感的驱使,所以根本无从观察和验证,因而社会现象无规律可循;二是因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主体的人,具有自己的政治利益或目的需求,根本不可能公正客观地对待研究客体。
不难看出,上述两点,正是国内外学界要求价值中立,祛除价值介入,实现社会科学非意识形态化的主要论据。
西方学界围绕价值中立的争论由来已久。国内学界出于对“极左”线路下,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术沦为政治的婢女的反感,近年来也有人提出以价值中立,非意识形态化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根本原则。
价值中立是否可能?社会科学何以可能?
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社会中的个人是否有绝对的意志自由,是否可以随心所欲。
马克思的名言,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了。在社会学家眼里,个人只是社会关系网上的一个结扣。不论是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理论,米尔斯等人的社会冲突理论,还是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或者是布鲁默的符号互动论和戈夫曼的戏剧表演论,人际互动都是其首要范畴。社会中的个人行为,只是表面上看起来是任意的随机的而已。只要是由两个人以上组成的群体,个人行为就要受到他人行为的制约,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绝对的意志自由是不存在的。鲁宾逊式的乌托邦只存在于小说中,何况就连鲁宾逊,也还需要一个星期五作伴。个人行为总是要以他人的反应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因而是可以预期的,也因而人的心理是可观察可验证的。不然的话,全部心理学、社会学就只好扔进废纸堆。
即便个人的行为是杂乱无章的,社会现象在总体上真的就混沌无序,无规律可循吗?对此,恩格斯早就作出过如下回答:
“但是社会发展史却有一点是和自然发展史根本不相同的。在自然界中(如果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行为,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在所发生的任何事情中,无论在外表上看得出的无数表面的偶然性中,或者在可以证实这些偶然性内部的规律性的最终结果中,都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反之,在社会历史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这样,无数的个别愿望和个别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但是,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254 页。)
上述引文见于《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距今已经上百年。我们的引证可能长了些,但是我们丝毫没有以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是非为是非的意思,丝毫没有用某种意识形态一统天下的意思。然而不论东方或西方的学界,哪怕是出于偏见,也没有人敢于将马克思主义逐出科学的殿堂,没有人敢于不认真对待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论断,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所引此段论述精彩绝伦,似乎早在100年以前, 恩格斯就已预见到混沌学的必然出现,准确地概括了混沌理论的基本原理,使人不能不佩服马克思主义创造人的远见卓识和博大精深。
混沌学与相对论和量子力学并列,被誉为20世纪三大科学发现。但与相对论和量子力学相比,混沌学意义更加重大之处在于,它摧毁了不同学科之间的分界线,既填平了对于统一自然界的决定论和概率论两大对立描述体系间有鸿沟,也消除了自然科学和社会人文科学之间的鸿沟。
混沌学告诉我们,不论在自然界或是社会历史领域,“有序的线性”反倒是例外,混沌才是普遍的存在。云层的滚动,闪电的径迸,疾吹的劲风,海洋江河的湍流,野生物种种群的涨落,心脏的猝死,缭绕的烟柱,随风翻动的树叶,地下管道中的油流,大街上拥挤的人群,高速公路上堵塞的车流,股市行情的涨跌,都是典型的混沌。学术界甚至公认“条条道路通混沌”。
然而,混沌并非真的无规无序,混混沌沌。它是无序与有序、随机与确定的统一,有人形象地称之为“装扮成无序的有序”,是“看起来杂乱无章的‘有序’状态”,是一种“高级的有序”,又可称为“无序的有序”或“有序的无序”。
有序出自混沌。棉花瞬时价格的变化,在大多数经济学家看来,是非正态的随机的。但美国应用数学家曼德勃罗把美国农业部1990至1960年棉价变动的数据输进计算机处理以后却发现,从正态分布角度产生偏离的数字,从尺度变换角度却给出了对称,价格的日变化与月变化曲线完全一致。在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和一次大萧条的60年动荡岁月中,棉价的变异度保持不变。
混沌又来自有序。普利高津就曾指出,湍流在宏观上杂乱无章,然而在微观上却是高度有序的。经济现象与此有着惊人的相似,每个企业是井井有条的,而整个市场却存在不可避免的混乱。由于诸因子的自主性及其相互作用,在更高的层次或更大的尺度上就显示为混沌无序。
混沌导致有序,有序产生混沌,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过程,随尺度的变换而定。因此,混沌运动并不是完全不可预测、不可把握、不可认识的,而是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不同的混沌运动,都可以用分数维数和里亚甫洛夫指数加以刻划,一旦求得这两个参数,就能对该种混沌运动作出相应的定量描述。
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客体的各种社会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人的社会行为构成的,是人的活动的表现和结果。的确,人是有目的有意志、充满激情的。作为个人,其行为似乎只受自己的目的和意志支配,看起来(仅仅是看起来)是任意的随机的。但是,“无数的个别愿望和个别行动的冲突,在历史领域内造成了一种同没有意识的自然界中占统治地位的状况完全相似的状况。”“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这里所展示的,正好是混沌——有序的实在过程。
说到重复性,不禁使人想起莱布尼兹的一句名言,世界上没有绝对相同的两片树叶。规律是个别中的一般,现象中的本质。本质的同一不等于现象的重复。科学理论作为客观规律之理性反映,是对事物本质之抽象概括,只是一种近似的理想模型,或借用马克斯·韦伯的术语,是一种“理想类型”。一旦用之于实际,就必须加上一定的约束条件,这于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都没有什么不同,至多只有理论近似程度的区别。对此,安得罗诺夫等人所著的《振动理论》“绪论”中有过很好的论述,现撮其要者转述如下:
一、在对任一真实物理系统作任何理论研究时,我们都不得不对此系统的性质,作一定程度的简化、理想化。
二、为了建立所研究的物理系统的数学模型,应该考虑这样一些基本的、决定的因素,它们决定着那些目前我们最关心的系统性状的特点,而绝不应该精确的、毫无遗漏的考虑系统的所有性质。
三、不分巨细地考虑系统的所有性质,一般说来是办不到的。但是,假使我们能够考虑到大部分的这种性质,那么问题将变得很复杂,以至要求解它十分困难,甚至完全不可能。
四、对系统的性质可以理想化到什么程度,归根结底,只有实验才能回答这一问题。和实验结果相比,才能判断某种理想化是否合理。
五、允许的理想化性质决定于整个课题,它不仅依赖于所研究之系统的性质,还与课题希望得到哪些解答有关。同一个理想化,可以是允许的,也可以是不允许的,更正确的说法是,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这和我们要回答什么问题有关。从一种理想化能得到系统性状的某些性质,却可能不能回答同一系统之性状的另一些问题,因为建立模型时可能早已故意忽略了那些性质。
转述至此,对于科学理论的简约性近似性应该是十分清楚的了。如果自然科学的理论、公式、定律尚且是现实的理想化模型,我们有什么权力去苛求社会科学理论必须统摄和穷尽研究对象的一切方面呢?
至于说到可验证性,毛泽东说得好,马克思主义者不是算命先生,未来的发展和变化,只应该也只能说出大的方向,不应该也不可能机械地规定时日。恐怕不仅马克思主义者,所有严肃的社会科学家都不是算命先生。
战争是人类历史中最具流动性、最为变动不居的复杂社会现象,可就在长达8年之久的中国抗日战争进行刚刚10个月的时候, 毛泽东在详尽地分析了中日双方的力量对比和国际国内情势之后,就于《论持久战》一文中准确地预言了战争的结局及其必须经历的三个阶段。战争的整个进程完全证实了毛泽东的预言。股市可谓最飘忽不定,最难捉摸的经济,可竟有人炒作,有人操纵,如索罗斯之于东南丘金融风波。难道这些都算不得可预测可验证?
价值中立被实证主义者作为方法论原则从自然科学引进到社会科学伊始,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至今依然没有平息。尽管争论双方立场对立,但在有一点上,双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由于研究主体与研究客体具有利益相关性,研究者不可能排除自身利益、目的和要求的介入,不能不采取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坚持用科学逐斥价值,甚至根本否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者,甚至根本否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者,固然是以此为借口。价值中立的倡导者们,也莫不是以价值关联为其逻辑起点,例如在马克斯·韦伯那里,价值中立就起着校正价值关联的坐标框架的作用。
在逻辑前提下,我们和争论的双方可以说并无分岐。但我们认为,放逐价值固属根本不可能,用价值中立作校正器也只不过是掩耳盗铃。
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的确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的客体,它们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又具有价值特性,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体。如前所述,各种社会历史现象归根结底是人的活动的表现和结果,而在社会历史领域活动的人们,无一例外地都在追逐各自的目的,即利益的满足。各种纷繁驳杂的社会历史现象,说到底,都是不同的人和人群围绕着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公平分配与再分配而展开的竞争与角逐。社会科学研究客体的这种特性,迫使研究者在作因果性解释,把握其本质和规律的同时,不得进行价值分析,评价各种活动的目的和结果的意义。
而研究者在评价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价值倾向性。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同样是社会关系的人格化,利益格局的承担者。他既是研究的主体,同时又是被研究的客体;既外在于研究客体,同时又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创造者;既是观测坐标的原点,同时又是坐标中一个被追踪的动点。利益相关性所产生的认识效应使他的研究和评价不可能采取纯客观的立场,使他的研究和评价不可避免地要打上主体的印记。
研究者同样也是社会化的产物,逃不脱文化传统、时代氛围的浸染。他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信仰信念不能不带有传统的、时代的乃至所属群体和学术流派的偏好与情趣、视界与规范。超越传统和时代的超人,无非是神话和幻象。
科学哲学中的历史主义学派虽然存在用价值消解科学的倾向,但在这一点上他们是正确的:研究者个人的价值偏好必然要渗透到从课题的选择,方法的采用,到事实的诠释与陈述,再到理论框架的建构与评估全过程之中。库恩就曾指出:“解释归根结底是心理学或社会学的,就是说,必须描述一种价值体系,一种意识形态,同时也必须传递和加强这个体系的体制。”(注:库恩:《必要的张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86页。)因为科学是一种社会建制,一种文化累积, 归根结底是人的事业。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未来学家托夫勒说得好:“科学不是一个‘独立变量’。它是嵌在社会之中的一个开放系统,由非常稠密的反馈环和与社会连接起来。它受到其外部环境的有力影响,而且一般说来,它的发展是因为文化接受了它的统治思想。”(注:普里戈全、斯唐热:《从混沌到有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7页。)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真理是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的统一。自然科学研究客体的特性虽然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客体有别,但在主体性因素、价值因素必然介入研究过程和结果上,则没有不同。
现代解释学的“视界融合论”,后现代诸公的“知识霸权论”、“话语霸权论”等等,不过都是为了凸现权势、利益、价值体系、思维定势等与文本、知识、话语等不可分割的联系,凸现社会科学研究客体、主体乃至研究手段的价值特性,为我们的论断提供了现代和后现代的证明。
在阐明了价值无涉实不可能之后,我们再来看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放逐价值追求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价值追求,说到底,无非是对人的活动目的和结果的意义理性思考,是对人的利益和生存地位的合理性的理性思考,是关于社会公平、正义和真善美的标准的理性思考。如果人类放弃对这一切的思考和追求,可以想见,人类必将陷入一种无理想无信仰无使命感的时代,必将导致虚无主义、享乐主义、愚民主义、随波逐流、盲目信从以及庸俗市侩作风的日渐猖炽,奢侈腐败以及各种邪恶和痛苦的蔓延滋生。那将意味着人类精神文明的堕落,向野蛮蒙昧时代乃至动物状态的复归。
如此看来,价值分析和价值评价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是抹之不去,也是不能抹去的!
其实,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立场和价值取向。它是一个悖论。价值中立以事实和价值、客观和主观、真理和功利的分离作为科学的标准,只承认自然科学形式的知识为科学知识,排除哲学理性对社会历史的理解与思考,因而是非中立的,虚伪的。从最善良的愿望说,价值中立是为着争取科学研究的自由和维护科学家人格的独立,明里暗里还是透着一种价值选择。
承认价值分析和价值评价的必要性,岂不是再也没有了公正而客观的社会科学研究?
提出这种问题或作出这种论断的人,恰如恩格斯所批评的,是在绝对不相容的两极对立中思维,非此即彼,非彼即此,或者用科学逐斥价值,或者用价值吞没科学。殊不知,科学与价值虽有对立的一面,科学要求如实地反映客观现实,特定的价值标准则要求对现实的诠释符合自己的构架,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科学,包括社会科学,是人类争生存、求进步、创造美好自由生活的强大武器,这就是它的最大价值。所以,科学以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而人类价值的实现,又要以科学为前提和依托。只有知道了“是什么”,才能明确“应当怎样”。掌握了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才能进一步改造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增进人类的幸福。试想,经济学要是不能帮助我们增长社会财富、减轻社会贫困,对付通货膨胀,谁还会去研究经济学!法律要是不能帮助我们有效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哪里还有法学立锥之地!如此等等。所以,正确的提法应该是,要求社会科学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而不是禁止社会科学作出价值判断,教导人们进行价值选择。
尽管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具有价值特性,研究主体具有个人的和阶级的利益群体的各种局限性,但社会现象毕竟有共同的本质和规律,毕竟存在着凌驾于不同个人和群体之上的共同社会利益。即使在阶级冲突十分剧烈的时期,共同的社会利益仍是对阶级对立和斗争和一种强有力的制约。否则,各阶级早就同归于尽,而人类社会早就崩溃不复存在了。只要社会科学研究者站在社会共同利益的立场上,站在与社会进步趋势相一致的立场上,那么他就有可能进行公正而客观的科学研究,将科学性与价值性统一起来,从而实现科学的价值。
一定的历史时期,社会的共同利益和进步趋势总是由一定的群体和阶级来体现和代表的,这正如一个群体的意志总要由某些个人来表达一样。各个历史时期的先进阶级,他们“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代表出现。”(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3 页。)他们的阶级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相一致,他们的生活和斗争就代表了社会的发展趋势。因此,只有追求和进步阶级同一价值目标的社会科学家,才最有希望深入科学的殿堂,夺得真理的宝藏。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的结束语中曾经写道:“在这里,没有对地位、利益的任何顾虑,没有乞求上司庇护的念头。反之,科学愈是毫无顾忌和大公无私,它就俞加符合工人的利益和愿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3、254页。) 恩格斯这里所说的,正是科学性与价值性、客观真理性与阶级性也即意识形态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