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公民教育的“疏离”风险
公民教育作为公民品质和公共精神的主要培育方式,它不仅要提升受教育者的公民知识素养,更为重要的是要培养受教育者的公民实践能力,使他们能够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并且在参与中保卫自身的公民权利,同时也履行自身的公民责任。正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指出,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当中,“理智而有效地运用其自由权利和机会”。[1]公民的理性参与,事实上是建设民主社会和法制社会的基础。但是,我们看到在当前的教育实践中,由于受到漫长的灌输式德育传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公民社会组织的不完善和不发达,受教育者的主体参与和主体实践在公民教育过程中往往极容易被忽略,从而造成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风险。
首先,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的“疏离”。在公民教育过程中,公民知识的传递和学习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向学生传授基本的公民知识,鼓励学生掌握基本的伦理道德规范,这是公民教育的一个重要使命。但是,学生掌握了公民知识,并不代表他(她)就掌握了公民实践的能力与技巧,也并不代表他(她)就能将自己所掌握的公民知识付诸实践。正如哲学家康德所说,人的道德能力事实上是一种实践理性的能力,实践理性指导人们去做应该做的事情,并且付诸道德实践。[2]道德伦理虽然可以概括为抽象的知识,但是道德学习本身并不是纯粹的知识学习,更重要的是在理论知识基础上的实践运用。离开了公民实践,公民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只会成为枯燥的理论知识和文字符号,而缺少现实的、实践的意义。在当前的公民教育过程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那种“以知识为中心”的公民教育模式,知识被当作最重要的公民教育内容,知识传授被当做最重要的公民教育方式,而知识获得也成为了学生的最重要的学习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实践却被忽略了,公民教育的过程成为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知识与行动相疏离、相分裂的过程。最终,作为未来的公民社会的成员,学生在公民教育中仅仅学到了一些抽象的、概念化的公民知识,而并不具备公民实践、公民参与的能力。他们对于实践是相当生疏的,即使他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公民知识,他们也依然无法在实践中有效地履行自身的公民权利与责任。
另一种“疏离”是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公民教育极容易被限制在班级教学或学校教育的场域之内,而与更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相脱节。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德育传统的国家,品德教育长期以来都是作为专门化的德育课程来展开的。在这种情况之下,课程教学和班级授课就成为了品德教育(以及公民教育)的主要形式。在当前的公民教育中,学校与班级仍然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场所,公民教育的实施也主要是在学校范围之内进行。但是,从公民教育的最终目标来看,把公民教育局限于学校生活、班级生活之内,显然是太过狭隘的。学生作为公民,其公民身份不能局限于学校、课堂这个特殊的、狭小的空间,学生不只是学校的公民、课堂上的公民,更是社会中的公民。学生不仅要学习如何在学校生活、课堂生活中遵守公民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要学习遵守公民社会、公民生活中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学会承担社会责任,同时也学会保卫自身的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把公民教育局限于课堂生活或学校生活之中,最终只能造成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造就出没有社会关怀意识、缺乏社会行动能力的公民。当前,我们的公民教育所培育出的公民比较普遍地缺乏社会参与意识,同时也缺乏社会参与能力。这正是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相疏离所导致的一个严重后果。
由此言之,当代社会中的公民教育,显然不能仅仅传授公民知识,更主要的是要培育公民的实践能力和参与能力。基于此,公民教育必须寻找到一条更为有效的途径,构建一种新的公民学习和公民教育形式,从而实现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融合,最终改善公民教育的“疏离”状态,培育健全的公民品格。
二、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必要性与可能性
如前所述,公民教育的“疏离”状态并不利于公民品质和公民精神的培养,反而将形成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分裂,从而阻碍健全的公民品质的培育。因此,当代公民教育应该要从“疏离的公民教育”转向“参与的公民教育”,通过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当中,在生活实践中不断磨炼其公民德性和公共精神,最终实现公民品质的健全发展。从当前的教育实践来看,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不仅具有必要性,同时也已经具备了可行性。
从必要性的角度而言,只有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公民教育才能真正促进公民品质的健全发展。健全的公民品质是公民知识与公民行动、公民理性与公民实践的结合,公民品质不仅包括了“知识”和“理性”,同时也包含了能够将“知识”和“理性”付诸行动的实践能力。因此,从公民品质的整体构成来看,知识、理性是构成公民品质的知识基础,而公民实践和公民行动是构成公民品质的实践基础。要形成公民的健全品质,必须依靠公民参与活动,鼓励和引导个体将公民知识付诸实践,在实践中锻炼自身的公民品质。另一方面,也只有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公民教育才能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那种认为公民教育只需要培养“消极的公民”(即认为公民只需要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犯,而不需要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观点,事实上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只有通过公民的积极行动,共同保卫社会的自由、民主和平等,公民个体的权利也才能得到保障。公民作为个人,虽然只是庞大社会中的一个微小成员,但是它有保卫社会的公共理性和公共道德的责任。公民有必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由此才能最终维护自身的权利免受侵犯。也正因为如此,公民教育需要摆脱那种“疏离”状态,从“疏离”走向“参与”,培养具有积极的参与精神的现代公民。
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不仅具有必要性,同时也已经具备了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既源自于社会背景和国家政策的支持,也源自于公民教育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从社会背景的角度而言,公民社会和公民自治组织正在中国社会中不断兴起,比如基金会、慈善会、科学协会、生态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3]这无疑推动了公民参与意识的发展,为参与型公民教育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基础。此外,自从2000年以来,公民教育越来越受到了国家、政府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都强调了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促进公民品质的完善。此外,新的品德课程标准也提出了德育课程要为学生认识社会、参与社会、适应社会,成为具有爱心、责任心、良好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的公民奠定基础。可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而言,公民参与社会、适应社会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而公民的社会关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也成为了品德教育的重要目标。国家政策的重视为公民教育从“疏离”走向“参与”提供了教育政策上的可能性。此外,公民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公民参与”、“参与式学习”和“服务式学习”(Service Learning)等公民教育模式,通过倡导参与型公民教育来不断矫正公民教育的“疏离”倾向。在已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学术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有关公民参与和参与式公民教育的论著。公民教育理论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以“参与”为核心的公民教育实践活动在中小学校中的实施,比如一些省市、地区的学校教育中已经开始组织“小公民行动”、“公民保护生态活动”、“志愿者服务活动”等等公民实践活动。这种参与式的公民教育活动打破了传统的公民教育模式,为公民教育走向参与提供了实践的基础。
三、参与式公民教育的重要意义
参与式公民教育,其主旨在于为学生提供参与公共生活的平台和基础,以促进学生的公民品质的成长。参与式公民教育鼓励学生参与到学校公共生活、社会公共生活之中,摆脱传统的课堂教学和知识教育模式,走向积极的、广泛的公民参与。根据美国学者艾勒和贾尔斯的调查研究发现,参与式的公民学习和公民教育可以促进学生在公民价值观、公民知识、公民效能感等方面的发展,学生在积极参与中能够形成更深刻的社会关怀意识和责任意识,更加了解社会问题,懂得如何去解决社会问题,同时也表现出更强的批判思考能力和公民行动能力。[4]笔者认为,参与式公民教育对于学生的公民品质的提升是全方位的,它可以促进公民认知、公民价值观、公民行动能力等方面的综合发展。
首先,参与式公民教育可以促进学生的公民认知的发展。学生的公民认知的发展,如果仅仅依赖于课堂教学或课本知识,那么往往只能获得书本化、抽象化的概念性知识,而无法获得实践性的“真知”。公民对于自身的权利与责任的认知和理解,必然需要通过切身的体验和感受。只有在生活中不断地学习和体悟,在实践中不断地琢磨和锻炼,公民知识才能真正进入公民个体的内心世界,成为一种能够指导实践的知识体系。杜威和陶行知先生都曾强调了品德教育要在“做中学”,通过生活实践中的“做”来达到对知识的真正理解。公民教育也同样需要“在做中学”、“在参与中学”,“通过与实际的接触,参与式学习为学生提供了真实、鲜活的经验,刺激学生去思考有关民主、人性、社会公平等议题,公民认知方面不断朝着更高的阶段发展。”[5]这个更高的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看作是从单纯的书本知识、理论知识向生活知识、实践知识的转变。因此,通过参与式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学习,学生的公民认知将从纯粹的理论认知向实践认知的方向提升,从而使得公民知识不再脱离于公民的实际生活,而是实现与实际的公民生活的融合统一。
其次,参与式公民教育可以促进公民价值观的生成。在参与式的公民教育过程之中,学生可以通过参与学校公共生活、社会公共生活,来思考自身的价值观问题。公民价值观的形成,无疑需要以实践作为基础。缺乏了实践的基础,即使不断向学生灌输某种公民价值观,也不可能让这种价值观在学生的内心世界中扎根。在参与式公民教育当中,学生真实地接触到了公共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并且努力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与途径。在此过程当中,学生在不断地反思着他们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建构一种以实践为基础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在参与式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学习中,学生更容易成为一个富有社会关怀意识、社会责任感的公民,学生将形成更理性的社会批判意识,自主地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积极地履行自身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责任。通过参与式的公民教育和公民学习,以公平、正义、理性、民主为核心的公民价值观将不再是外在于学生的内心世界,而成为学生内心的价值皈依。由此,学生将对公民伦理道德形成比较坚定的价值信念,从而由“信”而“行”,最终促进他们的公民价值观的发展,形成更稳定的公民认知以及公民实践的方式。
最后,参与式公民教育可以促进公民行动能力的发展。参与式公民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引导学生积极地参与到学校、社会的公共事务当中,从而发展他们的参与能力和行动能力。学生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不仅可以锻炼他们的实践能力、行动能力,同时也可以通过他们的公民实践为社区生活以及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做出贡献。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学校公民教育就已经开始提倡“服务学习”,主张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在锻炼公民行动能力的同时也为社区做出贡献。[6]中国香港地区在2002年颁行的《基础教育课程指引》中也提出要加强参与式学习,锻炼学生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公民行动能力。[7]由此可见,在公共生活的参与实践中,学生可以通过积极地参与学校和社区的公共事务,来提升自身的公民行动能力。比如,在学校的公共事务管理、社团组织和规章制度制定等活动中,在社区的卫生、交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的公益事业当中,学生都可以发挥出他们的公民主体性,以公民的身份积极投入到公共生活当中,增强自身的公民行动能力,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发展。
四、公民教育的参与式建构
正如前面所述,公民教育面临着“疏离”的风险,一方面是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的疏离,另一方面则是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疏离。为了使公民教育从“疏离”状态中解放出来,我们有必要建构一种“参与式”的公民教育,以避免公民知识与公民实践、公民个体与公民社会的分裂与脱离。总体而言,参与式的公民教育包含了以下三个基本方面的参与式建构。
(一)学校公共管理生活的参与式建构
公民教育的参与式实践体系的建构离不开受教育者对于学校公共管理生活的实践参与。受教育者作为学校公共生活中的一个成员,有权利也有责任参与学校的公共管理生活,以实现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民主和平等,同时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生活的过程之中,受教育者的公民品质和公民实践能力也将得到有效的提升。学校公共管理生活中的参与式建构,大致上包含以下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学校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在关涉到学生权益的公共管理事务的时候,必须以民主的形式来邀请学生参与,听取学生的意见,实行民主的协商与讨论。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学校有责任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证会或者公共事务的论辩会等,来对学校生活中的公共问题展开讨论,以实现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让民主成为学校公共生活的灵魂,以此来培养学生的民主精神和民主的公民品质。通过对于学校公共生活的积极参与,学生的民主意识和公民意识也将得到更快的生成和发展,公共精神也将在受教育者的内心世界中扎根,而学生对于自身的公民身份的认识和体验也将更为深刻。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公共管理生活当中,还可以培育他们的公民参与能力,使他们成为勇于行动、敢于行动、有能力行动的负责任的公民。另一方面,学校公共管理生活的参与式建构,还应鼓励学校中的社团组织建设,以培育学生的公民自治、公民组织和公民行动能力。学校的社团组织是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或共同的目标而组成的、以民主决策、共同管理为基本特征的一种公共组织。在当前的学校公民教育中,社团组织和社团生活的缺乏是一个重大缺陷,它导致了公民教育更多的只是停留在课本和教室当中,而并没有进入到更为广阔的公共生活领域。为此,学校公民教育的变革,应该致力于纠正不合理的公民教育观念,对学校中的社团生活加以肯定和重视。在具体的公民教育实践中,应当鼓励学生成立各种社团组织,比如公益社团、志愿者社团、社会服务社团等等,锻炼学生的公民精神和公民能力,以此来培育学生的更为完善的公民品质。
(二)社区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建构
如果说学生在学校中过着校园生活,接受学校教育的话,那么他们在社区中则过着社区生活,接受着社区生活中的种种道德事件的影响和改造。公民教育的参与式建构,不但要建构学校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实践,同时也要建构社区生活的参与式实践,鼓励学生参与到社区生活、社区服务当中,促进社区公共事业的发展。通过让学生参与到自己所生活的社区或者周边社区的卫生、交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实践活动当中,不仅有助于社区生活质量的提升,同时也可以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公共品质和公民行动能力。比如,在某个社区当中,由于居民的环保意识不强,在社区的巷道里往往堆积着各种生活垃圾,造成了社区环境恶化和道路阻塞。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教育可以针对社区生活中的这个实际问题,引导学生去思考:社区环境如此糟糕,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有没有办法可以改变这种糟糕状况?你作为这个社区中的一员,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你作为一个公民,是否有责任去改变这种状况,如何改变?……在这种以社区生活为基点的公民学习之中,学生将更充分地理解自身的公民权利和公民责任,并在思考和解决社区公共问题的过程中成长为真正的公民,为社区公共事业的发展作出自身的贡献。
(三)更为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式建构
比社区生活更为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也是公民教育应当鼓励学生去积极参与的。公民身份本身就意味着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深层联系,公民不仅是学校或社区中的成员,更是社会、国家的成员。公民有权利要求享受社会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为社会的发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民教育的参与式建构必须引导学生认识到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理解自身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点正如凯思·福克斯(Keith Faulks)所言,“公民身份是一种成员地位,它包含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和责任”。[8]因此,参与式的公民教育应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公共活动,一方面增强学生对于公民权利的认识,在社会生活中捍卫自身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于一些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参与(比如奥运志愿者活动、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等),使学生更深刻地认识到自身的公民责任与义务。公民教育通过引导学生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当中,可以为社会公共生活作出贡献,同时也能更好地锻炼他们的公民品质和公民精神,使他们成为真正负责任的社会公民。
总之,通过参与式公民教育,学生可以在学校公共生活、社区公共生活以及更为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实践中不断锻炼自身的公民理性、公民品德和公民行动能力,最终实现公民品格的健全发展。公民教育的参与式建构,正是以公民参与和公民实践活动为基础,通过引导受教育者参与到公共生活领域当中,使得公民知识和公民行动、公民个体和公民社会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从而实现公民教育的使命。以公民参与为基础来开展公民教育,能更好地体现公民教育的实践本性,促进公民教育的实践回归,从而在更深层次上提升公民教育的有效性,促进公民理性、公民德性和公民实践能力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