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问答十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府采购论文,问答论文,十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活动不在政府采购之列,军事采购依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采购法规实施。
二、政府采购应遵循哪些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在其他条款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公开透明原则,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以外,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提质疑的答复,应当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质疑供应商投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采购结果应当公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应当公布。
关于公平竞争原则,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人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关于公正原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禁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三、《政府采购法》对保护国内产业有何规定?
《政府采购法》设立专条明确了不开放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立场,规定了政府采购人应当“买中国货”的义务。该法第十条规定:除了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何谓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五、供应商应具备哪些条件?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六、政府采购应采用哪些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项目及其资金预算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度进行。
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质疑供应商的投诉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3.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