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购并及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其对论文,产业结构调整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企业购并的意义
企业购并就是指企业之间的收购—被收购、兼并—被兼并,它是两个以上(含两个)的企业根据特定时期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所规定的程度,通过签订一组市场合约的形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企业购并实际上代表着既存的产权归属关系的转移,也意味着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与重组。
理论上讲,任何两个企业都有可能实现购并。但从现实性上看,被购并的绝大数有企业应是那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难以维持或不景气的企业,目前这类企业在国有企业中占相当的比重。这些企业或属于低水平的加工生产企业,企业组织结构分散,生产集中度差,专业水平低;或属于“大而全”、“小而全”重复建设的企业;有些则属于产品适销不对路,物耗高、效益低的企业。这些企业正是我国产业结构中不合理的部分,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对象。这样,企业购并就成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最为重要和有效的实施途径。
就国有经济来说,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和产业组织结构不能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变化了的现状。一方面,竞争性产业中的国有经济比重偏大;另一方面,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大多竞争力不强,机制僵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缺乏资金来源,产品难以适应市场需求。要改变这种被动状况,仅靠国家财政支持不可行,必须通过存量资产的流动与重组即企业购并,来调整国有经济的产业分布和产业组织结构。
企业购并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经济行为,它牵涉到选择被购并对象、资产评估、财务谈判、机构改组和人事调整。从购并动因上分析,企业购并只有带来企业内部开发所不可企及的特殊优势时,人们才会采用。这种特殊优势表现在:第一,企业通过购并可以免除新创企业征地、基建、招工等一系列耗费时日之事,利用被购并企业的生产要素迅速使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获得规模效益,并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赢得时间和优势。第二,通过对长期技术垄断、资源垄断企业的购并,能打破行业壁垒,实现跨行业的多角化经营,从而增加企业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开发新的适销对路的产品,不断增强企业的实力。这种大规模生产和多角化经营的好处,是促进企业购并的强有力的动力,企业购并在客观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企业购并的实质在于产权转移,而产权转移又涉及生产诸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合,通过优势企业对被购并企业的生产诸要素的重组,逐步实现生产组织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
第二,提高被购并企业的整体经营素质。实行购并后,购并企业必然把长期形成的优秀的管理思想、行为规范、经营方法、传统作风等企业文化传播给被购并企业,从而使被购并企业在整体经营素质上得到有效提高。
第三,被兼并企业较普遍地存在产品单一、缺乏创新现象,购并企业可运用自己雄厚的技术实力和新产品开拓能力给被购并企业带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从而带来各要素的重新组合,提高被购并企业的经济效益。
因此,从企业购并的客观结果看,既可以促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经济管理水平,还可以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逐步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
二、产业结构政策与企业购并
企业购并大都是个体或地方性的产权交易行为,而产业结构的调整显然是全国性的,要使两者有机协调,达到通过实施企业购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必须有全国性的产业结构政策作为指导,特别是在我国企业购并市场还没有规范化的情况下,这样的产业结构政策就显得更为必要了。
产业政策以长远的总体发展为目标,借助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手段,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产业布局给予合理规划和布局,从而使国民经济在三维空间,即结构、总量和市场中正常进行。就产业结构政策而言,它要解决的是均衡与发展的矛盾,即在确保经济发展的前提下,使产业结构从不均衡到均衡。因此,在产业结构政策指导下的企业购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政府通过产业结构政策对企业购并给予指导、干预只是手段,目的是为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最终必然要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资产在市场上流动与重组加以实现,所以,在企业购并过程中,应从现在过多的行政行为逐步向市场行为过渡。
第二,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因而我们也没有规范的企业购并。企业购并肩负着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任,所以,任何企业购并行为都必须在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决不能把个体地方性的企业购并变成一种只顾眼前得失的短视行为。
正确处理企业购并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是一个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的问题,这二者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只要我们具备企业购并的理论和知识,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既能从企业购并中获得眼前的近期利益,也能通过积累和发展获得长远的整体利益,使我国的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
三、企业购并的实证分析
企业购并既有本国企业之间的购并,也有国外企业对本国企业的购并,二者相比,前者更容易驾驭。在政府宏观发展目标的指导下只要我们遵照必需的理论和规则,就能逐步实现对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而后者即国外企业对本国企业的购并,既与前者有相似之处,又有其特殊性。表现在:第一,外国企业对本国企业购并的唯一目的,是有利可图,虽然这种购并行为必须符合我国的各项经济政策,但在达到我们预计的总体目标上,更难控制。第二,对我国企业进行购并的外国企业,是在较为健全的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其购并行为更接近规范的市场交易。这对本国企业之间的购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下面对国外企业购并本国企业的典型案例作一具体剖析。
案例:香港中策公司一槛子购并泉州市37家国有企业(注:香港中策公司虽然不能称之为外国企业,但它具有外国企业一般物性,在表述上还是划归为外国企业。)。
1992年中策公司与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签定了对该市除公用事业(水、电、交通运输等)和专卖行业(烟草加工)以外的几乎全部本属国有工业企业。合资前,泉州37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3亿元, 中方以这37家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价(扣除债务)投入,控股40%,中策出资2.4亿元,控股60%,双方组建中侨股份有限公司。 中策公司在其承诺的出资额到位25%以后,即分几次向马来西亚华裔业主的发林物业有限公司转让了对中侨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权。到1995年8月, 中策公司只保留了不到6%的股份,发林集团则拥有53.3%的股份。 这是一起引人注目的外商买卖中国企业产权的交易案例。 (注:《改革》, 1997年第2期。)
从这一案例产权交易的动机看,泉州市政府主要是卸掉包袱,盘活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存量资产,同时确保政府的财源。这37家企业基本上是布局散、规模小、技术旧、产品无销路的小型企业。他们在非国有经济的竞争压力下,逐渐失去了生存发展的空间,不少企业债台高筑,工资无着落,生产难以为继。泉州市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在谋求国家资金援助无望的情况下,将筹资的期望转向外商,虽然泉州市政府放弃了对37家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但政府也由此摆脱了这些企业的资金短缺、人员安置、债务消偿等问题的困扰。而这些企业可以在统筹经营和管理之下,实现大规模生产和多元化经营。
在中策公司控股期间,经营并无多大起色,因为中策的目标是尽快转卖企业,不想在改善公司的经营方面多支付成本。但发林公司在受让控股权后,就马上派马籍华人出任总经理,对中策公司所属企业在全公司进行统筹重组,规模稍大的企业按行业特点分别组建成专业公司,规模小的企业合并为专业生产厂,同时还将位于市中心的工厂迁往市郊,腾出厂址发展商业。重组后,强化了总公司对各专业公司的控制,投资决策权集中在总公司。其投资目标着眼于进入中国市场,通过产业经营追求未来收益。发林集团的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它投资泉州的长远目标是房地产开发,鉴于当地房地产开发的时机暂未成熟,就制定了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一是注资改造购并的企业,改善其经营;二是将市中心的工厂有步骤地向郊外迁移;三是一旦时机成熟开发房地产。这就是发林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战略。正是这样的发展战略,使得改制前亏损的企业已全面转盈,在中侨公司的业务发展中国有资产不断增值。更为重要的是,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机制得到转换。泉州市37家企业一揽子合资在体制上的主要变化是:第一,成立了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作为中侨公司的中方持股主体,市政府的有关专业局相应撤消,从而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与营运职能同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的分离。第二,中侨公司内部主要通过财务权、人事权强化了对专业公司和生产厂的产权约束。
泉州市企业购并的成功之处,就在一揽子合资,不论是对购并本身,还是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宏观统筹上,都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把近期效益和长远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了均衡与发展的问题。它也是政府直接干预企业购并顺利完成购并市场化的典型案例。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毕竟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我们还要看到更多企业购并的不规范性。这种不规范性,可能导致企业购并追求眼的滴点利益,而不利于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目标,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购并是一个多视角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际操作涉及产业结构政策的具有全局性的政府指导行为,因而,这也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不断探索的问题。在实践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成功的教训,还有待于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