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汶川地震索赔的思考--对我国地震灾害保险制度的思考_汶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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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震前我国地震保险制度供给情况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到1952年年底,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合作社的财产绝大多数都办理了保险,企业总资产的70%、家庭总户数的40%的财产都能获得地震等巨灾的保险保障。1959年我国全面停办了国内保险业务,刚刚建立起来的巨灾保险制度就这样夭折了。

1979年国务院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针对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灾风险。同时,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中也包括了各类巨灾风险。

但在20世纪90年代后,国内保险公司对地震等巨灾一直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1993年,央行开始严控保险险种和费率,地震等巨灾的险种和条款被排除。1998年洪水之后,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曾纳入保监会的研究课题中。然而,2000年1月,保监会再次下文规定,各保险公司在企业财产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险责任,如果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必须事先报批。2003年国务院取消了行政审批项目,地震保险不再需要报批。但多数保险公司并未开展巨灾险,而附加地震条款的险种,费率也不低,需要再增加10%的保费。

从各大保险公司已有的保险条款中可以看出,地震灾害所涉及的险种,通常包括企业及家庭财产保险、工程险、农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终身寿险等。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因此,事前投保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险种的都可以赔偿,即因地震造成伤残、死亡的,寿险、意外险都可以赔偿。值得说明的是,在旅游期间因发生地震而伤亡,景区或者旅行社对游客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如果旅行社或者景区对游客发生伤亡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即使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景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游客也不能因地震获得赔偿。只有游客自己或者旅行社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才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虽然大部分寿险公司没有把因地震引起的保险事故列入“除外责任条款”,但对于投保了财产保险的,就要视情况而定了。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广和赔偿金额巨大,保监会在全国统一规定,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规定在“责任免除”条款中,明确地震引起的家庭财产保险、工程险、农房险等保险事故做除外责任处理,即因地震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房屋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方面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两个《条款》在责任免除方面均规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或各种放射性污染;(3)行政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⑸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也有个别财产保险的险种是将地震引起的财产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如“大地财险”不仅有涉及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险种,而且在企业财产险中有一个附加险是地震责任险。除了这个专业险种之外,目前更多的家财险将“地震险”作为附加险,即需要特别约定并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将保险责任扩展到地震,才能将地震纳入保险责任范围,获得保险赔偿。因此,索赔前要看清保险条款中的约定。

二、震后保险机构实际理赔情况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四川保监局要求,对于责任明确的要快速理赔、应赔尽赔,对于责任免除的要研究通融赔付的统一口径特事特办,若对保险合同条款方面产生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尽管不少保险产品都设有地震免责条款,但针对灾情,很多保险公司特事特办,放宽了地震理赔标准,迅速启动快速理赔绿色通道。

“中英人寿”、“民生人寿”免除所有产品中的地震免责条款,实行地震责任全部赔付。“民生人寿”对因受灾导致保单丢失的客户,提供无保单理赔服务。“嘉禾人寿”承诺及时赔付2000元以下的赔案,后期再进行理赔系统处理。对于受灾严重地区的客户,“泰康人寿”等公司给予延长保单缴费时限的优惠政策,以避免客户无法及时缴纳保费而导致保单失效。“平安人寿”实行固定期限内保单贷款免息、免收保单补发手续费的优惠政策。“嘉禾人寿”则允许异地出险客户就近理赔。此外,“平安养老险”等多数公司取消定点医院、延期申请、自理药物的理赔限制,推出简化重疾、残疾理赔申请鉴定手续等服务。“太平洋产险”对于保险责任明确、损失清楚的意外险赔案,实行现场定损、现场赔付;对于车辆损失在3000元以内的不涉及人伤和第三方损失的小额案件,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结合实际与维修行业开展快速定损和服务。“太平洋寿险”则开通网上救灾服务通道,客户可在网上提交服务请求。“新华人寿”还对此次地震灾害受伤客户的医疗保险金规定不受补偿原则限制,即政府对地震受伤客户免除所有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公司仍按照伤情判断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治疗结束时,完全按照保险合同给付标准理算给付。

自汶川地震发生以来,保险赔付每天都在快速增加。截至8月20日,保险业共接到客户报案12.4万件,主动联系客户14.9万件,赔付保险金6.1亿元,预付保险金3.72亿元。结案率89%。

经核实,学平险涉及学生死亡4580人,伤残87人,医疗658人;校方责任险涉及学生死亡34人,伤残16人,医疗74人;受损农房27.2万间;能繁母猪死亡2.4万头。

截至2009年5月10日,汶川地震保险理赔已基本完成。保险业共处理有效赔案23.9万件,已结案23.1万件,结案率96.7%;已赔付保险金11.6亿元,预付保险金4.97亿元,合计支付16.6亿元。赔案涉及遇难人员1.29万人、伤残743人、受伤医治3343人。2009年一季度,四川省实现保费收入174.8亿元,同比增长17.6%,高于全国平均增速7.6个百分点;全省保险业总资产809.3亿元,同比增长30.7%;保险业就业人数16.7万,同比增长25.1%。

图2 各险种赔付与预付保险金情况图

从各项保险赔付情况看,保险业并非消极应对,而是在灾难面前表现出了极大的主动性,承担起了相应的保险责任和社会责任。但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从国情现实来看,今后中国保险业应该承担的责任都不限于、也不能限于灾后补偿或捐助,而应该贯穿于地震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承担起综合风险管理的责任。

三、汶川地震反映我国震灾保险赔偿制度缺陷

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万亿元,四川的损失占到总损失的91.3%,甘肃占到总损失的5.8%,陕西占总损失的2.9%。与汶川地震1万多亿元损失相比较,保险赔付仅16.6亿元,保险业在汶川地震震灾风险中发挥的风险转移赔付作用微乎其微。以东气为例,地处德阳汉旺的中央直属企业东方电气,地震造成其直接损失是70亿元,每年上交上万元保费,却只拿到700万元的保险赔偿,保险赔付只起到了1/1000的作用,让人感到保费有种打水漂的感觉。更多的灾民没有为自己的房子、家电、汽车购买保险,即使买了,碰到地震也是不赔的。只有那些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和寿险、健康险的罹难者,才能为家人留下一笔赔付金。

大灾后靠政府和社会救助是中国人千百年来的惯例和传统。依我国史料记载,1303年9月17日山西洪洞发生烈度为11度的8.0级地震,死亡人数超过了十万,元朝皇帝铁穆耳及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遣使分道赈济”、简政省刑、减免差役赋税、开放山场河泊和弛酒禁等银赈谷赈、缓征赋役的赈灾措施。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八百年,我们国家应对地震灾害,承担赈灾和灾后重建的主体与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中,国家始终是第一位的,主要靠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承担了太多的损失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几乎所有遭受重创的个人和企业都只能等待政府的救济和社会的捐助,但700亿的中央财政拨款和截至目前400多亿的社会捐助,要用的地方还很多——过渡安置、重建等等,再加上受灾群众多达千万之众,更是摊薄了个体所能拿到的救济金。

我国震灾保险制度的缺位,使得商业保险对震灾风险的补偿作用太小,保险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难以发挥其对震灾的基本保障作用。造成我国震灾保险赔偿制度缺位的主要原因:

一是地震风险太大,现阶段中国保险业的实力不足以承担地震险。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巨灾损害巨大。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世界上54个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中,有8个发生在中国。今年年初的雪灾和这次汶川大地震所造成的巨灾损失更是惨重。在当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下,让地震风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来承担,其结果也只能是保险公司大片亏损。就是风险控制水平远远高于中国的美国保险业,在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也有15家财险公司因不堪重负而关门,2001年“9·11”事件,美国财产保险公司又碰到了同样的情况。这也是大部分财产险和少数寿险产品都设有地震免责条款的原因。即使地震属于商业保险的承保范围,而房屋的建筑质量也难满足商业保险对破坏性地震的赔付条件,建筑物达不到国家要求的抗震标准,依旧会被商业保险拒赔。

二是国民地震保险购买力低,保险意识尤其是震灾保险意识弱。这也是中国没有实施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这次汶川地震重灾区大多属于边远欠发达地区,投保率较低,即便投保,大多数投保人也会选择较小的保险保额。2006年,中国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量,仅占全部财产保费收入比重的约0.8%。2007年四川全省保费仅211.91亿元,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保险深度分别为0.89%和2.3%,低于全国水平。地震重灾区的人身险覆盖率也仅为10%,远低于全国15%的水平。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很多人低估地震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觉得地震发生的概率太小,地震险的费率相对又高,面临风险的人们也已经习惯于从政府、社会、朋友、慈善组织那里获得救助捐赠来弥补损失,自然投保意愿不强。又加之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震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不过,这是全世界普遍面临的问题,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民众认知度也不是很高,地震高发区的加利福尼亚州,地震险的普及率也只有15%,日本是47%。

三是中国保险业同业恶性竞争,不利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介入。中国保险业产品同质化高、竞争激烈,以至于变相打折现象较国外严重。财产险一般都会有二、三折的返还,航空意外保险甚至更高。2007年一季度,保监会对263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检查,结果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占34.89%。目前航空、卫星、重大工程等财产保险的分保状况相对较好,但竞争激烈的企业财产险业务往往就存在价格过低的问题,国际保险市场再保险人获得的分保费收入自然偏低,导致国际保险市场拒绝分保,这意味着大量的承保风险滞留在国内保险市场,必然影响国内保险市场承保震灾意愿。

四是针对震灾保险及风险转移机制的研究不足。尽管我国的地震等巨灾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然而针对巨灾保险及风险转移机制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我国暂停地震巨灾保险,是在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初期缺乏科学的精算依据、地震等巨灾可能带来的损失无法预警和控制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一种选择。而确定地震险的费率需要完备的数据和科学精确的计算,我国对地震等巨灾的风险估测和损失测算等方面的技术储备和技术力量极为薄弱,不能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保险公司在没有科学的震险保险费率(价格)及其相关管理、政策条件下,无法经营地震保险业务。当前,一些公司把地震列入附加条款,但因为费率的定价过于粗放,致使地震的承保责任不够谨慎,商业保险的风险控制功能难以发挥作用。

五是政府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的支持力度欠缺。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尽管这一规定对商业地震保险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但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系列政策和配套措施。在长期计划经济影响下,人们对巨灾损失的处理,已形成对政府的依赖惯性,而政府对巨灾的应对手段也总是强调财政救助,缺乏系统的巨灾保险制度,对民众缺乏足够的风险教育和保险宣传力度,公众和企业震灾风险意识淡薄,导致震灾保险需求严重不足。我国政府虽然每年都有像地震一类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财政预算,但未将地震与其他自然灾害救济款项分开,做到专款专用,地震保险业务至今未全面开展,与政府制度支持力度不够不无关系。

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震灾保险制度建议

200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明确指出要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以便“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震灾保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包括政府相关制度和政策的改革和调整,分保市场的完善,全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以及市场的良性竞争等等。为此,应尽快推出《巨灾保险条例》,在加快立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稳妥推进地震保险制度。

第一,建立震灾保险基金。可以先从单一巨灾保险着手试点,逐步设立由政府、保险组织、再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募建的震灾保险基金。学习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政府补贴鼓励个人购买保险,通过税收优惠扶持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国家强制购买震灾保险和扩大承保规模的办法。如居民家庭可按每年每户固定金额投保,企业可按拥有资产的一定比例投保。政府在每年的年度预算中,按照财政增长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部分地震保险专项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开发巨灾险种,实行低保费宽保面的费率政策。首先应当将巨灾保险从普通的财产保险产品中分离出来,并且给予税收优惠;并逐步建立我国巨灾风险的数据库和巨灾风险模型,为我国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奠定精算基础。有选择地推出干旱、水灾、飓风、地震、谷物歉收等保险衍生产品,在期货、调期、置换市场上市交易,联合所有的国内外再保、直保、中介机构共同开发功能强大的巨灾期权等巨灾衍生产品,实现风险的多渠道分散转移。对地震保险的费率水平应尽可能定得低些。这样,更有利于推行全国范围内强制保险,增加地震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量,提高地震风险的分散程度。采用地区性动态低费率政策,对不同风险区域应实行差别费率制度。根据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所用建筑材料、建筑年代、施工质量、场地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附加费率。同时规定免赔率和免赔额,以提高人们防损减灾的意识。

第三,建立有效的震灾风险分担机制。地震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风险,具有极高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必须强调震灾风险分担主体的多元化,政府、企业和盈利性事业单位、居民个人(家庭)、社会援助单位等都应作为风险分担主体,形成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震灾共保体系。个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参与保险是发展地震保险体系的根本保证。在损失很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度损失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发生严重损失时,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特大地震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政府震灾前的主要职责是建立风险共担体系所必要的法律框架,采取诸如制定建筑标准、修建防洪大坝等预防性措施,以减少受灾风险;政府震灾后的主要职责是集中力量进行灾区的恢复工作(如紧急救援、临时住所、基础设施等)。世界上许多地区现有运作得很成功的巨灾共同体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降低承灾体的脆弱性,提高灾害设防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多年来,我国在城镇建设、产业布局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中比较忽视对地质和气象灾害影响的研究和论证,在地质风险高发区兴建城镇,在不该建设的地方开办大量工厂企业,致使地震保险的承灾体(可保财产)具有高度的安全隐患。承灾体的脆弱性,使其无法满足可保条件,致使商业保险难以介入。有效的应对策略是提高承灾体的设防水平。

第五,正确发挥政府在地震保险制度建设的主导作用。在我国地震保险制度建设中,由于地震灾害损失巨大,国家的立法和政策支持至关重要。政府在震灾风险控制系统中既要肩负起震灾救济的责任,更要担负尽快建立由国家财政支持、适合中国国情的地震保险制度的重任。按照系统论的原理,全方位、多层次和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与风险转移机制是应对地震灾害的最有效机制。政府主导型地震保险制度可以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充分保障公众利益,确保灾区重建和经济社会的安定。政府还需在培育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资信评级服务,提供公允的巨灾损失指数和可靠的评级服务,加强防震减灾、震灾保险等知识的宣传和普及,逐步释放民众对政府防灾减损救助的过度依赖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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