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有企业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企业管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国有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大约占5-10%,是发达国家中最少的。因此,美国政府有一套与其他发达国家不同的国有企业管理措施。
美国国有企业分两类:一类是资本所有权完全由联邦政府或州、地方政府掌握的完全国有企业。另一类是所有权由政府和私人资本家共同拥有的国有混合公司。
一、政府对完全国有企业的管理
根据其资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包括非公司型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除国家规定的直接对总统负责的企业之外,政府对国有企业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管理:
1、由专设委员会管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由有关的部、处以及根据国会各种决议设置的专门常设委员会负责实施。例如,国家对动力建设和动力项目的管理由联邦自然资源开拓局和农业区电气化管理处等机构承担;商业信贷公司属农业部;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属国际开发合作署;国有原子能工业企业属联邦原子能委员会。等等。
2、国家运用行政、经济手段管理国有企业。例如,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的投资指标,给企业规定指导原则,同企业签订生产合同,利用价格、补贴、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对企业活动调节;由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对企业实行财物监护,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处置等方面的决定权。同时,国家还有以下权力:规定企业的投资计划和筹集资金的方式;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并由有关部门规定其工资总额;确定企业的工资水平和退休制度;决定企业的产品或劳务价格、税收制度。
3、国家在保证其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也给企业提供程度不等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企业可以制定计划,对市场、销售等进行分析,自行制定经营决策;企业有权解雇各级人员,并且在人员编制、培训和晋级等方面拥有自主权,企业有权制定各种管理制度,以保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有效利用。此外,企业还有法律允许的自行组织权,如设立董事会等管理机构。
4、政府通过“租赁”方式,把大批国有企业出租给私人垄断组织管理。通常租赁期限为4年,承租方要向政府定期交纳租费。租费由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有时,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折旧费,以补偿国家建筑物和设备的损耗。在规定的期限内,承租人可以一直使用国家的生产资料生产商品,国家不予干涉。“出租”制度还规定,“被出租”企业的产品要交给国家,由国家把一切生产费用和经营管理企业的“报酬”支付给承租人。
二、政府对国有混合公司的管理
美国政府对国有混合公司的管理,既不像对待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那样,也不是简单出租,更不像对待私有企业那样任其自由经营。美国对这类国有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宏观上由国家进行控制,微观上企业自主经营,力求使二者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政府除委派代表参加这些公司的董事会外,主要采取以下一些方法进行管理:
1、实行以承包商为主的系统承包合同制。由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按照择优原则,选择一家或数家投资公司为主承包商,一旦确定了投标对象,这家承包商就一方面承担部分订货任务,另一方面把大部分订货任务发包给其他转包商;各转包商又将其部分任务再转给另一些分包商;如此层层转包,便形成了以承包商为首按系统原则组织起来的订货合同制度。
2、按产品进行管理。由于这类国有企业多集中在军事工业中,所以大部分国有混合企业既生产军品,也生产民品,这是两类区别较大的产品,美国政府对国有混合企业不是采用部门归口的管理办法,而是按产品用途不同的原则,将国有混合公司的产品划分为军品与民品两大类,由企业分别成立“军品生产部”和“民品生产部”来管理。
3、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国有混合企业,美国政府很少运用通常用来管理完全国有企业的行政手段,而主要运用补贴、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对国有混合企业进行管理调节。
4、推行“公私并举”联合开发新技术的体制。在开发新技术过程中,政府在技术开发投入阶段协调企业间的合作,并向国有混合公司提供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还为企业垫付研究和开发费用,承担研究失败的风险;在应用新技术进行商品生产和销售的阶段,政府放手让企业之间进行竞争,而不干预企业的生产活动。
标签:国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