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与马克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伯恩斯坦论文,马克思论文,市民论文,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思想史上常常有这样一种情形:某一问题的重要性随着历史的演进才逐渐呈现、突出出来。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就是如此。当伯恩斯坦对“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作出区分并宣称市民社会之不可克服时,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即使像列宁、卢森堡这样杰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批判伯恩斯坦主义时也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几乎是100年后的今天,社会主义运动在世界范围内遭受了巨大的挫折,市民社会研究成了90年代国际社会科学的一个前沿领域,我们才认识到,伯恩斯坦是提出建构市民社会与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之关系问题的第一人。考究伯恩斯坦的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其合理性前提以及缺失,也就不只具有一点点历史的意义,而更具有了重要的现代意义。
一
在1899年出版的《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一书中,伯恩斯坦对“资本主义社会”与“市民社会”作了明确的区分。在德语中,“bürgerlich”一词具有“市民的”和“资产阶级的”两重意义。伯恩斯坦把这个语言学问题上升为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大问题,他说:
“我特意说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而不像今天频繁使用的那样说‘从资产阶级社会(von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bürgerlich’一词的这种应用,不如说同样也是返祖现象,或者无论如何是一种言语上的含混,这种情况应当说是德国社会民主党用语的缺陷,是导致敌人和朋友的错误解释的绝好桥梁。这里的责任一部分在于德语,它没有专有的词来表达同特权的资产者这一概念有区别的社会的权利平等的市民这一概念”(爱德华·伯恩斯坦:《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三联书店1965年版,第195~196页)。
在这段话中,伯恩斯坦是从政治学而不是从语言学意义上,区分“市民”与“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这两对概念的。在他看来,“市民”是指“社会权利平等”的人们,“资产阶级”是指那些拥有“特权”的人们。与此相应,“市民社会”便是指“社会权利平等的市民”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则是指“特权的资产者”的社会。他甚至提出,如果用外来词“bourgeois”专门来表示特权的资产者和有关事物,而“bürgerlich”专指社会权利平等的市民及有关事物,那“要好得多”。
伯恩斯坦通过这一区分,对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作出这样的规定:社会民主党要反对和消灭的是由“bourgeois”构成的社会,而不是由“bürgerlich”构成的社会,一句话,社会民主党反对资产阶级和争取消灭资本主义社会,而不是反对或争取消灭市民社会。不但如此,伯恩斯坦还提出,社会民主党要把无产阶级提升为“市民”,努力建构一个“市民社会”:
“今天说到反对资产阶级和消灭资产阶级社会时,任何人毕竟都懂得指的是什么了。但是反对或者消灭市民社会是什么意思呢?特别是在德国,当它的最大的、为首的邦即普鲁士的问题仍旧在于首先摆脱阻碍市民发展的很大部分的封建主义的时候,这样说是什么意思呢?没有人想到要把作为一个根据民法维持秩序的共同体的市民社会致于死命。相反,社会民主党不想解散这一社会和把它的成员全部无产阶级化,他们宁可坚持不懈地致力于使工人从一个无产者的社会地位上升到一个市民的社会地位,从而使市民地位或市民生活普遍化。社会民主党不想用一个无产阶级社会来代替市民社会,而是想用一种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来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同上书,第196页)。
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伯恩斯坦区分“市民”与“资产阶级”、“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部目的在于论证市民社会的合理性。也因此,评述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关键就在于回答市民社会与社会主义理想是否相容的问题。而且,由于伯恩斯坦强调了德国的落后性,并以此作为市民社会应“普遍化”的依据,我们的评述还需要涉及社会主义的理想与现实的关系问题,即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问题。
二
伯恩斯坦反复为之辩护的“市民社会”究竟指的是什么?我们先来看一下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的这一概念直接上承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一个特殊性与普遍性相分裂的私人活动的领域。但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与黑格尔又有着本质的区别。日本学者城冢登在他出色的著作《青年马克思的思想》中,对此有充分详尽的考察(参看城冢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5章及附录1),这里我们不复赘述。在此我们要着重强调指出的是马克思的这一思想: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革命、资产阶级法权体系的全面确立,与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裂有着直接的相关性。
如果说黑格尔站在观念的立场上,从逻辑中推论出特殊性与普遍性、社会与国家的分裂,那么马克思通过历史的考察,赋予这一分裂以客观的内涵。在封建社会中,市民生活的各种要素,如所有制、劳动的种类、家庭等,也被纳为国家生活的要素。这种具有政治性质的社会被近代(资产阶级)政治革命所打破。“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为非政治的差别的时候,当国家不管这些差别而宣布每个人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的时候,当它从国家的观点来观察人民现实生活的一切因素的时候,国家就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废除了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的差别。”但是,“尽管如此,国家还是任凭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按其固有的方式发挥作用,作为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来表现其特殊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27页)可见,政治革命成功地实现了从政治上把普遍性集中于国家,但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仍未予克服,恰恰相反,国家“只有同它这些因素(指市民生活因素——引者注)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会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同上)。市民社会与国家彻底分裂了。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称之为“部分的纯政治的革命”,“毫不触犯大厦支柱的革命”,它是“乌托邦式的空想”。这一政治革命的基础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整个社会的解放”。(同上书,第463页)这一“市民社会个别阶级”是解放不了整个社会的,唯有“一个被彻底的锁链束缚着的阶级”,“一个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即无产阶级(参见同上书,第466页),才会把解放自己与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当作同一个过程,才会最终解放整个社会。
从上可见,马克思证明了,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是以资产阶级政治革命为直接背景的;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等仍按其固有的方式在发挥作用;市民社会中的人是划分为阶级的,存在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克服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这样,伯恩斯坦要把一个“特权的资产者”的社会从一个“根据民法维持秩序的共同体的市民社会”中剥离出来,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了:现代市民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
三
值得指出的是,在1844年以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法哲学的研究转变为经济学的分析。市民社会被简约化地规定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物质关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市民社会被理解为社会发展各历史时期的经济制度,即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物质关系总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市民社会表述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它“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1页)在这里,市民社会与经济基础这两个概念几乎是一回事了。在嗣后(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市民社会又被明确称为“社会的经济结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这样一来,市民社会原先具有的法的、政治的意义被马克思所归约。那么,回到伯恩斯坦的问题上,这是不是说:政治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社会”可以从“市民社会”中剥离出去呢?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分析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思路历程,我们不难看出这样两点,其一,在马克思的时代,社会生活的经济性质已然凸现。与此相关,其二,在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就已得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结论的马克思,日益把市民社会概念上升为解释原则和方法论,以市民社会来说明国家和法,并进而说明整个社会的结构及其历史。因此,把市民社会归约为(资产阶级社会的)经济关系,其目的恰恰不在于把政治意义、法权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社会”剥离出去,而正是为了说明政治意义、法权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社会”,存在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之中。
马克思在1846年给安年科夫的信中写道:“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2页)
在《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1847年)一文中,马克思同样写道:“现代的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如果资产阶级从政治上即利用国家权力来‘维持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它是不会成功的。‘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以现代分工、现代交换形式、竞争、积聚等等为前提,决不是来自资产阶级的阶级政治统治,相反,资产阶级的阶级政治统治倒是来自这些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宣布为必然规律和永恒规律的现代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1页)
法的关系也是这样。马克思对科伦陪审官曾有这样一段辩护词:“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18世纪并在19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1~292页)
为了不使篇幅过长,我们的引述到此为止。概括地说,市民社会是政治、法的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出生地。资产阶级采取种种政治、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它愈是让市民社会的自发生命按自己本身的规律去发展,它的基础便愈是壮大和巩固。也正是这样,伯恩斯坦说的“反对资产阶级和消灭资产阶级社会”,就不仅离不开“反对或消灭市民社会”,恰恰相反,它以后者为前提。
四
伯恩斯坦之所以从“反对资产阶级和消灭资产阶级社会”的立场得不出“反对或消灭市民社会”的结论,反而为市民社会的合理性辩护,其原因除了割裂政治特权与社会经济结构的关系外,更深层的在于他认识不到维系市民社会的法权体系所具有的资产阶级性质。
伯恩斯坦把市民社会冠之以“根据民法维持秩序的共同体”,就理所当然地宣称没有人想到要把它致于死命。他对法国革命在1793年宪法中宣布的不可让渡的人权推崇备至:
“1793年宪法是那一时代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合乎逻辑的表现,对它的内容的粗略浏览就可以表明,它对于社会主义的阻碍过去或现在是多么少。……事实上没有任何自由主义思想不是也属于社会主义的思想内容的。”
“作为世界历史性运动的自由主义,那末社会主义不仅就时间顺序来说,而且就精神内容来说,都是它的正统的继承者。”(伯恩斯坦:《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第198、197页)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也引用了法国革命中最激进的1793年宪法,考察了在近代立宪国家中受到保证的人权。马克思是怎样说的呢?
马克思说,人权与公民权不同,和“公民”不同的这个“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市民社会的成员称做“人”,只是称做“人”,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为人权呢?这只有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因为这是政治解放所确立的抽象的、形式的权利: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抽象性、形式性表现在:
自由“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的单子里的那种人的自由”。
“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
“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即每个人都同样被看做孤独的单子”。
“市民社会并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越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地,安全 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
因此,“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同上书,第437~439页)
正是认识到了政治革命所确立的法权体系的形式性、抽象性(“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同上书,第439页〉),马克思才区分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认为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类解放,法权体系必须消解,市民社会必须克服。马克思说:
“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同上书,第443页)
这就是说,人类的解放,既是对市民社会中利己的、独立的个人的克服,也是对法人——抽象人格的克服。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在1843年就已实现了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立场的超越。
事实上,对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立场的超越努力自黑格尔那里就开始了。黑格尔在指出市民社会中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分裂之后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人还不是真正的人,市民社会要作为中介被扬弃,克服市民社会的力量是国家。在这里,尽管黑格尔把国家的力量理想化了,但他已经指出了法权的抽象性,指出了市民社会存在的中介性。马克思循着黑格尔前进,指出尽管市民社会中的人是有种种缺陷应加以克服的人,但是这样的人才是现实的人,克服市民社会,不是依靠国家的力量,而只有依靠现实的人,依靠在市民社会内感性活动的人来完成。(这里的论述参考了城冢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第58页)这样,马克思找到了一条在现实中而不是在(国家)观念中实现人的解放的道路。马克思的目标就不是去克服纯粹的人的自我异化,而是克服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自我异化。通过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分析,马克思深刻地发现了市民社会与私有制的同一性,因而,市民社会中自我异化最深的人即无产阶级的解放就必然与否定私有财产相联系。与伯恩斯坦宣扬的从政治学意义上克服“资产阶级社会”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马克思宣布时现共产主义“具有经济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9页)。只有以社会化大工业的高度发展来克服市民社会的私有制性质,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国家消亡,人的全面发展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建立在法权体系之上的抽象人格才能随之得以消解。
五
自80年代末以来,随着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发生剧变,市民社会研究成了国际社会科学的一个热点。这一研究的规范性纲领——借用一些论者的话说——就是:“社会主义各国拒绝承认社会的自治性,而资本主义则使政治沦落为广告业的分支”。换言之,前苏东社会主义的失败在于缺乏一个市民社会的基础,而市民社会在西方发达国家则超越了早期资本主义这一母体,已与国家难舍难分。
相应地,对晚期资本主义而言,作为一个事实概念的“市民社会”已经失效,一些学者(如哈贝马斯、奥费)一再指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再也不能用上层建筑和基础的比喻来描绘,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关系已经重新政治化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已被两者在“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状态中的相互联结所取代。但是,“市民社会”还可以作为一个批判现存社会、勾划理想社会的价值概念而存在。比如,哈贝马斯把市民社会诠释为“公共领域”,指出公共领域在当代的商业化走向,导致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其解救之道在于让公共领域这一市民社会的社会文化系统在国家政治系统之外重新发展起来。再比如,柯亨和阿拉托认为黑格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国家”二元模式应代之以“市民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元模式,市民社会被解释为“社会文化的生活世界”,即广义的社会中那个自主的活动领域。他们强调这一“市民社会”的重要性,是为了抵制经济和政治对之的侵犯和干预,等等。
哈贝马斯、柯亨、阿拉托等学者在赋予市民社会以新的内涵的基础上提出“重建市民社会”,这已属另一个问题。事实上,这一问题的转换也反证了伯恩斯坦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已被扬弃。而本文更为关心的是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与“建构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曾经这样指出德国与英法的差别:“在法国和英国行将完结的事物,在德国才刚刚开始。这些国家在理论上反对的、而且依旧当做锁链来忍受的陈旧的腐朽的制度,在德国却被当做美好未来的初升朝霞而受到欢迎,……那里,正在解决问题;这里,矛盾才被提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7页)马克思把这称为“现代问题的德国式的提法”。如果我们作一个有趣的类比的话,就可以看到,所谓“建构市民社会”的问题,也是一个现代问题的落后国家式提法。
在成为热点的市民社会研究中,落后国家——无论是东欧还是中国——的论者,不仅视市民社会的建构为实现政治民主化的手段,而且视建构市民社会本身为目的。在这些论者看来,前苏东社会主义的失败在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基础,因此我们必须从头做起,像西方那样,先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再进而推进政治民主化。
这确实是一个伯恩斯坦式的问题,在几乎100年前,伯恩斯坦已经以“德国式的提法”展开了这一问题。他以当时德国还面临摆脱封建主义的任务为名,来论证建构市民社会的合理性。他还批评道:“如果人们把将来理当发生的事思辨地搬到现在来,或者硬说它是属于现在的,那末人们就还是没有克服空想主义。”(伯恩斯坦:《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第262页)
回省十月革命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伯恩斯坦当年的批评是蕴含了它的合理前提的。现实社会主义运动中似乎总摆脱不了空想主义的纠缠,总存在着空想与科学的矛盾关系。前苏东剧变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现实社会主义运动需要克服空想主义是一回事,需要坚持社会主义价值理想又是另一回事。要理解这一点,对于深恶痛绝辩证法的伯恩斯坦来说,无疑是一味难以下咽的苦药。
社会历史的发展有着它的客观必然性、规律性,这一必然性、规律性又与人们的价值选择性相统一,人们的价值选择之总和构成为社会规律。(参看方军、刘奔:《实践·历史必然性·价值》,《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因此社会历史的发展永远不会是一个“自然必然性”的过程。对于后进国家的发展来说,它更是一个充满了价值选择的过程。那种认为后进国家必须把先进国家的道路重走一遍的思想,是与马克思关于历史规律的思想互不相干的机械决定论观点。同样,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的实现,也绝不可能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它必须落实于还不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阶段的各项工作中。因此,在伯恩斯坦宣布为历史发展目的地的地方,马克思仅视之为社会发展之一阶段——市民社会而已,市民社会和国家都将要走向消解,社会还要向前进展到共产主义社会;而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包括市民社会在内的人的价值理想追求。
对于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而言,一方面,需要正视市民社会不发达的历史现实,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关系,在此基础上发展契约性人际关系,形成社会的自组织性;另一方面,又要清醒认识到,商品经济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平等、自由、民主,都有它们自身的限度,虽然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它们已取得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的巨大进步,但是这些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形式的、抽象的。社会主义国家还要努力于实现形式上的权利向实质性权利的转化。对此,列宁是这样说的:
“民主意味着平等。很明显,如果把平等正确地理解为消灭阶级,那么无产阶级争取平等的斗争以及平等的口号就具有极伟大的意义。但是,民主仅仅意味着形式上的平等。一旦社会全体成员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实现以后,在人类面前不可避免地立即就会产生一个问题:要更进一步,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即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
列宁在晚年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天才构想中,试图把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社会基础与坚持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范导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当前的改革,也正致力于这一科学性与理想性、内在性与超越性相统一任务的实现。这一系列的努力及其业已取得的成效,支持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建构(西方式)市民社会”的问题因社会主义遭受巨大挫折而凸现,也因以社会主义方式建设物质基础、社会基础取得成功而逐渐在现实中被积极扬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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