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文化_法律论文

论美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文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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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72—DF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307(2000)03—0095—10

一、法律文化的含义及其实践表征

何谓法律文化?它包含哪些内容?它对民事司法制度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在我国学者间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注:关于法律文化的系统解释,请参阅刘作翔著:《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5 月版。)。一般来说,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本身、法律机构以及法律裁决的制作者,诸如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司法程序的各种知识、价值观念、态度、信仰和期望的总和。它既反映了人们对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的知识性认识,又包括人们对它的价值判断,还包括人们对它的实际运用的心理基础。它触及的范围,涵盖了法和法律权利、司法机构与司法者、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以及对社会主流价值的预期性回应等各个层面。人们使用法律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意愿、法律的感召力,人们对于法律运作的过程和运作结果的期待,人们对各种法律手段的实际选择和可以选择的余地,以及人们对于法院作出裁判的服从程度及一般看法,都与法律文化联系在一起。可以说,在有阶级和法律的社会,人一生下来就被特定的法律文化所怀抱、所渗透。在这层意义上说,是法律文化铸就了人,而人只能适应特定的法律文化。美国人对待法律的所作所为,也同样是由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法律文化决定的。所以,研究、考察美国的民事司法制度,必定要首先了解美国的主流法律文化,考察美国人的法律本质观、对待法律的态度、对待法律权利的见解以及对司法救济方式的运用。

对于法律文化的作用及其表现,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曾经举了一个简单而浅显的生活事例加以说明。比如说,在两家人的房屋之间有一条共同的通往大路的私人车道,对于这个私人车道究竟属于谁,两个邻居发生了争议。他们都坚持主张他们房屋的产权延伸至整个车道。其中一个邻居把这个车道堵了起来,声称任何他人均无权使用它。这时邻居们可以作出不同的反应。一个家庭可能向另一个家庭让步,他们可能请一位朋友或者一位牧师来调解这个问题,他们可能同意用掷钱币来决胜负,他们可能诉诸法院,这个小事件可能变成两个家庭之间的宿仇。他们为什么选择这些可供采取的办法之一?显然有许多理由。采取诉诸法院这个办法,一场诉讼就要花钱。法律机构也有关系,向法院控诉是否容易?它们的设计是否便于民众打场官司?要花多少时间?双方都会考虑实际问题。他们请教律师,要查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己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他们的其他邻居对于诉讼会怎样看呢?他们能够指望在法院伸张正义吗?他们是否认为法官腐败、愚蠢或者老实、不偏不倚?他们是否觉得在法院里不舒服、很窘、暴露无遗?他们对法律、律师和法院有什么了解?他们以前同法律打交道有什么经验?所有这些以及其他态度、价值观念和见解,构成文化要素。各种社会力量并不直接地制造法律。首先它们通过法律文化的筛选,这是与利益和愿望攸关的并且决定自己命运的各种思想意识、信念、价值观念和意见的重大的筛选。是否以要求的形式转向法律系统或者退到别的路子或者逐渐忘却?〔1〕(P7)

在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邻居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极可能是寻求和解或调解,或者退到别的路子逐渐忘却,总之是不希望立即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使然,是厌讼的“和为贵”的诉讼文化所产生的必然结果。但是,同样的事情在美国,人们必然会想到这件事非通过诉讼不可能解决,因而会自然地寻求法院的审判解决。尽管实际上也可能在诉诸法院之前,尝试一下和解或其它途径,但这并不是他们的关怀所在,而且他们一般也不相信其他方式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这便是法律文化的作用和功能。特定社区中的人们在遇到纠纷时,是决定运用法律机制,还是决定运用法律外的其它社会机制,如社团组织的力量、村落的力量、家庭的力量、宗教的力量等,归根结底乃是由法律文化来决定的。法律文化的特质决定了纠纷问题的性质归属。该纠纷是属于法律问题?还是属于道德问题、宗教问题、政治问题?还是其它领域的问题?这涉及到该纠纷解决的方式、途径和机制。从表面上看,纠纷性质的划分问题是由立法规制的,实质上却是法律文化的结果。法治和人治区别的标志之一,就是在所有社会性纠纷中,立法者将它们划归法律问题领域的数量多寡或范围大小。法律问题在纠纷海洋中的面积越大,法治的程度就越高;反之,人治的成分便越大。如果最终没有什么问题属于法律问题了,那便是极端的专制,便是人治达到了极致。

二、权利观念与美国的司法权

在谈到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的主管问题,主管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落实。但是,主管在美国是和管辖权合二为一的,二者之间不见有任何区别。在美国,几乎所有的纠纷,法院都可以解决。法院真正成为解决任何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有的纠纷直接就是法律纠纷,从形式到内容皆是如此,法院固然可以受理而享有审判权;有的纠纷则起初并不表现为法律纠纷,但该纠纷产生的过程中或结果中只要含有法律纠纷的因素,便迟早都会转化为法律纠纷而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美国人几乎可以将所有的问题,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转化为司法问题,托付给法院加以解决,这个现象早在150年以前,就被法国学者托克维尔观察到了。托克维尔认为, “迄今为止,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还没有像美国这样建立过司法权”。〔2 〕(P109)除了美国之外,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联邦组织。共和政体不但存在于新大陆的海岸,而且也见于世界上的其它地方。代议制在欧洲国家也不是个别现象。但唯独在美国,“司法权的政治作用极大”。〔2 〕(P109)这是什么原因呢?托克维尔考察的结果,认为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美国人有极强的权利观念,二是美国人对法律的强烈依赖。

美国人之所以有极强的权利观念,这与他们的建国历史有相当密切的关系。美国人是在一片空白的新大陆建立他们的国家的,他们自下而上地建立了自己的政治社会,他们除了将他们觉得有必要交出的权利交出外,其余的权利都被视作天赋人权保留下来。移民们在刚刚登上纳撒尼尔·莫尔顿描述的不毛海岸,第一件关心的事情就在建立自己的社会。他们立即通过一项公约,声称:“我们,下面的签名人,为了使上帝争光,发扬基督教的信仰和我们祖国的荣誉,特着手在这片新开拓的海岸建立第一个殖民地。我们谨在上帝的面前,对着在场的这些妇女,通过彼此庄严表示的同意,现约定将我们全体组成政治社会,以管理我们自己和致力于实现我们的目的。我们将根据这项契约,颁布法律、法令和命令,并视需要而任命我们应当服从的行政官员。”〔2〕(P39)权利在美国人看来,既需要理性的思考和立法的表达,又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地更新和积累。权利是既定的,又是生成的。当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不能满足生成这种新型权利的要求时,美国人就自然会将目光转向法院,寻求法院判决的保障。判决书在他们的目光里,就是权利的保证书。它们和立法一样,是在自己的亲自参与下和意志的运作下,而达成的与他人、与社会官员之间的权利分配方案,是一份份权利契约。在这里,权利的源泉、权利的现实享有和未来期待、权利的让渡以及权利的受制,都是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在权利这个问题上,没有糊涂帐可走。可贵的是,美国人的这种权利愿望和权利期待,能够很好地获得司法官员的理解和认同。他们仿佛天然地站在权利主张者一边,怀有和权利享有者一样急迫的心情,希望从一起又一起的民事纠纷中,凸现出已被侵损或玷污的实然权利,整理出新型权利的范式。他们是权利的保护神,又是权利的发明者。因为, 作为常规司法官员的法官来自于人民,有的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受人民的监督。尤其是作为对法官的制衡力量的陪审员,是直接在普通大众中产生的,他们更接近于当事者,更能够体会当事者的权利要求。人民的心声通过无所不在的潜在陪审员加以表达。人民自己表达权利要求,自己满足权利要求,并自己将权利要求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权利都是植根于土地上的,而不是从天而降的,不是任何人恩赐的。

权利的要求会产生连带效应,权利要求的满足也会产生连带效应。一个权利是另一个权利之母。只要在适当的环境和气候下,它们会生生不息,形成权利成长的长河。反过来,如果权利的要求很少被提出,或者尤其是,这很少的权利要求总是在满足的路途上受挫,那么,权利的愿望最终会窒息。在美国,我们见到的是前一种情景。

一起案件即将审理结束,陪审团的团长当庭宣布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的支持和满足。在场的人,恐怕除被告人及其代理律师外,都会为这种结果而感到鼓舞。谁知道有多少在场的人受此启发和鼓动,而又产生了“告那家伙”的念头呢?这方面的统计数字,我始终没有见到,美国的实验主义法学在这方面恐怕难以搞民意测验吧。但是,从心理学上说,这种诉讼结果,对在场的人,包括原告本人,都会对其权利要求由隐型演化到显型,而起到积极的暗示作用和催发作用。正如哈佛大学社会学教授大卫·里斯曼所说的:“越来越多的人到法院起诉说,别人都打赢了,为什么我就不应该打赢呢?你感到要表明自己不是笨蛋,非得那样办不可”。〔3 〕托克维尔对美国人对权利的尊重和重视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没有一个伟大人物没有德行,没有一个伟大民族不尊重权利。”〔2〕(P272)

三、法律至上

一个无法律的社会,也是一个无权利的社会;一个不尊重法律的国家,也是一个不尊重权利的国家。托克维尔说:“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2〕(P274)这句话换一种说法,可以说, 美国的法律关怀美国人,就像父母关怀自己的子女一样,无微不至。法律渗透到美国人生活——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宗教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能够道德化的,都可以法律化。“除了一般道德观念之外,我不知道在有什么观念可与权利观念媲美了,或者毋宁说两者是浑然一体的,权利观念无非是道德观念在政界的应用。”〔2〕(P271—272)的确如此,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律将多少道德观念转化为权利观念了;道德观念和权利观念的接合部越大,法治的程度就越高。

在美国,没有为数众多的人视法律为天生的敌人,对法律表示害怕和怀疑,因而经常积聚起来闹事的现象。相反,你却不可能不发觉所有的阶级都对国家的现行法律表示巨大的信任。诚如美国匹兹堡大学教授温伯格在其著作《法律与社会》中所言,美国人“对法律抱着几乎不可思议的信仰”。〔4〕为什么美国人对法律如此信赖、如此依赖呢? 主要的原因,不外表现在法律从制定到运作的全过程之中,都体现了大众参与的特点。不管是什么渊源的法律,人民都从不同的途径,直接地或间接地参加了进去,从而使得法律的产生具有了可视性,剔除了笼罩在法律上的神秘色彩。议员是人民选举产生的,陪审员直接诞生于人民之中,人民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人。美国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这种说法并不过份。“不管一项法律如何叫人恼火,美国的居民都容易服从。这不仅因为这项立法是大多数人的作品,而且因为这项立法也是本人的作品。他们把这项立法看成是一份契约,认为自己也是契约的参加者”。〔2〕(P275)

其次,每一个美国人的私人利益或权利都与法律有关。法律除具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功能外,主要还有保护权利、实现权利、满足人民日常需要、达成个人奋斗目标的功能。离开法律,美国人就寸步难行。他们几乎每分每秒都意识到法律在他们的身边。如果稍一疏忽,不是自己的权利受损,就是他人的权利受损。无论哪一种权利受损,诉讼几乎不可避免。美国的独立革命是在英国乔治三世侵犯殖民主义者的“权利”后开始进行的。美国《独立宣言》谈到“不可转让的权利”。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充满了对人民的权利及其权利保障的规定。卡特总统被人们广泛地称赞关心“人权”。法律体现了大多数人的权利愿望和要求,因而会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少数人也会支持法律,因为,他们总是相信他们有朝一日也会跻身于多数人的行列。

再次,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司法程序享有较高的权威和可信赖度。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司法机构,不仅具有纠纷解决权,而且还享有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来,就一直享有司法审查权,这个巨大的权力把司法机构的权威,提高到了无可复加的高度,联邦最高法院俨然成为宪法的权威解释者和代言人。司法人员的委任或遴选过程以及司法程序的对抗制优势,都容易获得人们可以理解的信赖。

最后,美国法律的多重渊源以及判例制度,使得法律的稳定性和可变性有机地统一起来。遵循先例是严格的原则,但“恶法非法”的观念是美国一个强有力的传统观念。灵活的司法机制为法律的修订提供了基本的保证。托克维尔说:“他们首先把法律作为自己加于身上的灾难来接受,然后又把法律作为随时可以解除的灾难来对待”。〔2 〕(P276)并且“美国的立法出奇地多变”。〔2〕(P230 )对于美国法律的这种多变性,美国人民的看法有褒贬两面。褒者认为,“法律的多变性是一种总的说来行之有效的制度的必然结果”。贬者认为,“立法的方便和漫无节制,似乎是我国政府的最有害的病症”;“法律的不稳定性已构成我国政府的性质和宗旨方面的最大污点”;“我国法律的不稳定性确实是一大弊端”。〔2〕(P230)〔5〕

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美国律师协会主办和倡导的“法律节”,从1957年5月1日开始。此后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上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颁发奖品、主持会议、发表广播讲话、主持娱乐活动、导游、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行模拟法庭、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以及举办法律艺术展览等等。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意义是很大的。它是美国最能影响社会的一个宣传渠道。它是公众了解法治、了解律师的最有效的方法,对律师来说,法律节是律师活动在国家、州和地方场所与公众见面的一天。它还是一个宣传在美国生活里法律的威力和律师的作用的机会,顺理成章,合乎民意。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节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建设和法制社会的建设,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对法律的依赖使法律的数量急增。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可·格兰特先生指出:美国“法律的数量以几何级的方式增长”。〔5 〕通过对于《联邦公报》每年所增加的页数进行统计,可以对法规数量的增加作出粗略估计。在1960年,增加14477页;1985年,则增加了53480页。州和地方政府的法规增加的数量相同。再从对权威性法律材料的出版数量来看,由西方出版公司出版的年度《联邦判例汇编》,在1960年为23卷,计21474页,到1985年则增加到61卷93588页,增长率为336%。 地方判例汇编,也即州法院的判例汇编,在1960年为63卷,计61057 页,到1985年则增加到127卷,计151863页,增长率为149%。这种增长率同样可以在对法律释义性的出版物中看到。在1960年到1985年之间,美国的一般法律评论的数量从65种增加到186种,而专门性评论从6种增加到140种。1985年时的法律评论的平均厚度,则比1960 年增加了三分之二,其刊载的文章也更长。〔5〕看来, 法治国同法律量是成正比例发展的。

美国有一位叫保罗·阿什里的律师出版了一本题为《啊,答应我,但请书面写出》的书。在这本书里,作者主张未来的婚姻伴侣们,大学院校同房间的人们,以及所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们,都应该准备种种契约。在契约里,详细地清楚地说明所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考虑“禁止吸烟条款”、“谁倒垃圾条款”以及“每一种亲属在一起消磨时间的分配条款”等等。这当然是一种夸张。但由此不难看出美国人对法律的严重依赖,美国的法律主义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经超出了它可能的极限。《纽约人》杂志上曾经刊登一幅漫画。漫画的内容是一位两腿交叉坐在沙发上的年轻女士,正在答复一位跪在她面前、似乎刚刚提出求婚请求的追求者。她的答复是:“很动人。让你的律师找我的律师”。看来,世界已被法律化了。美国学者格兰特对此发表感叹:“我们的现实世界,已经受到派生的、不能创造利润的法律体制的贯穿、侵染、控制和某种抑制。”〔5〕这种对法律过度化的反弹作用, 通过诸如《纽约人》这种漫画手法,通过对法律爆炸、过度诉讼以及责任危机的关切,通过人们对“世界官僚化”、“社会领域的法律化”和“现实生活的殖民化”等现象的焦虑,从不同的渠道表现出来。〔5〕

四、美国的诉讼现象和诉讼文化

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之故,美国的诉讼率极高,诉讼现象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美国社会似乎是堕入一张法律之网中——比其他国家或这个国家的过去都更是这样。”〔6〕美国学者戴维·派克在其《当代美国的诉讼浪潮》一文中, 也认为:“现在各个阶层的美国人都被深埋在堆积如山的诉讼案件之中”。〔3〕更有学者们描述这种现象为“诉讼爆炸”、 “一触即发的诉讼流行病”、“诉讼社会”、“法律超负荷”、“法律谷底”、“诉讼王国”以及“诉讼浪潮”等等,诸如此类。这种描述能够说明美国法律文化的确滋养着诉讼的倾向性。诉讼案件堆积如山,在美国应当是很自然的事情。在这样一个重视个人权利和依赖法律的国度,如果“以讼为耻”,诉讼案件量极低,那倒是不正常的。

其二,对人们所描绘的美国社会“诉讼爆炸”现象,也要作辩证的分析,要考察其所以造成这种印象的原因。诉讼爆炸无非说诉讼案件的量多,这是一个定量分析。定量分析要依靠统计数字,统计数字要全面、具体。弗里德曼指出:“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的这种迅速增长易于给人造成诉讼爆炸的印象。”〔6〕据统计,1902年, 联邦法院立案案件每10万人为19.9起,到1972年同样的人口为43.9起,此后比率仍在继续上升。从诉讼案件的总量来看,联邦法院1932年受理的案件为152585起,1942年降至69466起,此后又上升。1971年增至126145起,1980 年为189778起,1985年则增加到273670起。〔5〕

就案件的增长率而言,从1940年至1960年,美国法院的案件增长率为77%以下,而从1960年至1975年的十五年间, 案件增长率上升至106%,而且这种增长率还处在持续上升之中。〔7〕(P19)有人说, 在1977年前,美国所提起的诉讼案件数目已打破七百万的记录。〔8〕我国学者白绿铉先生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联邦地区法院受理的案件, 从1990年6月到1991年6月,一年内共受理民事案件217879起, 平均每个法官一年内审理335起案件,而民事案件在整个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82 %。联邦上诉法院受理的案件,从1990年6月到1991年6月,一年内12个月联邦上诉法院共受理上诉申请的案件为42033件, 每个合议庭一年平均审理764件案件。对州而言,从1984年到1990年美国人口增长率为5%,但在这一期间相各州法院起诉的案件增长率则为18%。1990年一年内各州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已超过1亿件。〔9〕(P27—28 )弗里德曼对这些统计数字和诉讼爆炸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总的评价。他认为,总的诉讼率当然是逐年有所增长,但是,当我们谈及诉讼率,一定是指案件与人口之间的某种关系,在这方面,关于诉讼爆炸的谈论并没有很多的支持证据。司法统计是贫乏的,历史上的统计数据几乎没有多少用处,所谓诉讼爆炸部分地竟可以说是纯粹臆造——一场恶梦,一幅虚假的映像。〔6〕

首先,应当将联邦法院的诉讼率和州法院的诉讼率区别开来。关于联邦法院受理案件的统计数字,只能说明联邦法院的诉讼状况,而不能笼统地指称美国法院。因为,美国只有一个联邦法院系统,而州法院系统有50个。全美国大概有90%的案件是由州法院审理的。但是,对于州法院的研究,既贫乏又缺乏说服力。例如,麦克因托什发现在19世纪早期,圣路易斯市有着很高的诉讼率。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850年。此后诉讼率开始下降,到1890年降到最低点。1990年以后开始出现上升趋势,但是速度极其平缓。他总结说:“在过去的60年中,诉讼率极为平稳。”〔6〕看来,圣路易斯并没有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 对加利福尼亚州的两个县——阿拉梅达县和圣本尼托县,在1870年到1970年之间的诉讼情况的研究,也没有发现有任何诉讼爆炸的现象。

其次,应当将案件的受理率和案件的处理率区别开来。美国的离婚案件率极高。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不管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有无异议,都要经过法院登录,而这个登录的案件在统计时便算作一起案件。但在法院中,99%的这类案件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任何值得称为诉讼的事情。这里发生的是法律行为,而几乎谈不上诉讼。其他诸如收养关系的案件、改名请求的案件等等,都是如此。

再次,应当将审理的案件和不经审理便告处理或便予撤回的案件区别开来。在美国,诉讼外的解决纠纷的方法较为繁多,有附属于法院的,也有纯粹民间的。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其中有90—95%都是通过诉讼外的方法加以解决或者在审判前撤回的,真正通过开庭审理,由法官处理或由法官和陪审团共同处理的案件,实际上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如果将统计数字放在开庭审理的案件上,这类诉讼的数量可能根本没有增长。

最后,还应当将案件的类型区别开来。在美国法院中,有些类型的案件正在走向衰落,有些类型的案件却正在兴盛起来。诉讼率的起伏,随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诉讼率下降的案件,比如契约案件、土地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对同一块土地均主张权利的双方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未能达到协议的事故案件、遗嘱争议案件等等。商业方面的案件一般也避开法院,而倾向于诉诸仲裁。但是,也有一些新型案件诉讼率呈增加趋势。无论何时何地,一旦出现一个新的法律领域或新的诉因,审判案件便可能急剧增加。即使这些案件在司法统计上无足轻重,也可能引起社会轰动。司法审判的案件变得愈益普遍了。法院自身在这一类案件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如果法院希望检查、审核和监督国会、立法机构以及行政机构的行为,他们便鼓励社会团体向法院提起诉讼。人们对于他们不喜欢的法律,会联合起来向它挑战,从而要求停止修建一条高速公路或一个喷气式飞机场,迫使某一个州清洁其监狱,要求某一个州革新其精神病院等等。这一类案件,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并且仍在增长的潮流。在过去的数十年中,全部诉讼领域均已敞开大门。职业不当行为和产品责任诉讼大量增加。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及其相关法律,使得大量的案件涌现出来。在1960年以前,关于种族歧视的案件为数甚少,而同性别、年龄有关的歧视案件则闻所未闻。但半个世纪以来,由于美国人权运动的发展,以及最高法院在人权问题上采取的自由司法激进主义态度,基于平等保护宪法条款而提起的案件,大量地涌入法院。根据美国宪法学者爱德华·库温的统计,仅在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就宣布了10项州法律违反平等保护的原则。〔10〕三倍损害赔偿的案件也有所增加。在1940年代,每年平均有100起这样的案件, 但是到了1979年,每年案件总量已增加到1312件,也就是说增长了十多倍。反托拉斯案件也有相当程度的增加。随着社会生活条件和需求的变化,案件类型上轻重变动应当说是正常的。对于案件的增加似乎不能一概界定在诉讼爆炸的贬义范围内。

在笔者看来,造成诉讼爆炸现象的原因,除案件总量这个因素外,恐怕更重要的是两类案件为爆炸的形成提供了佐证。一类是新奇案件,一类是百万大案。

新奇案件一般是新闻媒介最热衷的话题。这些新奇案件涉及到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所谓子女告父母、学生告老师、雇员告雇主、病人告医生、客户告律师、配偶告配偶、朋友告朋友、消费者告制造商等。比如说,在美国宾夕伐尼亚州兰斯达尔这个地方,有一个幼儿园。这个幼儿园老师不让一个孩子升到第一班,因为,那位老师认为该儿童还不够升第一班的程度。因此令他第二年仍留在幼儿园。该儿童的父母第二年拒绝把他送去幼儿园。该母亲因此而被控告帮助儿童逃学。该案件后来被驳回了,裁决认为幼儿园教育不是义务教育,该母亲把儿童留在家中并不构成帮助逃学罪。但是,一案刚刚结束,另一案又开始了。该儿童的母亲代表她的儿子起诉,声称她的儿子的宪法性权利已经遭到侵犯。因为,学校并没有向他提出留级的理由,这就剥夺了他的申辩权,构成了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而且,由于其他儿童获得升级而他却被留级,这就侵犯了他的平等权,构成了对宪法上的“平等保护”条款的违反,联邦法院作出判决,满足了这位母亲的诉讼请求,认定该幼儿园没有在儿童升留级的问题上,履行宪法所规定的要求。一名密执安大学的学生向法院起诉学校,要求学校赔偿他85万3千美元的损失费, 其部分理由是他曾期望在德育高级班课程中获得优等成绩,但结果却只得了中等,从而造成了精神苦恼。1975年,一个在体操课上发生事故造成瘫痪的青年状告体育老师,结果获得了2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康涅狄格州的一位女生在参加学校垒球赛时,为了接住一个猛球而折断一个手指,她的父母状告那位垒球教练,指责她没有教会他的孩子正确地接球。纽约上诉法院曾经维持一个原判,判决被告满足原告家长50万美元的赔偿请求,因为校方失职将该青年错误地分到了智力迟钝的学生班里。这是学生告教师。

再举例子说子女告父母。一位24岁的科罗拉多人控告其父母,在他童年的时候没有给予他人道的和足够的关照,致使他成年后无法立足于社会,因而要求赔偿35万美元。在1972年的一个案件中,明尼苏达州的一个14岁的女孩,向少年法院起诉其父母。这对夫妇自己造了一艘小船,要与其女儿一起环游世界,而这位名叫李·安妮的女孩却要与朋友一起留在家中,因而她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允许她留下来,但要受一位姑母的监护。在华盛顿州,一个15岁的女孩说服了州最高法院,准许她与父母脱离关系。她以无法相处为理由,获准与生活方式和她更一致的养父母一起生活。

病人告医生的案件也屡见不鲜。医生和医院受到的控告之多,已经无法取得可靠的统计资料。陪审团一个接一个地宣布判给巨额赔款。圣弗兰西斯科的一个陪审团曾判给一个在进行抗癌放射治疗时损伤了脊椎而瘫痪的少女,以76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费。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律师怂恿而兴起的。但是,律师稍不经心,也可能成为被客户控告的对象。圣地亚哥已经创办了一个专门推动律师渎职案件的协会。根据一项统计,在美国每年有四分之一的律师受到控告。每年大约有15000起这样的诉讼案件,受到审理或在法院外解决。 〔3〕一个陪审团曾经判令明尼苏达州的一位律师付给一名妇女65 万美元的损失赔偿费。她控告说,该律师未能在一项她起诉的医疗事故案件中合理地坚持到底。

因为在工作单位中受歧视而提起的诉讼案件之数量,也相当可观。据统计,一年之中,雇员控告雇主的类似案件就达到5000件之多。而且,解决的结果常常是赔偿一笔巨款。例如,作为美国第三大银行的曼哈顿银行,就曾在一起由2000名女管理员提起的诉讼中,因性别歧视付出了200万美元的赔偿费。其它领域中雇员告雇主的案件也较多。 仅石棉制造业就有一千多起这样的诉讼案件在审理之中。其中有一起较为重大的案件,在5000名造船工人向15个石棉制造商提出了10亿美元的索赔要求。他们控告这些石棉制造商未能预先告诫他们,长期接触石棉纤维有可能对身体产生危害。

宾州某县监狱的一名囚犯因越狱被判延长服刑期,他以放他潜逃为理由,向警察局长和两个看守索赔100万美元,但以败诉而告终; 一名41岁的加利福尼亚人,被他的所谓伴侣的失约搞得心烦意乱,他因此起诉向对方索款38美元,以赔偿他白白地打扮一番,并驱车四十英里而一无所获;一名耶鲁大学的毕业生,不知为何事不高兴,要求一所联邦法院从耶鲁大学档案中将他的学位撤销掉;印第安娜州的一名9 岁女孩的父母提起了一项诉讼,因为他们的女儿在一个蘸糖玉米花中没有发现奖品等等。

私人反托拉斯诉讼容易成为大象式案件。审理这一类案件通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法院要登记大量的文件。成群的律师投入到辩护中去。这里出现的一个典型案件, 便是著名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案(IBM)。该案从1969年开始到1981年结束。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各种诉讼文件可以放满12间仓库。双方耗资都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曾一度该案看上去会永远刻板地进行下去,而不会止息。但后来还是里根政府承认败诉,案件在耗费无数金钱、大量文件和许多时间后方告结束。〔3〕〔1〕〔6〕〔5〕

对于以上所举的案例,笔者认为有几点应予明确。

首先,这些案例都是极端的诉讼,是各个领域出现的足以引起新闻媒介和公众兴味的新奇案件,并不具有普遍的司法社会学上的典型意义。我们也能举出诸如以一盒火柴为诉讼标的物这样的微型案例。它们能够说明一定的问题,但不能说明全部问题,决不是这些案件横流于社会,导致无谓的诉讼游戏。然而,它们对诉讼爆炸现象的产生,却有特殊的助力。

其次,在美国,诉讼量之多应当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谓诉讼爆炸绝非无稽之谈。而且,可以断言的是,诉讼爆炸会产生一定的消极效应。比如,会使法律和法院无阻拦地进入家庭、友谊等本应由道德调整的领域。法律进入这些领域,并非一件好事。因为,它可能挫伤正常的社会关系,造成人为的关系紧张,使人人设防,时时有一种处在“李下整冠,瓜田纳履”的感觉。在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氛围下生活,显然缺乏温馨的美感。诉讼量应当与社会需要法院解决的纠纷量形成一种张力。理想的境地既不是所有的纠纷都涌入法院,也不是所有的或多数的纠纷徘徊在法院的大门外,而像幽灵一样在社会中游荡。而且,法院的案件负荷超重,也会对诉讼的公正性、效率性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但是,最后,诉讼爆炸也不是只有坏处,没有一点好处的社会现象。唯物辩证法承认任何事物都像硬币一样,有其正面和反面。因为政府担心市民提起诉讼,制造商担心消费者提起诉讼,雇主担心雇员提起诉讼,甚至于父母担心孩子提起诉讼,医生担心病人提起诉讼,教师担心学生提起诉讼,律师担心当事人提起诉讼,在一对对管理和被管理、统治和被统治、服务和被服务、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中,处在主导地位的一方,担心相对被动的一方向他起诉,恐怕对改进他们的行政和管理意识,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冲破性别、年龄和种族的歧视性惯力,强化优质的教育观念,都是有好处的吧?鲁迅先生说他最佩服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是因为,敢于面对如此这般狰狞面孔、张牙舞爪的怪物,就要付出勇气,更何况还要亲口将它吃下去呢?事实上,这些最初被嘲讽为“奇案”的起诉人,往往都是在某一个领域领风气之先的人。他们在诉讼观念和社会理想的开拓上,以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作出了贡献。

收稿日期:20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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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民事诉讼的法律文化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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