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导向”税制改革_税制改革论文

论“和谐导向”税制改革_税制改革论文

浅谈“和谐导向型”的税制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制论文,浅谈论文,导向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是我们一直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时必须要考虑的重要方面,这一构想必然会对包括新一轮税制改革在内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税收,笔者认为,现在必须强调“和谐导向型”税制改革的理念,因为这一理念有助于加深对和谐社会建设与新一轮税制改革关系的理解。

什么是“和谐导向型”的税制改革?顾名思义就是税制改革乃至整个税收关系都要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要求,一方面,税改的全过程中要能充分体现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改革后的税制和整个税收关系要能为和谐社会建设做贡献。关于这一辩证关系,笔者近来已在一些短文中已做了阐述(“税收要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中国税务报》,2005年3月9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思考”,《中国税务》,2005年5期),这里想再强调两点一是我们要从和谐社会建设这一特定历史阶段上的改革的一般特点出发,理解和谐导向型税改与以往税改的异同;二是我们要从税收本质与和谐社会关系的角度看和谐导向型税收的建立。

首先,改革都是对社会原有框架和体制的突破,改革的初期重点强调的都是解放生产力,因此,任何改革的初始阶段主要强调效率,强调促进加快发展,而且往往都是不平衡的发展,即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或者社会经济的一些方面先行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税制改革当然也不例外,通常强调的是效率优先,突出的是加快发展,事实证明这一改革路径是可行与必要的;而在改革深化、发展取得相当成效的今天,中央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求任何改革步骤与政策措施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在胡锦涛同志总结的和谐社会六大特征中,公平正义是相当重要的一条。因此,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应在继续强调效率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公正的要求,应从早期税制改革的“促进做大蛋糕、力争人人受益”这一效率优先思路,逐步向现在的“既继续加快发展,又注重既得利益再分配”的方向调整。这一调整要求我们在新一轮税改进程中要有思维创新、政策创新、手段创新,税改应在总体导向上有一个明确的再定位。

进而,我们强调和谐导向型的税制改革,就必须深刻理解税收本质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我们必须把握国家税收与和谐税收的统一,国家税收与服务税收的统一。一方面,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在任何条件下都没有过时,但强调税收的国家本质不应成为税收征纳关系不和谐之托词,一个充分反映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等特征的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应更能体现国家税收的特点,更能促进国家意志的实现;另一方面,税收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带有鲜明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目的,税收取之子民、用之于民,是为了惠及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必须坚持和谐税收观,坚持服务税收的要求。和谐社会呼唤和谐税收,笔者认为,这主要指的是要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和谐社会讨论的是人内心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还有人与自然的和谐。就税收征纳关系而言,人内心的和谐是征纳双方对依法征纳税与诚信征纳税的认同,是对和谐社会中民主法治和诚信友爱关系的认同,而人与人的和谐是征纳双方对一个效率、公平与易管理的良好税制的追求。最后,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出发,征纳双方都能致力于建设一个在代际之间可以持续发展的税收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体制转型国家里,我们正在进行的税制改革,必须特别强调和谐导向的重要性。转型期内复杂的经济社会矛盾,要求税制改革能尽可能地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要注意发挥税收在调节各类利益分配关系中的作用,必须考虑某类税种改革、增设或取消可能带来的社会效应和冲击,必须选择适当的时间与方式来推进税制改革。因此,新一轮税改必须强调特别效率与公平之统一,既做大增量,又要加强对和谐妥协和利益分配的关注。从一定意义上说,如果说税收中的公平原则在执行中往往都是相对的,则我们就要特别注重对税收公正的追求,税收征管要公正、税收奖惩要公正、税收负担分布要公正,税收正义是必不可少的。

综观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的国外税制改革进程,从动态发展上看,我们也不难看到强调与注重和谐、强调公平公正的必要性,不难看到一些国家历史上某些不和谐税改带来的弊端与教训。这不仅在转型国家,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这样。人们都不会忘记,早期美国里根政府的税制改革,开始时曾在相当程度上按照极端的供给学派观点,一味强调效率,注重单向减税,强调对富人的减税刺激效应,这样做虽然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从长远看,其“劫贫济富”的鲜明倾向导致与激化了不少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这使得后来从克林顿到布什的美国政府历次税改,都逐步注重了对各阶层利益的照顾和妥协,兼顾了效率与公平的协调。

因此,笔者在这里强调“和谐导向型”税制改革的理念,这既是源于对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理解与落实,也是源于对国内外各种类型税制改革的经验之比较与成败之思考。当我们从国内外一些不和谐或不够和谐的税制改革的经验教训中得到启示时,我们更深刻地感到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更加深对在新一轮税改中突出和谐社会要求必要性的认识。研究和谐型税改的特点与要求,就是对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已经确定的新一轮税改方向的进一步落实与诠释,就是与时俱进地充实与调整新一轮税改的内容。

总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新一轮税改的要求,我们必须从理论与实践上加以充分考虑。笔者认为,以下四个方面是重要的,这里仅简而言之。其一,要继续坚持发展与和谐的辩证关系,在和谐中追求发展,在发展中实现和谐,税改还是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朝“发展为先、和谐为重”的目标努力,这是不可动摇的硬道理,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税改的每一步骤应如何更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其二,要继续将依法治税作为和谐导向税改的重要方面,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第一特征,则加快我国税制的法制化与法治化进程乃自有之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三,诚信素质是所有纳税人与征税人的最基本素质,诚信税收是和谐导向型税改的基础,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强调建设诚信税收之必要。其四,在“发展、和谐、依法、诚信”的基础上,我们必须将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作为新一轮税改的重要目标,要提供一个和谐的税收环境、建立一个和谐的税制、强调一种和谐的执法、提倡一种和谐的管理与服务,征纳双方共同努力,把和谐的标记深深地刻印在新一轮税改的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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