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恶意低价投标现象研究与对策分析论文_何惠

国有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恶意低价投标现象研究与对策分析论文_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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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标和投标是市场竞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种体现,有利于企业降低采购成本,防范廉政风险。恶意低价投标是投标人为中标所采取地违法投标策略,其在国有企业招标过程中时有发生,本文对恶意低价投标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解决措施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低价中标;

1 综述

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的特殊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基于法律规定,国有企业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开展工程项目建设,在长期实践中,公开招标采购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采购成本,防范了廉政风险。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公开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浮现,投标人恶意低价投标就是当前存在的典型问题。恶意低价投标严重扰乱招投标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对国有企业正常开展采购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必须要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积极解决,确保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有序性和公平性。

所谓“恶意低价投标”,是指招标文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采用“综合评估法”并且设置的价格权重较大时,投标人为了中标,恶意降低投标价格或者串通其他多家投标人共同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以实现降低评标基准价数值的目的,从而使自己的投标报价更加接近于评标基准价,人为提高其价格得分,夺取中标机会的行为。

2 恶意低价投标产生的原因分析

2.1 招标方在评标办法中过于强化价格的作用,营造“价低者得”的中标导向,是发生恶意低价投标的主要原因。

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应该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或者不恰当的使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者在评标办法中过于强调价格的作用,形成不良的中标导向,会诱导投标单位投其所好,忽视质量“拼价格”,“拼价格”的投标策略走向极端,就形成了“恶意低价投标”现象。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准,工作内容模糊,为投标方实施恶意低价中标提供机会。

招标方通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核定项目整体的工程量并向投标人提供清单供其报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编制人有较高的工程造价水平和业务能力,很多企业本身没有编制精准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能力,也不愿意花钱请专业的咨询机构来处理,编制的清单计量不准,甚至缺项、漏项,有“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空间,为投标方实施不平衡报价甚至恶意低价创造了条件。部分企业使用总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招标和合同签约,试图将工程量风险完全转移给中标人,在实际操作中并无用处,中标者一旦发现无利可图,必然会采用各种方式弥补损失,恶意低价中标的后果仍会发生。

2.3 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让恶意低价投标策略在国企招标中屡试不爽。

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管理人员在开展招标工作时,一方面要遵守市场法则,为企业选择价廉物美的产品,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决策者还要受到党纪国法的监督,在选用招标策略上更趋于保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现实的招标过程中,由于挂靠、虚假资料等现象的存在,除价格外的其他因素的评价同质化严重,难以有效评判不同投标人的优劣,国企决策者更倾向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或价格权重很大的“综合评分法”,以防范廉政风险,恶意低价中标的成功率得以大大提升。

2.4 认定“低于成本价投标”困难,废除恶意低价投标困难重重。

对于过低报价的认定,实践中一直没有公认的好方法。评标委员会按照通常的成本认定方法,认为投标人有低于成本投标的嫌疑,但投标人方面总有种种理由表示自己的报价是高于自身成本的,而企业的个别成本属于商业机密,评标委员会很难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真伪。基于这个原因,在评标时,即使认为某个投标人有恶意低价投标的嫌疑,在评标时也很难将废标。

3 防范恶意低价投标的解决措施

3.1 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废除最低价中标导向,为及时发现和废除恶意低价中标创造条件。2017年10月1日,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明确表达了国家层面否定最低价中标的鲜明导向。《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与之前泛泛而谈的与“合理成本”相比较,新《办法》导向鲜明,可操作性非常强,可以有效的遏制和废除恶意低价投标现象。

3.2积极改进评标规则、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仅适用于技术、性能标准明确的项目或者设备的采购,且中标人还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还没有通用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应更加合理的确定价格所占权重,更加突出管理、质量、工期等要素的权重,综合平衡各种因素的重要性,合理选取优质供应商,为投标人留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3.3 提升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高质量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标由招标方核量,投标方报价,不同投标方的总报价结构清晰,差异明显,可以有效反映不同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招标人可以轻易发现不合理低价,对于有效防止恶意低价投标有重要作用。

3.4 政府应强化恶意低价中标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的处罚力度,将其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与政府与国有企业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结束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是控制工程建设造价和质量的重要环节,在控制造价和质量时,必须要统筹兼顾,在工程招投标环节中强化清单计价的应用,提升招标工程量清单质量,采用合理的评标规则,有效防止恶意低价投标者中标,以保障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 杜桂玲.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问题的现状及对策[J].招标与投标,2015(10):44~47.

[2] 张峰峰.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J].财经问题研究,2014,(S1):178-181.

[3] 潘隆峰.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的几点思考[J].城市建筑,2014(6).

[4] 余玲.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问题研究[J].科技视界,2012(7):140~141.

论文作者:何惠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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