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利用现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分析论文_杨海杰

关于土地利用现状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分析论文_杨海杰

天津市国土资源测绘和房屋测量中心

摘要:根据我国国情要求,为了满足我国土地管理的需要,更好的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进行土地规划方案的优化是必要的,这需要展开城市规划体系的健全,从而解决城市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本文分析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的矛盾,探讨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城市规划关系的协调。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总结优化;控制

土地利用是我国土地管理十分注重的一个方面,但是我国土地利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很多地方都缺乏科学性,面临的很多问题都亟待解决。

一、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间的矛盾分析

1 为了满足现阶段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进行城市规划体系及其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协调是必要的,从而满足现阶段城市经济建设的需要。通过对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分析,可以得知当下经济的发展是进行农用地的转换,进行经济建设用地的转换,为了满足经济稳定性的需要,进行耕地的保护是必要的,从而保证耕地建设与工业建设的协调,这就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进一步的优化现阶段的耕地保护政策,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控制。

在现阶段城市规划中,通过对国家人均用地指标的分析,更有利于满足当下社会的经济发展需要,这就需要进行部分地区的城市规划策略的应用,进行城市建筑用地规模的控制。这就需要进行不同的土地规划思想的优化,进度用地分类标准的优化,保证城市人口的有效核算,避免由于其错误指导而导致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中的错误。这就需要进行用地规模指标、时限差异等的控制,进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开展,进行城市建筑用地的优化。

2 在当下土地规划应用中,两规策略产生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这在日常工作实践中客观存在。比如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过程中,通过对建筑项目选址及其用地预审的分析得知,这两个环节都是土地利用的重要衡量标准,这需要实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土地规划部门的协调,保证选址及其预审的协调,从而满足当下建筑项目的工作需要。如果这两个环节不能得到协调,就难以实现土地的有效规划。但是目前来说,不合理的土地规划策略是普遍存在的,這涉及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门等的问题,这种规划、土地应用设置等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3 为了更好的满足现阶段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进行土地的编制的优化是必要的,从而实现耕地的积极保护,进行耕地占用及其保护指标等的协调,要保持其一定的计划性。总体来说,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展,要满足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需要从各个经济规模的用地需求状况展开分析,从而进行土地的有效利用。目前来说,在土地规划编制中,两规不一致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人口统计口径数据及其分类标准的变化情况,从而导致建设用地指标的不一致,影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正常开展,不利于土地规划的正常优化。

在现阶段国土规划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到国民经济发展及其社会的发展,这需要从土地自身的适宜性展开分析,进行土地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及其保护,满足土地空间及其时间上的安排,进行城市规划的分阶段运行,比如做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的工作,促成城市经济建设具体规划的有效开展。一般来说,从规划内容上,可以看出,土地利用规划是需要进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等的协调,这需要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包括进行土地资源与土地利用现状分析、进行土地需求预测、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编制规划方案和实施规划措施。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以规划范围内土地资源为载体,对空间布局进行综合考虑和全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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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规中,不同宏观层面上的关系难以得到协调,比如上一级土地利用规划与我国区域规划矛盾,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村庄规划、城市整体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至于关于两规如何协调、如何衔接,所有法律均未加说明。这就给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两规协调带来难度。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城市规划关系的协调

为了满足当下土地规划的应用需要,进行两规应用方案的优化是必要的,这需要进行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进行部门观念的优化,保证不同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及其协作,进行规划编制及其修编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的解决,保证规划编制的统一性,进行不同规划编制的协调,这需要进行城建部门的意见及其意见的汲取,保证土地总体规划体系的健全。可以避免原来两个部门分头编制而出现的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情况。另外,还要从有利于城市发展和城市土地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两规”中的人口规模、城市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城镇用地分类的标准和用地的内涵等重新进行界定和统一,规划基期、期限等问题也在全国范围内争取尽快统一。

通过对我国规划法规体系的健全,更有利于当下土地规划模式的开展,实现其思想及其地位的优化,保证规划编制及其规划管理的协调,从而满足现阶段规划运作系统的工作需要,实现其两规协调的有效开展,保证当下城市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其下序工作的开展。建议对《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两规”协调的规定进一步明晰,以增强规划权威性、便于具体操作执行。其中,应该明确“两规”的实施反馈与调控管理,在实施管理中,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技术,例如“3S”技术,辅助规划管理、决策、设计和监督等工作。

结语

通过对两规协调的开展,更有利于进行不同级别规划的协调,实现其协调功能的优化,保证其整体协调性的提升。这就需要进行区域规划及其土地规划的开展,实现这两者的有效协调。协调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之间关系。再就是“两规”协调的焦点建设用地指标的处理应该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才有可能加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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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杨海杰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1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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