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家族企业的命运裂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家族企业论文,命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4年12月4日,在中国法制宣传日这一天,由人民网法治频道和中国企业维权网共同发起主办的"中国企业法律维权研讨会暨龙威公司维权案专家论证会"在北京中国企业联合会第一会议室举行,与会专家根据浙江省东阳市龙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威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就龙威公司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参加会议的法律专家有王学政、陈英、马俊驹、潘剑锋、陈桂明、赵旭东、马彬等。
家族合力 铸就龙威
龙威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以生产通信器材、塑料制品、农用机械为主,自1997年改制后发展迅速。2001年度企业年产值已达8000万元,销售收入5600万元,上缴国家利税260万元;2002年10月前销售收入已达4000万元,上缴国家利税130余万元,经济效应及生产规模名列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第二位,为当地的知名企业,在行业内占有重要的市场份额。1993年之前,虞龙海、金菊芳夫妻共同创办东阳市塑料制品二厂、东阳市轻工塑料厂2家家庭工厂;1993年,上述2家工厂与东阳市电缆厂合并组建为东阳市龙威金属橡塑制品总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后改名为东阳市龙威实业总公司;1997年,该公司改制为现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东阳市龙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为虞龙海、金菊芳、虞晋平(虞龙海、金菊芳之子)。公司改制后,龙威公司在虞龙海、金菊芳、虞晋平一家的共同努力下蒸蒸日上,前景广阔。
股东夫妻 遭遇婚变
2002年10月,龙威公司的股东之一虞龙海(持股40%)起诉被告龙威公司另一股东金菊芳(持股30%)离婚。虞龙海要求受理该案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龙威公司的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以龙威公司为保证人申请对龙威公司的全部财产申请强制查封。浙江高院遂冻结了龙威公司80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封公司相应财产,限制全部已知债务人向公司清偿债务,同时查封了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作为证据保全措施。案外人龙威公司以及龙威公司的另一股东虞晋平对浙江高院此举提出异议,但均被口头驳回。为了使龙威公司能够继续经营,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被告金菊芳向法院提供两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浙江高院裁定解除了对龙威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部分财产的保全,但继续查封龙威公司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享有的2500多万元的债权。时至今日,该查封措施仍未解除。由于两位股东之间的婚姻纠纷及长达两年的审理和查封,龙威公司早已无法正常经营,企业的经济效益、信誉度亦随之一落千丈,昔日作为地方经济支柱企业的龙威公司目前面临的是全面停产、濒临破产的境地。
企业利益 谁来维护
对浙江省高院的做法,龙威企业的另一股东虞晋平和龙威公司有种种不解之处:首先,龙威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与原告虞东海、被告金菊芳的自然人人格相互独立,龙威公司与被告不能等同,也就不能作为被申请查封的对象。本案中,虞龙海在诉讼请求和理由中提出,龙威公司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以公司财产实为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法人资格应予否定为由,要求分割公司财产。但是,龙威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受公司法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工商登记文件所公示的法人人格,其法人资格在依法律程序被否定之前,都应当受到尊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未有法律文件否定龙威公司的法人人格前,以一纸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龙威公司的财产,无异于将龙威公司法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等同。其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裁定对存在第三方股东的公司账户和债权的冻结,不仅侵犯了股东虞晋平作为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也侵犯了虞晋平(两人之子)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三,龙威公司是在家庭共有财产的基础上改制形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财产所有权受《公司法》保护。浙江高院在虞龙海与金菊芳离婚一案中,以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却对龙威公司的公司财产做出财产保全裁定,不仅侵犯了龙威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也侵犯了虞晋平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专家把脉 企业维权
此次会议由人民网法治频道、中国企业维权网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马彬主持,多名法学专家参加研讨,龙威公司代表出席,多家媒体派记者到会采访。会议气氛热烈,与会专家就当前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龙威公司被侵权案这一典型案例形成如下意见: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马俊驹教授认为:1.夫妻、家庭能否成立公司,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公司主体。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合伙的思路来解决此案,因为龙威公司是有限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法人的地位,与家庭的财产在人格上是分离的。2.分割夫妻财产时也理应分割公司股权,而且分割股权对当事人而言也没有什么不利的。公司作为一个企业也能够正常运转,不会因婚姻纠纷受到牵连。法院的处理显然是不妥的。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潘剑峰教授认为:1.被查封财产属于龙威公司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对其予以查封不合适。该财产属龙威公司财产,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龙威公司将其作为查封对象没有法律上的依据。2.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一旦出现申请错误,由担保人承担由此造成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而龙威公司的担保是以同样的一部分财产为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提供担保,这样的担保实际上实现不了担保的目的。3.离婚诉讼主要是身份关系,但在利益上将涉及财产权益。本案现实情况也涉及财产分割,涉及虞晋平的实体权益。虞晋平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
总之,法院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应注重在担保人有无担保能力,能否承担责任问题上。从龙威公司、虞晋平的角度,有下列维权渠道可供选择,以解除不合理的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申诉;由龙威公司、虞晋平提起确认之诉(其实原本是不需要确认的,但现在提起这一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对浙江高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起到一定的对抗作用)。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王学政认为:此案的发生绝非个案,它将给法律工作者带来一些启发与思考。就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平衡问题而言,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登记的企业不得全盘否认,而简单地按家庭合伙或个人独资对待。工商部门的公司登记具有公信力。如有质疑,应通过司法途径(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个别法院不能否认。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赵旭东教授认为:1.此案研讨的价值在于:一个家族企业的产权认定和对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对公司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财产权如何认识、区分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对有关制度(如家族公司)的完善问题;相关立法之间的协调问题,如公司法的规定与工商部门的规定的冲突与协调。2.关于本案法律问题的具体看法:关于公司人格问题:公司法没有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不违法;名义上的持股、代持股等,实际上的一人公司,是法律所允许的;合伙关系看,家庭合伙--承认家庭成员的独立法律地位;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来源于英国法--判例就是一个家庭公司。关于股权与物权的关系:股权与物权具有内在的密切的关联,股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实际价值。不查封前提下,解决防止财产流失问题的基本原则应充分考虑股权与物权的差异,可以采取一定灵活、变通措施,如监控措施、事后的追究机制等,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关于担保问题:保证人为自己保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3.此案的正确处理可以考虑如下几个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利益兼顾原则;适当变通原则;防范和事后的救济相结合原则。总之,简单地否定公司人格失之于轻率,应通过一个正式的审理程序,通过司法判决来认定,而不是一纸保全裁定做出结论。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桂明教授认为:1.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形式上没有问题。但本案的财产保全是没有必要的(参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证据保全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法律上也是缺乏依据的。2.关于担保书财产保全是否有必要,法院有时无法做出判断,为维护申请人的利益,设立保全担保制度。本案的担保与设立担保制度的目的是不一致的,非常明显的不一致。龙威公司为原告提供担保没有意义。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财产保全措施的做法是错误的。3.关于本案的离婚判决未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从理论上讲是错误的,从现有法律上看是模糊的。理论上看,离婚案件涉及密不可分的三方面问题:身份关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它与一般财产案件是不同的,必须同时处理。财产分割没有处理属于漏判,同时审理期限也违反了审限制度。4.关于股东之间的法律纠纷对公司的利益的影响这一问题,有立法上的不完善:如公司的异议权很弱,对案外人的保护不利。应设立听证、庭审的程序,扩大案外人的权利;法院应以书面裁定方式答复,并设立上诉等保护案外人的机制。对于司法上的处理不当问题,涉及如何有效限制司法权力以防止法院滥用职权的问题,如立法可规定,强制措施如果可能影响案外人合法权益,应当对案外人财产采取保护措施。
中国企业联合会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赵国伟主任认为:司法机关对公司法律人格的轻易否认侵犯了法人自治权;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配角度看,本案中司法权越界了;对本案处理还有一个司法效率低下问题:对财产迟迟不分割,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极大的障碍,造成社会财富和资源造成了不应有的耗费。企业维权的有效的途径应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加以解决,如安徽省已颁布和实施《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
解决问题 重振企业
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无疑是一场灾难;然而,家族企业经营者的一场婚变,却能导致整个企业的巨大灾难。家族企业该如何健康、规范地发展,成为真正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市场主体,是我们要不断探索、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案提醒人们:从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尊重和保护家族企业独立的法人人格,我们的司法机关理应承担起应尽的职责。龙威公司今日的一蹶不振,是许多人不愿看到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造成龙威公司今日局面的种种原因中,搀杂着太多的人为因素,有意的、无意的或者过失的。而这一点才是最令人痛心的。
这一案件经过了长达2年多的时间,至今仍未结案,错误仍在延续,损失仍在不断扩大,相关部门应当做些什么呢?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但愿龙威公司能够重新崛起;但愿下一个"龙威公司"不再出现!
相关链接
私企家庭纠纷带有普遍性影响
据东阳市企业家协会陆秘书长介绍,浙江东阳市现在有上千家企业,其中90%以上是民营企业,从90年代初民营企业开始改制,到2000年以前基本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在东阳既有像广厦、恒电这样的大公司,也有一些小型有限责任公司。
这些民营企业大多数为家族公司,发生过一些家庭纠纷,在财产分割上也出现了模糊不清的情况,事实上多数是按照家庭合伙的形式进行了分割,而忽略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权,很多情况是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的。
有关专家认为:夫妻、家庭能否成立公司,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公司主体。不宜按照合伙的思路来解决,有限公司具有法人人格,享有法人的地位,与家庭的财产在人格上是分离的。分割夫妻财产时也理应分割公司股权,公司作为一个企业应该保持正常运转,不因婚姻、家庭的纠纷受到牵连。
在浙江民营企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中家族式企业为数众多,民营企业的法人资格往往被忽视,因此经常会出现由家庭纠纷、股东纠纷,导致公司破产或停产,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情况。对这些问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该及时予以关注,以便更好的解决矛盾,避免行政、执法的误区,使民营企业能够更好的经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