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国有粮食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考_国有资产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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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企业经过以往的改革,虽然取得成果,但深层次矛盾没有解决,企业机制仍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如何根据粮食企业的特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继续解决深层次矛盾,是目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国有粮食企业的特点

从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国有粮食企业一直是政企合一的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实行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实行粮食购销“双轨制”后,除了政策性经营的国有国营企业外,也出现一批商业性经营的国有国营企业或联资合营、中外合营、集体经营、股份合作等混合型企业。在许多国有国营企业中,既有政策性经营,也有商业性经营。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性经营的混合型企业会越来越多,但鉴于粮食是特别重要的商品,粮食经营不仅在目前而且在将来都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局,必要的国家干预始终存在,一些政策性经营的企业也始终会存在。国有粮食企业这个重要特点,是我们考虑对国有粮食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出发点。

政策性经营的企业,是指国家为稳定粮食市场,由政府指定执行国家规定的计划和政策,由财政承担其亏损补贴的专门从事政策性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从宏观调控的需要看,国家为了掌握粮源,收购足够的粮食,农村粮食收购企业和相应的储存粮库,就应属于政策性经营的企业;为了应付灾荒和调剂市场,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储备足够的粮食,设立在一些主要产销区和交通要道的储备粮库,也应是政策性经营的企业。有的企业既承担政策性经营的业务,又有商业性的经营:“一企两制”的情况是存在的。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全部资产都是国有的,经营活动以社会效益为主,企业自主权有限,也不能承担亏损责任,在这类企业中不应搞投资主体多元化。在“一企两制”中属于主要承担政策性经营的部分产业,如城市粮食中转站中的粮库也不应搞产权改革,出让其产权。

除了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和产业,其余都可划为商业性经营的粮食企业。包括城乡粮店,多种经营的门店厂场,粮油、饲料、食品等加工企业,粮管所以上的各种类型公司以及县以上粮食总公司、集团公司,各级创办的实业企业等,均为商业性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均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企业制度的创新。

深化改革的焦点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目的是要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机制主要标志是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企业既有自主机制,又有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国有粮食企业所以至今未能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除了政策性经营的企业是属于政策性的客观要求所使然外,商业性经营的企业,主要是产权模糊,资产属全民所有,而产权主体又是虚置的,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既不能充分利用资产进行自主经营,也难于做到自负盈亏。要使企业真正具有活力,必须从明晰产权入手,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产权制度。这是深化改革的焦点,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起点和突破口。只有在界定产权的基础上,使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则拥有独立的包括国家在内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亨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才能独立运用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对出资者的资产(包括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进行清产核资,建立起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重组,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建立起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资产重组的过程,也是推动产权流动的过程。只有产权流动起来,才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商业性经营的国有粮食企业,有的可以租赁,有的可以转让,有的可以兼并,有的可以拍卖,甚至依法破产。要通过产权流动,实现资产重组,把国有企业改组为以国有为主的混合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在广东,国有粮食企业的资产重组已有几种形式:有的是在界定国有资产含量的基础上,通过由企业和职工投股的办法,对国有资产采取租赁和赎买的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建立起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利用外资“嫁接”国有企业,组建国有资产与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济;有的是组建国家持股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有的是通过国有资产部分转让和职工入股、法人参股等形式,组建起混合型股份制经济组织。实践证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经济组织比投资主体单一化的国有企业更为优胜。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点

商业性经营的国有大中型粮食企业,是粮食购销经济的支柱,粮食部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重点是对国有大中型粮食企业实行公司制的改造。公司的类型,有单一投资主体的独资公司,也有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制企业。大量事实说明,独资的国有粮食企业并非无所作为。许多国有粮食企业、公司,如排除政策性因素的干预,避免政策性亏损,一般都可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显示了国有粮食企业实力雄厚,管理人员对国家企业无限忠诚等方面优势。但是,它毕竟产权模糊,政企不分,企业无法摆脱对行政的依赖,国家无法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企业只是形式上自负盈亏,国家才真正要负盈亏。正是这样考虑,股份制企业比传统的单一化国有企业具有更多的优点,最主要的就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产权明晰化,有利于建立新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经营机制的转换。同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构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对企业既有压力,也有动力,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股份制企业还可以更有效、更广泛地筹集资金,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因此,国有大中型粮食企业,有条件的都应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建立的公司,大多数都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其经营影响国计民生比较大的大型粮食企业,可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建制;对具有竞争性、效益又较好的大型粮食企业,可改组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践证明,规范化的股份制企业,是更有活力的。1993年5月清远市粮食局把原已建立的粮油饲料工业公司以及有关联的企业、部门共同发起组建清远金穗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资金1.6亿元,并充分发挥股份公司的优势进行营运,不仅在一年时间就盈利2500多万元,还兴建一批颇有规模的产业,显示了股份制的活力。广州南方面粉企业集团,以核心成员南方面粉厂和有关联的企业发起,采取内部募股办法,于1992年10月组建广州面粉股份有限公司,明晰了企业产权关系,形成规范高效的组织管理模式,建立了科学的内部运行机制,增强了职工参与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了经营机制的转变,从而发挥了股份制企业的优势,通过投资、控股、参股等主要形式拓展企业经营规模,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经过二年努力,公司已发展成为以面粉为主,向食品工业延伸,兼营多种业务,拥有6家控股参股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大型综合性企业。1993年总产值达3.78亿元,实现利润3327万元。

发展一批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产权联结为纽带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公司制向集团化的发展。在企业改革进程中,国有粮食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一批粮食企业集团。如广东的中粤粮油实业(集团)公司,广州南方面粉集团,都是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基础上组建的。粮食放开经营后,随着粮食机构改革、行政转轨的需要,在县以上粮食部门也先后诞生一批粮食企业集团或集团性的总公司。广东从1992年下半年起至1993年末,全省组建的集团或集团性总公司就达94个,其中集团公司58个,总公司36个。企业集团已初步发挥了整体优势和综合功能,对加快企业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企业集团的组建普遍不规范,特别是经济纽带很脆弱,必须下功夫进行整顿。不论是对现有集团的整顿,还是新组建企业集团,除了按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组织规程,建立起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外,尤其要重点强化资产纽带,增强集团的凝聚力和组织程度,使能更好地发挥集团的组合效应、整体效应、规模效应。强化资产纽带的途径,一是集团公司或总公司以往同所属成员共同投资创办的企业,应首先按规范要求改为股份制企业,共同持股;单独投资创办的企业,有的也可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并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控股。二是今后创办的新企业,应力争按股份制企业进行组建,由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子公司共同投资,相互参股持股。三是在清产核资、界定国有资产含量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集团成员的所有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实行价值管理,对国有资产增值负责,并将国有资产的收益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资,保障国有资产的营运。四是直属企业多、国有资产含量大,又实行垂直系统管理的大中城市粮食总公司或集团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下,应设立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事资产经营。如广州市粮油食品总公司就是广州市政府确定的由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试点单位,现正抓紧设立广州市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组织营运。

在农村的粮店和多种经营的门店厂场,目前普遍实行承包制,但承包还未触动产权制度这个深层次问题,以致包盈不包亏、短期行为等弊端比较普遍。改革的方向还是从产权入手,在界定产权基础上,实行产权转让、租赁、拍卖、重组,多数可改为股份合作制。城市粮店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要本着既对居民粮食能保证供应,又增强企业活力的原则进行改革,城市粮店先联合起来组建为连锁店,再发展成为以店为子公司、总部为母公司继续连锁经营的公司制企业或集团化企业是可行的。应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广。

改制中的几个难点

改革产权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很多难题,除了和其他企业一样要求配套改革外,还有两个特别难解决的问题。

一是企业挂帐问题。国有粮食企业,即使商业性经营的企业也存在挂帐问题。这些挂帐,既有经营性亏损挂帐,也有财产损耗、债务拖欠等挂帐,既有为稳定市场秉着行政领导旨意进行经营造成责任模糊的亏损挂帐,也有明显的政策性亏损补贴未到位的挂帐。由国营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必须处理好这些挂帐问题。难点在于经营性、责任模糊性亏损挂帐和三角债之类拖欠挂帐的处理。实际上,这些挂帐都是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在国有国营情况下,盈利亏损都应由国家承担,所以不论政策性、经营性、责任模糊性的亏损,都应在清理债权债务、核定国家股时,一次性冲减国有资产存量。拖欠的债务也应照此办理,但应另列专帐,今后追收回来时应归国有。

二是资产评估问题。评估的范围除生活、福利设施,企业办社会设施外,所有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土地、设备、资金、债务等都属国有资产。这就出现几个问题:一是过去由企业用利润留成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都属国有,显然不利于企业的积极投入。二是资产评估后重置价将比原值大幅度增值,这对国家有利,但折旧费增加,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企业留成更少,会挫伤企业经营积极性。因此对资产评估既有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有一个公平合理的问题。三是资产评估后增值部分的处理,如全部增值转为国家股,问题比较突出,如把增值全部转作公积金也不妥。应视增值额大小,按照兼顾各方面利益原则将适当比例转作公积金,不宜全部转为国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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