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作用#183;本质契合与规律生成——兼与鲁品越教授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相互作用论文,本质论文,规律论文,教授论文,鲁品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8)10-0015-05
《哲学动态》2008年第5期发表了鲁品越教授《生成论规律观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建设》一文。(以下简称鲁文)其文观点独到,令人耳目一新,读后深受启发。下面结合鲁文所论,来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和体会,以求得到指正。
一
鲁文认为,客观规律在事物相互作用中生成。对此,我深以为然。世界以两种形态存在:一是纵向的过程形态;二是横向的系统形态。从过程论的角度说,“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在生成和灭亡的不断变化中”。①从系统论的角度说,世界也是系统的集合体。现代科学证明,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自成系统又互成系统,整个世界就是由无数的系统所构成的大系统,用恩格斯的话说:“宇宙是一个体系,是各种物体相联系的总体。”②作为整个世界一部分的人类社会也是一个活的机体。③当然,系统与过程也是相互联系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世界是处于系统联系中的过程的集合体,或者说,世界是处于过程联系中的系统的集合体。
世界以过程和系统两种形态存在。与此相联系,世界的规律也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过程规律,即过程的本质联系,如运动规律、变化规律、发展规律等;二是系统规律,即系统的本质联系,如充分开放规律、自组织演化规律、结构功能统一规律等。
过程规律存在于过程之中,系统规律存在于系统之中,这在辩证唯物论看来是毫无疑义的。如果对过程规律做脱离过程存在又支配过程的理解,同样对系统规律做脱离系统存在又支配系统的理解,那就是现代哲学所诟病的本质主义,就会落入唯心主义的窠臼。
那么世界为何能以过程和系统的形态存在呢?关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有论述,即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互相联系的,也就是说,它们是相互作用着的,并且正是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运动”过程。④如果依据系统哲学的观点,那么也可以说,正是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系统。一般意义上的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作用的要素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有序地组织起来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整体。虽然到目前为止,人们还未能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找到一段文字可以直接引用来对相互作用构成系统的观点给予明白无误的说明,但恩格斯确实又曾从总体上指明:“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终极原因。我们不能比对这种相互作用的认识追溯得更远了,因为在这之后没有什么要认识的东西了。”⑤很显然,恩格斯的这一论述,对从相互作用出发去理解事物存在的过程形态和系统形态都是完全适用的。
鲁文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上述观点,认为“一切事物必须通过与他物的相互作用才能存在”,并进一步指出,“相互作用”与“存在”不可分离,可以视为哲学的“第一原理”。我认为,这一概括和总结是十分恰当的。虽然鲁文仅仅把存在理解为过程的存在,而不是同时理解为系统的存在(这是鲁文的一个不足),但它确实又把基于相互作用关于事物过程的理解,推进到对事物过程中规律生成的理解,并提出了“生成论规律观”这一崭新概念,从而也就赋予了“规律”更为深刻而又生动的内涵。在我看来,这是鲁文的一个重要理论创新和理论贡献,是应该予以充分肯定的。但相互作用如何使规律得以生成,在这里,似乎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二
在关于事物通过相互作用如何使规律生成的问题上,鲁文指出,事物相互作用是双向的,因而某物与他物的相互作用,对某物来说,必然包含有能动和受动两个方面。能动是某物自由能力的表现,趋于自由随机状态,而受动则构成他物对某物身上的各种可能表现形式的限制和选择,从而表现为相互作用的规律,或者说,规律就是在这种相互作用中生成。
鲁文此论述,在其大方向上是正确的,但比较简单、笼统,另外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可商榷之处。
从某物对他物的能动作用来说,针对他物的不同特性,某物面向他物的能动作用,在其时空、性质和强度等表现上,对某物而言具有自由度和随机性。但这种自由度和随机性不是绝对的。在这里,如果把鲁文所坚持的相互作用原则贯彻到底,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原生态”的、不受任何约束的、具有绝对自由和随机性的某物能动作用。当然,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至少在量子力学的研究中,关于微观粒子的“自由意志”问题,玻尔与爱因斯坦之间就曾进行过长达数十年的争论,而且这一争论至今没有止息。不过从辩证哲学角度说,自由本身就是一个内涵约束的概念。就某物对他物的能动作用来说,这种能动作用的实施和实现,除了受他物作用的约束以外,相对于某物,还要受到其自身的约束,即某物内在结构的约束。因为从根本上说,某物的能动作用不过是某物的内在结构在某物与他物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作用性能。可见,某物对他物能动作用的自由度和随机性,是在该物结构功能制约下的自由度和随机性,因而是相对的。比如,人的眼睛可以随便看看,这是人的视觉作用所具有的自由度和随机性,但人的眼睛的视网膜结构又决定了这种随便看看只能在可见光的范围内(电磁波的波长在390~760毫微米内),超出这个范围,人的视觉也就无能为力了。从某物承受他物作用的受动来说,“他物”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在现实中,他物是一个复数,也是一个变数。他物之作为他物,总是对某物发生作用的他物。构成他物的因素,可能是原先就有的,也可能是中途突然闯入的,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不速之客”或遭遇的所谓“突发事件”。某种或某些不确定因素的侵入,通过非线性联系,会造成他物对某物综合作用的某种减弱或放大,或造成某物性质的某种改变。因此,从总体上说,某物的受动也具有随机性。它对该物的稳定性会造成扰动,造成稳定中平均状况的偏离,甚至使稳定性趋于消解。因此,一般地谈论事物的相互作用,谈论某物的能动受动,这对说明规律的生成是不充分的。
从过程论的角度说,“生成”意味着矛盾双方的斗争达成统一,达成“对立面互相均衡,互相中和,互相抵销……融合成新的合题”。⑥从系统论的角度说,生成就是系统的各要素在相互作用中通过自组织,形成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系统。可见,“合题”的形成或系统的产生,都离不开相互作用,但相互作用又必须达成相谐、相和,才能实现生成。这就是中国古人所说的“和则生物”。⑦因此,必须把上述关于相互作用的理解,关于能动受动的理解,进一步具体化为排斥与吸引、竞争与协同、相反与相成的理解,只有这样,才能科学说明事物的生成。
当然,本文在这里所要论述的不是一般事物的生成,而是规律的生成。但两者并非毫不相干,而是密切联系的。这表现在,规律的生成孕育于、实现于事物的生成之中,并对事物的生成起着约束、规范作用。可见,规律的生成离不开事物的相互作用,离不开事物之间的排斥与吸引、竞争与合作、相互与相成。但需要指明的是,这种相互作用中的“吸引”、“合作”、“相成”,对于规律的生成来说,是本质关系意义上的,是事物相互作用所达成的根本性质的契合,或简称“本质契合”。因此,必须把关于事物相互作用的理解,进一步深入到本质契合的理解,这样才能科学地说明规律的生成。
三
关于规律,列宁指出:“规律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⑧这就是说,规律不是某种本质的体现,而是把某种本质与他种本质联系起来的体现,是本质之间的关系。比如,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有其本质规定,两者的本质关系,就是经济基础的性质及其变化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及其变化,这样上层建筑也就获得了自己存在的合法性根据,并从而才能对经济基础起着维护、巩固和促进其发展的反作用。这也就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这一规律的基本内容。
规律作为本质的联系,这种本质联系的内涵如何呢?在我看来,这种本质联系就是各关涉物的根本性质的某种契合。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在一定条件下化合成水这条规律,就是氢原子与氧原子在一定条件下根本性质的契合。同样,元素周期律所揭示的就是元素的化学性质与原子序数之间的一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的规律就是物质生产方式的形式和内容之间的契合,质量互变规律就是事物的质变与量变这两种变化形式在一定条件下的统一。
规律所蕴涵的各关涉物根本性质的契合,说到底是世界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在不同层次或不同方面的具有普遍性的形式表现。比如,自然规律就是通过自然物的相互作用所实现的自然界的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所以,恩格斯说:自然规律是“自然界中的普遍性的形式”。⑨又比如,社会规律是通过人的生产劳动所实现的历史与自然相互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人通过劳动活动而实现的自然界的延续。因此,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⑩人类社会的历史归根到底是在生产劳动中形成的,经过形式变化的、适合人需要的自然力即生产力与生产劳动中所形成的社会物质关系即生产关系相互作用的历史。同样,思维规律也是通过人的思维活动所实现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相互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思维必须以客观世界为自己的前提,思维的主观形式不能离开思维的客观内容而孤立存在。人的全部思维活动都是与客观事物处于一种必然联系中的活动。思维规律就是在思维活动中生成,同时又支配着人的思维活动的这种必然性联系。恩格斯指出:“我们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11)
总之,不论是自然规律、社会规律还是思维规律都是对世界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在某一层次或某一方面的普遍性形式的表现。因而人们对规律的认识,即“规律的概念”也“是人对于世界过程的统一和联系、相互依赖和整体性的认识的一个阶段”。(12)规律以世界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为自己表现的内容。而世界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既不是上帝的安排,也不是人为的赋予,而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换句话说,规律生成的根据就在于世界所固有的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
四
那么,承认规律生成的根据在于世界所固有的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与承认规律在事物相互作用中生成是否矛盾?应该说,在以往的文献中,这个问题从来没有被如此明确和尖锐地提出过。鲁文第一次提出了这个问题,这是很有意义的,它启发了我的思考。
在我看来,两者之间并不矛盾,而是统一的、互补的。这种互补性可以从两个互相联系的角度去加以说明:一是规律生成的根据与条件的关系角度;二是规律生成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角度。
第一,从规律生成的根据与条件的关系来说,世界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为规律的生成即事物本质契合的实现提供了根据。用释家的话来说,就是“有缘”。这里的有缘可以唯物主义地解释为各有其本质规定的事物具有达成本质契合的可能性或趋向性。但可能不等于现实,趋向不等于达成。也就是说,事物本质契合的可能要转化为现实,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事物的相互作用。只有通过相互作用达成相互敞开、相互矫正,即按照相同形式自我改变形态,才能使本质契合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相互作用的过程就是本质上“有缘”的事物达成“结缘”的过程,亦即规律生成的过程。不难看出,没有上述根据与条件的结合与互补,就不会有规律的生成。
需要指明的是,以往关于规律的研究和论述,大多是从静态,既成的角度给规律以本质根据的规定,而没有从动态、生成的角度,即相互作用的角度给规律以生成条件的规定。这样一来,也就把作为规律生成根据所内涵的可能性、趋向性的固有性,误读成了规律本身的固有性,从而造成了鲁文所批评的以往关于规律的预定论、先验论理解的弊病。这是必须要纠正和克服的。当然,在纠正这种倾向的同时,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即否定规律生成的固有根据,而片面强调规律生成的条件。否则,也就否认了规律生成的必然性,就会在关于盲目偶然性的抽象理解中使规律的生成化为乌有。
第二,从规律生成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来说,事物的相互作用是随时随地发生和进行的,它具有偶然性。但规律的生成,即事物本质契合的实现,则具有必然性。但两者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互补的。这里的互补性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其一,相互作用的偶然性作为“代价”,为规律生成的必然性提供铺垫。比如,在人的创造性活动中,一开始缺乏经验,总要“摸着石头过河”。摸石头,可能摸着,也可能摸不着;可能摸对了,也可能摸错了;有时碰巧摸对了,却又缺乏自觉,抱有怀疑,甚至难免反复。只有通过多次失败,通过比较修正,才能最后找准过河的方向,即摸到过河的规律。其二,相互作用的偶然性作为“因素”,为规律生成的必然性提供支撑。自然现象、社会现象都具有随机性,那是多因素关系所造成的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又在总体上形成或构成一种必然性,即统计决定论规律。其三,相互作用的偶然性作为形式,为规律生成的必然性提供手段。“被断定为必然性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13)必然性总是“以偶然性为其补充”,并“通过各种偶然性而得到实现的”。(14)打个比方说,果子熟了,总是要掉下来的,这是必然。但成熟了的果子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离开果树,这就有偶然性。这里有以下几种情形,成熟了的果子可能在某一天的某个时候被人摘下来,也可能被风吹下来,或者被雨打下来,等等。
总之,必须从上述的根据和条件、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统一来理解规律的生成。
五
对规律生成的根据与条件、必然性与偶然性做辩证统一的理解,这就为科学说明客观规律的生成与人的实践活动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规律的生成是在事物相互作用中所实现的本质契合,是从某一个方面或层次上所表现的世界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这种相互作用可能是自然发生的,也可能有人的活动的参与,但规律生成的根据是客观的,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一定范围内,人的活动作为一个因素,可以通过参与事物的相互作用去发现和确证事物本质契合的可能和条件。在这个前提下,人的实践活动对规律的生成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认识了事物本质契合的可能,如果这种可能对人有利,那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人可以有意识地创造这种本质契合的可能性,即创造这种可能性得以产生的现实基础。比如,民众的大联合作为一种可能性,它是以民众具有共同利益为现实基础的。因此,实现、保障、维护和发展这种共同利益也就为民众的大联合(各民众团体的本质契合)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如果某种可能对人不利甚至有害,那么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人也可以有意识地去破除这种本质契合的可能性,即消解它产生的基础。
第二,认识了事物本质契合由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如果这种可能的实现能获得人所需要的结果,那么人就可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创造条件以实现这种契合,从而使规律得以生成,以造福于人。比如,声和光是两种不同的物理现象,人们在几十年以前就已经知道,通过声光介质,声光就会发生相互作用,达于本质契合,以产生声光效应。近若干年来,人们创造了性能较好的声光介质材料,加上激光和高频超声技术的发展,声光效应才得到了许多实际的运用。
第三,事物本质契合的可能性,所提供的不是一种可能性,而是有多种可能性的发展空间。在这一可能性空间中,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目的、需要进行自觉选择。同时,每一种可能性的实现又可以有多种形式,即多种途径和方式,人们对具体途径和方式的选择可以发挥巨大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不同的可能性在特定条件下,被实现的只有一种。实现了的这个可能性是否是实现主体目的和需要的最佳选择,这取决于主体对规律生成根据的正确把握程度和创造规律生成条件的人的能动性发挥程度。
总之,规律生成的根据是客观的,它是世界普遍联系的统一性、和谐一致性的表现,但这种表现又是通过事物在相互作用中的本质契合得以实现的。人的活动作为相互作用中的一个参与因素,因而对事物本质契合的可能性基础,以及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人们又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目标加以选择和创造。这就为人们在实践中发挥能动性,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提供了契合点。而且随着人的活动领域的日趋扩大,活动内涵的日趋丰富,活动作用的日趋久远,能否实现上述契合,也就对人的主体性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体性作为人的活动原则,它反映了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揭示人应当如何通过自觉能动的创造活动来处理自身与世界的关系,创造出最大的主体性效应。人的主体地位不是天然具有的,而是在人与世界的相互作用中,通过人的自觉能动活动去争取和创设的;这种地位也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且随时面临丢失和削弱的危险,因而需要不断巩固、强化,甚至需要在新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人的这种主体地位的提高,归根到底是为了通过主体性活动获得最大的主体性效应。正是这种主体性效应的追求,作为一种目标和规范,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制约着人的整个活动方式和过程,使人成为主体,使自发的潜在的主体转化为自觉的主体,使人作为个体活动的主体上升为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因此,主体性原则不是不受约束的纯粹自由原则,而是以承认客体制约和主体内在制约为前提的原则,是要求主体发挥内部潜能创造条件去超越外部制约性有效掌握客体的原则。也就是说,科学地坚持主体性原则,就必须把马克思主义所提倡的唯物主义原则与实践原则、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有机统一起来,以激发和制约人的主体性行为,并在主体性活动过程及其积极结果中,实现和体现主体性效应。因此,那种脱离人与世界的相互作用,把人的活动的主体性做纯粹自由的、预定性和先验性的理解,是不可取的。
注释:
①②⑤⑨(13)(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44页;第347页;第328页;第341页;第244页;第733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72页。
④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第54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40页。
⑦《国语·郑语》。
⑧(12)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第161页;第158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01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第6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