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逻辑中倡导P与限制P的概念_逻辑错误论文

在规范逻辑中引入提倡P、限制P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448(2004)05-0156-05

规范逻辑,又称道义逻辑,是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逻辑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创始人是芬兰逻辑学家冯·赖特。规范逻辑把“规范”(其中主要是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第一,规范逻辑从大量的法律现象中抽象出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作为研究的基点。如从权利与无权利、特权与义务、权力与无权力、豁免与责任八个基本法律概念中进一步提炼出“允许”(对应于“权利”)或“应当”(对应于“义务”)作为初始概念。第二,由这些基本概念派生出基本的法律规范。与法理上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一致,逻辑学认为基本的法律规范也有3种:“应当型”、“禁止型”、“允许型”。为了便于运算,把基本的法律规范浓缩为由三个最初始的算子组成的语词,这3个算子是“应当(必须)”、“允许”、“禁止”。第三,逻辑学家总结出几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作为公理,它们可以通过初始规范来表达,以之作为推理的出发点。第四,再制定一些推理规则,利用规则从人们熟知的公理推导出一些定理,从而发现一些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消除法律体系中的内在矛盾,从而使法律变成一个内在一致的体系。但规范逻辑大多数系统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它将社会设计为一个理想的模型,即法律是社会控制的整体,所有的社会行为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而忽视了道德、宗教、礼仪等其它社会规范;基于对社会理想模型的预设,规范逻辑将法律系统理解为一个封闭的系统。似乎所有的行为或者是允许的,或者是禁止的,或者是应当的,不存在法律不调整的行为。这忽视了法律是一个开放性系统的特点。现实的情形是:某一行为可以在一定的时期为法律所规定,而在另一时期却不被规定,另外,还有大量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调整[1]。

这种偏颇与不足,在普通逻辑有关规范判断及其推理部分内容中依然存在。有的书本干脆就把规范判断称为由“必须”、“允许”、“禁止”等规范模态词联结而构成的判断。在论述规范判断的种类时,一般区分为3种:必须判断、允许判断和禁止判断,再根据其基础判断是肯定还是否定的,相应地分为6种:必须肯定判断、必须否定判断、允许肯定判断、允许否定判断、禁止肯定判断和禁止否定判断。只是分析这6种判断的对当关系,仅仅介绍以这6种判断为前提或结论的直接推理形式。其实,规范判断作为在一定情况下,给人(即规范的承受者)的行为提出某种规定即执行方式的判断,除了上述6种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不归入这6种的规范判断。例如“限制高技术产品出口”、“限制育龄夫妇生育二胎”、“支持和鼓励非国有资本、私人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等。这样一些限制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并切切实实地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我们无法视而不见。姑且将这几个判断归类为限制判断和提倡判断。“鼓励”、“引导”以及“倡导”等等都是提倡这一规范词的不同表达形式;与此相应,限制这一规范词在自然语言中也可表达为“不宜多”、“不能超量”、“至多……”等。怎么样把握限制与提倡的含义?它们分别与必须、允许、禁止又存在什么区别和联系?请看以下2例:(1)提倡先富起来的人富而思源,带动大家共同富裕;(2)限制进口商进口转基因产品。

从结构上看,例(1)中的“先富起来的人富而思源,带动大家共同富裕”和例(2)中的“进口商进口转基因产品”分别表示的是规范承受者的行为,构成规范判断的基础判断;而“提倡”、“限制”表示的是对这些行为的不同规定,因而是构成规范判断的规范词。这两个规范判断,前者表示先富起来的人带动大家共同富裕这一行为是提倡的;后者表示进口商进口转基因产品这种行为是限制的。可用符号表示为:“提倡P”和“限制P”。可见,它们与“必须P”、“允许P”、“禁止P”一样都是由规范词加基础判断构成的。

从语词含义上分析,规范词“提倡”是指出事物的优点,鼓励大家使用或实行。它没有“必须”那样强烈的强制性,又比“允许”具有更鲜明的倾向性。例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倡先富起来的人去帮助大家致富”是恰当的,但要求“一切先富起来的人必须去帮助大家致富”就不恰当。又如,“允许公民信仰宗教”是恰当的,但“提倡公民信仰宗教”就不恰当。可见“提倡”既不等于“必须”又不等于“允许”,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范词。它与“必须”、“允许”又联系紧密。比如,在同一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如果“适龄青年必须服兵役”是有效的,则“提倡适龄青年服兵役”也是有效的;如果“提倡适龄青年服兵役”是有效的,则“允许适龄青年服兵役”也是有效的。同样地,“限制”的含义是规定范围,不许超出。它既没有达到“禁止”那样的极限程度,又没有“允许”那样的开放度。例如,根据一国经济发展程度及其对外依存度,“限制汽车进口”恰当时,“禁止汽车进口”就不一定恰当;又如,“允许公民信仰宗教”恰当时,“限制公民信仰宗教”就不一定恰当。可见,“限制”也既不等于“禁止”又不等于“允许”。但“限制”也同“禁止”和“允许”有联系。比如,根据WTO协议规定,一个国家“禁止未经检疫的农产品进口”是有效的,那么,这个国家“限制未经检疫的农产品进口”或“允许进口商不进口未经检疫的农产品”也是有效的。正因为“提倡”不等于“必须”或“允许”,“限制”不等于“禁止”或“允许”,因而可以把它们作为不同的规范词来研究;又因为“提倡”与“必须”、“允许”有关联,“限制”与“禁止”、“允许”有关联,因而才有将它们引进到规范逻辑中加以分析的必要。

引入“提倡”和“限制”,基本的规范词就有5个:必须、提倡、允许、限制和禁止。根据常规分法,规范判断就有以下10种:

1.必须肯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一定要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必须P”。

2.必须否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一定不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必须非P”。

3.提倡肯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宜大力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提倡P”。

4.提倡否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宜大力不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提倡非P”。

5.允许肯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可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允许P”。

6.允许否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可不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允许非P”。

7.限制肯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有限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限制P。”

8.限制否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有限不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限制非P”。

9.禁止肯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不得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禁止P”。

10.禁止否定判断:规定某种行为不得不履行的判断。可用符号表示为:“禁止非P”。

上述10种判断各有何逻辑性质?相互之间又存在什么样的逻辑制约关系?为什么从必须P可以推出提倡P,而从提倡P则不能推出必须P?一般普通逻辑教材只论述了必须P与必须非P、允许P与允许非P4种判断的关系,并且不加分析论证地断言它们类同于真值模态判断的对当关系了事。语言逻辑倒是运用“可能世界”理论来解释阐述。在莱布尼茨看来,可能世界是指不违反逻辑,能为人们所想像的情况和场合。由此引申到道义的可能世界,不仅仅不违反矛盾律,而且必须严格遵守道德和法律的规范。这样,必须(应当)解释为“在所有道义世界中是真的”,允许解释为“在有些道义世界中是真的”[2]。按这一逻辑,禁止只能解释为“在所有道义世界中是假的”,提倡就要解释为“在多数道义世界中是真的”,限制就要解释为“在多数道义世界中是假的”。这样,总是令人费解或感到别扭。笔者认为,如果将可能世界理论与规范主体在给人的行为提出某种规定时对该行为的评价认识结合起来分析,并据此刻划、定义各个规范词,也许更为直观些、自然些。

一般认为,由于规范模态判断和真值模态判断不同,它主要是表示对一定人的行为的直接命令或规定,因而不看作直接表示真假的。而只存在正确与否、妥当与否、合理与否、有效与否的问题(简称为正确或错误)。那要根据什么来确定其是否正确呢?人们认为根据其是否符合所在社会的行为规范来确定。但一定社会的行为规范,如法律规范、纪律规范、道德规范和工作规范等无论是约定俗成的还是明文规定的,不还是可以表现为一个个规范判断吗?这些反映社会行为规范的规范判断本身的正确与否又如何确定呢?因此,规范判断正确性的确定归根到底要看其规范判断主体对基础判断所反映的行为的评价是否一致。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作出某种行为规定,总不会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建立在主体对该行为的价值、意义、作用、重要性、必要性等的认识判断的基础上——行为P是否值得?值到何种程度?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规定。(1)假设主体认为进口商进口一般钢材这种行为有利无弊,就会规定:进口商必须进口一般钢材;(2)如主体认为这种行为有弊无利,就会规定:禁止进口商进口一般钢材;(3)如主体认为这种行为是有利的,就会规定:允许进口商进口一般钢材;(4)如主体认为这种行为利大于弊,就会规定:鼓励进口商进口一般钢材;(5)如主体认为这种行为弊大于利,就会规定:限制进口商进口一般钢材。这样的规范判断就是正确的。如果主体一方面认为这种行为有弊无利,另方面又规定:进口商必须进口一般钢材,这个规范判断就是不正确的。可见,一个规范判断到底取何值(正确与否)取决于主体所作规定与主体对行为P的评价是否一致。

如果上述规范观成立,就可以进一步用可能世界理论来解释规范判断。仍以上述规定(1)至规定(5)为例:当主体提出规定(1)时,设想了几个可能世界,并认为在所有这些可能世界中,进口一般钢材这种行为都是值得的,因而要求无论如何都要履行这种行为;当主体提出规定(2)时,认为在所有可能世界中,进口一般钢材这种行为都是不值得的,因而要求无论如何都不得履行这种行为;当主体提出规定(3)时,认为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中,进口一般钢材这种行为是值得的,因而允许这种行为履行;当主体提出规定(4)时,认为在多数可能世界中,进口一般钢材这种行为是值得的,因而要求这种行为大力履行;当主体提出规定(5)时,认为在多数可能世界中,进口一般钢材这种行为是不值得的,因而要求这种行为有限履行。

行为P在可能世界中的不同取值制约着各个规范判断的取值。这种制约关系,可通过模拟真值表列表如下:

表1 模拟真值表

表1中表示4个不同的可能世界。为了既简洁清晰,又能刻划不同规范判断的各自逻辑特征,这里假定有且只有4个可能世界。“+”表示P这种行为值得履行,有价值、有意义、有作用,简称P取正值;“-”表示P这种行为不值得履行,无价值、无意义、无作用或负价值、负作用,简称P取负值。由于非P与P相矛盾,当P取正值时,非P就取负值,当P取负值时,非P就取正值。“1”表示规范判断正确或有效;“0”表示不正确或无效。

从表1中可以看出,必须取正值。这些等式也可以解读为:当P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取正值时,“必须P”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当P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取负值时,“必须非P”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当P在在多数可能世界中取正值时,“提倡P”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当P在多数可能世界中取负值时,“提倡非P”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不正确的;当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中取正值时,“允许P”就是正确的,否则是不正确的;当P至少在一个可能世界中取负值时,“允许非P”就是正确的,否则是不正确的;当P在多数可能世界中取负值时,“限制P”就是正确的,否则是不正确的;当P在多数可能世界中取正值时,“限制非P”就是正确的,否则是不正确的;当P在所有可能世界取负值时,“禁止P”就是正确的,否则是不正确的;当P在所有可能世界取正值时,“禁止非P”就是正确的,否则是不正确的。这也是这10类规范判断各自的逻辑性质。

从表1中也可看出,10类相同素材的规范判断之间也存在正误制约关系,不仅必须判断与允许判断、禁止判断之间存在,而且提倡判断与限制判断之间、提倡判断、限制判断分别与必须判断、允许判断和禁止判断之间也存在这种关系。尽管繁杂,依然可归类为:

1.等值关系。必须P与禁止非P、必须非P与禁止P、提倡P与限制非P、提倡非P与限制P之间是等值关系。二者同时正确或同时错误。

2.反对关系。必须P与必须非P、禁止P与禁止非P、必须P与禁止P、必须非P与禁止非P、提倡P与提倡非P、限制P与限制非P、提倡P与限制P、提倡非P与限制非P、必须P与提倡非P、必须P与限制P、必须非P与提倡P、必须非P与限制非P、禁止P与限制非P、禁止P与提倡P、禁止非P与限制P、禁止非P与提倡非P之间是反对关系。二者不能同时正确,但可以同时错误。

3.下反对关系。允许P与允许非P、提倡P与允许非P、限制非P与允许非P、提倡非P与允许P、限制P与允许P之间是下反对关系。二者不能同时错误,但可以同时正确。

4.差等关系。必须P与提倡P、必须非P与提倡非P、必须P与允许P、必须非P与允许非P、提倡P与允许P、提倡非P与允许非P、必须P与限制非P、必须非P与限制P、限制非P与允许P、限制P与允许非P、禁止P与提倡非P、禁止非P与提倡P、禁止P与限制P、禁止非P与限制非P、禁止P与允许非P、禁止非P与允许P之间是差等关系。上位判断正确,下位判断必正确;下位判断错误,上位判断必错误;上位判断错误,下位判断不定;下位判断正确,上位判断不定。

5.矛盾关系。必须P与允许非P、必须非P与允许P、禁止P与允许P、禁止非P与允许非P是矛盾关系。二者不能同时正确,也不能同时错误。

考虑到必须P与禁止非P、必须非P与禁止P、提倡P与限制非P、提倡非P与限制P等值,这样10种规范判断可以归结为6种,因而规范对当关系也可用图表示如下:

图1 规范判断对当关系图

由于引入了提倡和限制两个规范词,根据规范判断的对当关系来进行直接推理的有效式,就不只各种普通逻辑教材所列举的那些,还可以写出:

1.提倡P→限制非P;

2.限制非P→提倡P;

3.提倡非P→限制P;

4.限制P→提倡非P;

5.必须P(禁止非P)→不提倡非P(不限制P);

6.必须非P(禁止P)→不提倡P(不限制非P);

7.提倡非P(限制P)→不必须P(不禁止非P);

8.提倡P(限制非P)→不必须非P(不禁止P);

9.提倡P(限制非P)→不提倡非P(不限制P);

10.提倡非P(限制P)→不提倡P(不限制非P);

11.不允许P→提倡非P(限制P);

12.不提倡非P(不限制P)→允许P;

13.不允许非P→提倡P(限制非P);

14.不提倡P(不限制非P)→允许非P;

15.必须P(禁止非P)→提倡P(限制非P);

16.不提倡P(不限制非P)→不必须P(不禁止非P);

17.提倡P(限制非P)→允许P;

18.不允许p→不提倡P(不限制非P);

19.必须非P(禁止P)→提倡非P(限制P);

20.不提倡非P(不限制P)→不必须非P(不禁止P);

21.提倡非P(限制P)→允许非P;

22.不允许非P→不提倡非P(不限制P)……

其中,第1-4个属于根据规范判断等值关系的直接推理;第5-10个属于根据规范判断反对关系的直接推理;第11-14个属于根据规范判断下反对关系的直接推理,第15-22个属于根据规范判断差等关系的直接推理。如将前提或结论中的等值判断拿出来处理,则全部有效式(含各种普通逻辑教材已列举的)当有90个。

每一个有效式的有效性,都可以从模拟真值表中验出。以必须P→提倡P和不提倡P→不必须P为例:查表可见,当必须P取1时,提倡P取1;当提倡P取0时,必须P取0。其直观语义是:如果必须履行P是有效的,就得提倡履行P;如果不提倡履行P,则必须履行P就是错误的。所以,从“必须反对官僚主义”可推出“提倡反对官僚主义”,从“不提倡平均分配”可推出“并非必须平均分配”。无效式的无效性也可以从表中验出:当提倡P取1时,必须P有1有0;当必须P取0时,提倡P有0有1。其直观语义是:当提倡履行P是正确的,必须履行P不一定正确;当必须履行P错误,提倡履行P不一定错误。所以,从“提倡青年晚婚晚育”,推不出“青年必须晚婚晚育”,从“青年并非必须晚婚晚育”,推不出“不提倡青年晚婚晚育”。可见,提倡P→必须P、不必须P→不提倡P都是无效式,余不一一列举。

在规范逻辑中引进提倡和限制两个规范词,研究提倡判断和限制判断的逻辑性质以及各种规范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从逻辑理论上说,可使我们掌握更多的规范推理有效式,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判定规范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从应用上看,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和应用各种社会规范,分析和处理更多的法律规范、政策规范、道德规范中的问题。比如,通过前述分析,知道提倡P与提倡非P是反对关系,提倡P正确,提倡非P就不正确。因而,我国现阶段有关经济政策规定“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是正确的,就不能同时提倡人们不去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如,党的十六大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较之以前提出的“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理论上是个进步。之所以这样看,从逻辑上分析,因为提倡P与允许P是差等关系,允许P推不出提倡P,“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不包含“鼓励发展”的意思。如果我们的规范只停留在以前的“允许发展”的层次上,就与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现实中所起的积极作用的科学判断不同步。而提倡P可以推出允许P,“提倡发展”蕴涵着“允许发展”,因而十六大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以前提出的“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并不矛盾,“鼓励发展”并未否定“允许发展”。而是使政策规范进一步与时俱进,反映时代要求而已。一句话,引进提倡和限制,规范逻辑将因此更贴近社会生活。

收稿日期:2004-02-17 修回日期:200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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