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改革对近代德国社会转型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国论文,近代论文,宗教论文,社会转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很长一段时期里,学术界视宗教改革为一场纯粹的宗教斗争,对它所造成的社会和政治影响视而不见。德国社会学家莱因哈德·本迪克斯认为,宗教的变化对近代国家的兴起没有作用。①英国政治学家佩里·安德森视君主专制为从中世纪封建政府中脱胎而出的政治重建(如建立中央集权、官僚行政),在此进程中宗教变化所起到的作用相当微薄。②另一位德国历史学家迪特里希·格哈德视1000年至1800年的欧洲历史为一个延续发展的过程,他强调这段时期仍然是“旧的欧洲”,认为“在宗教改革时期之后的一个世纪中,看不出在社会、政治秩序方面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③这样,如何界定宗教改革的社会作用就成了一个问题。 16世纪初期是德国的市民和农民觉醒时期。当时绝大部分的民众都在努力承担责任,要使德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得到发展,改变长期以来教会凌驾于德国社会之上的那种状态。其中像马丁·路德那样一些人,从反对在德国境内买卖赎罪券那里找到突破口,掀起了反对罗马教廷的宗教改革运动。由于运动触及到了德国社会的尖锐矛盾,因此有可能扩大其战果,从宗教改革转变为社会改革,对以后的德国发展影响很大。在这里,笔者旨在说明,宗教改革也是一场德国的社会改革运动。 一、尖锐的社会矛盾 如果把新教运动说成是宗教改革,对它的研究就很容易局限在宗教方面。反之,如果考虑到这场运动的重要社会作用,就会涉及政治、社会、家庭、教育、伦理各个方面。事实上,当今学者已经开始普遍用复数来称呼宗教改革。这是因为,除了僧侣的宗教改革之外,还存在着诸侯的宗教改革、城市的宗教改革和农民的宗教改革。 把僧侣马丁·路德发起的运动说成是宗教改革,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是,考虑到市民、农民、诸侯都是在宗教改革的旗号下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行动,就会感到宗教一词很难概括内容更为广泛的社会改革了。路德运动从一开始就得到成千上万的农民、手工工匠、下层僧侣的支持,反映出它具有更为广阔、深厚的社会背景。对此,德国历史学家马克斯·施泰因梅茨把它称为“1918年11月革命之前德国人民最重要的革命的群众运动”。④另一位德国学者彼得·布瑞克,则称它为“普通人的大革命”。⑤ 社会斗争以宗教改革的形式出现,说明其时罗马教廷与德国社会矛盾尖锐,业已成为阻碍德国发展的瓶颈。 世俗权力掌握在高级僧侣手里,是16世纪德国社会的重要特征。与其他国家不同,德国的高级教士不仅是灵魂之剑的掌握者,而且也是世俗之剑的掌握者。皇帝是帝国教会的最高统治者,高级教士(大主教选帝侯、主教诸侯)也是地方上的教会领袖,同时还是执掌政权、拥有大量领地的世俗统治者。15世纪时,55个德国大主教、主教都拥有领地,还有其他75位帝国修道院长、条顿骑士团、圣·约翰骑士团的首领,也拥有领地。高级神职人员占有的土地达到帝国总土地面积的15%。勃兰登堡、库尔、梅斯、西昂、库尔克、拉凡特、塞克考、梅泽堡、纳姆堡的主教们,要么拥有着小块领地,要么曾经拥有过的领地后被其他诸侯兼并。乌尔茨堡、班贝格、萨尔茨堡、明斯特、帕德博恩主教们则统治着广袤的土地,拥有中央集权,与最大的世俗领主毫无区别。⑥高级宗教贵族拥有领地主人、罗马教廷德国代理人、皇帝麾下地方统治者三重身份,正如匿名作者所撰写的《皇帝西格蒙(1410-1437)改革》中所指出的那样:“看看现在这些主教们在做些什么。他们发动战争,在世界各地制造动乱,其作为与世俗的领主毫无二致。”⑦ 16世纪德国工商业发展已成规模,但教会对此进行限制,使其成为工商业者的敌人。教会指责商人正常经商盈利为放高利贷。在纽伦堡,班贝克主教规定的宗教节日每年高达49个,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生产。马丁·路德在《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公开书》中有针对性地发言,他指出:“所有节日都应当废除,唯有礼拜日应该保留。假若有意要保留圣母和较大圣徒的节日,就应当把它们并入礼拜日,或在节日仅举行一个早晨弥撒,把那日的其余时间仍用为工作的时间。”⑧路德的这段话写于1520年8月。 教会颁布的宗教戒律业已成为市民们精神上的沉重负担。教会提倡人可以通过积累功德获取救赎。与功德积累相配合的就是防止人犯罪。教堂颁布帮助人救赎的小册子,把各种罪行公布于众。一本匿名作者撰写的《罪人之镜》(1470年)中,列出的众多需要避免的罪行包括: 第一戒律:你荣耀世俗统治者和领主胜过了荣耀上帝?你祈祷、施舍和宗教活动是否盖过你犯下的罪行?你给别人留下的印象是否胜过了让上帝喜欢?你是否爱亲戚、朋友、或其他人胜过了爱上帝?你是否对圣经、圣礼、死后复活、最后的审判、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表示过怀疑?你是否亲近过被绝罚了的人?你有无相信和实施过魔术? 第二戒律:在你赌博输了的时候,是否质疑过上帝的力量和美好?你是否因为坏天气、疾病、贫穷、子女或朋友死亡而暗自责怪上帝?有无因为恶人发达、好人毁灭而暗自反对上帝?在法庭上你是否伏罪?是否以上帝或圣徒的名义发誓,去做你并不愿意去做的事情?这些是违背了第二戒的罪行。⑨ 第三戒律列为罪行的行为有:不去做礼拜日的礼拜;不参加节日的庆典;不反思自己的过错;不思考赎罪、天堂、地狱、死亡,而去做生意或打扮入时(特别是女性);唱歌、性感地跳舞以至于通奸(凡在礼拜日犯此项罪的人应该加倍计算);窥视妇女、用色眯眯的眼光看妇女等。 第四戒律列为罪行的有:侮辱父母及诅咒他们死亡;侮辱教士及诅咒他们死亡;不为远方的父母进行祈祷和做弥撒。 第五戒律列为罪行的有:杀人、作伪证、堕胎、因工作、玩耍和性事过度而导致流产、内心咒人死亡、不给予饥饿者食物、引诱人犯罪以消灭其灵魂等。 犯下违背第六戒律罪的包括:在别人院子里偷鸡摸狗、摘采水果、侵犯别人田地、为妻者欣赏丈夫偷盗别人的财物、销售兑了水的酒、垄断交易、没有理由地征收赋税、抢掠去罗马的朝拜者、劫财济友、非法继承财产、用暴力或欺骗强奸妇女、挪用公款、偷窃圣物等。 犯下第七罪的包括意淫、通奸、乱伦等。⑩ 很难想象,在这样严密的监督下,市民们不会不寒而栗。这说明教会与德国各个阶层的民众存在尖锐矛盾。教会许多不当做法,激怒了大多数德国的基督徒。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宗教改革引发了社会改革。 二、宗教改革也是社会改革 在中世纪,基督教会的组织机构遍布欧洲,国家被分成为若干个主教区,每个主教区有主教和副主教管辖,主教上面有大主教。在这样制度下,教会几乎控制着社会的一切。宗教改革从表面看,似乎是更新灵魂得救的方式,而它带来的一个实际变化,却是要建立一个没有教会干涉、能够提供社会稳定的秩序,让人们在其中安居乐业。由于这满足了社会上诸多人士特别是市民们的要求,因此宗教改革体现出了社会改革的特征。 宗教改革要求,教会不再干涉世俗社会的事务,不再从中为自己谋取利益;主张区分神圣的秩序与世俗的秩序。教会应当从一切世俗事务中退隐,专心致力于精神方面的建树。路德认为:人间有三种基本秩序,分别是政府、教会和家庭。政府必须掌握在诸侯和贵族手里,家庭必须服从于政府,而教会又分为“不可见的教会”和“可见的教会”,前者存在于天国之中和信仰者的心灵之中,为绝对精神性的、不可见的;后者存在于人世之中,但只不过是一种属世的组织,是信仰者学习《圣经》的地方,要归世俗政府来管理。 宗教改革倡导上帝崇拜和阅读《圣经》,不再承认罗马教廷教皇神圣。无论是教皇,还是大主教、主教、教区神甫和修道院的僧侣,都不具有神圣的性质。教会的一切需要按照《圣经》的标准来加以检验,宗教仪式如果与圣经的教导相悖,就应当加以废除。神职人员参与的听人忏悔、赦免人罪恶的权力也需要重新界定。无论是俗人的结婚,还是僧侣的独身,以至于在人逝世之时由神甫施加的涂油礼,由于它不是《圣经》界定的圣礼,也应当从圣礼中加以剔除。教会和神职人员不再是高于社会的特殊存在,他们需要缴纳赋税,应当服从世俗政府的管辖。 许多天主教仪式在新教地区被废除,偶像崇拜被限制,在规定日子吃斋的习俗被取消。天主教七大圣礼中只保留了洗礼和圣餐礼。宗教礼拜的意义也随之改变了:弥撒成为庆祝圣餐礼,主持者用俗语说话,他身着黑色僧袍,面对众人,用面包代替了圣饼,并且把盛酒杯子递给俗人。布道成为宗教崇拜的最主要活动,在一些地方,每天的布道代替了每天的弥撒。不超过一个月举行一次圣餐礼,有时仅在圣诞节和复活节举行。婚礼不再被认为是圣礼,但宗教气氛浓厚,仍然在教堂里举行,成为一种俗人的庆典。(11) 教士的布道只是一种职业,而不是神圣所在。路德认为,最高的权威是《圣经》本身。这种观点在1517年后得到广泛流行。世俗之人完全可以通过直接阅读《圣经》而同上帝沟通。新教牧师主要是受过教育的市民,来自于城市贵族、商人和手工工匠家庭。但是,从第二代新教牧师起,等级的特征进一步隐退。据历史学家伯那特·弗格勒研究,16世纪斯特拉斯堡的第二代新教教士主要是牧师和手工工匠的儿子,贵族和商人退出了竞争教职的行列。一项更具体的调查表明,在16世纪符腾堡的2 700个牧师之中,513人(19%)的家庭出身可以确定。这513人中有324人(63%)是牧师的儿子,51人(10%)是手工工匠的儿子。(12) 在经济方面,宗教改革阻止了教会的腐败。例如:僧侣是免税的,修道院占有大量的德国的地产,这使想得到租地的农民和想夺取这些地产的贵族感到不满。教会宽容乞丐行乞,把盈利活动说成犯罪,这也使正在不断壮大的商人大为不满。教会又向农民征收什一税,使本来就缺地少粮的农民十分愤怒。教廷对德国课以重税,任意干预教职任命。据估计,每年从德国流向罗马的现金达30万古尔登以上,德国的高级教士在就职时都要向教廷缴纳1万到2万古尔登。德国的教会腐败成风,而且教廷办事时的奢侈浪费程度也令人吃惊。罗马教廷还常常收取每一个新任主教第一年的所有俸禄和辖区内全部款项收入,作为批准其担任主教的报酬,甚至还出现主教职务虚悬的情况。教皇不急于委派该地区的主教,却收取那里的税收,期限在一年以上。路德对此非常不满,他要求建立不隶属于罗马的德国教会,避免国际势力借着宗教之名干涉德国主权,掠夺德国的资源。 从社会影响看,宗教改革废除了教士的特权、豁免权,以及牧师、僧侣修女不缴纳赋税、不履行城市义务的权利,从而把他们纳入了正常的社会生活。宗教改革废除了繁琐的诸如1470年《罪人之镜》里面的那些清规戒律,解除了长期以来压在平信徒心中的精神枷锁,让基督徒的心灵获得了解放。通过培训市民出身的传教士进行布道,减少了圣礼和繁琐的宗教仪式,提高了传教的质量。新教传教士传布的内容贴近人们的需要,得到了广泛欢迎。许多城镇的富裕市民发起传教活动,他们受过高等教育,每年被要求布道超过了100次。在许多城镇,比如斯图加特、罗伊特林根、艾森纳赫和耶拿,传教士成了新教领袖。 宗教改革同样也促进了婚姻的世俗化。妇女们参与了这个改革,修女们关闭了修道院,走进了世俗的家庭,婚姻的世俗化逐渐被人们接受了。宗教改革奠定了为自己现实生活谋得福祉的思想基础,人们努力营造自己的家园,建设自己的家庭,增进自己的学识。路德翻译的德语《新约全书》,成为德意志民族的骄傲,增进了德国的民族凝聚力和民族认同感。新教育制度的建立,婚姻的世俗化、僧侣结婚和修女还俗,宗教仪式的简化,宗教秩序与世俗秩序的分离,以及新教对家庭道德教化的重视,都意味着一个更加近代、更加符合市民生活习惯的世俗社会正在兴起。在这个世俗社会里,各行各业的人们努力工作,工作被认为是在履行天职。可见,宗教改革推动了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平等,在“基督教兄弟之爱”的旗帜下,一种团结互助的社会新秩序在逐渐显现。 三、宗教改革对德国政治秩序的调整 在宗教改革前后,德国的政治处于分裂状态。软弱的帝国政府,与高度自治的、相对集权的领地国家(诸侯邦国)和自治的城市并存,是德国政治版图的缩影。神圣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既不具备任意向臣民征税的权力,也无法把帝国行政的执行力贯彻到诸侯的邦国、自治的城市和以村社为单位的自治村社。尽管这样,由于宗教改革制止了罗马教廷对德国的控制和剥削,废除了教会凌驾于国家和民众之上的特权,对维护德国主权方面颇有进展。在宗教改革之前,教会侵犯德国的国家主权,践踏德国国家的核心利益,这激起了民间的福音运动和德国人民反对罗马教廷的呼声。在宗教改革运动后,民众对德国主权的捍卫,表现在与罗马的分离和教派时代的兴起,这意味着宗教事务不再围绕着罗马教廷来旋转。路德发表《论世俗权威》,要求世俗政府承担起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责任。被教会侵夺的法律和司法权重新回到了国家和政府手里。通过颁布新的婚姻法、济贫法,世俗政府承担起对婚姻和社会救济方面的管理责任。新教呼吁人们应当视自己的工作为天职。这不仅提高了资本运作的效率,也提高了生产的效益。 德国政治秩序的调整,更多的是在地方层面上展开。 在宗教改革之前,德国诸侯就已经致力于筹建中央集权化的邦国。为此,诸侯与教会进行了殊死斗争。在有实力的诸侯那里,通过让自己的儿子担任主教,或者通过赎买方式,就有不少诸侯获得了对教区的控制权。另一项举措是废除教士豁免赋税的政策。1480年,阿尔伯特·阿基里斯侯爵就以奥托曼战争的名义,向他所在的法兰克尼亚的教士征税。班贝格和维尔茨堡的主教诸侯反对这项行动,认为这是违背了教士免税的传统。但阿尔伯特却说:“如果上帝要人服从一把剑,那么,他应该只制造一把剑而不是两把剑。”(13)他召集教士的代表,对他们吼道:“你们称呼我为领主和诸侯,这不错,因为我就是你们的主人。你们知道我为你们做了什么?我为其他的诸侯树立了榜样,他们也会像我一样对待他们的部下。”(14)对此,班贝格主教的教区总神甫只得惊叹:“连这个老狐狸、这个老不死都敢这么干,那么,还不知道以后他的那些高个子儿子们会干出什么?”(15) 宗教改革为诸侯建立邦国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会。诸侯开始掌握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权,改变了自己领地里设立国中之国的现象。中世纪时教会是独立的,致使主教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和收税权。修道院也拥有大量的地产。宗教改革则彻底改变了这种状况,邦国政府成了主宰邦国范围内的宗教信仰的权力机构,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制度的确立,更为近代的国家制度奠定了基础。从教会那里夺回来的政治权力和从修道院那里没收来的财产,部分也归邦国政府来支配,这对邦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524年,德国爆发了人数高达数十万的大规模农民战争(1524-1526年)。这场战争,除了沉重打击了贵族势力外,还提出了建立人民共和国的设想。战争初期代表性的纲领是当时广为流行的怨情陈述书,后总结为《十二条款》,其主要内容为减轻过度的封建专横压迫,恢复农民固有权利。农民认为,他们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在人身上失去了自由,在政治上失去了平等,在生活中失去了传统的公地使用、森林伐木、狩猎、捕鱼、使用牧场等权利。这体现了农民的生存环境和他们生来具有的权利遭到了严重侵犯。起义者们很清楚,对他们的生活进行侵犯的那些人就是诸侯、贵族、城市贵族、领主、各种僧俗统治者。在怨情陈述书中,农民不仅表达了各种经济上的要求,还表达了维护社会道德的强烈要求。他们所要进行的斗争,是真正的基督徒同不敬神者之间的斗争。他们要制止不敬神者的反道德的腐败残暴行为,以便在社会范围内恢复公正和基督教道德。通过请愿抗议,起义者希望多少调整社会政治秩序,即运用合法的斗争维护农民的利益,摆脱贵族残暴的欺压。 1525年5月后,随着革命斗争的发展,农民起义者拟定了《蒂罗尔宪章》《致全体德国农民书》《向基督教新生活的转化》等政治纲领。这些纲领以“神法”——原始基督教教义为理论基础,要求建立实行公有制的、民主选举的人民政权,以此为杠杆推动社会、政治、经济改革。这些政治纲领与怨情陈述书相比,风格为之一变:不再讨论具体的经济问题,而讨论当时政治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这个时期农民起义的斗争方式已不再是请愿,而是真刀实枪的武装战争。政治纲领的作者们提出了神法高于权力的政治原则,告诉人们要依照《圣经》来重新塑造社会。新的政治观念产生了重要政治意义:它宣布了农民战争的合法性和旧贵族制度的非法性。农民战争的斗争目标不再是为捍卫古法——封建制度下农民享有的传统权利——的经济斗争,而是在政治舞台上人民和贵族之间进行的政治、军事和道德较量。农民的一方是正义、道德、公共利益和《圣经》原则的体现者;贵族一方则代表了自私、残暴、腐败和贪婪,他们组成了不敬神者的阵营。这两个阵营不可调和,对社会的改造因此必须通过浴血战争来实现。 建立人民政权是德国农民战争最重要的政治目标,同时也是实现基督教新社会“人间天国”的真正杠杆。1524-1526年的起义者们所要建立的政府具有以下特征:它们是以神法为政治原则和法律依据,以公社联盟为基本单位,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根本目的,以人民对政权的参与、人民的选举为基本保障。这些特征所反映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人民政权。这种政治实践,反映了人民大众希望从底层出发,自下而上推动德国政治改革的企图。这正好同诸侯企图利用新教强化邦国的主张相对立。前者是人民大众提出的计划,它反映了民众的声音和利益,要求建立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后者则是诸侯和贵族的计划,旨在封建主义的体系内根据各种势力的实力变更社会秩序。 1525年的起义者认为,人民政府有能力实现社会公正。《致全体德国农民大会书》指出:“所有这些难道还不够说明神的真理是反对不敬神的统治者的,对这些人不能宽容、必须对其进行无情罢免?现在,有些伪善的基督徒说:‘福音不考虑世俗的剑的问题。’这些人是完全错误的。这个世界的诸侯们是奉魔鬼为他们的主人。难道这不是对上帝的严重侮辱,以上帝为借口,来掩盖他们(指诸侯们)自己的邪恶行径?”(16) 1525年起义者的国家具有完善的行政系统。在盖斯迈尔撰写的《蒂罗尔宪章》那里,国家是一个统一体,行政分为中央、区和乡村三级。一个中央委员会和一个政府的行政领导全国。中央机构下,分设宗教、法律、财政、宣传、军事、教育等部门。在地方一级也设立与中央各个部门相对应的地区法院、行政、教育部门,由各地的选举出来的官员进行管理。在矿区、市场和医院福利等专门部门,派懂得业务的官员管理。《宪章》还规定了官员和属民有各自的义务,重要事项如收税等,要通过公民的投票才能决定。财政部门管理国民政府的收支,由专门的官员分管农业、手工业、金融和价格。福利部门的政策性很强,要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经层层审批后确定被救助人员。政府官员的工资由国家支付。(17) 1525年起义者设想的政府,其功能相当广泛,不仅要管理政务,而且也要管理司法、宗教、分配、生产、军事、教育、救济、医疗卫生、家庭、甚至婚姻。《蒂罗尔宪章》提供了一个政府直接掌管司法的详细计划。国家和教区中所设的司法机构要根据便利的原则进行司法审判,这样就能以最低的代价来进行司法活动。(18)第九条中指出:“各个教区上的法庭每年都要选举一名法官和八名陪审员。这些人员将在一年之中履行司法的职责。”第十条指出:“法庭在每个星期一开庭审判,任何案子均不得拖延至两周以上,必须在下一星期中审理完毕。法官、陪审员、秘书、律师、法庭工作人员和传讯人员不得向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那里索取金钱,他们的薪金将由政府的收入中拨给。” 1525年起义者认为,人民政府能够从经济上帮助民众:“赋税问题将由全体人民来决定是否需要取消,或根据神法在某一年进行减免,同时,为了公共利益,是需要征税的。因为它可以成为防卫基金,以预防有可能遭到的不测发生”。(19)关税和通行税,则应本着公共利益的精神予以取消。然而,在边境上要适当保留,具体做法是进口不征税,但出口需要纳税。什一税是每个人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缴纳的税,它将用于在每一教区聘一牧师,因为根据圣徒保罗的话,牧师教导上帝之言。多余部分用于救济穷人。对穷人应持照顾态度,以防止沿街乞讨的乞丐、流浪者和有能力的但失去工作的人数的增加。(20)此外,还规定要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来对穷人、老弱、孤儿和病残者实行救助。修道院和条顿骑士团等团体将被改造成为医院。有些医院是为病人所设置,它把病人都集中在一起,妥善进行护理和医疗。另外一些医院主要为老人所设,照顾那些没有能力进行工作的老人和贫穷的孤儿。孤儿在这里可以得到教育并能够体面地成长。 对特别穷困的人们将根据他们的状况和所需用什一税、救济金等加以援助,对他们的状况的审查来自于他们所在的地区的司法长官和最熟悉他们状况的人。如果什一税不足以承担牧师的开支和救助穷人,人们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忠实地交纳救济金。公民的收入情况和他们的纳税状况尽可能地要求统一。每个医院都设立一名管理人员,在这之上设一总负责人管理所有的医院和福利事业。总负责人的职责是为医院的一切需要提供经常性的帮助,视察照管穷人的情况。地方的司法行政长官要帮助这位负责人,向他提供什一税和救济金,还为他提供地区内最穷的人们状况的证明、有关信息和材料。穷人不仅将得到食物和饮料,而且还将得到衣服和日用所需。(21) 由此可见,宗教改革是通过国家与教会关系的革命性转变,来克服德国主权被侵犯、国家核心利益被损害等重大危机的一种努力。宗教改革产生了新的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关系:在国家层面,部分摆脱了罗马教廷的控制,形成了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新型政教关系;在邦国层面,出现了带有近代早期色彩的领地国家;在城市和农村,出现了市民阶级的掌权和百姓共和国。通过政府对司法、教育、宗教、经济的全面管理,德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治社会秩序,为近代德国社会转型奠定了基础。 ①Reinhard Bendix,Kings or People:Power and the Mandate to Rule,Berkeley-Los Angele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249. ②Perry Anderson,Lineages of the Absolutist State,London:NLB,1974,pp.18-40. ③Dietrich Gerhard,Old Europe:A Study in Continuity,1000-1800,New York:Academic Press,1981,pp.102-103. ④Max Steinmetz,"Theses on the Early Bourgeis Revolution in Germany,1476-1535",in Bob[i.e.,Robert W.]Scribner and Gerhard Benecke,eds.,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London:George Auen & Unwin,1979,p.9. ⑤Peter Blickle,"The 'Peasant War' as the Revolution of the Common Man",in Bob Scribner and Gerhard Benecke,eds.,The German Peasant War of 1525-New Viewpoints,London:George Allen & Unwin,1979,p.19. ⑥Thomas A.Brady Jr.,German Histories in the Age of Reformations,1400-1650,Cambridge,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p.56. ⑦"The Reformation of the Emperor Sigismund(c.1438)",in Gerald Strauss,ed.,Manifestations of Discontent in Germany on the Eve of the Reformation,Bloomington: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85,pp.8-9. ⑧周施廷:《信仰与生活16世纪德国纽伦堡的改革》,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26页。转引自马丁·路德:《路德选集》(上册),徐庆誉译,香港:基督教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209页。 ⑨Der Spiegel des Sünders,Augsburg,1470,in Steven E.Ozment,The Reformation in the Cities:The Appeal of Protestantism to Sixteenth-century Germany and Switzerland,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5,pp.24-25. ⑩Der Spiegel des Sunders,Augsburg,1470,in Steven E.Ozment,The Reformation in the Cities,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5,pp.24-25. (11)R.W.Scribner,The German Reformation,Hampshire and London: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6,p.56. (12)Martin Brecht,"Herkunft und Ausbildung der Protestantischen Geistlichen des Herzogtums Württemberg in 16.Jh",zs.f.Kirchengeschichte,80,1969,pp.172-173. (13)Julius von Minutoli,ed.,Das kaiserliche Buch des Markgrafen Albrecht Achilles:kurfurstliche Periode von 1470-1486,347; in Thomas A.Brady,Jr.,German Histories in the Age of Reformations,1400-1650,Cambridge,New York,2009,p.59. (14)Julius von Minutoli,ed.,Das kaiserliche Buch des Markgrafen Albrecht Achilles:kurfurstliche Periode von 1470-1486,378; in Thomas A.Brady,Jr.,German Histories in the Age of Reformations,1400-1650,Cambridge,New York,2009,p.59. (15)Julius von Minutoli,ed.,Das kaiserliche Buch des Markgrafen Albrecht Achilles:kurfurstliche Periode von 1470-1486,381; in Thomas A.Brady Jr.,German Histories in the Age of Reformations,1400-1650,Cambridge,New York,2009,p.59. (16)"An die Versammlung Gemeiner Bauernschaft",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127. (17)"Michael Gais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140. (18)"Michael Gais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139. (19)"Michael Gais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140. (20)"Michael Gais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140. (21)"Michael Gaismairs Tiroler Landesordnung",in Adolf Laube,ed.,Flugschriften der Bauernkriegs Zeit,Koln·Wien:Bhlau Verlag,1975,p.141.宗教改革对现代德国社会转型的影响_宗教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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