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构对象的合作创造论_华南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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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202(2009)-02-0075-11

一、引言

虚构对象是小说、神话、传说中虚构地进行描写的对象,如福尔摩斯、哈姆雷特、贾宝玉、阿波罗。近些年来,虚构对象逐渐成为形而上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主题之一。关于虚构对象的形而上学研究主要回答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我们的本体论中是否应该包括虚构对象?

第二、若包括虚构对象,虚构对象属于什么范畴,具有哪些特征?

实在论者对问题一做出肯定回答。他们或者寻求语义学相关证据,或者寻求意向性相关证据。([3],[4],[5],[6],[7],[8],[9],[10],[19],[20],[22],[23],[24])反实在论者对问题一做出否定回答。他们努力说明实在论者提出的证据是没有说服力的。([1],[2],[11],[12],[14],[15],[21])在坚持实在论的基础上,对问题二的不同回答导致不同类型的虚构对象理论,比如可能主义、柏拉图主义和创造主义。

本文将假设实在论立场(即对问题一的肯定回答)以及创造主义信条(见下文)的合理性。①我们将对个体创造主义进行批评,并提出一种新型创造主义观点,即合取创造主义,并为之进行辩护。

二、创造主义、作者创造主义和个体创造主义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许多实在论者认为,虚构对象是抽象的,却是被人们的活动创造的实体,其中的“抽象性”指不在时空中。他们还一致认为,虚构对象是被其作者(authors)创造的。([5],[6],[16],[17],[18])有的实在论者通过举例表明该立场。比如Searle([17],p.330)认为:“通过假装地指称一个人,Le Carre创造了一个虚构角色。”类似地,Schiffer([16],p.157)写道:“John Le Carre用‘Jonathan Pine’假装指称一个真实的人,虚构实体Jonathan借此便直接地、毫无疑问地被创造出来了。”有的实在论者则明确地概括出该立场。比如Thomasson([18],p.6)指出:“在编纂一个虚构角色的时候,作者具有真正的创造力,这乃是对虚构(fiction)的日常理解的一部分……如果我们承认虚构对象,并且尊重关于虚构对象的明显的实践,看来它们应当被看做通过一个作者的心理行为和物理行为才开始存在的实体。”

为了行文方便,我们将上面提到的两条原则分别称作“创造主义信条”和“作者创造主义信条”:

虚构对象是被人们的活动创造的抽象实体(创造主义信条)

虚构对象是被其作者的活动创造的抽象实体(作者创造主义信条)

所谓作者即创作者。关于“创作”(authorship)概念②,我们要做一说明。一部小说、神话或传说的作者(author)可以是一个单个主体,也可以是多个合作主体,其中合作主体整体上可被看作单个主体具有创作(authoring)功能。前面一种情况比较常见,比如福尔摩斯的作者是柯南·道尔。后面一种情况比较少见,笔者尚未找到合适的例子,但的确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在后一种情况下,多个合作主体整体上可被看作单个主体具有创作功能,这正如一部著作的合作作者整体上可被视为单个主体具有创作权一样。

基于这一说明,作者创造主义信条隐含着将被称为“个体创造主义信条”的下述原则:

虚构对象是被单个个体的活动创造的抽象实体(个体创造主义信条)

文献显示,作者创造主义是创造主义的主要形式,笔者尚未发现有创造主义者持有非作者创造主义。但是,我们认为,作者创造主义是不合理的。因为一般地个体创造主义是不合理的,面临着严重的理论难题。

三、个体创造主义的困境:判定难题

我们将描述一类情形,并论证在这类情形下,在判定虚构对象的创造者问题上,个体创造主义者面临一个严重的理论难题。

以福尔摩斯为例,设想一个满足下面四个条件的情形:

(a)D是个体创造主义者通常认定的柯南·道尔在编纂福尔摩斯这个虚构角色过程中做出的所有相关活动③,D发生在时间段,其中是两个时刻,是闭区间时间段,其中,D包括诸如写出某个文学文本(如《血字研究》(A Study in Scarlet④))这样的物理活动,也包括其间进行的心理活动(如假装有一个人叫做“福尔摩斯”并且办案如神)。

(b)恰恰存在一个人柯南·道尔’在与柯南·道尔做出了同样类型的创作活动D’。比如D’包括柯南·道尔’写出《血字研究》这样的物理活动;D’包括柯南·道尔’假装有一个人叫做“福尔摩斯”并且办案如神这一心理活动。为方便起见,我们用T表示D和D’共属的这个活动类型。

(c)在之前,活动类型T未曾被例示。就是说,柯南·道尔的活动D和柯南·道尔’的活动D’同时最早地例示了T这一活动类型。

(d)柯南·道尔和柯南·道尔’彼此互不知晓。

试问,在该情形下,福尔摩斯是否被创造了?福尔摩斯的创造者又是谁?

D乃是个体创造主义者通常认定的柯南·道尔在编纂福尔摩斯这个虚构角色过程中做出的所有活动。在此情形下,既然D发生了,对个体创造主义者而言,认为福尔摩斯被创造了是合理的。那么,福尔摩斯的创造者是谁呢?对个体创造主义者而言,下面是穷竭的四种可能答案:

(1)柯南·道尔是福尔摩斯的创造者;

(2)柯南·道尔’是福尔摩斯的创造者;

(3)柯南·道尔和柯南·道尔’作为合作者是福尔摩斯的创造者;

(4)其它单个主体是福尔摩斯的创造者,或者其它多个主体作为合作者是福尔摩斯的创造者。

假设个体创造主义者选择(1)。我们有理由问:既然柯南·道尔和柯南·道尔’同时做出了同类型的活动(包括物理的和心理的活动),为何偏偏柯南·道尔被认定为福尔摩斯的创造者,而柯南·道尔’不是呢?

首先,个体创造主义者不能认为,柯南·道尔的活动D与福尔摩斯开始存在这一事件处于因果链条中,并且柯南·道尔’的活动D’并非如此,这使得柯南·道尔而非柯南·道尔’创造了福尔摩斯。因为根据个体创造主义信条,虚构对象(特别地福尔摩斯)是抽象的,不在时空中,因此不在任何因果链条中。⑤在判定物理的人造物(如桌椅)的创造者问题上,诉诸因果链条这个方法是行得通的,但是,在牵涉虚构对象的情况下,该方法并不奏效。

既然D和D’属于同一类型(即T),个体创造主义者唯一的出路是诉诸D和D’之间的差异。对于属于同一类型的两个活动而言,差异主要在于两个方面:活动主体的差异以及发生时间的差异。根据(b),D和D’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个体创造主义者只能诉诸活动主体的差异。他们可能如下回应:虽然D和D’同属于类型T,但是,D和D’的活动主体不同,这导致柯南·道尔而非柯南·道尔’是福尔摩斯的创造者。⑥这种回应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假如这种回应是合理的,下面的论证也将是合理的:虽然D’和D同属于类型T,但是,D’和D的活动主体不同,因此,柯南·道尔’而非柯南·道尔才是福尔摩斯的作者。这和选择(1)矛盾。所以,这种回应失败。

所以,个体创造主义者不能合理选择(1)。

基于类似于上面的反驳理由,个体创造主义者不能合理选择(2)。

假设个体创造主义者选择(3)。我们有两个理由进行反驳。其一,根据(d),柯南·道尔和柯南·道尔’彼此互不知晓,因此,二人没有合作意图。其二,假设两人完成了某种合作创造,至少原则上我们能够区分两人在合作过程中分别起到什么作用(正如若彼德和约翰合作完成一篇论文,至少在原则上可以区分出对于完成这篇论文而言二人分别起到什么作用,并能够进行比较)但是,对于如何区分和比较柯南·道尔和柯南·道尔’在创造福尔摩斯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我们无法给出任何严肃的回答。因此,个体创造主义者不能合理选择(3)。

假设个体创造主义者选择(4)。在此假设下,我们有理由问,为何在D单独发生的情况下,D创造了福尔摩斯,而在D’和D同时发生的情况下,D不再承担创造功能,此时,这种功能为何竟然会“转移”到其它(既非柯南·道尔也非柯南·道尔’)主体的活动上,或者“转移”到其它多个主体的合作活动上呢?到目前为止,我们看不到任何非任意性的答案。

综上所述,个体创造主义者不能合理选择(1)(2)(3)(4)中的任何一个。因为这四个选项是穷竭性的,在(a)(b)(c)(d)成立的情形下,个体创造主义者无法合理判定,谁是福尔摩斯的创造者。我们称在此情形下个体创造主义者面临判定难题。

该情形仅仅是一个例子,代表的是一类情形,即互不知晓的多个主体同时进行同类型的创作活动的情形。个体创造主义者在这一类情形下都面临判定难题。

个体创造主义面临判定难题,这将会带来两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这构成了支持非创造主义的证据。

判定难题表明,个体创造主义是不合理的,是需要进一步辩护的。既然个体创造主义是创造主义目前出现的唯一形式,这表明创造主义作为一个一般纲领也是不合理的。有些实在论者或许进而认为,虚构对象仅仅是在比喻的意义上而不是在真正的意义上被创造的,若坚持非创造主义实在论立场,就不必再为判定难题费神了。判定难题构成了支持非创造主义实在论立场的一个证据。

第二、亟需一种不同的创造主义观。

创造主义者会认为,虽然个体创造主义面临判定难题,但这不能推出创造主义作为一个一般纲领是错误的。个体创造主义仅仅是一种特别的创造主义观点。创造主义者亟需一种不同的创造主义观点,来避免判定难题。

四、合取创造主义:无判定难题

我们将提出一种不同的创造主义观点,称之为“合取创造主义”,并论证合取创造主义者不会面临判定难题。

下面四条共同规定了合取创造主义的内容:

1.每个虚构对象o都与一个活动类型一一对应;

2.一组活动在t时刻合取创造了一个虚构对象o,当且仅当,这些活动且仅仅这些活动完成于t且例示了与o一一对应的活动类型,且t是该活动类型最早被例示的时间。

3.一个虚构对象o是被合取创造的,当且仅当,存在一组活动和一个时间点t,使得这组活动在t合取创造了o。我们约定:若一个虚构对象o是被合取创造的,最早例示相应活动类型的时间t就是它被合取创造的时间,最早例示相应活动类型的那组活动就是合取创造该虚构对象的活动,这组活动的主体就是该虚构对象的合取创造者。

4.每个虚构对象都是被合取创造的(抽象实体)。

其中,2是对“合取创造”概念的定义;1是2所需要的辅助性原则;3规定了“一个虚构对象是被合取创造的”意味着什么,是在2的基础上给出的定义;4就是合取创造主义信条,是在3的基础上做出来的。

考察福尔摩斯这个例子:

(1)福尔摩斯与某个活动类型T一一对应;

(2)一组活动在时间点t下合取创造了福尔摩斯,当且仅当,这些活动且仅仅这些活动完成于t且例示了活动类型T,且t是T最早被例示的时间;

(3)福尔摩斯是被创造的,当且仅当,存在一组活动和一个时间点t,使得这组活动在t合取创造了福尔摩斯。若福尔摩斯是被合取创造的,最早例示T的时间就是福尔摩斯被合取创造的时间,最早例示T的那组活动就是合取创造福尔摩斯的活动,这组活动的主体就是福尔摩斯的合取创造者。

(4)福尔摩斯是被合取创造的。

一个关于虚构对象的合格的候选创造主义观点要对虚构对象的创造方式、创造时间、创造活动、创造主体进行回答。合取创造主义观点分别做出了回答:虚构对象的创造方式是合取创造,即一组活动的发生使得一个相应活动类型被例示这一一般性(general)事实成立,进而导致依赖于这一一般性事实的某个虚构对象被创造;一个虚构对象的创造时间是最早例示相应活动类型的时间;一个虚构对象的创造活动是最早例示相应活动类型的那些活动;一个虚构对象的创造活动的主体就是它的(合取)创造者。在这个意义上,合取创造主义是一个合格的候选创造主义观点。

不难说明合取创造主义者不面临判定难题。回想第三节描述的假想情形:D和D’且只有D和D’完成于且例示了T,是T最早被例示的时间,T是福尔摩斯对应的活动类型。在此情形下,根据上面的2,D和D’在合取创造了福尔摩斯;根据3中的约定,是福尔摩斯被合取创造的时间,D和D’是合取创造福尔摩斯的活动,柯南·道尔和柯南·道尔’是福尔摩斯的合取创造者。

我们知道,个体创造主义者面临判定难题是因为在假想情形下无法找到一个个体主体作为福尔摩斯的创造者,合取创造主义者却不会面临这样的困难,因为在合取创造主义者看来,虚构对象的创造方式是合取创造,根据合取创造概念的定义,多个主体可以共同作为同一个虚构对象的合取创造者。合取创造主义者不会面临判定难题的困扰。

五、进一步的辩护

根据前文讨论,与个体创造主义相比,合取创造主义的一个优点是不面临判定难题。针对合取创造主义,存在一些可能的问题或质疑。下面,通过对可能的问题或质疑进行回答,我们来为创造主义做进一步的辩护。

(1)能否对多个非合作主体合取创造同一个虚构对象做进一步解释?

根据合取创造主义,虚构对象可以被无任何合作关系甚至互不知晓的多个主体合取创造。个体创造主义者可能表示不满:他们能够理解单个主体或多个合作主体如何创造一个虚构对象,但是不能理解多个非合作主体能够创造同一个虚构对象。对此,个体创造主义者要求获得更细致的解释。

在合取创造主义者看来,一个虚构对象被创造依赖于它所对应的活动类型被例示(根据3和2)。如果相应的活动类型被例示,那么,相应虚构对象就被合取创造了(且反之亦然)。从形而上学的角度看,决定一个活动类型被例示这一一般性事态成立的,不是某一个特别的属于该类型的活动的发生,而是同时发生的所有该类型活动。回到合取创造问题,若多个非合作主体的活动同时(最早)例示一个相应活动类型,这决定了该活动类型被例示这一一般性事态成立,进而决定了相应的虚构对象被创造。这乃是多个非合作主体合取创造同一个虚构对象的实现机制。

关于在形而上学层面上什么决定一个例示型(或存在型)一般事态成立,这里需要做些解释。举例来说,在第三节的假想情形下,D和D’(且仅仅D和D’)都属于T且都完成于时刻,那么,在形而上学上,决定“在时刻T被例示”这一一般性事态成立的是什么呢?不是D发生在,也不是D’发生在,虽然,只需知道两者之一,都可以判定这一一般性事实成立;是D和D’发生在共同决定了这一一般性事态成立。在形而上学上,决定一个例示型(或存在型)事态成立的,是例示相应共相(universals)的所有示例,而不是其中的哪一个。⑦

(2)合取创造概念牵涉活动类型,能否对活动类型这一概念做更多解释?

活动类型属于共相这一范畴。针对共相有三种理解方式,即事项前共相(universalia ante res)、事项中共相(universalia in rebus)和事项后共相(universalia post res)。合取创造主义者却不必苦于在三者之间进行选择,因为合取创造概念定义仅仅要求具体活动和活动类型之间具有例示关系,这是三种共相论者都承认的。另外,像其它共相一样,活动类型或许面临同一化问题。比如,外延型同一化标准(即两个活动类型同一当且仅当它们具有相同的示例,或许再加上相应的模态限制)或许不能令人满意。但是,众所周知,共相的同一化标准问题乃是一个历史问题。因此,活动类型的同一化问题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目的来看,却不是必须的。

(3)能否解释虚构对象被其作者创造这一常识?

个体创造主义者或许会问,纵使合取创造主义者能避免判定难题,但是,常识告诉我们,虚构对象是被其作者创造的。对此,个体创造主义者能够进行解释。合取创造主义者如何解释?

我们通常认为,虚构对象的作者的创作活动唯一最早地例示了相应的活动类型,记做假设*。假设*反映了我们对作者的独创性的看法:作者唯一最先做出相应类型的创作活动,作者做出相应的创造活动后,听者和读者即便能够简单地重复这类活动,也不含任何创造性成分,不具有创造功能。在承认假设*的前提下,根据合取创造概念定义,虚构对象是被其作者(合取)创造的。举个例子,根据假设*,柯南·道尔的创作活动唯一最早地例示了福尔摩斯对应的活动类型T,根据合取创造概念定义,柯南·道尔(合取)创造了福尔摩斯。这样,基于合取创造主义,我们能够解释虚构对象被其作者创造这一直觉。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看来,假设*是一个错误的假设,比如,很可能在柯南·道尔之前存在一个人曾做出T类型的活动,因此柯南·道尔的创作活动根本没有最早例示类型T。

(4)如何理解“两个主体先后独立创造同一个虚构对象”现象?

假设约翰于1999年写出一部小说,伴随做出一系列的心理活动,并且之前没人写过类似小说且做出类似心理活动;彼德于2000年独立地写出同一部小说,并伴随同样(类型)一系列的心理活动。假设小说中描述的主人公叫做玛丽。根据合取创造概念定义,约翰创造了玛丽,彼德没有创造玛丽。但是,常识告诉我们,约翰和彼德先后独立创造了玛丽。合取创造主义者如何解释?

从合取创造主义的观点看,可做出如下两点回应。

第一、约翰和彼德先后独立创造玛丽这一常识是错误的。“先后独立创造”概念自身并不一致:一个对象在一个时间点被创造,就不会之后再次被创造,因为被创造意味着开始存在,而一个对象不可能在两个不同的时间点开始存在。

第二、合取创造主义者能够解释该常识。玛丽这一虚构对象与一个活动类型T一一对应,若T被例示,则玛丽被创造;约翰和彼德的活动先后例示了类型T,这使得人们错误地认为约翰和彼德先后创造了玛丽。然而,实际上,因为仅仅约翰做出的活动最早例示T,这决定了约翰是玛丽的创造者,而彼德不是。

(5)合取创造概念是否可应用于非虚构对象?

合取创造是一种创造方式。这种创造方式与人们对物理实体(如桌椅)的创造方式截然不同。如果我们的本体论中必须包括另外一些人造抽象实体,那么,自然可思考牵涉的创造方式就是合取创造。例如,若承认数学对象(如数)是被创造的实体,认为一个数学对象的创造者就是最早完成某种类型的构造活动的主体(或多个主体),似乎并无不妥。这样,合取创造主义将为理解人造抽象实体提供重要的概念资源。

(6)一个合理的虚构对象理论必须坚持合取创造主义信条吗?

文章开头提到,我们预先假设了创造主义信条的合理性,然后在批评个体创造主义的基础上,提出合取创造主义。但是,创造主义信条自身的合理性是有争议的,本文并未进行辩护。本文的目的不是说明一个合理的虚构对象理论必须坚持创造主义,也不是说明一个合理的虚构对象理论必须坚持合取创造主义,而是说明假如创造主义信条是合理的,与个体创造主义相比,合取创造主义将是一种更有前途的创造主义观点。

(7)合取创造概念对非创造主义实在论者是否有用?

根据常识或文学实践,虚构对象是被人们的活动创造的抽象实体。任何虚构对象理论都必须对此做出解释。这为一些理论带来了难题。比如,柏拉图主义者认为,虚构对象不依赖于任何经验条件而存在,是必然存在的实体,因此不是被创造的。他们认为,所谓虚构对象“被创造”仅仅是指在一定意义上被“挑出来”。(参考[8],[9],[22])为此,他们必须解释“挑出来”意味着什么。合取创造概念为柏拉图主义者提供了这样的概念资源。他们可以认为,一个虚构对象对应的活动类型承担的便是“挑出”功能,最先完成“挑出”活动的那个(或多个)主体就是真正的“创造者”。在此意义上,合取创造概念对非创造主义实在论者同样具有理论价值。⑧

六、结语

创造主义是一种重要的虚构对象理论类型。作者创造主义是创造主义的主要形式,而作者创造主义信条隐含个体创造主义信条。我们论证了,个体创造主义者面临判定难题。然后,提出一种新型的创造主义观点,即合取创造主义,并论证合取创造主义者不面临判定难题。最后,通过对一些可能的问题或质疑进行回答,完成对合取创造主义的辩护,说明合取创造主义是一种更有前途的创造主义观点。

收稿日期:2009-04-20

注释:

①笔者关于实在论及创造主义的立场,可参考[25]。

②创作概念与创造(creation)概念并不同一。相对于创造这一形而上学主题而言,创作是一个中立的概念。一个人可以选择认为,创作活动承担创造功能,即坚持作者(即创作者)创造主义;也可选择认为,创作活动未必承担创造功能,反对作者(即创作者)创造主义。

③我们并未断言,个体创造主义者必须承认这一点(柯南·道尔创造福尔摩斯)。仅仅为了论说方便,我们选取福尔摩斯这个虚构对象、柯南·道尔这个主体以及相应创造活动。实际上,任意选取一个虚构对象o,个体创造主义者所断定的o的创造者S,S做出的创造活动D*,相应地,对(a)(b)(c)(d)内容进行替换修改,这并不会影响下面论证的进行。

④《血字研究》是关于福尔摩斯的最早的侦探故事,柯南·道尔1887年12月完成。

⑤是否抽象对象具有因果效力是值得争论的,见[13]。但是,很少有人尝试严格论证抽象对象具有因果效力。大多数哲学家,包括个体创造主义者,比如最典型代表[18],都认为抽象对象不具有因果效力。

⑥Thomasson([18],pp.6-7)认为D和D’发生的背景(origin)不同,这导致D而非D’创造了福尔摩斯。对当下的争论而言,关于这种看法,我们做两个方面的评论。首先,背景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Thomasson并未明确地规定构成一个背景的必要因素有哪些,这使得背景本身缺乏相对严格的同一化标准,若如此,Thomasson通过背景来确定创造者的想法根本无法实现。其次,因为我们可在(a)(b)(c)(d)的基础上添加条件,使得D和D’的背景极大相似,最终Thomasson必须诉诸D和D’活动主体之间的差异来确定创造者。这样,依然可以通过下面的论证进行反驳。

⑦类似地,可考察在形而上学上是什么决定一个存在型事态成立。设想,在现实世界上,现在只有两只华南虎,一只是小华,一只是小南,试问,在形而上学上是什么决定“现在存在华南虎”这一存在型事态成立?答案是:现在小华是华南虎,且现在小南是华南虎,这共同决定了该存在型事态成立。为了判定在形而上学上是什么决定一个存在型事态成立,我们必须对世界上的每个对象进行检查,如果有对象是华南虎,那么,到底有哪些对象(所有的)是华南虎将决定该事态成立。或许有人认为,现在小华是华南虎能决定“现在存在华南虎”成立,现在小南是华南虎也能决定“现在存在华南虎”成立。我们的解释是:假如现在世界上只有小华是华南虎,那么,现在小华是华南虎形而上学上决定“现在存在华南虎”成立,假如现在世界上只有小南是华南虎,那么,现在小南是华南虎形而上学上决定“现在存在华南虎”成立。但是,现实情形并非如此,实际上,小华和小南一起形而上学上决定“现在存在华南虎”成立。我们不能混淆“在形而上学上什么决定一个存在型事态成立”与“我们如何判定一个存在型事态成立”这两个问题。

⑧创造主义者认为,虽然虚构对象是抽象对象(即不在时空中),不在因果链条中,但是,虚构对象有其开始存在的时间,并非必然存在,而且其开始存在依赖于经验活动。他们认为,在此意义上可认为虚构对象是被创造的。因此,创造主义者承认两种创造形式,即具体对象之创造与抽象对象之创造。柏拉图主义者认为,因为虚构对象是抽象的,不在时空中,不在因果链条中,而只有在因果链条中的对象才能是被创造的,因此,虚构对象不是被创造的。但是,他们认为,在某种比喻意义上虚构对象是“被创造的”。因此,柏拉图主义者承认,只存在一种创造形式,即具体对象之创造,但是,还有一种比喻意义上的“创造”形式。这使得合取创造概念既可被创造主义者使用,也可被柏拉图主义者使用。创造主义者用合取创造概念来定义第二种意义上的创造形式,柏拉图主义者用合取创造概念来界定比喻意义上的创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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