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监管、金融内控与金融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风险论文,内控论文,金融监管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有四个,即金融监管乏力,金融内控不严,金融秩序较乱,金融风险突出。这四个方面的问题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乏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和金融风险的产生,而要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内控。
一、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金融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金融逐步成为我国经济的核心。但同时,我国金融领域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
(一)金融监管乏力
金融监管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能,但我国直到1984年才建立起二级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时间还不长。1984年1月至1993年6月的10年多的时间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主要是通过分配信贷资金及规模,实施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并不是其主要职能。1993年7月至199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转换职能,强化监管,金融监管的办法、条例、制度陆续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由重视监管转向依法监管。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两大基本职能。特别是在全国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转向依法监管,而且金融监管也由合规性监管逐步向风险性监管转变。但中国人民银行由于人员、条件等方面的限制,金融监管的经验不足,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也不高。主要原因是:(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不利于摆脱地方政府干预,影响了人民银行公平、公正监管;(2)人民银行内设职能部门重复交叉,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或重复监管的低效局面;(3)人民银行在监管的经验、技术和方法上相对比较落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4)人民银行的地位和权威性不够高,金融监管的威慑力不强,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更是如此。
在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只发挥了筹资功能,证券市场存在过度投机,违规操作更是时有发生,这些都说明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还需要加强和改进。
(二)金融内控不严
金融内控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简称。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金融机构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不是什么新课题。但由于近年来国际上一系列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特别是巴林银行的倒闭和大和银行在美国的违章经营暴露后,使国际金融界对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的运行现状进行重新审视,在国际上也开展了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大讨论。
我国近二年才开始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但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1)内控制度建设严重滞后。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大都是等到违规问题从少到多以致积累成堆才去处理,管理漏洞从小到大以致成为现实才去堵塞,大量不良信贷形成巨额财产损失后才去治理,然后根据查处结果来修订制度,这样的内部控制机制明显地带有事后补救的色彩,显然不能适应金融企业业务发展的需要,不能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2)内控制度不完善。如一些新的业务还没有制定比较规范的规章制度;现行的一些内控制度本身有漏洞,从而导致内控失效;有的内控制度条文比较原则,没有实施细则,或者没有配套措施,达不到控制的目的等。(3)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可算得上是一个比较古老的行业,规章制度是比较健全的。就我国来说,已经建立起来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本身并不太少,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章不循普遍存在,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对违规违纪人员处理不重,致使内控制度防风险的作用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三)金融秩序较乱
近年来,我国金融秩序混乱的表现主要有:
(1)成立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非常严重。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设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情况十分严重,目前仍然非常猖獗。一地方已多次发生挤兑风波和机构负责人卷款而逃、群众集体上访、冲击政府等事件,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金融犯罪十分猖獗,大案要案层出不穷。90年代以来,金融系统的案件不断上升,大案要案仍呈上升趋势,金融犯罪案件件数和金额同时上升,要害岗位人员作案和领导作案相当突出,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3)金融机构违规经营、帐外经营时有发生,信誉下降。为了逃避监管以及达到其他一些不正常的目的,金融机构帐外经营、乱设小金库、篡改帐表等现象比较普遍,“铁帐、铁款、铁算盘”的“三铁”声誉逐渐丧失,人们对金融机构的信誉也开始产生疑问。
(4)金融机构搞破坏性竞争,扰乱了金融秩序。一些金融机构盲目铺摊设点,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事件屡禁不止,比较普遍地存在“隐性利差”。一些保险公司乱拉保险,违规提高代办费,承保质量不高,对代理人管理不严。
(5)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操纵股市。证券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把大量银行资金引入股市,挪用股民保证金,在股市上高风险操作,操纵股市,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四)金融风险突出
对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我们可以作出以下几点基本判断:(1)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是严峻的、不容忽视的,并正在暴露;(2)我国金融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主要是经济风险在金融领域的反应;(3)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还不是很高,国际金融风潮对我国的影响不大,但如果我国不积极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金融风险有可能演化为金融危机,也就是说,我国存在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
我国金融风险的表现主要有:
(1)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数额大,比例高。1997年底,我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为74914亿元。如果逾期、呆滞、呆帐三项不良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按40%计算,1997年底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达29965.6亿元,已占到当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0%,占当年我国财政收入的346.7%。如果呆帐贷款按贷款总额的5%计算,那么,1997年底我国金融机构的呆帐贷款总额达3745.7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43.3%。虽然美国在80年代末、日本在90年代也曾面临着不良贷款的困扰,但美国比较快地解决了其不良贷款问题,日本政府解决金融机构不良债权问题的能力也比我们强。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解决难度很大,不良贷款问题已成为我国金融机构沉重的包袱,成为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稳健运行的最大隐患,是我国最大的金融风险源。
(2)金融机构资本金严重不足,抵御风险能力太差。其中一些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不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8%的要求,如果将呆帐贷款从资本中扣出,资本充足率很有可能出现负数。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严重不实。
(3)金融机构效益下滑,亏损或虚盈实亏的现象比较严重。国有商业银行也许从帐面上看是盈利的,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权责发生制、以贷收息、贷款呆帐及其他损失挂帐,实际上是虚盈实亏。1997年,××省金融机构亏损54亿元。原来是国有企业亏损,现在国有银行也亏损了,国有企业的昨天成了国有银行的今天,这并不是偶然的。
二、金融监管、内部控制与金融风险的关系
我国当前面临的金融风险,是多年以来积累起来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也就是我国金融风险积累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金融风险日渐暴露。
我国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非常复杂,既有经济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方面的原因;既有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也有金融监管方面的原因;既有金融系统内部的原因,也有金融环境方面的原因。具体来说,我国金融风险的产生与经济体制、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金融队伍素质、金融创新、行政干预、企业环境等有关,其中金融监管乏力和金融内控不严是两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金融监管的最主要目的就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换句话说,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应是金融监管的最主要内容。但总的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监管职能不力,特别是风险监管的经验不足,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措施不力,特别是在金融规则的制定方面严重滞后,没能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甚至人民银行的个别行为或某些措施和政策的出台反而加大了金融风险。一方面,金融监管不力产生金融风险,另一方面,金融险情的经常发生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光挽救不良金融机构就使金融监管部门难于应付。所以,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要加大金融风险监管的力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不严,是导致金融风险大量产生的重要原因。内部控制不严,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没有,或有规章制度但不严格贯彻执行,使得金融风险失去了制度的约束和防范,加上一些干部职工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不高,从而使金融资产质量得不到保障,各种金融隐患得不到消除,金融犯罪容易产生。因此,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必须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
金融秩序混乱也是金融监管不力、内部控制不严的结果之一。同时,金融秩序与金融风险也是密切相关的。一方面,金融秩序混乱导致金融风险大量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金融风险是金融秩序混乱的结果。如1992、1993年乱拆借,大量信贷资金被投向海南、北海、惠州等地炒房地产,造成了大量资金沉淀,也引发了大量犯罪。1994年开始的证券回购比先前的乱拆借还要恶劣,造成的损失还要大,后来由于“辽国发”等犯罪行为的暴露使得人民银行被迫关闭了证券回购市场。1996年开始又出现了一些金融机构虚开存单到外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迫使人民银行1997年宣布暂停大额存单抵押贷款业务。另一方面,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就必须花大力气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而要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就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
三、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把1997年定为金融系统“防范金融风险年”,这足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风险问题的重视。但我认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是一年就可以完成的,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当常抓不懈,只要搞市场经济,金融风险就不可能避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就不可能停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不仅是一项长期任务,更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政的领导,必须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必须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本文仅从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谈谈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一)加强金融监管
首先,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法学界把1995年称为“金融法年”,“四法一决定”以及与银行密切相关的《担保法》都是在这一年颁布和实施的。修订后的《刑法》也已于199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刑法关于金融方面的内容专设有两节,共有31条,共31个罪名,对打击金融犯罪将起到很好的作用。此外,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制定并颁布了大量金融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基本上建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金融法制体系。但是,我国金融法制体系仍不很健全,《证券法》、《信托法》等重要的金融法规仍未出台,因此,要加紧制定,另一方面,要加大金融执法的检查与监督,提高金融执法水平。
其次,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救助。全过程监管就是要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管理,包括市场准入的管理、金融机构行为管理和市场退出的管理。市场准入的管理是要解决金融机构的“优生”问题,特别是要注意资本金的要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业务范围的管理。金融机构行为管理的内容十分丰富,工作要求高,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促使金融机构实现稳健经营。由于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风险非常突出,因此,出现一些金融机构资不抵债也是很正常的。但因为金融机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所以,当金融机构面临困境时,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不会“袖手旁观”,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挽救,如注资、债转股、接管、托管等,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少数金融机构破产,这也就是说,市场退出的管理包括了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的救助。
第三,建立金融稳定基金。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平息需要钱,如果金融监管当局建立有金融稳定基金,当该国出现金融动荡时,除了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国家寻求资金援助外,还可以动用该基金以实现金融稳定。金融稳定基金可以是一种基金,也可以由多种基金组成,如存款保险基金、股市稳定基金、偿还外债基金。金融稳定基金既要有本币基金,也应有外币基金,从这种意义上说,一国外汇储备是一国金融稳定基金的重要组成部门。当前非常迫切的是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组建存款保险基金。
第四,建立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预警体系。金融监管当局要通过设立一系列科学的指标体系,来衡量一国、一个地区或一个金融机构在过去或未来某一时点金融风险程度的大小,及时发现金融隐患,提早采取措施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学习国际金融监管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经验,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与国际金融界特别是要加强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交往与合作,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学习国际金融风险管理的经验,并为我所用。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邀请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1998年10月之前对该核心原则表示认可。核心原则共25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认真研究吸收,并运用到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中去。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关键在于金融机构自身,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又在于加强其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也是衡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加强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既是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管的需要,也是金融机构自身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健运行,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1997年5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7]199号文印发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1998年新年伊始,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金融机构用一到两年时间,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违规经营和大案要案明显下降,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
首先,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关键要靠金融机构自身。金融机构一是要提高对内控制度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二是花大力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三是严格执行制度,加强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四是要建立由总行(总公司)垂直领导和相对独立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充分发挥内审部门在内控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其次,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稽核。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中可以发挥也应该发挥很大的作用。中央银行要督促金融机构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可以在金融机构年检中将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质量跟踪监测机制。
第三,要加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信用社等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同业工会,制定同业公约,规范、协调经营行为。
第四,要依法加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监督体系。不管是金融监管,还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金融队伍,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领域存在的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讲是一个人的问题,金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根源有可能在金融领域之外。因此,加强金融队伍建设,改善金融环境,既是加强金融监管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需要,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
标签:中国人民银行论文; 金融论文; 内部控制论文; 央行论文; 金融风险论文; 金融监管论文; 内控体系建设论文;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论文; 内控管理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风险内控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