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耕作制度时期农村人口增长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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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0)03-0001-06

修订日期:2010-02-01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得以普及,婴幼儿死亡率大幅下降,人均寿命延长,人口迅速增长。

1952-1957年期间,新中国城市人口有所提高,城市人口从7163万人增加到9949万人,在全国人口中的比例从12.46%上升到15.39%。我国农村人口增加了4385万人。从1957年到1978年,农村人口从5.47亿人增加到7.90亿人,21年间,增加了2.43亿人,增幅达44.42%(见表1)。

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会对农村家庭人口再生产产生不同的影响。一个农民仍然占多数的社会中,任何忽略土地制度影响的人口政策都是难以真正起作用的[1]。有学者对中国农地制度安排影响农民的生育动机进行研究指出:这期间我国的农地制度安排是农村人口快速增长的一个内在隐含的推力。例如,王学思从农村劳动力就业和生育外部性的角度,认为农村生产队的自然就业制是刺激家庭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2]。杨军雄、杨银海认为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土地制度变迁中产权不清晰,导致农村人口生产的外部性,激励了农村人口过快的增长[3]。张新光提出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对农地制度进行多次变革的实质都是平分土地,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农地分配机制直接刺激了农村人口快速增长[4]。林毅夫从博弈论的观点考察:从一种重复博弈变为一次性博弈,公社成员的资格变成强制性的,从一个合作社退出的权力被剥夺[5]。本文在承接他们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制度经济学和人口社会学分析方法,对集体耕作制时期(1957-1978年)形成农村人口扩张机制的诸因素作了更为深入的分析,着重指出集体耕作制下我国农村社区、经济和人口的封闭性是人口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集体耕作制时期农村人口增长解析

(一)集体耕作制:产权残缺与人口增长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随后全国范围内的“土改”,无偿剥夺地主和富农的多余土地,并将其无偿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在短短两三年内变土地的地主所有制为“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农民所有制,农民在土地买卖和租赁市场上的行为不受非经济强制因素制约,土地的使用、转让、处置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为单个家庭,单个家庭对自己的土地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这种条件下,每个家庭抚养孩子的成本由该家庭负担,不会造成负的外部性,即家庭抚养孩子的成本与社会抚养孩子的成本基本吻合。

1.多级性产权的安排刺激了农民的生育动机

“土改”完成后仅在2~3年的时间里,农村就通过互助组一初级社一高级社一人民公社这种疾风骤雨式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将原来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集中到集体手中,形成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农民的私有土地(包括农民的宅基地)和原来的集体土地(自然村公地)全部归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拥有土地所有权,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被称为集体所有制。大饥荒的发生导致中央政府变更了土地授权,在1960年和1962年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分别规定了农地的所有权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1962年的中央文件规定: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①。作为人民公社内部的成员——社员,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他们只是从事劳动,对农业生产没有发言权,劳动的使用权归生产队所有。刘凤芹教授把人民公社及其内部的层级组织比作为政府这个大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同时,人民公社及其内部层级组织仅具有有限的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的生产管理权。在各级政府的支配下,农民失去自由独立的劳动使用权。人民公社的交易一般也仅与其纵向组织进行,交易被严格地限制价格(国家计划收购价格),在各级政府的控制下,农民失去了独立自由的产品交易权[6]。

这种由所有权多级性而造成产权的多级性、残缺性和模糊性对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农村的经济、社会影响是决定性的。在这种产权制度安排下,政府(国家)、集体、个人处于一组利益的基本矛盾之中,各行为主体在博弈过程中有自身的行为特征。

政府(国家)在这组矛盾博弈中处于强势,政府制定各种生产和分配计划,并通过政治的、经济的和法制的等强制手段确保计划实施,规定整齐划一的价格。生产集体只不过是政府计划的执行者。而生产者——农民,在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博弈中由于其分散性的特点使自身处于最弱势的一方。但是农民同样是需要满足自身需求以实现自身福利最大化的“经济人”。在这一场强势与弱势不对等的博弈中,农民选择了适应性消极博弈,其一就是消极怠工,工作偷懒以减少自己的福利损失;其二就是多生育孩子,以多生孩子而从共有产权中获取最大的经济福利。1982年中国1‰生育率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从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到1970年,除个别饥荒年外,我国人口出生率都在30‰以上,尤其是1962年至1970年平均达36.6‰,1963年甚至高达43.37‰。1970年全国总人口已达82992万人,比1949年净增28825万人,其中乡村人口净增20166万人[7],这说明没有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之前新中国的人口出生率是非常高的。

2.产权的不可交易性:农村人口的转移与增长

横向组织之间的产权残缺——产权不可交易性,阻碍了农村人口向非农人口的转移。

生产要素的不可流动性是集体耕作制的突出特点。“生产队的所有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②。人民公社之间土地产权交易是不存在的,农地不能在横向组织间买卖、租赁、赠予,只能在纵向组织间由行政命令进行调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就更为困难,除了婚姻关系外,公社社员几乎没有流动权,人民公社也没有权利吸收新的公社社员和辞退已有的社员。与土地一样,劳动力的流动绝大部分是在纵向组织间靠行政命令调动的,而非市场调节。劳动者既不能自由流出或流入其他农业组织,也不能自由流出或流入其他非农生产部门的经济组织。严格控制的城乡隔离制度(户籍制度)、用工制度、禁止其他非集体和公有制的经济组织存在的制度阻止了农业劳动力的流动。几亿农民被长期束缚在有限的耕地上。这种在自然村落内部进行的博弈活动,不仅刺激了农村人口过快增长,同时阻止农民转向非农产业,阻碍了农村人口向非农人口转移,大大延缓了中国城市化进程(见表2)。

表2 中国城市化水平和城市数量

年份城市化(%)城市数量(个)

1952 12.46 157

1955 13.48 165

1960 19.76 199

1965 17.98 168

1970 17.38 176

1975 13.34 185

1980 19.39 223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历年);顾朝林.中国城镇体系——历史、现状、展望,商务印书馆。

新中国成立初期,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一成多一点。此后,随着经济建设全面加快,特别是50年代末期的“大跃进”,城市化率迅速由1952年的12.46%提高到1960年的19.76%。在六七十年代,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突飞猛进,中国的城市化却在原地踏步,城市人口曾两度大幅下降。60年代初的困难时期,中央政府陆续动员了近3000万城市人口(相当于当时城市人口的1/4以上)返回农村,于是,城市人口比重降低了近2个百分点。此后中国城市化进入一个相对停滞阶段,10年动乱期间,不但农村人口很少能够迁入城市,而且有上千万的城市知识青年和上百万的机关干部反向流入了农村。所以一直到改革开放前夕,无论是城市人口比重还是城市数量都没能恢复到1960年的水平[8]。

(二)平均分配:生养“成本一收益”不对称与人口增长

集体耕作制下的平均分配,客观上造成生育抚养“成本一收益”不对称,人口生育抚养成本的外部化,增强了内生人口扩张机制。

虽然人民公社内部分配方式在不同时期有所不同,但每种分配方式之间的本质性区别却不大。1958-1960年人民公社的劳动分配方式是供给制和工资制。人民公社一成立,就把供给制和吃饭不要钱看成是‘共产主义因素’,……能实行伙食供给制的就实行伙食供给制,不能实行伙食供给制的就实行粮食供给制,不能实行粮食供给制的就实行粮食半供给制[9]。但是供给制很快因为没有东西供应而自动破产,1961年废除供给制,停办公共食堂,废除了平均财产制度。此后,在人民公社内部实行工分制③,基本上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据张江华教授在广西立坡屯村的调查:工分制是一种分等级平均分配的分配原则。无论一天做多少活,只能得到与同级别劳动力一样的工分;或者说即便站在地里没干活,但只要确认出了工,也可以得到同样的工分[10]。

底分制、口粮与工分粮的分配比例“人七劳三”,这些都是中国农村当时普遍的基本分配方式。张乐天所研究的大队,90%的薪柴和77%的食用油是按家庭人口分配的。此外,搞家庭副业所需的生产投入也是按家庭来分配的[11]。上述事实表明,1960年以后的集体分配制度基本上是“大锅饭”平均主义原则,有一种内在机制为村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黄映晖、张正河等曾对我国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④的变动进行了调查研究,他们以调查资料为基础,计算得出“1983年农村劳动力再生产的总成本仅为3036.18元,到2003年则高达18610.95元(以1983年不变价格计算),为1983年的6.13倍,年均增长速度约为9.49%”[1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和人均纯收入增幅都远远低于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增幅。他们认为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增速快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竞争环境下,农村人力资本投入增加。实则不尽如此,应该说生育抚养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也是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快速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家蔡成在《在乡村行走——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南方农村》一书中讲述一个生于1938年名叫曾寅桂一生生育了七个儿子(没说多少女儿),建了四次房子的江西老汉。在江南农村,这是很有代表性的。当时,农民把添一个孩子看成只不过是在餐桌上添只碗、加双筷。孩子出生前,孕妇一般都下地劳动抢工分,孩子出生后,产妇往往月子还没有坐满就要下地劳动以挣工分。对于当时的农村妇女来说,生一个孩子并不要多少机会成本,尤其是到了多胎次以后,新生的孩子,往往由不能下地劳动的长辈(包括自家的或邻居的)照看,没有长辈的可以大孩带小孩,当时农村妇女基本上不会去计较所谓的“生育机会成本”。

按人口平均主义分配原则,每个家庭只要多生育一个孩子,就能从生产队多得一份福利。这意味着新生孩子的成本并没有完全由家庭来承担,而是由整个生产队内所有人口均摊,而生育收益(如享受爱的快乐、分享儿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传宗接代延续家族、扩大家族势力的社会地位,孩子成为劳动力为家庭挣工分,.成年儿女的“反哺”可以成为老人养老保险等收益)则主要由家庭或家族自身获得,这客观上造成了生育抚养的“成本一收益”不对称。生育孩子降低了生养者的私人成本,导致生育抚养成本外部化、社会化,家庭的理性选择就是多生多育。较低的生育抚养成本搭上平均主义分配的便车,就形成农村人口增长的内生生育扩张机制。

(三)集体耕作制:封闭性与人口增长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封闭性是集体耕作制时期中国农村社区的一个突出的社会存在,其封闭程度超过历史上的自然经济时代,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封闭。1958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表面上是“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实则是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从1958年到1978年,中国户籍制度几经发展,但一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精神,这不仅使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受到许多限制,而且农业人口转变为非农业人口也十分困难,形成中国的城乡相互隔离的二元社会。同时,如文中所述,除了因缔结婚姻关系,农村女性(男性因入赘而流动是极个别现象)能实现一次性的基本上是乡村之间的流动之外,农村人口基本上丧失横向的流动权。乡村的经济组织除了与上级组织发生模糊不清的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多级产权关系外,产权的不可交易性及先赋性户籍制度决定了乡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之间,是相对独立、相互封闭、社会流动率很低的社会存在。

封闭性难以激发人们的人口质量投资动机,相当程度地抑制了人口(尤其是女性人口)质量的提高。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生产工具简单,劳动技能单一,劳动以手工、畜力为主,农民在封闭的社区内就能获取世代口传手授的基本生产技能。封闭的农村社区内就业是“先赋性”的,一方面难以(基本上是不容许)找到其他工作,同时也不需要寻找其他工作机会,求职是没有竞争性的。报酬(工分)与生产技术的熟练使用的关系也不紧密,而是在性别、年龄的基础上以是否出工和出工的时间长短作为主要标准。这种“先赋性”就业,一方面,提高了农民家庭对生育的经济收益期望值,强化了家庭的生育意愿,刺激了家庭的多生多育行为。另一方面,“孩子的质量与数量间强负相关”[13],家庭对教育投资让位于众多子女存活的投入。第二次和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当时我国人口受教育程度城乡差别显著,城市人口的受教育程度远远高于农村。1982年,我国12岁及以上全国县平均文盲率高达34.78%,全国大约有800个县文盲率高于45%,青壮年农民中有25%是文盲⑤。在封闭的农村社区内,男性继嗣,女孩要嫁出去离开本家庭和家族的,教育投资男性优先,文盲及低文化程度人口多集中在女性人口群体。

封闭的熟人社区内,个人的社会威望、荣辱、养老保障预期以及所能获取的社会地位、社会力量、社会经济竞争力等都与各自的家庭、家族人口数,尤其是男性人口数密切相关。子女(主要是儿子)越多,公共事务中越有话语权,越能够从公共资源中获取利益。没有儿女的人会被歧视地称作“绝户”,也会因为“没有福气”、“老无所依”而成为社区的边缘人。因此,人们为了扩大家庭和家族的规模会努力多生子女。这样就形成具有社区趋同性的竞相多生的生育思想。

不同家族、同一家族不同房派和不同家庭的人,住在一个封闭的农村社区内,要发生各种交往,交往中由于种种原因会产生不愉快、摩擦,甚至是宗族、房派、家庭之间的械斗,此类情况下,人们往往会觉得“人多力量大”,“势强理强”。封闭的熟人社区内,这种心理一旦产生,往往会影响日常生活,且是长期性的,根深蒂固的。为了避免“受气”、“受欺凌”等影响的负面性和长期性,人们必然会选择多生子女,尤其是多生儿子。

“积谷防饥,养儿防老”,儿子(没有儿子的家庭除外)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封闭的农村,养老是世代相传的下一代对上一代的“反馈模式”[14]。因此,人们觉得男孩越多,养老就越有保障。

二、离开集体耕作制,严格生育控制,中国人口蓄积矛盾新转向

相对于严格的生育政策制定时,改革开放31年后的今天,一步步的改革和发展,中国农村的土地耕作制度和其他社会经济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党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将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⑥。土地制度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流转过程中“自愿、有偿”两条原则基本上赋予农民明晰的土地产权。形成内生人口扩张机制的农地产权的残缺性、模糊性和不可交易性等诸因素基本移除。

以农村土地耕作制度根本性变革为基础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把数亿农民⑦,尤其是青壮年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使农民从封闭狭小的农村社区走向广阔开放的大市场,农民的社会经济活动不再锢于封闭的小村庄,他们从过去的熟人社区流入外面的陌生世界。人们更多的是依靠个人的能力和素质,而非家族。这样,从家族命运共同体中解放出来的农民,在参与市场活动过程中,开阔了视野,生育思想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追求实现人口质量对数量的替代。封闭性内化人口扩张机制也正在快速消除。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的生育政策,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其负面效应也逐渐突显。从宏观层面上看,人口问题攸关国运,是可持续发展的最核心问题。我国人口可能面临长期的惯性负增长和快速老化,人口结构严重失衡,劳动力尤其是富有生机和活力、勇于创造的青壮年劳动力将面临严重的短缺等一系列涉及国家、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长远性、风险性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从微观层面上看,生育直接牵动着每一个人和家庭的和谐,生活的幸福与权利。

三、结论

集体耕作制时期,按计划以平均主义为主要原则进行分配,社会总体贫困,社区高度封闭,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低下,人口众多,数量矛盾突出。在制度性的内生人口扩张机制的作用下,人口增长迅猛。

31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农民逐渐有了明晰的农地产权,农村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户籍在农村的人口,尤其是处于生育期的青壮年,文化程度大大提高,生育观念逐步转向现代化。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绝大多数农民在流动中融入广阔而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集体耕作制及在这一体制下农村社会的高度封闭性所形成的内生人口扩长机制已基本移除,人口“低生育水平反弹”的压力基本消除。适当放开生育政策,中国人口不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大波动。

注释:

①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修正草案》。

②196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件修正草案》。

③评工记分简称“工分”.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中.评定其成员的劳动量和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建立的农业生产互助组。随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人民公社中普遍采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集体经济中评工记分的方法逐渐废止。

④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成本.指在农村从母亲怀孕起到把婴儿培养成为具为劳动能力的正常人(16周岁)为止,纯由家庭支出的一切费用,既包括直接的货币支出,也包括因抚育子女的时间消耗而带来的机会成本。它主要由生活费用、医疗保健费用、文教娱乐费用、工时费用以及婴儿夭折均摊费用等几项组成。

⑤沈益民,查瑞传等.中国人口分析与区域特征.中国科学院地理所内部图书资料,1990.148.149.150.151.

⑥新华网,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9日。

⑦2008年全国城镇人口已达60667万人,占总人口的45.7%,2008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中国人口信息网,http://www.cpirc.org.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10471,http://www.cpirc.org.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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