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论文,起源论文,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根据目前的史料,主要是人类早期遗留下来的文字史料和经过考古发掘、民族学调查获得的辅助性的实物或文字史料,我们已知古埃及、西亚两河流域南部、南亚的印度河流域与黄河、长江流域以及美洲中部分别独立地产生出原生的国家形态。但遗憾的是,这些早期国家的客观形成过程不仅处于近现代具有自觉意识的研究者的视野之外,而且有关这些国家形成信息的最早提供者,也全部是远离既定国家形成过程的后来人。因此他们的记载无一不是难以证实或证伪的追忆。事实上,近现代人无论使用怎样的科学方法和手段,比如人类学(包括民族学)、历史学或社会学类比的方法,都无法获得直接的人证、物证和书证。因此目前我们只确切知晓国家已经形成的结果,而不能确知具体国家形成的原因与过程。 由于史料不足,解说甚多,我们甚至难以获得一个普遍认同的有关“国家”概念的定义。以西文国家一词state为例,古希腊罗马人在其国家产生和长期存在过程中并无这个概念,实际上也没有与之完全对应的词汇。State一词出自16-17世纪的意大利人文主义政治家、历史家马基雅维里对stato的造词。该词词源是由拉丁文动词stare(站立)衍化而来的名词status(站立、立姿、形势、状态、立场)。古罗马人本身没有从国家的意义上使用过status一词。Stato后来衍生出英文词state,德文词staat,法文词etat。近现代许多史家使用古希腊词polis和拉丁词civitas作为state或city-state的对应词,与这两个词在古代的用法并不一致,因此是不准确的。① 古代中文的国家一词同样有众多含义。国字兼有疆域、都城、城市、国家、封地、帝王、家乡等义,与我们讨论的国家概念也不尽相同。 有鉴于此,国内外学者不得不根据自己对国家形态的分析,概括出一些适应现代人需要的国家定义。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概念和国家的起源认识出发,继之讨论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有所不同的其他有关国家起源及本质的认识。最后就古希腊国家的形成路线提出一点假设。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强调国家的阶级属性,把国家看作是阶级压迫的暴力机器。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以下简称《起源》)一书中,详细论述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三者循序渐进的产生过程,在总结性的第九章对国家的特征和本质进行了定理式的概括,这就是: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因此,古代的国家首先是奴隶主用来镇压奴隶的国家,封建国家是贵族用来镇压农奴和依附农的机关,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是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工具。② 恩格斯在《起源》中表述的这一观点并非是他个人研究的成果,实际上体现了他的亡友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恩格斯在该书前言中特别指出了这一点。 马克思虽然一生注重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但他的深远的历史目光使他非常注意古代社会,因为他认为取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是人向自身、社会的人的复归。而人向自身、向社会人的复归,意味着历史发展的否定之否定,复归的原形当然是指私有制社会之前的那个原始共产主义社会。要说明这一基本认识并能够使人信服,就需要足够的实证材料,大量的研究和论证。因此马克思与恩格斯直至《起源》发表为止,一直在断断续续地进行这项工作。就这一点来说,他们比注重理论思辨、轻实证研究的启蒙时代与19世纪的西欧历史哲学家们成熟得多。 在《起源》问世之前,他们根据自己掌握的史料所展开的有关论述主要集中于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资本论》,以及恩格斯的《反杜林论》《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马尔克》等作品或笔记中。但这些论述都过于笼统,因为仍然缺乏事实材料。他们关于原始公社的认识停留在印度土地公有制公社所反映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上,认为印度的公社所有制是欧洲各文明国家发展的初期普遍的形式。正因为如此,才有马克思那段著名的论述: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③ 1879年至1882年间,马克思阅读了很多有关原始社会的著作,作了一些阅读笔记,如关于莫尼的《爪哇》一书、菲尔的《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落》《法兰西法与罗马法》、梅因的《早期社会制度史讲义》、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以及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等书。其中俄国学者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对他影响很大。他意识到,印度为代表的亚细亚的公社所有制虽是一种原始共产制,但可能属于次生或再次生类型的农业公社,而原生的形态是什么呢?当时欧洲学术界没有人能明确解答这个问题。 约1881年,马克思从科瓦列夫斯基那里得到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他说他“很喜欢这本书”,在1881年5月至1882年2月中旬认真阅读了这部书,并做了大量摘录和批注,其中有许多思想的火花、评论和补充。这些摘要和评注已收在《摩尔根〈古代社会〉摘要》一书中。他准备根据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来专门写一部“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书,实际是为自己的唯物史观树立起一块实证的基石,事实的基石。但他没有能实现这个念头便因病去世。他的去世和他要写一部用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愿望就成为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写作的直接动力之一。因此,恩格斯的这部名著实际上是他和马克思两人长期思考的成果,套用一个时兴的术语,《起源》所表达的国家观是马克思主义原生态的国家观。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的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循序渐进的历史演化的结果。恩格斯的《起源》第九章对此进行了集中论述,阐释他与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氏族制的解体与国家的起源的一般过程。在这一章中,他主要借助易洛魁人的样本,首先分析氏族部落制度在社会管理中实行的原始民主制,指出在氏族部落体制中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这表现在处理外部矛盾“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决不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④氏族部落处理内部关系则实行民主、平等的原则,没有“权利和义务”之分,没有“分为不同的阶级”。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长负责,重大问题(如血亲复仇、收容养子等)由氏族成员集体参加的会议来决定。简言之,氏族部落社会的关系主要由氏族成员自身来调整,必要时可以是武装的成员。 在恩格斯看来,这种氏族制的经济基础在于经济极不发达,“分工是纯粹自然产生的”,仅存在于两性之间。男子是森林中的主人,妇女是家里的主人。各自是所持有的工具的所有者。“家庭经济是共产制的”,土地和共同制作共同使用的东西(生产资料和房屋)都是共同财产,因此氏族社会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公有制的解体则源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私有制的出现。 恩格斯认为,私有制的出现同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大分工。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畜牧业和农业出现分工,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这是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由于大分工的出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人们有了剩余产品,首次使经常性交换成为可能。在牧业部落,随着畜群归家庭私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换逐渐代替了部落与部落之间的交换而成为“唯一形式”,这就为私有制的产生创造了物质前提。在农业部落,发展路线也同牧业部落是一样的,耕地起初是部落的财产,“最初交给氏族使用,后来由氏族交给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便交给个人使用,”但只有一定的占有权。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人的劳动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并发生了吸收新的劳动力看管牲畜的必要,于是在战争中俘虏的敌人“变成了奴隶”。恩格斯指出“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即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这即是说,阶级产生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 到了野蛮时代高级阶段,金属工具(铁犁和铁斧)的使用,提高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劳动生产率,产品逐渐多样性。于是“如此多样的活动,已经不能由同一个人来进行了。”这样就“发生了第二次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了”。新的社会分工进一步提高了劳动力的价值,使第一次分工“刚刚产生并且是零散现象的奴隶制,现在成为社会制度的一个本质的组成部分”,奴隶由主人的“简单的助手”而“被成群地赶到田野和工场去劳动。”第二次社会大分工引起“商品生产”,贵金属成为货币。商品交换的发展造成各家庭间贫富差别,“除了自由人和奴隶之间的差别以外,又出现了富人和穷人间的差别,随着新的社会分工,社会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各家庭间的财产差别,炸毁了“共产制家庭公社”和“共同耕作制”,土地由分给家庭使用逐渐变为私有。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⑤ 由于私有制和阶级的发生与发展,部落间掠夺战争成为“民族生活的正常职能”。内外矛盾的驱动导致亲属部落的联盟建立起来,军事首长、议事会和人民大会构成新的氏族社会军事民主制的各个机关。以前战争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土地,“现在进行战争,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掠夺战争加强了部落各级首长的权力,他们的职位由选举制而逐渐转变成世袭制。这样“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的基础奠定下来了”。于是氏族制机关就成为自己的对立物,“从一个自由处理自己事务的部落组织转变为掠夺和压迫邻人的组织,而它的各机关也相应地从人民意志的工具转变为旨在反对自己人民的一个独立的统治和压迫机关了”。⑥ 这是恩格斯在《起源》中描述的私有制、阶级、国家起源的基本线路和先后的逻辑关系。在论到国家形成之后,他不可避免地需要讨论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恩格斯认为,在文明时代初期,第三次大分工出现,“它创造了一个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商人的出现连带出金属货币,又连锁出现了非生产者统治生产者及其生产的新手段。使用货币购买商品后,出现了货币借贷,随之出现了利息和高利贷。土地私有权和货币的出现,使土地成为出卖和抵押的商品。结果自由人急剧分化,财富集中在“一个人数很少的阶级手中”,人民大多数日益贫困化。这种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引起新的阶级划分,但这已经是文明社会的阶级关系的演变了。 恩格斯的结论是:因经济发展而形成的新的集团要求有新的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时氏族部落内的阶级分化和阶级对抗已经达到最尖锐的地步,但“氏族制度是从那种没有任何内部对立的社会中生长出来的,而且只适合于这种社会。除了舆论以外,没有任何强制手段”。这样一来,氏族社会无法解决阶级对抗,于是就必须有第三种力量来压制公开的冲突,这种力量就是国家。 恩格斯关于国家起源的一系列环节与各环节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论述在今天看来,存在着一些与已知事实不符的地方,如人类社会的史前时代远比马克思、恩格斯等19世纪的研究者们所估计的长得多,私有财产、私有制、阶级、社会大分工和国家产生的细节也很复杂,并非像《起源》中所描述的那样简单,但恩格斯的国家观如同达尔文的进化论一样,虽然有种种不足,然而已知的材料、特别是史前考古材料,不仅不能推翻他的基本思路,反而越来越多地证明其思路的正确性,这就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归根结底是人类长期体质进化、生产进化、社会进化、思想进化的产物,是在晚近五千年左右才出现的人类自己的创造物。⑦ 恩格斯在论及国家起源时,根据当时的史料,揭示了国家形成途径的多样性,颇具有前瞻性。他提出了三种途径:1.希腊式的,实际上是雅典式的,国家直接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2.罗马式的,国家是在平民与氏族贵族的冲突且平民取得了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3.德意志式的,作为征服外国广大领土的直接结果而产生的,氏族制不能提供任何手段来统治这样广阔的领土,因而取而代之以国家。第三种显然不是原生的国家,而是次生的国家。恩格斯从国家产生的三种主要形式中,概括出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经典性结论: 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⑧ 恩格斯指出,国家既然是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因此它同氏族组织相比有三个基本的识别特征: 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由血缘关系形成和保持下去的旧的氏族公社正如我们看到的,已经很不够了,这多半是因为它们是以氏族成员与一定的地区联系为前提的,而这种联系早已不复存在。地区依然,但人们已经是流动的了。因此,按地区来划分就被作为出发点。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结合了。这个特殊的公共权力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自从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已经成为不可能了。奴隶也包括在居民以内……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捐税是以前的氏族社会完全没有的。但是现在我们却十分熟悉它了。随着文明时代的向前进展,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⑨ 恩格斯归纳的这种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具有非常合理的成分。首先,它突出了国家是暴力机器的实质。国家在护卫国土安全和国内秩序时不仅需要暴力机器作为工具,而且在发挥国家组织生产、分配资源和产品以及进行税收、社会保障与文教卫生等公益活动的职能时,也必须以暴力和强制为后盾或基础。其次,关于国家的特征之一是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这一点,也概括得极为精当。即使是早期希腊、罗马的公民国家,其公共权力也以脱离非公民群体和公民集体的一部分成员为特征。 但恩格斯关于国家与氏族部落组织的主要差异之一在于按地区划分国民之说,则并不符合迄今所知古代原生国家的实际。譬如,在早期国家当中,血缘关系始终是国家维系国民向心力的重要纽带。以恩格斯论证过的古希腊和罗马国家为例,识别公民身份的一个首要标准就是拥有共同的祖先和共同血缘。当希腊国家形成的时候,并非严格按地域划分国民,以雅典为例,按地域划分国民是克里斯提尼改革的结果,如果以此为国家最终形成的标志,雅典国家的出现时间就过于晚后。实际上,即使是在今天的国家,特别是一些具有共同语言、风俗习惯的单一民族国家,仍然以具有共同祖先为前提。 在非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中,相对最为流行的是契约论,它强调国家本质的超阶级性和形成过程中的非暴力途径,认为国家的形成在于人固有的理性,即人们认识到没有国家组织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社会生活。近代契约论的产生较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早一个多世纪,是对长期流行在西方政治理论领域的君主国家神授观念的彻底否定。但契约论的思想源流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的著述当中。 最早的超阶级的国家观出自公元前6世纪初的雅典体制改革家梭伦。他在自己的政治抒情诗中谈及国家本质是社会公器,其职能必须根据正义、公平的原则来调节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 我所给予人民的适可而止, 他们的荣誉不减损,也不加多; 即使是那些有势有财之人, 也一样,我不使他们遭受不当的损失; 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 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⑩ 梭伦在这里实际上把自己视为正义的代表,国家职能的体现者。这种不偏不倚、客观中立的态度不仅反映了梭伦本人以及后来的希腊政治学家们所推崇的古希腊政治哲学——中庸之道,而且反映出古希腊政治家关于国家本质和职能的一种看法,即国家应当是社会不同阶级的平衡器,必须依循超阶级、超利益集团的公平原则,既不能让少数人压迫多数人,也不能让多数人压迫少数人。 在梭伦之后,公元前5世纪智者学派的杰出代表普罗塔哥拉斯提出了国家源于人类为生存需要而自然结合的理论。他认为早期人类处于自然状态,分散过活,难以同森严的自然界抗衡,经常成为凶猛野兽的牺牲品。为了生存,人类不得不组成社会共同体。由于缺乏宙斯神对政治智慧和政治艺术的指导,组成社会的人们起初纷争不已,致使人类又回到一盘散沙状态。宙斯担心人类因此灭亡,就指示神使赫尔墨斯去人间教授人与人之间如何相互尊重的品德和服从正义的理念,并帮助人类组建城邦政府,也就是国家组织,以维持人们联系在一起的同胞之情。赫尔墨斯在执行任务之前向宙斯请示: 我是否以分配技艺的方法来分配这些东西呢?我的意思是指由一位掌握医疗技术的人来满足大量外行的需求,以及由其他一些专门人员来满足人们的其他需要。我是按同样的方法将这些能力授予人类呢,还是一视同仁地将他们分配给所有的人? 宙斯明确回答: 要让每个人拥有一份,因为如果仅让少数人事有它们,如同人们拥有的其他技术那样,那城邦就不可能存在。此外,要按我的指令确立一条这样的法律,就是任何没有能力得到这样一份品质的人应当处死,因为他是城邦的祸害。 普罗塔哥拉斯于是说: 雅典人因此同其他人一样认为,当问题与木匠或某些其他工匠的技艺有关时,少数人可以为他们提供意见。如你所言(指苏格拉底——笔者注),倘若在这些少数工匠之外还有某人也提出了他的劝告,那他们就可以不必听了。我认为这样做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当他们进行有关公共事务的讨论时……他们便须倾听每个人的意见,因为他们认为每个人都享有其中的一份,否则城邦便不可能存在。(11) 在普罗塔哥拉斯看来,希腊人眼中的国家的主导形态——城邦(更准确的译名应为波利斯国家——笔者注)是完全平等的人们的共同体,这种平等是主神宙斯确立的,因为他赋予所有的人(当然是指全权公民)同样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艺术。这就明确提出了天赋人权、天赋政治平等的思想,使普罗塔哥拉斯的认识水平超越了时代,达到了近代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认识水平,实际上为近代契约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最渊博的学者亚里士多德同样从超阶级的角度阐释了国家的性质与国家的起源。在他的名著《政治学》当中,国家本质上是一种公民共同体,它囊括了其他一切社会团体和组织。既然每一种社会团体的目的都是为了善,那么囊括一切社会团体的国家就一定以最高的善为目的: 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城市)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所有人类的每一种作为,在他们自己看来,其本意总是在求取某一善果。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这种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就是所谓“城邦”(polis),(12)即政治社团(城市社团)。(13)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把国家视为包含着所有社会集团的综合体,不属于一个阶级或一种集团。这种思想与普罗塔哥拉斯的国家观以及近代的契约论有着相通之处。 在界定了国家的本质为实现理性的至善这种最高、最广泛的社会团体之后,亚里士多德进一步讨论了国家的历史性问题,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组织从家庭到村坊到国家的自然发展的结果,国家权力起源于自然形成的一家一户的家长权力: 这样,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其它各问题,追溯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最明朗的认识。最初,互相依存的两个生物必须结合,雌雄(男女)不能单独延续其种类,这就得先成为配偶——人类和一般动物以及植物相同,都要使自己遗留形性相肖的后嗣,所以配偶出于生理的自然,并不由于意志(思虑)的结合。接着还得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结合,使两者维系而得到共同保全。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的,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从属的地位…… 由于男女同主奴这两种关系的结合,首先就组成“家庭”……家庭就成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 其次一种形式的团体——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的初级形式——便是村坊。村坊最自然的形式是由一个家庭繁殖而衍生的聚落;因此有些人就称聚居的村人为“同乳子女”,或称这样的聚落为“子孙村”。希腊古代各城市(应为城邦——笔者注)原来都由君王加以统率,而各野蛮民族至今还保持着王权,其渊源就在这里……君王正是家长和村长的发展…… 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polis应译为“城邦”或直译为波利斯国家——笔者注),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14) 亚里土多德的这种解释与普罗塔哥拉斯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不仅否定神赋人权,把国家的起源看作自然的过程,“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的组合”,(15)而且人的社会地位差别是随着家庭的出现而出现的,这就是家庭内部的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主人和奴仆的关系,后来形成的国家权力不过是家长权的延伸而已。但他同时也强调杰出个人在构建国家方面的作用,“最先设想和缔造这类团体的人们正应该受到后世的敬仰”。(16)这即是说,至少在国家组织这一层面上,起源过程不完全是自发的,它包含着杰出个人的主观介入。换言之,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人在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同近代契约论所提倡的人在国家起源过程中的主动参与之间,显然可以找到相似的联系。 古罗马共和时代的思想家西塞罗也是契约论早期提出者。他认为单个人无法抵御森严的自然界的各种侵害,人类合群的自然本性驱使人类必须结成群体,组成社会。而人类固有的善性和美德使群体扩大,并在这种更大范围的联合中相互缔结协议,订立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这样便形成了国家。国家显然不是由一群人随心所欲组合而成的,而是人们出于理性的正义和公正的原则,为了维护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组成的共同体。因此在共和派政治家西塞罗看来,国家应该是人民共同参与的共和国而不是君主国。(17)当然这里的人民仅是指成年男性公民,古希腊和罗马的民主和共和国家,其实都是成年男性的俱乐部。西塞罗认为,在共同利益中,最优先的是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所以国家维护正义的目标集中体现在保护私有财产上。这种思想已同近代启蒙学者的国家认识没有多少区别,可以看作是近代契约论的先导,区别仅仅在于组成国家组织的人民的范围。古希腊、罗马思想家的眼里只有具有同胞、同族的成年男性公民,近代启蒙学者的视域却扩展至整个社会成员。 启蒙时代的英国思想家洛克以及之后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是近代国家起源于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两人都继承了古希腊思想家关于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历史演化的产物的思想,吸收了古希腊思想家关于前国家时期人类的自然状态和国家的建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最大的善)的假设,将自然状态下的人类自利的需求作为订立契约、进入国家状态的前提。就国家的历史性这一点而言,洛克等人的国家观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是一致的。 洛克在其代表作《政府论》中从否定封建君主的御用文人所宣扬的一切国家政权是强力或暴力的产物出发,假定人类最初的社会形态是一种纯粹自然的形态,该状态依靠自然法加以调整: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8) 为什么人类在自由状态下还要进而组织成政治社会或国家?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洛克同样采取了假设的简化办法,就是人们先天具有的理性是设立国家组织的基本原因。他说“我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19)因此人类能够意识到自然状态尽管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但它也同时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缺少普遍认同的法律、是非标准以及对人们之间的纠纷加以仲裁的公认标准和仲裁者,也缺乏支持正确判决的某种权力,使判决能够加以执行。基于自然状态的这样一些缺陷,人类便有可能陷入彼此的战争。于是理性的人类为了纠正这些缺陷,避免战争的危害,不得不进行理性的选择,从而订立契约,步入政治社会,也就是建立国家。用洛克的话说:“公民政府是针对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20)洛克认为,理性不仅使得人类建起国家,还使人类意识到自己组建的政治社会是平等的结合而非将自身置于专制统治之下。(21)在国家建立之后,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所具有的诸如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仍旧存在,国家的基本职能便是保护财产权和公民的福利: 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订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22) 卢梭关于国家起源的解释与洛克大体相同,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第一卷专门讨论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过渡,以及订立社会契约的基本条件。针对专制王权的拥护者所提出的人生而不自由的论断,他开宗明义地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23)这种自由出自人的天性: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24) 所以,人天生是自主的,任何人都没有强使他人服从自己的天然权威。然而,人类虽然初始于自然状态,但自然状态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使作为主体的个人若不联合起来就会难以克服不利于人类生存的各种困难: 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25) 因此人类需要一种联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集体力量对个人的人身安全与财富予以保障,同时又能够使每个联合者不至失去自由和平等。这就是订立社会契约: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6) 在卢梭看来,当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必须无保留地把自己以及与政治联合体有重要关系的权利转让给集体,接受“公意”的最高指导,也就是人人均毫无例外地遵守契约,以实现保障自身自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目的。由于结合者并非把自己奉献给任何个人,所以在订约后他仍然是自由的。这样就在契约订立的瞬间产生了一个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以替代每个订约者个人。于是便产生了在古代称之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的国家。(27)换句话说,卢梭与洛克一样认为国家是具有自由平等身份的订约者通过非暴力的协商途径产生的,因此最初的国家形态是订约者平等参与的共和国。卢梭的这种看法同君主国天然论的看法当然都没有实证依据,仅仅是依靠逻辑方法推论出来的,但它无疑具有否定现存君主制天然合理性的进步意义。 按照卢俊的看法,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国家,其主权即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每个公民都是国家的一部分,侵犯其中任何一个成员都是在攻击整个共同体。反之,侵犯共同体就必然使它的成员同仇敌忾。(28)所以,在这样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具有双重身份,对个人来说他是掌控权力的一员,而对于掌控权力者来说他是国家的一员,因而统治与被统治只是相对的。这一点与古希腊人对古代民主本质特征的归纳——所有公民既是统治者又是被统治者,轮番而治——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现代研究国家起源的历史学家、人类学家普遍接受了国家作为历史事物的认识,即国家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对国家的定义和国家的起源途径、原因等问题仍然没有达成共识。经典马克思主义把国家看作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暴力机器,因此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些阶级的暴力机器,显然具有合理的一面。但也不能否认,随着史料的积累和认识的深化,这一定义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因为国家的定义必须能够涵盖整个世界文明史范围内的所有国家类型,恰恰在这一点上,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定义存在着局限。历史上的所有国家无疑具备暴力强制的特征,执行对内镇压、保持秩序和对外防御或扩张的职能。但暴力和强制并不是国家的唯一特征或职能。国家,尤其是近现代国家,同时还有组织生产、分配资源与产品的任务,有实行国民教育和组织、管理社会文化活动的义务,有社会保障包括作为防病救灾、慈善事业等诸多社会公益活动的最高行使者的职责,也就是政府的职能。尽管所有这些职能都以国家特有的暴力强制力量(军队、警察、监狱、法庭)为发挥这些职能的终极依托,但仅用暴力机器来释解国家的本质毕竟简单了一些,它容易掩盖现代国家并非都以富有阶级为唯一社会基础的事实以及国家更多地着眼于国民福利的特征。所以,我们既不能否定国家的暴力强制的本质,又不能把国家仅仅归结为单一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 洛克、卢梭等近代思想家把国家视为通过契约形成的政治联合体的定义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国家肯定是一种人们基于某些原则结合而成的共同体,但这种组合是否出自平等协商而订立的契约,就显然是难以确证的假设了。至于卢梭等人推测的最初的国家形式是共和国,则与目前掌握的史料完全不符。契约论的假设与马克思主义用社会矛盾的发生来解释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的本质相比,在实证方面显然处于劣势。迄今为止的考古材料(主要是从各地墓葬中出土的随葬品)已经能够证明在原生的国家出现前夕,无论是尼罗河流域、美索不达米亚还是黄河与长江流域、印度河与恒河流域,都出现了明显的社会分化即贫富分化的现象。而现有文字史料和实物史料也表明,最初的国家的统治者都是拥有大量社会剩余产品的君主。(29)这种随葬品的分级现象与后来的国君的普遍富有之间虽不能建立直接的物证联系,但是可以推测两者之间具有某种必然的因果关系,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在史前社会中拥有强势地位的氏族部落领袖是怎样突破原始共产制、原始民主制的束缚,跃升为社会的统治者的。由于史料匮乏,对这类重要的具体问题的解答至今仍未超出假设的范围。 需要指出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这就是自从20世纪以来,推动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态问题研究的队伍不再是非专业的思想家,而是专业的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这是因为19世纪中叶以来各个人文社会学科的专业化、科学化,缺乏实证、游谈无根的思辨研究方法已被学术界普遍抛弃。20世纪的研究者继承19世纪的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开创的社会调查方法,广泛利用人类学对史前社会“活化石”的调查材料,推导国家各种特征起源的一般原因和国家起源的不同类型。然而,由于国家起源问题的特殊性,现有的各种人类学材料毕竟同历史上已知的原生国家无直接关联,所以在国家起源这个老问题上,迄今国内外学界并没有取得突破性的成果。从接触到的成果来看,现代国家问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并没有超越19世纪以及19世纪以前的思想家们奠定的解说基础,这就是:首先,国家不是自古已然的,而是比较晚近的时代出现的历史新事物,是社会进化的结果;其次,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以社会不平等或社会分层为基础,是社会结构复杂化的产物,国家的职能之一便在于保持这种不平等的结构;第三,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以某种形式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是超阶级的。第一点认识已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可,第二、第三点认识则依不同学者而二者各取其一。以下择取若干华语世界与欧美学者的代表性观点加以简析。 美国华裔学者张光直在其著作《美术、神话与祭祀》中提出国家起源的两种模式,即断裂—连续模式。他认为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的转变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西方式的,其代表是两河流域苏美尔人的乌鲁克文化和地中海的爱琴文明。它以人和自然关系的改变为契机,通过技术的突破,通过生产工具和生产手段的变化引起社会的质变。其特征是在兴起时突破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束缚,并与旧时代发生断裂。在张光直看来,西方式的国家起源中,人类对自然的征服是积蓄社会财富的主要方式,生产技术是决定性的因素,社会组织结构中的地缘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因此,西方式的国家起源的特点是突破性的,也就是断裂性的。二是东方式的或世界式的,其代表是东亚的中国,也包括美洲的玛雅文明。它以人与人关系的改变为主要动力,在生产技术上没有大的突破,主要是通过政治权威的确立开创新的时代。其特征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连续的,它们的和谐关系没有受到破坏。东方式的国家起源中,社会财富的积蓄主要是靠政治程序完成,城市与以前的氏族聚落也有连续性,社会组织结构中的血缘关系从氏族社会延续下来,包容了新的地缘关系,因此东方式的国家起源的特点是连续性的。(30) 张光直的断裂—连续模式把苏美尔人的国家同爱琴文明时期的国家划为一类是否合适姑且不论,他视断裂模式为非典型的起源模式,而以中国为代表的连续模式则是国家起源的典型模式,这同历史事实不符。西亚与东亚是两个独立的农耕文明的发源地,都经历了新石器革命以及随之而来的农业革命、金属器革命,并独立地形成了原生的国家。现有材料表明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爱琴文明与古代中国文明的相似之处大于相异之处,都是连续而非断裂的。三处文明中,只有爱琴文明时代的国家出现过反复,曾经被假定的多立安人入侵彻底毁灭,从而在新的基础上产生新的波利斯国家。但这是在原生的爱琴文明的君主制国家之后发生的变故,与这里所说的爱琴文明时期的国家起源没有直接关系。 我国学者谢维扬在其代表作《中国早期国家》一书中提出酋邦作为从部落到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一种过渡类型的假说,认为从一个单一的社会来看,酋邦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它由典型部落社会演变而来;但从世界范围来看,典型部落社会又不必然转化为酋邦,因为有些典型部落社会可以不通过酋邦直接发展为国家。所以,又可以把酋邦制度看作是人类政治组织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谢的观点对国家起源的类型分析提供了新的内容,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他的典型部落社会和非典型部落社会的划定却难以令人信服。 易见平的专著《部落联盟与酋邦》是国内关于国家起源与早期形态研究的代表作之一,书中详细介绍与分析了20世纪以来、特别是英语世界的有关论作,其数量颇引人注目,(31)表明英语世界学人对这一传统课题的高度关注。作者在与一些现成论点的论战中展开自己的解说,就人类社会从假想的游团社会直至国家形态过程中的权力结构演变情况进行了自己的探讨。他认为在人类最初的社会组织游团以及其后的部落社会中,成员相互间是一种平等而民主的关系,领导只是临时魅力型的,他们也许拥有权威,但是并不拥有制度化的强制性质的权力,整个社会处于无中心的分散状态。在其后发展出来的酋邦社会或者可以称之为其他什么的社会中,领导已经成为常设的职务型的了,酋长以及(或者)议事会虽然拥有过去的权威而非制度化的强制性质的权力,但这种社会却是一种等级制的拥有中心的社会,整个社会大多数时候都可以按照某种统一的意志来行事。换句话说,酋邦即是一种准国家组织,还不是完全形成的国家形态。在易见平看来,国家与以前的社会根本不同之处在于,这是一种以制度化的强制性质的权力为中心建构起来的社会,它拥有一个组织起来的政府,合法地垄断了暴力。普通人或者普通团体,不经过政府允许使用武力,将会受到政府的惩罚。 在解释人类社会早期权力结构的来源和演化时,易见平提出了一个新的探讨角度,就是生物学和行为学方面的介入。他指出无论是在关于争斗的动物那里,还是在天生好斗的人类那里,家庭内部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可以说都天然倾向于等级关系;由此还可进一步推论,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凡是由家庭模式扩大开来的社会结构,是否也都天然倾向于等级结构。换言之,建筑在等级结构基础上的国家权力具有先天的来源。这就对等级或阶级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说提出了挑战。 华语世界之外的人类学家和历史学家是研究国家起源与早期形态问题的主力。他们一般从传统的社会进化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是从相对平均主义的无国家社会到拥有政治权力的等级社会(rank societies),并最终到拥有国家的分层的、文明的社会这样的路线演进的。(32) 英国学者迈克尔·曼把这一路线概括为进化论的解释方式,他归纳出现今世界上共有四种进化论解释类型:自由主义的、功能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和军事主义的。所有这四种解释类型都正确地看到了两个最重要也最使人迷惑的问题: (1)某些人是怎样获得支配其他人物质生活机缘的永久权力的(这种权力赋予他们获得财产的能力而可能不给其他人以生计)?(2)在有地域界定的国家里,社会职权是怎样永久地授予集中的、独占的、强制性的权力的?(33) 但是在如何解答这两个问题上,不同的派别存在着分歧。部分现代学者认为不平等是由有形的暴力从外部强加过来的。比如集团A征服集团B并剥夺其财产,它予以集团B的回报是劳作权,也许是租借或农奴的权利,也许仅仅是奴隶制。国家正是在这种征服中被组织了起来。德国学者奥本海默指出: 国家的开端在本质上完全是、而且在其存在的第一阶段几乎完全是一种社会制度,是胜利的男人集团强加于战败集团的,惟一的目的在于调节胜利集团对被征服者的统治,并确保它本身能抵御内部的造反和外来的攻击。(34) 诸如奥本海默用胜者为王、败者为奴的军事主义解释来处理社会权力的集中问题的做法,类同于恩格斯提出的日耳曼国家的形成模式。但目前所知早期国家的形成并不都和征服有关。 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是现代研究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态的主将,他在自己的专著《原始社会组织的演进》中提出游团-部落-酋邦-国家的四阶段进化模式,每个阶段都使用了一些民族学案例作为论据。其中,游团是人类社会最初的采集和狩猎组织,包括父系游团和混合游团。父系游团是一种外婚制的游团,居住模式实行从夫家居,这是常规的早期社会组织,最适应人口稀少的环境条件。澳大利亚土著社会曾经是这种从夫家居的游团。一个父系游团的人数多在25~100人之间,生活地区的人口密度多在每英里一人以下。这种游团最主要的特征是游团之间的交换外婚制,以及婚后从夫家居。在游团社会中,核心家庭是最有凝聚力的基层组织,常常单独在游团边界内寻找食物。有时各个家庭也聚在一起举行庆典活动。在有可能进行大型狩猎活动的地区,如中非森林地区,游团成员聚集的时间便可能长一些,因为大型狩猎需要协作。混合游团缺少明确的外婚制规则和看得出来的婚后居住模式,是一种临时的聚合体,规模甚至可达到300人之多。但团体的意义较小,整个游团往往像一个松散的家庭联盟。混合游团是派生的组织,成员之间可以没有血缘联系。两种游团社会都没有常设的政府和法律制度,也无家庭与游团之外的宗教组织,只有家长和临时性的领导。用塞维斯的话说: 游团文化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都是非专业化的和非正式的;简而言之,都仅仅是“家庭式”的。(35) 部落是在游团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更大规模的社会组织,按塞维斯的说法,早在旧石器时代就已存在,在新石器时代广泛分布于新旧大陆。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任何关于旧石器时代部落组织的可靠证据,如果遵循司法原则疑证从无的话,塞维斯的这种推测是不足凭信的。但在我们能够部分观察到的新石器时代(因为存在一些处于新石器时代的部落残余,如南非布须曼人、澳大利亚土著),部落组织可以视为可靠的存在。塞维斯认为,部落由许多具有亲属关系的所谓“部分”组成,而“部分”又由各个家庭组成。部落与游团一样也实行平均主义,取法常设的政治或政府制度,没有政治等级制度,因此也没有具有真正权力的领导人。与之后的酋邦和国家相比,部落是一种不稳固的社会,内部争执容易引起整个部落的解体。 酋邦是较部落生产力发展水平更高、人口密度更大的社会,也是更为复杂、组织程度更高的社会。酋邦的兴起不一定是生产技术进步的结果,更多的是与环境状况有关,即环境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分工,有利于产生一个控制中心,进行产品的再分配。所以酋邦社会是再分配的社会,拥有一个常设的中心协调机构,在经济、社会、政治和宗教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使得酋邦明显与部落社会区分开来。在典型的酋邦社会中,居民群体之间有了分工,他们不仅阶等不同,经济角色也渐趋不同。酋长成为再分配者,经常的工作就是从社会其他成员手中接受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并把其中一些再分配给其他成员,一些储备起来。随着社会越来越依赖这一中心,也就意味着越来越依赖领导权力。显然领导权的兴起与再分配活动具有密切的因果联系。当酋长的地位随着中心管理机构的巩固而巩固、成为社会结构中的常设职位后,社会不平等就成为这个社会的新特征,最后则是消费的不平等。塞维斯认为,游团与部落是平等的,酋邦是深刻不平等的。他还认为,部落间的战争是酋长权力强化的催化剂,但最为关键的因素还是经济的再分配。当社会组织进化到酋邦阶段,就离国家组织只有一步之遥了。 在塞维斯看来,酋邦和国家的根本区别在于没有制度化的合法暴力镇压工具,酋长权力的实施和服从主要依靠传统形成的酋长权威,而不是常设的军队警察等暴力机器。所以酋邦与其先前的社会组织无论有多少不同,它的政治组织仍然属于原始社会的一种类型。当出现常设的政府和制度化的暴力镇压工具时,国家的出现也就水到渠成了。(36)塞维斯的四阶段模式大量地运用人类学材料,从而深化了国家起源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们知道,利用归纳加演绎逻辑的方法得到的任何模式都不可能全面覆盖已知和未知的事实,总是存在着一些与经验的历史的矛盾,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塞维斯在反思自己的模式时对四阶段进行了修正,认为游团并非是原初的社会组织形态,社会权力的进化或许可以用比较笼统的三个阶段来划分较为适宜,这就是平等社会-等级制社会-早期文明或古典帝国。但他对这样的修正并没有做足够的论证,而补充他的不足的是另一位美国人类学家弗里德。 弗里德在《政治社会的演进》一书中把国家的起源过程同样分作四个阶段,他用无等级和无分层社会-等级社会-分层社会-国家来加以表示。实际上他同塞维斯一样,都认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来源于社会的分化,只是表述术语和例证有所不同罢了。 就国家组织从无到有的过程而言,最终需要确立明晰的非国家组织——无论是史前群团还是氏族部落——与国家组织在定义上的区别,这样才可能有判定非国家组织过渡到国家组织的基本标识。弗里德也进行了自己的概括,他认为: 国家是一种由正式和非正式的专门机构和部门所组成的集合体,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分层秩序。通常,国家的关键特征在于以下基本组织原则:等级制,占有基本资源上的不平等,服从官吏,保卫所拥有的地域。国家既要对内维护自身,又要对外维护自身。它使用物质的手段,使用意识形态的手段,通过拥有军队,通过在其他相似部门确立认同感,来实现这一目标。(37) 塞维斯、弗里德的研究可以代表现代国外人类学、历史学关于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形态的基本研究水平。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介绍和评析其他学者的成果。 综合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契约论的合理之处,以及众多现代研究者关于国家的定义,笔者倾向于把国家视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形成的、具有一定人口的、社会结构呈多级状态的、高度组织化的政治共同体,其集中体现是以暴力为依托的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或以民意为依托、以暴力为保证的、依附于社会的中央政府,其职能包括防御外来侵犯与维持社会秩序,组织社会生产、物质分配以及全国范围内的文教卫生等社会活动。 这一定义中所说的“以暴力为依托的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系指现代国家之前的由少数富有阶级或由少数富有阶级推出一个总代表(国君)统治的国家。这一定义中所说“以民意为依托、以暴力为保证的、依附于社会的中央政府”,则是指真正实行了现代普选制和代议制的民主制国家。 这个定义牵涉到定量的问题,比如多大的地域范围以及多少人口为底线?这很难确定,因为氏族部落规模的多样性导致从氏族部落脱胎而来的早期国家规模的多样性。比如古希腊有几百男性公民的波利斯(polis)国家,也有几千甚至上万男性公民的波利斯国家,领土面积也小到几十平方千米,这是最小的国家。所以国家的规模至少应当在几十平方千米、人口在几千人左右,被组织在若干低级的政治单位之中。北美印第安人部落联盟的人口可以达到万人之多,前国家时期就已形成多层次的组织管理机制。(38)所以一定的地域和人口并非部落组织与国家的基本差别,如同当代世界一样,既可有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的超大型国家,也可以有地域狭小、人口千余的袖珍国家。国家初始时期与史前非国家组织的差别只能是后者没有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人与人的关系完全靠风俗习惯、禁忌传统加以调整,必要时可能使用人民构成的武力而非职业军警。 在明确区分前国家组织和国家组织的质的规定性之后,转而来看国家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态。我们看到国家形成的途径和原因是复杂的,答案仍然像是遥远彼岸闪烁不定的篝火,国内外众多研究者虽然奋力划桨,逐渐拉近自己与彼岸的间隔,但剩下的距离仍然十分遥远。古希腊波利斯国家遗存的早期史料相对较多,因此国外学者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所积累的相关研究成果颇为丰厚。现代希腊科学院院士、历史学家萨克拉里奥在自己的著作《波利斯国家的定义和起源》对此进行过全面梳理。(39) 对这些成果进行归纳,大体可看出古希腊波利斯国家形成的路线图:一条是由一到多,即由一个单一的共同体脱胎而成一个波利斯国家。另一条是由多到一,由多个共同体,如村落、部落联合而成的一个波利斯国家。 1.从一个单一的共同体脱胎而来的波利斯国家。 这样的国家首先是指小亚细亚西海岸的殖民国家,以及由多利安入侵者在希腊本土建立的部分国家。 就前者而言,是指由多利安人入侵导致向东地中海移民的浪潮,逃亡的殖民者在新定居地,如小亚细亚的波利斯定居点,在取得对当地人的统治权后,形成的波利斯国家。后一种情况与前一种形成的基本路线相同,单一的多利安入侵者集团逐渐在新定居地形成国家。这样的国家符合恩格斯、奥本海默等人所说的通过征服形成的国家。 就殖民波利斯国家而言,有一些文字史料,比如诗人品达的诗歌,早期历史家赫拉尼库斯的残篇,地理家斯特拉波和波桑尼阿斯的著作。在古典时代(公元前5-前4世纪后半叶)的作品中可以看到,古风时代(公元前8-前6世纪)小亚细亚地区的波利斯国家比希腊大陆国家要活跃得多,哲学之父与历史之父都出自这个地区。这里的波利斯国家形成的具体情况无法确知,但我们可以根据少量的提示加以推测。 我们知道,希腊人穿过爱琴海,从希腊大陆来到小亚细亚。而在希腊大陆,当殖民运动开始之前已经存在着迈锡尼诸王国。在阿提卡,在迈锡尼时期就曾有过一个君主制国家。迈锡尼文明崩溃以后,传统官僚机构显然也随之崩溃。因为后来在中希腊和南希腊再也见不到以宫殿为中心的国家机构,只有北希腊的部分地区(如伊壁鲁斯)和马其顿还保留着迈锡尼时代君主国的原始形态。 依据后来小亚细亚作家以及晚期希腊史家的片断记载,逃亡海外的人们拥有自己的领袖,因为品达、斯特拉波、赫拉尼库斯都提到无论是伊奥尼亚人还是爱奥利亚人都保留着殖民地奠基人是某些国王的传说。当然,最初的殖民者的组织并不一定具有国家组织的特点,但旧有的社会阶级结构多半在逃亡过程中被打破了,并在新的定居地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因为逃亡者在新的定居地平分了土地,尽管他们的首领也许分得多些。这种最初的集体主义以及经济平等构成一个新的公民共同体的基础。在新的定居地,为了调节内部关系,也为了维持对当地人的支配权,并占领更多的土地,这样便形成了最初的政治机关,如公民大会、议事会和行政官、军事统帅等,共同体男性成员组成的军队也逐步制度化。同时,共同体成员们为安全起见,修筑了防御工事或城堡,这样便形成了绝大多数波利斯国家的城市中心。考古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这种波利斯国家的形成路线。在伊奧尼亚地区,最早的米利都和斯米尔纳定居点目前发现分别只有一个,时间是在公元前1125至前1050年,即迈锡尼文明崩溃后不久。而二者后来都成为小亚细亚著名的波利斯。同样,后来著名的萨摩斯、以佛所、科罗丰、开俄斯的定居点最初也只有一个。 对我们认识这类波利斯国家形成具体途径有一定作用的是在希腊本土定居下来的多利安人入侵者集团。考古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这方面的问题。 根据现代希腊史家萨克拉里奥对考古成果的研究,南希腊的各迈锡尼王国遭到过两次严重打击。一次是在公元前约1200年,即迈锡尼ⅢB时期。一次是在其后的公元前1125年,即希腊考古学上的迈锡尼Ⅲ C时期。目前可以辨认出,前1125年左右的破坏可能是由多利安人入侵引起的。在前1125年之后不久,科林斯地区只有一个定居点,依托天然的方位屏障,即一座高山。随后在前1050至前900年间,出现两个定居点,一个在现代科林斯,另一个距现代科林斯不远。在前900至前750年期间,位于现代科林斯的定居点被放弃,但在科林斯地区又出现4个新定居点。据此推测,侵入科林斯地区的多利安人起初居住在一个地点,环绕作为危急时防卫用的山头。因此这是原始的波利斯。后来一分为二,又分为四。在8世纪初,以设防的卫城为中心。在前800年左右出现的4个村落联盟的基础上,科林斯又吸收了附近派特拉加盟,形成了古典时代众所周知的科林斯。 2.由若干单个共同体组成的联盟形成的波利斯国家 阿提卡是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外许多史家都认为雅典波利斯国家是在公元前9世纪到公元前7世纪逐步形成的。这一形成路线我国学者比较熟悉,就是所谓提修斯先统一阿提卡,组成四部落联盟,建立国王为最高领导人的统一国家。然后在古风时代推翻王政,建立贵族共和,形成波利斯国家。 斯巴达也是这样。从古典作家的记载以及从后来的政体看,大概由两个王国联合而成,实行双王制。时间发生在公元前950至前900年多利安人征服拉哥尼亚地区之后,由阿基斯和尤里朋两个王室家族当政。我们也可以把最初的两个王治理的独立的社会政治组织称作塞维斯眼里的酋邦。 斯巴达出现统一的中央集权与依附居民庇里阿西人和耕奴黑劳士的出现联系在一起,时间是公元前8世纪中叶。最早的庇里阿西人是周边三个定居地的居民,他们也是多利安人。而最早的黑劳土则是斯巴达居住地南边的居民。吕库古改革正是利用再分配的权力调整斯巴达公民之间的经济与社会关系,以便更好地实行特权公民集体对被征服者的统治。所以吕库古制定著名的政治规则“瑞特拉”,标志着以社会阶级和等级分化为基础的斯巴达波利斯国家的产生。出现了制度化的中央权力,它们体现在“瑞特拉”这份文献中,公民大会、元老会议和国王的权力与职能在文献中得到了清晰的划分,斯巴达从此成为军国主义化的国家。 南希腊的西具昂、墨加拉也以类似方式形成了波利斯国家,时间也是在公元前7世纪,即大约公元前670-前650年之间,均由若干个村落共同体构成。 根据文字史料,希腊各地的波利斯国家出现在公元前800年前后,最早出现的地区是小亚细亚、南希腊和阿提卡。随后陆续在各地出现。比如公元前700年左右在彼奥提亚,在南希腊的西具昂及其周边地区。在公元前6世纪末叶,在弗西斯、洛克利等中希腊北部地区。在公元前6世纪末和前5世纪初在普拉提亚。大体上到了古典时代早期,希腊各地大凡进入成文史的地区,都形成了波利斯国家,也就是通常以一个或两个城市为中心,以公民集体治权为政治特征,以阶级等级结构为社会特征的早期国家。但在边缘地带,特别是北希腊,仍然是荷马时代的王国形态。在中希腊和南希腊的边缘地带,也存在着前波利斯国家的松散村落定居点,比如阿卡纳尼亚、埃陀利亚和阿卡狄亚地区。这些地区在古典时代均属贫困落后的地区,基本被排除在希腊成文史之外,直到公元前4—前3世纪才形成独立的波利斯国家实体。 关于早期国家形态,远比国家起源问题要清晰,这是因为成文史记载中有许多有关这一问题的记载。 就早期国家形态的规模而言,现有史料足以证明世界各地最初的国家都是地域不大、人口不多的小国,比如中国早期可能有成千上万个小邦,希腊有上千个波利斯国家,埃及尼罗河谷地和三角洲最初可能有40余个诺姆小国,美索不达米亚、印度河与恒河流域的早期小国也至少各有几十个。为什么早期国家都是小国寡民?以往的解释是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但这并不合适。同样的自然地理条件,比如尼罗河流域的上下埃及,并没有对古人来说难以逾越的自然障碍,却最初是小国林立。唯一合理的解释是早期国家都是从史前氏族部落或其他某种较小的人们共同体演化而来,史前社会组织的狭小性决定了早期国家的狭小性。所有地区性的中等国家或大型国家,都是后来兼并或联合的结果。 至于早期国家形态的类型,如果不算酋邦,成文史载的早期国家可以说都是君主国,君主拥有治国决策的最高权力,没有哪个地区的国家一开始就是贵族共和国或民主国,或者说没有确切的史料证明哪个地区的国家起初是共和制的。这种现象也容易解释。现代人类学也普遍认为酋邦是向国家过渡的准备,酋长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制度化,直至成为脱离社会的公共权力,很自然的就是早期国家的王权。然而,我们看到,地中海地区的政体在形成君主制之后却走了一条与旧大陆其他地区的政体不同的道路,这就是在腓尼基、迦太基和希腊、意大利,早期君主国普遍向贵族共和国或寡头制国家转化(当然也始终存在着君主国的个别现象),并在公元前6世纪初,在希腊雅典,通过杰出个人的历史创造性活动——梭伦采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改革,开始了进一步的权力下移,最终在公元前6世纪末叶实现了世界史上的伟大创举,在雅典首先建立古代世界十分少见的民主制。(40)至公元前4世纪,民主政体已经扩展到古希腊人活动的大部分区域,如西西里、南意大利、希腊半岛、小亚细亚、黑海沿岸、爱琴海岛屿等地。但古代世界的共和制和民主制随着罗马帝国的征服与统治,在公元前1世纪寿终正寝,世界历史进入了单一君主制和君主专制时代,虽然君主制的表现形式广泛存在着地区差别。 ①以polis一词为例,德国史家伽万特卡的词源考据提出:polis在今天没有真正的对应词,现在学术界所称的城邦与古代polis原意不符。polis的古意很多,无论城市或国家的理解都有偏差。根据希腊史家萨克拉里奥的梳理,现代史学中关于polis大约至少有20种解释(如一种国家形态、一种政体类型、一种人类共同体等),都是建立在对古代用法缺乏认真考察基础上的。参见:Michael B.Sakellariou,The Polis-State:Definition and Origin,Athens and Paris:De Boccard,1989,pp.27-67.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页。 ③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国内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提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系指与“古代的”生产方式平行的生产方式,但从马克思的这段定理式的论述中这一解释难以成立。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4页。 ⑤以上详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5-159页。 ⑥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1页。 ⑦目前所知最早形成国家的地区是公元前3000年代初期的两河流域与尼罗河流域,二者是否独立地产生国家目前难以确定,因为两地之间没有天然的阻隔。但在公元前二千年在黄河与长江流域、印度河与恒河流域出现的早期国家显然是独立形成的。各地在不同时间不约而同地产生国家形态证明人类历史发展的统一性。历史哲学之父维科在提出人类历史的发展具有统一性的论点时,举了三个至今难以推翻的论据,这就是尽管世界各个民族在时间和空间上相隔甚远,却不约而同地拥有三种习俗:“1.都有某种宗教;2.都举行隆重的结婚仪式;3.都埋葬死者。”([意]维科著,朱光潜译:《新科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33页)现在看来,除了“都埋葬死者”的说法有些过头(因为也有不埋葬死者的民族,可改为都有处理死者的某种仪式)之外,维科的归纳至今仍然有效。阶级和国家的形成再次证明人类社会在进化的过程中,有一些内在的规律是无法回避的,这对当代颇为流行的历史规律怀疑论、偶然性崇拜是个有力的否定。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168页。 ⑩[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日知、力野译:《雅典政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页。 (11)Plato,Protagoras,trans By C.C.W.Taylor,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322d-323b. (12)polis一词有众多含义,中译名“城邦”仅是其中之一。它首先指要塞、城堡,这是该词的原生义。可追溯到印欧语言中的一个共同的词汇,比如梵语中的pur,立陶宛语pilis,这两个词都是阴性,而且词义都是要塞。其次,polis指由一个要塞(polis)和一个下城(astu)组成的居民点、定居点。在公元前6世纪以前,polis or poleis还没有城市的意思。第三,polis泛指具有不同政体的国家。polis作为国家的用法,从公元前6世纪开始流行开来,一直到古希腊史终结都是polis的主要内涵。此外,polis还可指一个社会阶级或集团,可指公民或公民集体,还可指公民大会、公共生活、政治权利、国家的领土。在上引文中,显然做一般国家解。 (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页。 (1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4-7页。 (1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9页。 (1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9页。 (17)Marcus Tullius Cicero,The Republic and The Laws,trans By Niall Rud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II,39. (18)[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页。 (19)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8页。 (20)洛克:《政府论》下篇,第10页。 (21)洛克:《政府论》下篇,第77-80页。 (22)洛克:《政府论》下篇,第4、77页。 (23)[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页。 (24)卢梭:《社会契约论》,第9页。 (25)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2页。 (26)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3页。 (27)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5-26页。 (28)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7页。 (29)世界各国在历史上长时间普遍存在君主制或君主专制政体,曾经广泛流行的君权神授、君主制天然合理论便是这种社会存在的反映。 (30)http://www.studa.net/zhengzhiqita/060413/16033043.html (31)参阅易见平:《部落联盟与酋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19-524页所列书目。 (32)[英]迈克尔·曼著,刘北成、李少军译:《社会权力的来源》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9-94页,另见具体论证的第3-7章。 (33)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66-67页。 (34)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73页。 (35)参见易见平:《部落联盟与酋邦》,第158-162页。 (36)详见易见平:《部落联盟与酋邦》,第162-207页。 (37)易见平:《部落联盟与酋邦》,第230页。 (38)参见[美]摩尔根著,杨东莼等译:《古代社会》,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五章。 (39)前引Michael B.Sakelariou,The Polis-State Definition and Origin,pp.293-466,该书对波利斯国家起源的史料,包括至20世纪后半叶的考古证据,以及有关各种解释有充分的介绍。以下有关希腊波利斯国家形成途径的归纳很大程度上借用了他的成果。 (40)参见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87页。国家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态_古希腊论文
国家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态_古希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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